以“湖南16岁少女被囚禁地洞案”为例浅析媒体在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报道中的“二次伤害”
时间:2021-11-04
【摘要】媒体采取不当方式对性侵案件中的未成年受害人进行采访或报道而导致“二次伤害”,是我国经常出现的媒体失范问题。本文以“湖南16岁少女被囚禁地洞案”为例,从“二次伤害”的角度审视新闻媒体在此类报道中的问题,并探究其成因,同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 性侵案件 媒体报道 二次伤害
【Abstract】The "secondary injury" caused by improper media interviews or reports on the minor victims of sexual assault cases is a common media anomie problem in China. This paper takes the case of "Hunan 16-year-old girl who was imprisoned in the cave" as an example, examines the problems of news media in such repor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econdary harm", explores its causes, 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Key words】Minors Sexual assault cases Media coverage Secondary injuries
【案例简介】
2019年2月13日15时许,龙某和从山江镇古塘村开车去山江镇街上跑车拉客,途经山江镇“新农村”时,看见被害人龙某某(在校学生,16周岁)在马路边招手搭车,龙某和见龙某某年轻漂亮,随即心生歹意,便以“搭顺风车”为幌子将被害人龙某某骗至车上。途经山江镇建业村时,龙某和谎称借用手机趁机拿走了龙某某的手机,龙某某见状况不对便跳车逃走,龙某和下车追赶并对其进行殴打。随后采取捆绑、封口、麻袋蒙面等手段予以暴力控制,将其锁上铁链囚禁在事先修建的自家地下室,期间以枪杀、电击等方式进行恐吓,多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龙某某失踪后,其家人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民警发动群众提供线索,时隔24天之后龙某某被凤凰县公安局民警解救。
2019年3月15日,凤凰县公安局依法向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龙某和。严格审查证据后,凤凰县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就下一步补强证据发出检察意见书。
2019年3月25日,湖南凤凰县检察院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凤凰检察”通报案件情况,并发布消息称“目前,被害少女身体、心理均恢复良好”。
2019年3月26日,澎湃新闻发布新闻《湖南凤凰通报“少女被囚禁地洞性侵24天”:嫌犯已批捕》。3月27日,各大媒体纷纷跟踪报道,引发公众热议,微博热搜#少女被囚禁地洞性侵24天#的阅读量达671万。
2020年3月19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龙某和强奸、非法持有枪支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龙某和犯强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729.6元。同名热搜#湖南16岁少女被囚禁地洞案宣判#阅读量达4亿。
【案例来源】
澎湃新闻《湖南凤凰通报“少女被囚禁地洞性侵24天”:嫌犯已批捕》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198144
红星新闻《“囚禁少女性侵24天”嫌犯被批捕 事先网购铁链人皮面具》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29167075616239167&wfr=spider&for=pc
上游新闻《视频:湖南凤凰16岁少女被囚禁性侵24天案发现场曝光》
https://www.cqcb.com/diaocha/2019-03-27/1522586_pc.html
澎湃新闻《探访“囚禁少女性侵24天”地洞:不足4㎡,墙上贴婚庆装饰》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05908
新京报《湖南凤凰“性奴”案丨嫌疑人家属:警方曾来调查,他跟没事一样》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29346397284563393&wfr=spider&for=pc
红星深度《湖南凤凰55岁男子地洞囚禁16岁少女24天 一审被判死刑》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1948799873148648&wfr=spider&for=pc
【案例分析】
一.问题探析
(一)采访不当——记者缺乏人文关怀
新闻媒体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公器,既是一个公共信息传播的载体,又是舆论扩散的载体,在信息的收集和传递上都具有绝对优势。但毋庸置疑的是,采访权和报道权的使用必须要符合新闻伦理和社会道德,并与“社会公器”协调服务、稳定社会秩序和成为政府职能转移的载体等功能相一致。
本案通报后仅两日,某报纸就发布了一则相关采访视频。视频中,记者来到了受害人所接受治疗的医院,并对女孩的亲人和相关医护人员进行了采访。医护人员直言“她来的时候就是一个普通的病人,你们不来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回事。”相比起医院对受害者隐私的保护态度,该报的采访已经逾越了界限。不可否认,媒体有责任也有义务向社会公众传递真相,但“真相”应当是社会共同关注的内容,而不应是媒体出于猎奇和窥私的一己之求。
距离女孩脱离地狱不过半月,记者就贸然来到女孩就诊的医院进行采访,试图捕捉新的爆点以制作大新闻,这种缺乏人文关怀的行为本身就是极其不妥的。而把麦克风对准受害女孩的亲人,让他们再次回忆起女孩被凌辱后的悲惨模样,就更是一种人文关怀的缺失,使得这些已经遭受过伤害的人被媒体“二次伤害”。这种报道不仅没有得到受众的认同,还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正如该视频的评论区所言——“求求你们不要再去打扰女孩了,她现在需要的是安心静养。”“为什么要去采访女孩呢,媒体应当关注的重心难道不应该是犯罪嫌疑人吗?”由此可见,新闻媒体在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中的不当采访,只会给受害人及其亲属造成“二次伤害”,从而违背了新闻报道的伦理与规范。
(二)隐私披露过多——越真实越侵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一般来说,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报道中,媒体大多会采取匿名报道、取消刊登照片或对照片进行马赛克处理等方式避免直接暴露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但是,随着案情的进展和案件的深入报道,媒体往往以间接的方式不自觉地暴露出未成年人的真实信息和个人隐私,对当事人及其家人造成“二次伤害”。
传媒不是一般的生产物质产品的企业,传媒所报道的事件均与公共领域相关,它不能涉及纯粹的私人领域。报道未成年人遭性侵的案件,旨在提升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即使事实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而有必要公开当事人的某些隐私,也应以“减少伤害”作为原则。而“湖南16岁少女被囚禁地洞案”属于单项个别案件,根本没有必要透露受害者的个人信息。
以某新闻3月26日的报道《16岁少女遭囚禁性侵24天,50岁单身嫌犯被批捕》一文为例,其中写出了“凤凰县山江镇新农村、龙某某、在校学生、16岁、消失24天”等受害者真实的个人信息。尽管没有暴露女孩的真实姓名和无码图片,但媒体所披露的信息足以让当地人猜到受害者的真实身份。传媒在涉及“性”的问题上造成“二次伤害”,不同于侵犯名誉权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害,侵犯名誉权带来的损害可以通过更正和道歉等方式消除影响,而隐私的泄露造成的后果具有不可复原性,被侵害人的形象不可能恢复到以前的状态。相关媒体披露并传播可以辨认出受害女孩身份的信息,已经涉嫌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权。而对于刚脱离地狱不过半月的受害女孩而言,她最需要的是一个不被打扰的环境以及更少的网络个人信息,而不是公众窥探的目光以及当地议论的声音。在本案中,女孩不幸成为性犯罪和性暴力的受害人,其身体和人格尊严本已遭受摧残,再让社会得知其身份,毫无疑问是遭受了“二次伤害”。
新闻评论区留言——来源网络
(三)报道主题失焦——模糊犯罪事实
传媒的基本职能在于监视社会环境,推动社会发展,维持社会动态平衡。传媒监督,指传媒和新闻从业者通过揭示社会各方面的问题,运用舆论的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在本案中,新闻媒体的关注重点应该是揭露嫌犯的罪行,以舆论监督推动嫌犯得到公正的审判,但是部分媒体的报道倾向失衡,将焦点转移至“当地贫困、彩礼金额高、光棍数量多“等社会问题,从而使得案件变成了这样的逻辑:因为当地贫困和彩礼金额过高,55岁的嫌犯才走向了犯罪的极端,囚禁并性侵了一名16岁的花季少女。
2019年3月27日,在某新闻发布的《探访“囚禁少女性侵24天”地洞:不足4㎡,墙上贴婚庆装饰》中,是这样叙述的,“龙某今年55岁,据村民介绍,当地娶一个老婆,女方娘家一般要16万元的聘礼钱。村里有1700多人,这些年女的都嫁到外地了,仅龙某和所在的高农寨就有40多个大龄光棍,全村有100多个光棍”。可以说,这篇新闻用了将近一半的篇幅来突出“当地光棍数量众多、彩礼金额高”的事实,被认为有“模糊凶手犯罪事实”之嫌。类似的,某报3月30日发布的《湖南凤凰“性奴”案丨嫌疑人家属:警方曾来调查,他跟没事一样》,阅读量已超100万,用了不少篇幅介绍作为事发当地凤凰县突出的贫困问题和光棍问题:“由于贫穷、交通不便,不少凤凰县女性外嫁,外地女性也不愿嫁到这里,稼贤村有不少光棍,年纪最大的七八十岁了”。文章中更是指出“凤凰县属于全国深度贫困县,但结婚彩礼得十五六万”。 在这些报道中,媒体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传媒的基本职能,将报道主题聚焦于当地的贫困和“娶妻难”的问题上,无形之中转移了案件的焦点——从报道犯罪事实转移到了报道社会问题。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而言,这相当于为罪犯“开脱责任”,毫无疑问是巨大的“二次伤害”。
新闻评论区留言——来源网络
二.原因深究
新闻媒体对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的报道与传播实际上是新闻自由和新闻责任之间博弈以及知情权和隐私权权衡的结果。一方面,新闻自由是媒体对各类新闻事件报道的自由,而知情权是媒体受众渴望知晓相关性侵案件以判断社会稳定程度、了解自身权利所受的保护,二者正面推动新闻媒体“自由地”去报道与传播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另一方面,新闻责任意味着自由表达是一项负有“尊重他人人权与隐私”义务与责任的权利,隐私权则更多的是法律对任何公民的保护手段,二者反面阻挡新闻媒体“不负责任地”报道与传播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的行为。
而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博弈之所以会引起此类报道的失范,要归咎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的诱因。外部诱因在于新闻媒体盲目追逐流量和监督机制在法律、行业内部以及社会公众层面的匮乏;内部诱因在于新闻受众舆论的错误引导。
(一)外部诱因
1.资本竞争下的追逐流量
近年来,伴随着媒介融合和传媒受众消费习惯的巨变,传媒产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是,企业股权融资、资产证券化等传媒产业资本化也在冲击着整个行业的规范性。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媒体为了追逐流量而罔顾新闻伦理规范,进行不正当的采访和传播,包括偷拍、窃听、跟踪等手段,以及恶意夸大或扭曲事实经过来博人眼球的行为。在本案中,新闻媒体擅自来到受害者就诊的医院进行采访,试图捕捉新的爆点以制作大新闻,本身就属于资本竞争下的流量追逐行径。
2.监督机制的匮乏
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在传播过程中引发的诸多问题,离不开监督机制匮乏这一重要原因。监督机制匮乏,不单指法律法规对性侵案件的新闻报道与传播的约束,也包括传媒行业的整体自治与自律,各新闻媒体对传播行为的自我管控,以及受众对媒体报道与传播性侵案件的公众监督等多种渠道。就目前而言,无论是较为单一薄弱的监督机制《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还是我国不健全的新闻报道行业的自律与自治体系,抑或是更擅长看热闹的社会公众,对新闻媒体的监督都是不到位的。
(二)内部诱因——新闻受众舆论的错误引导
受众是媒体的资源,也是媒体的目标。新闻媒体之所以会产生新闻报道与传播中的失范,一部分原因在于满足了受众不正确的期待。换言之,新闻受众舆论的错误导向是新闻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内部诱因。
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保护、两性关系以及社会治安,在传播过程中极易引发受众的感官认知。此外,由于在传统社会中性侵案件涉及女性的“贞操”与“廉耻”,性侵受害者在社会中常常被公众以异样的眼光来看待。对性侵案件细节的猎奇心理、吸取教训的防备心理以及传统社会下对受害者失去贞操的廉耻心理,成为部分新闻受众追求细节的动机,而新闻报道对犯罪细节的详细披露恰恰是为了满足这些需求。在本案某报新闻中,“龙某和用鞋带捆住手腕、用透明胶带封住嘴巴,用尼龙麻袋套住上半身,将如雪绑到地下室,然后用铁链缠住如雪的脖子,并用五把铁锁牢牢锁住。期间多次进行了性侵”,就是对犯罪细节的详细披露。
三.对策建议
如何在报道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时尽可能对当事人造成最小程度的伤害?在国内,我国新闻职业规范研究所完成的《中国新闻职业规范蓝本》明确规定了关于报道的职业规范。该蓝本将“减少伤害的原则”纳入了“传媒社会责任”的四大原则中。实际上,此类案件在报道过程中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不仅是某个记者或媒体的问题,而是整个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的问题。而要真正杜绝这种不良风气,就需要媒体内部的“自省”和媒体外部的“他律”双并行。
(一)新闻媒体的自我规范与矫正
1.媒体注重对“度”的把握
在案件的采访和报道中,媒体都要注意把握好“度”。一方面,要把握好采访的“度”,即在采访前和采访中都要征得采访对象的同意,避免多次重复的采访。对于未成年人遭性侵案,新闻媒体应把“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放在首位,切实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此外,记者在保持客观立场的同时,不忘人文主义关怀,采访问题应避免重复的、尖锐的、歧义性的话题。
另一方面,媒体也必须把握好报道的“度”。媒体所发表的任何报道或者图片,都应该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属是无害的。只要可能对他们造成伤害,哪怕对当事人的身份等进行修改、模糊处理或匿名,也不应该发表。同时,媒体应自觉统一此类报道的报道模式,不夸大事实,也不故意煽情。在对案件进行描述时减少批判性的词语,采取弱化细节、突出重点的方式来进行采访报道,从而避免对当事人的“二次伤害”。
2.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
信息化时代,新闻媒体因其巨大的信息聚合能力成为引导社会舆论的引擎和旗帜。为了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牢牢把握舆论的大方向,新闻媒体一定要敏感地抓住案件的重点,突出应有的主题。在当今的网络平台上,受众更加追求案件的真相,要求得到更加真实可靠的细节,且伴随着执法部门公信力的下降,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责任就更加重大。新闻媒体理应努力平衡好公众的知情权和当事人的隐私权,以更加审慎的态度将“二次伤害”降到最低。
此外,利用深度报道、新闻评论等多元体裁,帮助大众反思案件背后的深层原因,有效地预警大众,提醒大众,尽可能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二)加强他律,社会监督和新闻法制并行
西方新闻界认为,传媒责任的担当主要是媒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等形式来实现的。在我国,新闻媒体机构主要依靠其党委组织与政府机关进行监管,传媒行业的监督暂不完善,且我国缺少成文的新闻法,对新闻媒体的制度约束与行为界限还不到位。因此,应逐步推进监督机制的构建与新闻法制的建设。
监督机制上,行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一方面,应增强中国记者协会对新闻媒体的规范力量,适量增加管理新闻媒体的人员,亦或增设专门管理新闻媒体行为规范的组织,将层层监督、专门负责落实到位。另一方面,鼓励社会大众积极监督新闻媒体的报道活动,不论主流媒体还是自媒体,不论是报道内容还是报道方式,都可通过更加多样的监督渠道进行反馈。
而在法制建设层面,除了积极推动相关新闻法规的出台,还可努力完善现有的条例要求,争取在制度上保障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报道的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马嘉黛.性侵案件新闻传播报道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20.
[2]王晓艳.女童性侵报道中的问题与防范[J].中国记者,2015(02):55.
[3]陈力丹.论传媒的“二次伤害”——以“联防队员入室强奸”案的报道为例[J].新闻与写作,2012(01):26-29.
[4]陈彦君.论媒体在暴力侵害事件中的“二次伤害”——以“湖南少女囚禁案”为例[J].今传媒,2021,29(05):13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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