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赵季平《好汉歌》案看学术评论与名誉侵权的界限
时间:2018-01-07
【摘要】学术评论应当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但是在学术讨论时,经常会出现因个人情绪过激或因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发表一些过激的言论,从而产生有关名誉侵权的纠纷。本文从赵季平状告《羊城晚报》等污蔑其《好汉歌》抄袭一案,具体分析了名誉侵权的构成条件、学术评论与名誉权侵害的区别,最后阐明学术评论的边界和新闻标题都不得弯曲事实、侵犯他人名誉权。
【关键词】赵季平案;《好汉歌》;新闻侵权;名誉权
【Abstract】Academic review should center on academic and be based on the text. But in the academic discussion, due to personal feelings ultra or the influence of subjective factors, some people often make some radical statements to produce disputes of reputation infringement. For example, the case of Zhao Jiping suing the Yangcheng Newspaper for slandering the “Hero song” copy. In this article, we will analyze the constituting conditions of reputation infringement, an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academic comment and infringing right of reputation. And we will make it clear that the boundary of academic comment and the headlines of news should not bend the facts and violate the right of reputation.
【Key words】Zhaojiping case;“Hero song”;News Tort;Right of reputation
【案例回顾】1998年5月28日,湖南株洲退休教师刘鸿志以中国音乐家协会交响乐学会会员、音乐教授的身份,在《羊城晚报》第740期上发表了名为《“好汉”与“王大娘”咋就这么像》的文章。文章中写到:“要散布阳光到别人心里,先得自己心里有阳光——《水浒传》里的主题曲《好汉歌》,正是自己心里没有阳光,硬充好汉,把富于诙谐戏虐风格的民俗小调,硬套在一百零八位梁山好汉身上,撒向电视观众心里。”其在文章中指出了《好汉歌》的原曲与20世纪四十年代流行过的民俗歌曲《王大娘补缸》的曲调相同,“《好汉歌》的旋律几乎与《王大娘补缸》完全一致,只是做了某些乐句的加花或压缩”。
随后,同年的6月8日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制文萃报》在总第406期第四版转载了刘鸿志的文章,并使用了“《水浒传》的主题曲《好汉歌》竟是剽窃之作”为标题。
1998年7月5日,《好汉歌》作曲者赵季平以侵犯名誉权的名义,将刘鸿志作为第一被告、《羊城晚报》作为第二被告、《法制文萃》的主管单位《法制日报》作为第三被告告上了法庭。他要求各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损失。
各方对此案大体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鸿志撰写的文章《“好汉”与“王大娘”咋就这么象》,构成对赵季平名誉权的侵害。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刘鸿志的文章不构成侵权。
2000年4月11日,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在肯定了《好汉歌》是原告赵季平在汲取了包括《王大娘补缸》等民间音乐的基础上创作而成,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之后,认为第一被告刘鸿志虽然用词讽刺、不准确,但总体上不构成侵权;第二被告《羊城晚报》同时刊登正反两方意见的文章,属于学术讨论范围,不构成侵权;对第三被告擅自加上“剽窃”二字提出批评,但依旧不构成侵权。因原告请求于法无据,故驳回赵季平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资料图片(来自搜狐娱乐)
【案例分析】
一、侵害名誉权的构成条件
此案的三位被告最终判决都为“并不构成侵害名誉权”。对于名誉权的保护,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权。因此判定三被告是否侵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文章的基本内容是否失实。这是认定作者是否侵权的关键。《民法通则》第101条便为此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好汉歌》57个音节中的28个音节是在原曲调的基础上进行了加花和压缩,而且在法庭上,原告赵季平也承认“融入了《王大娘补缸》一曲”。再者,《羊城晚报》在刊登了刘鸿志的文章后,该报又连续刊登了《“好汉”长得象“大娘”?》、《“好汉”咋就不能像“大娘”》等文章,都围绕民间音乐素材的汲取和应用的方法展开了激烈讨论,各自陈述其观点,从整体上看属于学术讨论范围而非侵害名誉权。
第二,受害人名誉是否确有被侵害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在此案中,刘鸿志的文章的发表并未使社会公众对赵季平的评价降低。在法庭上,中国音乐家协会也作出了《对于“好汉歌”的书面意见》,充分肯定了“赵季平——采用民间音乐素材进行再创造,本属于专业作曲中正常的也是常见的创作手法之一”,是无可厚非的。[1]
第三,被告是否主观上有过错。刘鸿志身为一个退休音乐教师,其文章不过是将《好汉歌》与《王大娘补缸》进行了对比分析,两人并不相识也并无过节,完全不存在故意侵害其名誉的动机和嫌疑。退一步来讲,赵季平作为著名作曲家,当属公众人物,其作品、行为理应受到观众的监督,刘鸿志的文章属于学术评论。
二、学术评论与名誉侵权的区别
此案中,被告刘鸿志的抗辩理由是,其只是作为一名音乐工作者,在介绍音乐作品的时候发表了些许自己的评论,应该属于在学术评论的范围,故不能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在当下学术界确实呈现出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情况,因此各方讨论、论战从未停止,而在这其中也难免会因为主观恶意或是言辞过激而引发矛盾,甚至是最终闹上法庭。名誉侵权和学术评论在一些方面确实存在着些许让人争议、界定模糊的地方。
学术评论,是在专业的水平之上,根据个人立场和见解所做出的带有争议性的言论表达。而认定学术评论是否构成侵权,除去言论具有侮辱、诽谤的行为之外,其核心问题就在于学术评论是否以学术为中心。对文本中有涉及抄袭、拼凑等不端行为予以批评,也可以根据学术活动予以适当的善意提醒或建议,但要以学术为限,以事实为依据。[2]
而在赵季平案中,刘鸿志所言也并非凭空捏造,且《羊城晚报》方面表示与刘鸿志此篇文章一同发行的有关《好汉歌》作品的讨论文章一共有五篇,其出发点都是为了繁荣音乐创作,绝非是对赵季平进行人身攻击。
且《羊城日报》称刊登这些文章的基本想法是:第一,根据百家争鸣的方针,对《好汉歌》的创作问题进行探讨,围绕《好汉歌》像不像《王大娘补缸》,即音乐创作能不能借鉴、怎样借鉴、借鉴什么这样的中心展开,始终没有超出学术讨论的范畴;第二,刘文只是对《好汉歌》是否为原创提出质疑;第三,刘文只是一种个人之见,不是定论,可以赞成,也可以进行反驳。[3]此外,刘鸿志的文章中并没有“抄袭”二字,并没有对赵季平诽谤之嫌,而《羊城晚报》更是刊登了多篇文章,其中有不同的意见,属于学术讨论的范围,因此没有任何法律支撑其侵犯了赵季平的名誉权。都属于学术评论、学术讨论的范围。
但不可否认的是,刘鸿志的文章有言辞过激之嫌,使用了一定的尖酸、刻薄、讽刺性的言论,第三被告更是在转载之时加上了“剽窃”二字,因此,法院在当庭也提出了批评。此案也说明了学术评论要有一定的界限,虽然它与普通文章有一定的区别,但是一定不能越界,要把握好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概念,并且应当明确评论中言词的把握尺度和指向性问题。张亚梅律师表示“学术评价的语言应该是客观的、准确的,以一定的数据或准确的信息作为结论或评价的依据,不能凭空想象,不能无理推断,更不能出侮辱、诽谤的语言,因此,学术批评从法律的角度上讲还是有底线,就是不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三、新闻标题应当慎重考量
此案中的第三被告是《法制日报》,因为转载了文章的《法制文萃报》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作为其主管单位的《法制日报》便被追加为第三被告。这是源于《法制文萃报》在1998年6月8日以《〈水浒传〉的主题曲〈好汉歌〉竟是剽窃之作》为标题,全文转载了《羊城晚报》的文章。
而其在法庭上的抗辩理由便是其作为转载单位没有义务对被转载新闻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该报转载《羊城晚报》刘文是忠实的,没有任何歪曲和篡改行为。两报在内容上基本相同,只不过标题在文字处理上略有不同。但从全文内容上看使用“剽窃”一词符合刘文本意。[4]
为了给网络新闻转载行为制定更为明确的法律规范,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4月17日颁布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表明了国家相关立法机构强化新闻著作权规制的意图,因而具有相当重要的政策导向意义。[5]新闻转载必须得符合法律规定,必须征得原作的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转载。虽说,《法制文萃报》并没有触及法律底线,但是其所说“没有义务对被转载新闻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的态度不够积极,在法庭上也受到了批评。
此外,其在标题中明确地使用了“剽窃”二字,在赵季平看来这直接给他创作的《好汉歌》戴上了“剽窃之作”的帽子。法院认为这虽然在总体上没有构成侵权,但是用词极为不妥,这也说明了新闻标题应有一定的规范和要求。
抛开技巧层面的不谈,与法律挂钩的地方是,新闻标题一定要题文一致,不得歪曲。新闻用事实说话,标题用新闻说话,新闻标题作为新闻的一部分,要准确地概括新闻的核心内容、精神实质,要把新闻的主要内容反映到标题上。因此新题与内容必须相一致。标题反映出的信息必须是新闻中本来就有的,不能是虚构的,更不能歪曲或误解整个新闻的基本事实。尤其不能像当下流行的“标题党”,为了博取眼球而故意使用夸大、不实的字眼。
【参考文献】
[1]苏亚宁.《好汉歌》引发的名誉权官司[J].法律图书馆网站,2000(6).
[2]王一如.学术评论中名誉权侵权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6(8):117-121.
[3]石屹.媒介的尺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4]尤杰.网络新闻转载规制的正当性边界[J]新闻记者,2016(4):80-85.
案例来源:http://news.sina.com.cn/richtalk/news/movie/9901/012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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