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的伦理思考
时间:2016-03-10
【摘要】:近日,央视著名主持人毕福剑在饭桌上唱评《智取威虎山》的视频流出,视频中毕福剑唱了该京剧里《我们是工农子弟兵》的著名选段,并且边唱边戏谑,对毛泽东使用了羞辱性词汇,称他“把我们害苦了”等等,网上舆论因此大哗。似乎这次大众的注意力并不是集中在毕福剑本人的行为对社会大众所造成的价值观歪曲上,而是拍摄并泄露了这一段视频的那个人,通过人肉搜索,网友们已经将此人挖出,并各种谩骂、嘲讽。本文从网络伦理道德的角度分析此事件。
【关键词】:人肉搜索;伦理道德;隐私权;
【事件概述】:
2015年4月6日上午,一段长1分18秒的视频把著名主持人毕福剑推上了风口浪尖。
视频中,毕福剑在一次饭局中即兴清唱京剧 《智取威虎山》选段,一边唱还一边加入点评。不过,点评的内容却让人大跌眼镜,不仅丑化革命先辈与革命领袖,更夹杂了许多不堪入耳的污言秽语。
视频上传到微博后,迅速引起疯狂转发,其内容还被整理为文字版到处流传。网民们一边感叹 “毕姥爷摊上大事儿了”,一边争论毕福剑究竟是错还是没错。
一边在疯狂地推测、人肉视频的拍摄者和传播者。
媒体在一边报道此事件,一边也在旁敲侧击地抨击视频的拍摄者,第二天上午,《环球时报》发表题为“毕福剑‘不雅视频’流出谁之过”的社评,文章指出“在不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把一个名人私下有争议的言论发到网上,这一做法不应受到鼓励,不管它的实际流行度有多高,也不管遭曝光的名人自己对此负有多少责任。”,显然是对视频拍摄者的行为持一定批评的态度,认为此人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有违道德原则的举动。
随后,网易新闻等各大新闻门后网站相继曝光了毕福剑网络视频拍摄当天的饭局照。于是,网友们开始对照片中的每个人物进行人肉搜索,终于查出了视频的拍摄者和传播者。
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平台也开始疯狂转载被人肉搜索出来的张清的个人信息。在子陵论坛上流传的一段关于张清的信息“毕福剑毕姥爷交友不慎遇人不淑,被人陷害于不仁不义。陷害毕姥爷的非是别人,此人名叫张清,此人之新浪微博-张清同志,他的微博昨天我看了。张清是极左分子孔庆东所办的“东博书院”的秘书长。其实张清的真实工作单位是唐山政法委下属机构,但是张清长年在京,吃空饷多年。据称其前年病假条由丰台一家医院开出的。我估计用不了几天张清的病假条也得跃然纸上,开出病假条的医院和医生名字一样会进入人们的视野。
这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张清同志,而且还是执法人员,张清长期借“休病假”之名吃空饷,与极左势力为伍,从事非法政治活动,有网友问唐山政法委,这样的人怎能留在政法队伍里,此人一个整天不断地宣传极左思想,鼓吹文 革和个 人 崇 拜,谁会相信他能做到公正执法?一个把私人酒桌上的调侃当成罪证、卖友告密的小人,哪一个同事愿意和这样的家伙共事为伍哉?”在天涯社区和猫扑上也有类似的人身攻击的言语。
一时间,张清的微博被网友翻了个遍,他的个人信息以及从政经历、人际交往都完全地被爆出来了。
【案例分析】:
“人肉搜索引擎其实就是在一个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通俗来说就是通过广聚五湖四海的网友力量,每个遇到困难的人提出问题,而有这方面知识或者线索的人就对其解答、分析,可以说是一种问答式搜索。
毕福剑“视频门事件”中的张清的个人信息以及从政经历的挖出,都是网友们各方力量汇聚的结果,每一条信息的背后都凝聚了无线提供相关线索的人。
互联网作为“第四媒介”也与传统大众媒介一样,拥有舆论监督的功能。“人肉搜索”确实在不少舆论监督案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人肉搜索”的监督对象大多由网民自身发现并锁定,众多网民摒弃旁观者的角色,积极参与到监督过程中,形成集团作战,最后在网民的推动下事情得以逆转或得到解决。
对毕福剑视频的拍摄者的调查,也是网民们自发进行的,他们赋予了自身“神圣的使命”,在信息的挖掘中不遗余力。可以说,没有网民的努力,张清不会被大众熟知,甚至永远也不会到火爆到现在这种程度。
“人肉搜索”被推到风口浪尖,与随之而来的网络暴力密切相关。然而,“人肉搜索”是否能等同于网络暴力,却还有待商榷。关于网络暴力的定义,至今在法律界没有准确的概念界定。“有专家认为,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具体表现形式有: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被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等。
毕福剑视频流出以后,各路“豪杰”似乎把注意力都放在了“出卖”毕姥爷的人身上。张清的信息是广大网友“努力奋斗”的结果,从他的个人信息、生平经历、从政经历到他的人际交往,都被网友展示在公众面前,毫无疑问,这已经侵犯了张清的隐私权,对他的正常活动都造成了干扰。第四媒介的网络暴力似乎已经构成,已经违背了伦理道德,但是是张清侵犯了毕福剑的个人隐私在先,网友对他的个人隐私的揭露似乎也是一种正义之举。
除了对隐私权的侵犯,还有对公民名誉权的侵犯也不容忽视。名誉权即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品德、才干、名声、信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不受侵害的权利。侵犯名誉权的抗辩事由是事实的真实性。因此“人肉搜索”中,行为人故意发布网络通缉令,如果“通缉令”的内容真实,则不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但是行为人通过“通缉令”发布虚假消息,就可能使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给他人造成损害。对名誉权损害的关注似乎没有对隐私权的多,但这同样是网络暴力带来的又一个恶果。
张清的名誉扫地令网友大快人心,其实这也是网友变相对他进行的人身攻击,对他的名誉的伤害,也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网络暴力愈演愈烈,在第四媒介日益发展的今天,媒介暴力确实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
互联网作为媒介的一种,已经深深嵌入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并改变了我们了解世界、看待世界和适应世界的方式,因此我们完全没有必要抹杀互联网理所应当具有的舆论监督的功能。所以,对“人肉搜索”的分析与探讨的最终目的是,希望我们可以避免网络暴力的毒害,而尽可能大地发挥搜索功能积极的一面,来帮助我们获得友好的信息。
虽然现在获取信息的途径很多,但是我们也要善于利用这种便利,以防给他人带来心理甚至是身体上的伤害。在网络法律尚不完善的今天,网络的伦理道德是衡量我们“人肉搜索”行为对错的砝码,所以我们要遵守伦理道德,同时也要保护他人的隐私不受侵犯。
【思考】:
1.“人肉搜索”日益猖獗的今天,到底是它的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为什么相关法律并没有制止甚至是制裁这一行为?
2.在“人肉搜索”中,第四媒介是主要的信息搜索和发布渠道,那么这种媒介暴力既然对个人造成了伤害,那么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它是一种不文明的现象吗?如果不文明,那么为什么没有人管理?
3.这一行为是正义之举还是对道德的挑衅和法律的亵渎?有没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标准,什么情况下是正义的,什么情况下是非正义的?
4.对于违背道德甚至是违反法律的人进行“人肉搜索”,到底是正义的还是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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