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应该把握好暴力事件的报道尺度
时间:2016-03-10
【摘 要】:2010年3月23日,发生在福建南平的校园惨案震惊全国,各路媒体纷纷报道此案,在媒体的报道中随处可见很多违背新闻伦理的描述,引起了一定的争论。本文从此案为例,从媒介伦理的角度进行分析,试图找寻一个可能性的合适报道方法。
【关键词】:校园案件;暴力细节;媒体责任
【事件概述】:
2010年3月23日,福建南平发生特大校园暴力案件,犯罪分子郑民生在南平实验小学校门口挥刀乱捅,造成8死5伤。此案震惊全国,媒体纷纷追踪报道:犯罪分子作案过程的还原、血腥场面的渲染、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等。一时间,关于这起校园凶杀案的报道铺天盖地,许多对于残忍细节的描写都见诸报道。随后,广东雷州、广西合浦、江苏泰兴等同类校园暴力案件接连发生,抛开激发这几起恶性事件的直接动机和社会原因,仅从媒体的报道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各路媒体对这几起案件的发生可能起到了一种微妙的推动作用。
在媒体的中,随处可见对一些血腥细节的描写:“嫌犯在将匕首捅入孩子的胸腔后,多次搅动匕首柄……很多孩子都死得很惨……黄金玉的女儿陈楚柠死时肺部已被割断脱落,而目前还在市一医院ICU病房急救的几个孩子肌腱也几乎被砍断,手臂将来是否能恢复功能也不得而知。”“那个男人掏出一把20厘米左右长的匕首,直接割向女孩脖子,女孩当场倒下;接着,男子又抓住身边的一个学生,用刀捅向孩子的左胸;匕首一抽出来,男子又持刀捅向旁边的一名小学生。”诸如此类的报道随处可见,事发现场的血腥图片也经常被附在报道中。
另外,很多专门解读郑民生的报道,把他制造血案的动机归因于对生活不满,对社会失望,随后发生的几起校园凶杀案件与此案件极为相似。
【案例分析】:
1974年,美国社会学家大卫•菲利普斯经过长时间研究提出了一个观点:平均每一桩成为头条新闻的自杀事件都与其他至少58宗自杀事件相关。这就是社会心理学上著名的“维特效应”(这个名字得名与与《少年维特之烦恼》导致的自杀模仿)——社会认同原理。1983年,菲利普斯又得出更加惊心动魄的研究结论:任何一种广为宣传的暴力行为都会刺激很多人竞相效仿。在南平校园惨案之后,接连发生的几起校园凶杀案与其都十分的相似。作为媒体,发生了暴力事件,首要的责任就是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告知。第一是满足了受众的知情权,公众有权利知晓身边发生了什么事情,以便对自己所处的环境有一个了解。其次,媒体的报道可以让公众对事情的进展有个清晰的认识,避免了谣言的传播。其次媒体报道起着警示作用,会对社会管理层形成压力,迫使大家去反思既存的社会问题,疏导底层不满情绪,检视学校等社会机构的安保措施,以求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最后,媒体的关注表现了对犯罪分子的谴责和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同情,这对不幸的生命是一种哀悼,对受害者家属是一种同情和帮助,表现了一种人道主义精神。
然而,校园血案毕竟是一种性质特殊的事件,事关孩子的心理、暴力的传染以及社会的安定,大众媒体应持一种非常节制和谨慎的报道态度,意识到自己每一篇报道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并尽可能避免。福建南平惨案中,很多媒体的报道方式十分的不妥,大肆渲染涉案细节,不加处理的现场的血腥图片也在报道中随处可见,这对受众而言,无疑是另外一种形式的暴力。另外,媒体对校园惨案的过度报道,如果被一些社会的潜在的报复者看到,可能会激发他的的报复心理,会认为这种方式“见效”最快,一旦做出这样的举动,就会举国关注,自己的诉求就得以表达。就像农民工跳楼讨要工资的案例,被媒体曝光后,就被无数打工者模仿。所以,最重要的问题不是发生了暴力犯罪事件报不报道的问题,而是应该如何用一种合适的方式去报道的问题。
首先,对于暴力的细节还有血腥的现场,不能过多的报道。对于此类暴力事件,媒体的报道要十分的慎重和节制,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知情,不应该有关于作案细节的过度描写。媒体应该意识到,每一篇稿子都有造成负面影响的可能,并把这种可能性尽量的降到最低。血腥而残酷的报道内容很容易误导一些读者尤其是青少年,从而引发不堪设想的社会后果。对校园血案的报道,要以保护孩子为最高利益,而不能为了吸引大众眼球,毫无节制地描述细节。
其次,媒体在报道此类事件的时候应该具有鲜明的立场,许多对郑民生的报道中无意间充满了同情的味道,我们不反对挖掘凶手人性中善的方面,也赞同宽恕的情怀与品质。但如果仅从一个角度出发,一味地同情,就有可能给某些反社会人士以微妙的心理暗示。因此,媒体在报道这样的血案时,一定要态度鲜明的击碎“报复社会”的幻觉,收起那种模棱两可的同情,传递鲜明的是非观:报复社会杀人,无论出于什么样的原因,都是不可赦之恶;拿最无辜、最脆弱的孩子下手,更是十恶不赦。应该淡化个人的不幸,强调对社会的恶劣影响以及警醒作用,不给那些潜在的报复者有任何可乘的机会。
大众媒体有报道新闻事实的责任和自由,但是一定要遵循新闻伦理。媒体是社会舆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忠实新闻真实性的基础上,对过于血腥、过于技术性却无关满足公众知情权的细节内容,不予报道或者尽可能模糊报道才最为合适的报道方式。同时,无论这些案件多么惨烈、规模如何巨大,在是否作为重点推荐的头条处理时尤应谨慎,应该在充分的考虑到其负面影响的可能上再做决定。媒体不应该只是机械的报道所发生的事实,更重要的是在报道事实的基础上起一个正确的引导作用,促使我们的社会变得越来越好,这才是我们媒体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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