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丁锦昊到此一游”事件感受媒介逼视的力量
时间:2016-10-19
【摘 要】媒介逼视是公共媒体对私人领域的僭越,媒介逼视给被报道的个体带来他们本不应该承受的压力,同时也造成大众传媒的功能失调,是新闻媒体社会角色的错位。本文通过分析典型案例“丁锦昊到此一游”事件,来感受媒介逼视的力量和后果,并提出一些规避媒介逼视的建议。
【关键词】媒介逼视;僭越;前台;后台
[Abstract]Media intimidation is the arrogation of the public media to the private sphere. Media intimidation brings pressure to the reported individual, which should not be tolerated. It also causes the dysfunction of the mass media and the dislocation of the social role of the news media.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ypical case of "Ding Jinhao a visit to this" incident, to feel the power of media intimidation and the consequences, and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avoid media intimidation.
[key words]Media watch;arrogation;frontstage;backstage
【案例回顾】
2013年5月24日晚11点,网友“空游无依”在其微博上发了一张埃及卢克索神庙的浮雕被人用中文刻上“丁锦昊到此一游”的照片,并评论道:“在埃及最难过的一刻。无地自容。”据“空游无依”透露,他是5月6日在埃及卢克索旅游时拍下这张照片的。
该微博发出24小时的时间里,评论达11000多条,转发达到83000多条,而网上的相关评论则达数十万条,该微博和照片立刻成为网络最热议题,如此高的报道频率也使“丁锦昊”迅速成为热门关键词,在25日晚的新浪微博时事热搜榜上,“丁锦昊”已排在榜单的首位。在该事件发酵的过程中,网络空间呈现出一边倒的消极情感,满屏皆是“一边倒”的愤怒表情 ,“耻辱”、“丢人”、“没素质”、“道歉”、“丢人丢到国外去了”等字眼充斥了整个电脑屏幕。例如,有网友留言:“强烈建议埃及使馆报警或采取相应法律程序进行索赔。”还有网友写道:“亲爱的游客们,别忘了,出去时,你就是中国!”,除此之外,包括“@中国之声”、“@央视新闻”、“@经济日报”等几大央媒在内的众多传统媒体纷纷开始通过自己的官方微博表态,立场与几个小时前由网友们建立起的网络舆论大体一致。
网上潮水般涌来的评论留言是“空游无依”没想到的,他在25日下午3点30分发了条微博,称:“所发乃所见,没想到会这样……”,他说“我留存此照并发布在微博上是想提醒大家不要轻易毁坏文物”,“我是读写汉字的人,我看见了这个,所以觉得伤心,不想黑谁。”事件曝光人的理性回应并不能减弱事件的发酵速度,随后有媒体报道,通过人肉搜索,已查出“丁锦昊”为南京的一位中学生。此时要求其道歉的呼声已呼啸网上。“丁锦昊的父母站出来道歉了。”2013年5月25日晚11点左右,《现代快报》记者李绍富在微博上率先披露了此消息。在其父母道歉后,网络传播中草根传播者仍然穷追不舍,通过身份通网站、查询笔迹等渠道层层逼近,最终将丁锦昊的个人资料精确锁定,包括小学、初中教育信息等,并在披露的过程中将这些个人信息公诸于众,并攻击当事人所就读的学校网站,媒介力量成功介入了丁锦昊的现实生活。
【案例分析】
在“丁锦昊到此一游”事件进入公众视野之时,先前关于国民旅行素质、修养问题的讨论成为该话题发酵的集体记忆基础,某种程度上预示着这一事件会成为被公众摆上台面,用道德眼光厉声呵斥的典型。公众关注的不断深入和媒介主体的功能越界培植了“媒介逼视”的土壤。媒介逼视是学者陈力丹提出的一个概念,指的是新闻媒体对私人领域的过度公开,是媒介暴力的一种形式。这一关乎媒介伦理的问题在网络传播时代表现得更为突出和尖锐,传播主体的个体多元化,传播渠道的自由畅通,以及传播内容的碎片化等网络传播特点是媒介对事件主体进行逼视的基础。
“丁锦昊到此一游”事件发展的如此沸沸扬扬,以致上升到媒介逼视的程度,主要基于以下几种观点的混杂和共同刺激。一种观点是:该话题讨论中,网络舆论和媒体将这一行为上升到“国家”的高度,站在“民族”的道德制高点上审视事件当事人和事件发展。例如,@中国之声提醒网友:“这不是一个人的羞耻。现在中国人走遍了世界,别忘了,出去时,你就是中国”,@经济日报配上鄙视的图标,斥道“这才是真是刻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了!”,@央视新闻则表达了这样的态度,称:“埃及神庙上的‘丁锦昊到此一游’,可耻!……别忘了,出去时,你就是中国!”。还有观点指出:“到此一游”早已不是第一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这种行为在国内景区出现多次但未曾掀起如此大的波澜,根本原因在于国内舆论对待此类事件时的“内外有别”。学者刘宪阁认为,“对一些不文明的言行举止进行批评,应当一视同仁,之所以会出现‘内外有别’,背后还是民族主义观念在作祟,反映了国人在新的世界形势下对国家形象的焦虑。”这些观点的相互碰撞不断推动事件的发酵。
引导舆论是大众传媒的主要功能之一(拉斯韦尔“传媒的三大功能”),传媒主体客观的报道态度是公众对事件进行理性讨论的基础。媒介的主体性过度贴近事件本身,必然造成事件环境的失序和公众讨论关注点的偏移,进而形成媒介逼视。作为网络传播时代媒介逼视的主要方式的人肉搜索,常常和社会学家戈夫曼的“拟剧理论”联系在一起。戈夫曼认为,人的活动分为“前台”和“后台”。由于丁锦昊的涂写行为发生在公共场合,因此属于“前台”,其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理应受到公众的谴责。但是在人肉搜索中,有媒体和网民将原本属于“后台”的私人行为,例如未成年人的准确个人信息,现实生活学习状况等展示给公众时,就属于媒介超出本身应报道范围的越界行为。这种行为的后果表现在网络传播中很容易形成典型的“舞台化”效果,因为网络媒体具有轻易聚集海量观众的能力,这种关乎社会道德的议题很容易形成 “得势舆论和得势感想的暴虐”。所以这种对私人领域的过度侵犯会将被报道者卷入在正常情境中不应该承受的巨大压力之下。
通过透视“丁锦昊到此一游”事件的媒体表现,媒体在某种程度上舆论监督的作用,传统媒体的逼视与所谓网民的“共鸣”将该事件强势推进大众视野,并通过将这种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广而告之,唤起社会舆论谴责,进而执行社会规范强制的作用。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传播者要把握好中庸原则,在引起社会关注反思与防止对被报道者过度伤害之间做好权衡,也就是把握好“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层次:
1.避免对与公共道德无直接关联的私人领域进行窥探。例如在“丁锦昊到此一游”事件中,其曾就读的小学南京市游府西街小学网站在事件发生后也受到了无关牵连,5月26日,打开该小学的官网,最先显示的是“丁锦昊到此一游”的弹窗,点完“确定”后才会显示内容。或许南京市游府西街小学对丁锦昊的涂鸦行为负有一定“社会教育缺失”的责任,但这种形式更像是网民将原本严肃的社会道德问题娱乐化的态势,使受众陷入争相追逐的狂欢之中。
2.采取保护措施,避免对被报道对象的过度伤害。对涉及到公共道德的议题关注,目的是为了对偏离规范的行为进行有效制止,而不是对个人的责难。在此事件中,丁锦昊仍是一个未成年人,因此网络传播者在这个过程中必然要考虑到对未成年人成长产生的负面影响和身心压力,进行道德拷问的过程中要加强人文关怀。“空游无依”所发布的带有“丁锦昊到此一游”字样的微博并没有构成侵权,但是如果在披露的过程中将涂鸦者的年龄、住址、学校班级等个人信息公诸于众,便涉及到侵权行为。
3.转移注意力,从私人领域转回公共领域。对于涉及到公共道德的问题,我们应当致力于对事件背后所反映的社会症结提出建设性的意见,而不是陷入对私人领域无节制窥探的娱乐狂欢之中。在丁锦昊父母公开致歉的几天后,百度贴吧“丁锦昊吧”异军突起,发帖逾万,其中不乏一些网络语言暴力。但是丁锦昊并非是“到此一游”第一人,在该类事件背后所折射出的社会症候,以及关于怎样达成国民共识提成国民素质,如何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问题从而避免下一个“丁锦昊”的出现才是问题的关键。
4.将伦理观念从行为人转移到行为本身。在网络传播中,“度”的把握者是作为参与者的网民,网民不具备媒介专业从业者的专业素养,但是如何成为信息时代的理性参与者而不是网络暴民,需要提升网络传播参与者的媒介伦理意识以及媒介素养技能。
【参考文献】
1.陈力丹、王辰瑶,《“舆论绑架”与媒体逼视—论公共媒体对私人领域的僭越》[J].《新闻界》,2006(2)
2.岳丹,《关于媒介逼视的新思考》[J].《新闻爱好者》,2010(2)
3.米惠惠,《从网络传播时代的媒介逼视看媒介伦理的建构——以“丁锦昊到此一游”事件为例》[J].《新闻世界》,2014(4)
【北青报】2013.5.30《曝光“丁锦昊” 不构成侵权》
伴随南京学生在埃及古神庙上刻上“丁锦昊到此一游”,以及香港文汇报记者宋寅在敦煌壁画上刻上“到此一游”等一系列不文明行为的曝光,有关曝光“某某到此一游”特别是公开未成年涂鸦者的姓名是否构成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引发争议。对此,市一中院民二庭的唐兴华法官昨天表示,曝光“某某到此一游”不构成侵权。
涂鸦者刻自己姓名网友曝光不侵权
唐法官告诉记者,认定侵权行为并据此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四个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连日被曝光的两起“到此一游”事件中,网友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违法行为。因为涂鸦者在文物上刻画“某某到此一游”的时候,其已经将自己的真实姓名向不特定的第三人进行了公开,网友的曝光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同时姓名并不属于隐私权的客体,所以网友的曝光不能认定侵犯了涂鸦者的隐私权。
曝光和转发涂鸦者姓名顺应涂鸦者目的
网友曝光“到此一游”的行为并不会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依据隐私权的立法本意,只有权利人不想自己的如患有某种特殊疾病或私生活信息被第三人知晓的情况下,违规披露才会对权利人造成损害。然而在“某某到此一游”这类行为中,涂鸦者明确将自己的姓名刻在文物上,有的甚至自己披露了自己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职业等具体信息,其在实施该行为的时候是希望第三人知道的,是想向世人宣告自己曾经来观光过的事实,更有一种炫耀的意思表示。因此其他网友将他们刻画的名字在网络上曝光、转发,也顺应了其目的,向更多人昭示了其到此一游的事实,并没有给当事人带来损害后果,所以网友公开“某某到此一游”的事实不构成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害。
侮辱涂鸦者属于侵犯当事人
唐法官提示网友,尽管披露“某某到此一游”本身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但是如果网友在披露涂鸦行为时,发表有损涂鸦者人格的言论则另当别论,在文物上乱涂乱画诚然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也应当允许世人对此进行曝光和谴责。但是如果网友在评论时对当事人实施了侮辱人格、侮辱肖像等行为,则会造成对当事人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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