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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遗传承人获刑”浅析媒体群攻现象

作者:夏卓然 时间:2018-01-07

摘要79岁的五道古火会代表性传承人杨风申,因非法制造烟花,被判刑四年六个月。网友们对非遗传承人获刑事件关注度颇高,讨论十分激烈。与此同时,媒体也迅速抓准了该新闻点,不约而同将笔锋对准了法院判决。在截取的部分报道中,触目皆是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声讨。本文将就“79岁非遗传承人获刑”一案,浅析媒体群攻现象以及相关解决办法。

关键词非遗传承人获刑;偏激舆论;媒体群攻现象

【Abstract】At the age of 79, five ancient fire representative inheritor Yang Fengshen, due to the illegal manufacture of fireworks, was sentenced in four years and six months. Net users are very concerned about the case, which has received a very intense discussion. At the same time, the media also quickly grasping the news, invariably sights on the court. In the intercepted part of the report, there are many condemnations of the relevant functional departments. This paper will analyze the media group attack phenomenon and its solutions through the case "The 79 year old non heritage inheritor jailed for making fireworks".

【Keywords】Non heritage inheritor jailed for making fireworks; Radical public opinion; Group attack phenomenon of media

(资料图片来自网络)

案例回顾

一、案情经过

《赵县五道古火会》属民俗类项目,是该县杨家庄村特有的一种民间信仰,流传千年,所供奉神佛像个个神采熠熠,古火会还延续了每年正月十五放焰火保平安的习俗。2011该项目被列入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79岁的五道古火会代表性传承人杨风申,因非法制造烟花,被判刑四年六个月。

赵县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杨风申因该村过庙会,组织部分村民在杨家庄村杨广伟旧家居民区非法制造烟花药被举报。公安干警当场查获用于制造“梨花瓶”的烟火药15千克、“梨花瓶”成品200个(每个瓶内药量约为1.46千克)以及其他原料和工具。对查获的烟火药鉴定具有爆燃性。法院认为,杨风申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作烟火药15千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被告人杨风申的辩护律师杨昱当庭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风申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但他提出,被告人制作烟火药不是为了出售谋利或者出于其他违法目的,而是在举办“五道古火会”时进行燃放。杨昱还称,被告人杨风申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赵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风申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杨风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杨风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自去年2月19日在居住地河北赵县南杨家庄村的庙会上被拘留,到今年4月20日赵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四年零六个月,年近八旬的赵县五道古火会代表性传承人杨风申已度过一年多时间。如今,他正于家中焦急等待最终结果。(来自澎湃新闻)

二、社会反应

“79岁非遗传承人获刑”事件一经传出,舆论再次被点燃。

一则是因为当事人的年龄。网友直言:“79岁,跑都跑不动还怎么制造爆炸案?”、“黄土淹到脖子了,还要加个莫须有的罪名”;有人将此案与不久前“80岁老太飞机掷硬币免罚”事件进行比对:“判决执不执行,原来就一年之差”;更有调侃“自己突然有了要努力活过80岁的信念”。

二则是因为当事人的身份。作为非遗传承人,杨风申制作了20年烟花。有人对杨风申表示同情,认为他是非遗传承人,对他判刑无疑是对传统习俗、传统文化“判刑”;有的则认为判刑是有法必依,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否则就是践踏法律底线......网友呼吁“这是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典型冲突,必须予以重视。”

贴吧网友“heart淋湿巴黎”称:“心疼老人,辛苦守艺这么多年,最后变成了一个罪人,是可笑;这明明就是我们当权者各个部门没有协调好,反而让这个老人去承担后果,是可悲......”从以上摘取的部分言论中我们不难看出,网友们对非遗传承人获刑事件关注度颇高,且群情激愤,讨论十分激烈。

与此同时,媒体也迅速抓准了该新闻点,不约而同将视线投向了法院判决。部分媒体尚在探讨一审判决时,大多数媒体已然抢先妄下定论:《非遗不合法传承人获刑 专家:处理方式过于机械教条》、《79岁非遗传承人制作烟花获刑 律师:欠缺一个许可》(新京报即时新闻)、《烟花非遗传人获刑是职能部门失责》(经济参考报),更有像博主丁金坤这样“一锤定音”的——《非遗传承人造烟花被判刑:又一起机械司法》......触目皆是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声讨。其实,这样的“媒体群攻”现象不止一次。

案件分析

一、理论分析

新闻记者作为现实的搬运工、事件的传递者,却有部分在不知不觉中发展成为了偏激舆论的代言人。对于关注度较高的热点事件来说更是如此。在这个速度决高下、呼声定输赢的新媒体时代,技术渠道与信息渠道几近平等。因此似乎所有的媒体都开始遵从一个原则:迎合受众口味。古人云“顺我者昌,逆我者亡”,这句话便可以很好的运用到当下媒体的受众生存法则中来。这也是造成很多热点事件产生顺应舆论走势的媒体群攻现象的原因之一。

媒体群攻现象,目前没有具体的解释,但却不失为是媒介暴力的一种形式。媒介暴力,是指大众媒介利用其特殊身份尤其是传播方面的强势对受众造成伤害,是一种大众媒介作为实施方所施加的暴力行为。顾名思义,媒体群攻现象是指大众媒介带有压倒性地集体发声,攻击或声讨某一对象的现象。

大众媒体不同于言论环闭型的QQ、微信等社交媒体,个体所发布的内容是面向公众的。在信息传递如此发达的社会中,每一条新闻的曝光度更是极具提高。一条具有倾向性的新闻本不足惧,但十条百条的报道累积,十次百次的信息滚动,便会在公众尤其是尚未接触原案件的公众心中形成深刻印象,预留刻板成见。另外,大众媒体在公众眼中一直作为“习惯性权威”而存在,人们在小道消息与新闻媒体之间,往往会选择信任并接受后者。这也就导致公众在接收媒体信息时更容易“不假思索”,其“将评论当做事实”的倾向也就更强。在这种“惯性信任”的背后,新闻人更应重视我们肩负的事实而非妄议置评,还公众以客观理性的真相。特别是当社会秩序产生冲突之时,更应认真对待。

二、防范规避

媒体群攻现象毫无疑问是新媒体时代下的产物。各大媒体竞争日趋激烈,媒体为了快速吸引眼球,迎合受众与顺应舆论变成了最佳选择。新闻不再源于事实而是源于舆论场,媒体不再是信息的摆渡人而是民众的扬声器。为了规避这种愈演愈偏的现象,促使新闻从业者回归本心,我们首先应从舆论源头抓起。

(一)提高网民思想道德素质,从根源弱化偏激舆论

网络操作简单,互动性强,在全民网络的同时,也增加了偏激舆论的潜在风险。一人起而众人拥,偏激观点有时会如滚雪球一般来势汹汹,气势颇足。许多旁观者不明就里,往往会被卷入沉默的螺旋中,形成一股不可小觑的舆论力量。因此为了弱化偏激舆论,我们必须加强广大网民的思想道德建设,促使其从客观中立的角度理性看待社会事件,提高其辨识网络信息的意识能力,从根源上防止偏激观点的壮大。

(二)媒体提高自身专业素养,从本质回归新闻主义

媒体行业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做到客观公正,而非一味附和亦或是被舆论大军牵着鼻子走。提高新闻从业者专业素养,围绕新闻真实性原则这一核心,客观公正这两个基本点进行培训。只有真正做到了区分事实与观点,才有助于受众在充分了解真相的基础上做出理性的判断,才真正回归了新闻专业主义的本质。特别是对于社会争议较大的重大案件,尽量采用经验丰富的记者来进行采访报道,在充分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做出理性判断,才不容易受外界舆论左右。

(三)监管部门加大监察力度,从外部净化网络环境

加快网络立法,维护网络秩序,国家应在充分考虑我国网络舆情的实际情况上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条例,加强对网络世界的言论监督和新闻管理。对于极端偏激或者煽动性、倾向性极强的言论报道指出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只有明确了法律边界,网络中潜伏的偏激分子无机可乘,才能为建立健康的网络秩序提供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网络服务者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自身行为,在为广大网民提供服务的同时,也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对网络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参考文献

[1]马小璐,蒲莳,郑少云,陈琦.媒介暴力问题研究笔谈:关于媒介暴力的界定[J].今传媒,2007(3).

[2]王四新.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3]王刚.从“铜须事件”看网络暴力的成因[J]传媒观察,2007(1).

[4]立鑫.谈谈网络语言的健康问题[J].语文建设,1998(1).

[5]丁道群,伍艳.国外有关互联网去抑制行为的研究[J].国外社会科学,2007(3).

[6]赖黎捷.网络暴力现象解析[J].新闻界,2007(1).

案例来源

http://www.china.com.cn/top/2017-07/17/content_41228307.htm检察日报

http://jjckb.xinhuanet.com/2017-07/04/c_136415196.htm经济参考报

http://news.163.com/17/0629/07/CO35D20A00014SEH.html网易新闻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7396520102xw0l.html丁金坤博客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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