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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津大悦城孩童坠楼事件探讨侵犯隐私所造成的二次伤害

作者:刘宇、吴雯丽 、黄宁 时间:2018-01-12

【摘要】 “天津大悦城儿童坠楼事件”发生以后,网上迅速传出坠亡儿童图片以及父母瘫坐在坠亡孩子尸体旁痛哭的视频。图片和视频在网络上被多次转发,多家媒体在报道此案时也选用了坠亡儿童的照片。除去对悲剧的痛心,舆论还质疑了媒体传播事件发生时的现场图片视频的行为。本文试分析媒体在报道中因侵犯隐私而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的现象。

【关键词】侵犯隐私;媒介暴力;二次伤害

【Abstract】After "Tianjin Dayue City children's pendant building incident" happened, Images of falling children and video of parents crying over the bodies of their dead children have spread rapidly online. Pictures and video have been retweeted many times on the Internet, and multiple media outlets have been reporting the case with photos of falling children. Despite the distress of the tragedy, public opinion also questioned the media's dissemination of live images and video's behavior. This article tries to analyze the phenomenon of "secondary damage" caused by invasion of privacy.

【Keys words】Invasion of privacy; Media violence;Secondary damage

【案例回顾】

2017年2月27日晚8:57分,市公安局110接报警,在南开区一商场内有两名儿童从高处坠落,后立即调派属地公安南开分局民警赶赴现场处置。经公安南开分局初步调查,系两名儿童从商场四楼坠落至负一层死亡。事发时两名儿童(系兄妹)有家长陪同,具体原因警方仍在进一步调查当中。后天津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天津”发布微博:家长带儿童外出时特别是高空等危险区域要随时注意他们的安全。广大网民不要信谣传谣。针对目前网上流传孩子坠亡的视频和照片,请大家不要随意转发,这也是对这个不幸家庭的尊重。据新京报的快讯报道,记者以市民身份拨打了南开区政府便民热线电话,一名工作人员称,网传孩子母亲不小心导致孩子坠落不实。“抱孩子的是他们父亲。期间,两个孩子发生争执并打闹,随后,其中一个孩子不幸坠落,父亲去拉拽时,怀里另一个孩子也不幸坠楼。”他说,大悦城的护栏约有1.3米高。另据封面新闻报道,商场工作人员表示,“孩子父亲一手抱一个孩子,从护栏向下看,结果没抱住。” 28日上午,天津大悦城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商场已将事发时的监控上交警方处理。网友发布的现场视频显示,大悦城商场负一层的地面上,两名小孩躺倒在地,头部附近有一摊血迹,小孩旁边有一男一女两名成年人嚎啕大哭。

【案例分析】

此事件中,并没有将儿童坠亡照片发布在网络上的必要。并且,散布遗照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也对孩子父母造成了“二次伤害”。这是个道德与伦理交织的问题。因此接下来将首先从法律和伦理的角度来分析为什么不应公开遗体照片,然后探究“二次伤害”产生的原因以及具体实践中的做法。

一、法律角度分析

在法律上,这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1890年美国律师沃伦和大法官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重要论文《论隐私权》,将隐私定义为“一种完全逍遥即独处的权利”。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规定:人人有权使他的私人和家庭生活、他的家庭通信受到尊重。197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规定: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二、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也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该条款的列举式解释中包括了隐私权。而《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中,均明确界定媒体未经许可披露他人隐私的行为违规:《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八)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也作了几乎完全相同的界定。在网络上传播坠亡儿童的遗体照片和父母在尸体旁痛哭的视频无疑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二、伦理角度分析

在伦理上,公布当事人遗照的做法没有遵循媒体关于隐私的道德准则。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 SPJ)是美国历史最悠久的代表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组织,提出了《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伦理规约(《伦理规约》)。而《伦理规约》中提出应该将伤害最小化:“——第2条 在寻求和使用那些遭到悲剧或哀痛打击的人的访问和照片时谨慎行事——第4条 认识到与公共官员和其他努力寻求权力、影响力或注意力的人相比,私人更大的权利控制关于自身的信息。只有压倒一切的公共需要才能证明侵犯个人隐私的正当性。”《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六条第2款写得明确:“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天津大悦城儿童坠亡事件中,坠亡儿童的父母因为无心之失痛失爱子爱女,本就遭遇了巨大的打击,互联网上还大量传播儿童坠亡的现场照片,照片中,两个孩子倒在血泊之中,父母在旁边失声痛哭。这样的照片,无疑会给孩子父母带来更多的伤痛。并且,他们作为普通人,并没有将隐私公之于众的义务。

三、产生原因

新闻报道中应该避免“侵扰悲痛”,即在意外及不幸事故发生后,侵扰一些因该意外或事故而悲伤的人(主要指亡者亲友)。“天津大悦城儿童坠亡事件”中,媒体报道使用事故现场的照片,对坠亡儿童父母造成了“侵扰悲痛”。

类似“天津大悦城儿童坠亡事件”的事件并不少,媒体在报道此类事件时,多不顾及当事人的隐私和情绪,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披露当事人隐私,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这和社会环境是分不开的。经济学家丁丁指出今天的新闻有双重困境。首先我们生活在一个市场疯狂的时期,大众丧失常识。其次我们生活在一个转型期社会,大众媒体有“引导舆论”的责任,但是,大众媒体已经浸淫在市场之中。市场化和商业化使得现在的媒体为了利益,放弃了新闻的严肃性,变得低俗。任何本来悲痛的事件,新闻媒体都以“黄色新闻”的手法来报道,迎合了大众“娱乐至死”的心态,但这种做法违背了新闻伦理,伤害了新闻当事人。罗恩·史密斯提出:“新闻报道是侵染性的,而悲伤需要隐私。”所以,当悲剧发生时,媒体报道时应该考虑到当事人的情绪,而非以市场和利益为唯一指标。

市场与需求有关,发布死者遗照的做法背后,是大众对于他人隐私的窥探欲。“天津大悦城儿童坠亡事件”中,大众为照片中坠亡的两个孩子感到痛心,谴责了没有看好孩子的父母,这是看似同情实则冷漠的做法,满足的只有大众自己,悲剧已经发生,大众这样的做法,伤害了本来就已经遭受巨大打击的父母,传播的照片和视频也会让这对可怜的父母更加难以走出悲伤。

四、具体实践

1.采访对象注意时机把握:先从外围进行突破,即先采访目击者、邻居、亲戚等与当事人关系并不密切的人或处理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当当事人冷静下来时在进行采访。

2.采访过程:采访前记者是一个具有人文情怀的人,可以带一束花去祭拜死者;采访时注意采访技巧,注意为当事人保密,提问切忌冷酷、轻浮,尽量不问当事人不愿回答的问题。 (知情同意)

3.报道视角(仰视、俯视、斜视与平视)上设身处地用心感受被访者心情,平视与尊重

约翰*赫尔顿《信使的动机》:“在美国新闻界,各种事故的受害者正是新闻人物,惊恐的旁观者也是新闻人物。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人的感情可以蹂躏。新闻工具不应该把新闻人物当作“材料”来看待,而应该把他们当作“人”来看待。” ①突发新闻的报道视角应该从时间的原因、过程、结果转向处于灾难中的人的真实情况和不幸遭遇,“以人为本”的新闻视角体现记者对受害者生命的价值和尊严的关注②不可以过于主观的代表道德正义,以高高在上的姿态去质问受害者,以“建设性的视角”来报道,而不是一味的批判去给死伤者家属带来更大的伤痛。③报道内容,摒弃“街头小报”的低级趣味,不要为了迎合低级趣味而去挖掘没有意义的细节。充分尊重当事人隐私权,坚持客观报道,不写未经证实的消息,不捏造事实,不渲染骇人听闻的犯罪细节或呈现可能会对受害者造成更大伤害的血腥情节

【参考文献】

[1]汪丁丁. 严肃新闻的社会条件[J]. 财经, 2007(16):124-125. [J].财经,2007

[2]肖伟. 新闻报道怎样避免侵扰悲痛[J]. 新闻记者,2007,(02):32-35.

[3]展江、彭桂兵 《媒体道德与伦理案列教学》[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4:147-156,9

【案例来源】

http://finance.ifeng.com/a/20170228/15217079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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