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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医事件”看隐性采访

作者:张说地 时间:2017-06-08

摘要:“无冕之王”是过去常常被用来称呼记者,记者手中的笔将会引导舆论走向,而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弱化了记者这一职能,因此如何获得第一手资料,是每一个记者都面临的问题,因此隐性采访这一非新兴事物再次变得热起来。本文将从“北医事件”说起,对新闻舆论监督中隐性采访的使用进行探讨。

关键词:北医事件隐性采访职业准则

 

央视经济频道《北大医学教授为何死在北大医院?》节目报道,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心血管研究所任研究员的熊卓教授因为由于种种蹊跷的原因竟然死在了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的手术室里面。

对于熊卓为的死亡,北大第一医院的结论是,手术后并发症肺栓塞,抢救无效死亡。而熊卓为的丈夫王建国意外得知,案件另有隐情。在王建国及其诉讼代理律师的调查中,在妻子的病历记录上看到,妻子的肋骨折断了,心脏、肝脏竟然全都破了,肝脏破成一个三厘米宽八厘米宽的一个口子。并且病例中的关键部分多处被篡改。

王建国在多方调查后认为,术后的处理常规有问题,是主治医生与非医疗人员进行抢救,导致抢救失败。王建国的诉讼代理人声称:“凡是病历当中出现的医生和护士我们都去上网去查他的资质,这样我们发现,段鸿洲、于峥嵘和肖建涛是没有资质的。”

报道称,得知此事后,调查记者多次要求采访北大第一医院,都被拒绝了。为了证实非法行医这种情况在北大第一医院是否真的存在,随后记者以患者的身份前往北大第一医院进行了暗访。记者以患者身份在北大医院急诊挂了一个外科号。医生简单问了一下病情之后,给记者开了一些消炎药。记者注意到,这位在门诊看病的医生名字叫做刘希高。记者在卫生部公布的执业注册医师查询系统进行了查询发现,系统里面没有任何关于刘希高的注册信息。

节目中播出了2段记者与北大第一医院急诊医生刘希高以及一位骨科护士的对话,在对话中记者得知,北大第一医院存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的行为。这些对话都是记者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拍偷录的。

资料图片(来自网络)

一、节目引起的对记者隐性采访的争论

此节目播出在社会中产生的巨大的反响,在众多对北大第一医院的“恶劣行为”的舆论谴责声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在这些声音中,有许多针对央视记者的隐性采访行为的质疑。

在央视报道以后,北大第一医院在《北大医学教授为何死在北大医院?》的节目播出后24小时之内就做出了反应,对央视节目进行了回应和谴责。许多文章针对央视此报道中的隐性采访行为提出质疑和批判。如《北大医院非法行医之说不实》中写到:“我们在深入了解实情的过程中从刘希高口中得知,在当日暗访时,乔装成病人的记者在提问中存在故意引导答案的嫌疑!央视记者庄严未通过正式采访程序而是通过暗访针孔的摄像的方式进行不实报道,我们呼吁主流媒体应肩负起自己的责任,维护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不能进行失实的断章取义的报道。”在《北大医院11月8日针对央视经济半小时失实报道郑重回复广大网友》中写到,据节目中“曝光”的刘希高所言,当日乔装成病人的记者来到诊室后说自己有“泌尿系感染”,请求小刘给自己开点药,并一再强调以前吃过,效果很好,在小刘问诊的同时和他“套近乎”。最后小刘因为觉得开这点药很简单就没有请示当时值班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二线医师,自己开了药方。并认为这是记者的“钓鱼采访”。

除了北大第一医院,也有许多第三方的声音对央视的隐性采访行为持反对态度。反对意见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质疑记者在此报道中使用隐性采访的合法合理性。如“央视的报道带有明显的主观倾向,而并非对事实的客观陈述。这其中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暗访。关于媒体暗访的职业道德讨论,新闻界至今都没有一个定论,但是暗访的画面不加马赛克,真实姓名全部公布于众,却是无可争议的有悖伦理。”另一方面有人对此次采访带有“钓鱼”的可能性以及对采访结果的真实可靠性提出了质疑。

二、隐性采访在新闻舆论监督中的作用

在《北大医学教授为何死在北大医院?》节目中,我们可以看到隐性采访在该节目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节目制作者说明事实提供了有力的证据。这一事件极具代表性,充分体现出了隐性采访在舆论监督中起到的奇效。

三、隐性采访的禁区

虽然隐性采访在舆论监督中起到的效果异常显著,但并不代表隐性采访可以不被限制的使用。如今,人们越来越多地从法律、道德伦理角度质疑隐性采访的合理性。以上文举的例子来说,当电视台播放记者在那间黑心网吧所拍摄到的暗访镜头时,不可避免地会把那些正在上网的中小学生摄入其内,但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隐私权等基本权益是有特殊规定和给予特别保护的,所以当电视台播放这些镜头时,对那些中小学生的头像做了技术处理。可见隐性采访是有很多禁区的,如果踏入,那就会构成侵权。其中常见的侵权行为有:

(1)泄露国家机秘;

(2)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如人格尊严、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信用权等;

(3)侵犯商业秘密;

(4)侵害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

(5)使用不法手段获取信息,包括使用有争议的录音、录像、照相器材,从而违背《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等。

面对以上弊端和禁区,在法制化的今天,“合法”的底线不能超越,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作为记者与新闻媒体要摆正隐性采访的位置,避其弊取其利,严禁超越这条红线。

四、隐性采访在新闻舆论监督中如何合理运用

要做到隐性采访在新闻采访中合理合法,除了法律绝对禁止的内容,隐性采访的合理运用还要注意一下内容:

隐性采访不得作为常规采访形式。并不是所有的采访都需要使用隐性采访才能完成,对于一般的采访任务,必须首先用公开采访的形式进行。记者在与被采访对象沟通时应该巧妙的使用采访技巧,以便让被采访者同意接受采访。省略这一步骤而想当然的使用隐性采访是不合理的,很容易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甚至会被提起诉讼。

新闻记者采取隐性采访所针对的内容必须是与公共利益有关的。隐性采访所针对的对象有明显的证据表明具有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新闻媒介报道这类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理由是这类行为人由于实施了损害社会公益的非道德和非法行为,他的一部分人身自主权利相应退缩,也就丧失了对他人未经许可摄录自己不良行为并且加以传播提出异议的权利,无可阻拦大众传播媒介的正当披露。不过这个原则同样不适用于未成年人。“北医事件”中,有大量证据证明北大第一医院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其自主权利就会相应发生退缩,在显性采访要求对此被拒后,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央视记者采取隐性采访进行报道是可以被接受的。

新闻记者不得伪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家公务员、军人、警察、法官、检察官等进行隐性采访活动,这类职务是依照法律的规定专门授予的,任何人假冒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新闻记者在隐性采访时,不得为了获取证据而对采访对象进行错误引导。记者应以观察者或是一般性的第三者身份介入,不应成为新闻事件的决定性力量,更不能推进事件的发展、影响事件的进程,否则,就有制造新闻的嫌疑。

新闻记者应该明确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界限。在私人场合,个人获得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因此,他们有权利对外来干涉进行拒绝。公共场合的情况比较复杂,公共场所的私人场合包括银行取款、情侣会餐等,记者不能擅自拍摄。有些单位场所,虽然是公开的,但是其正常的工作、秩序受到法律的保护,也不能随意损害。

在进行隐性采访之前,要尽量告知上级部门并得到同意,或者告知职能部门并与之配合进行。提前与职能部门取得联系,职能部门负有维持本行业、本部门正常秩序的权力,出现任何的异常行为也是职能部门关注、查处、打击的重点,新闻记者以其职业敏感性提前获取了信息,与职能部门配合共同行动,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隐性采访结束后,记者编辑应当对其中不该播出的内容或细节进行剪除或模糊处理,而且,在使用隐性采访时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五、结论

当前社会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我国不断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有效的手段应该充分得到利用。而隐性采访作为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应该得到宽容理解,但是宽容理解必须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之上。抨击丑恶,惩恶扬善,应是记者的职业准则,但是这并不代表可以拿着这个理由,而无视人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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