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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喜事件”对隐性采访的思考

作者:郑雨晖 时间:2017-06-08

【摘要】:凡是向采访对象隐瞒或未告知记者身份、采访目的或隐藏采访设备而进行的采访,都属于隐性采访。而卧底采访,无疑是隐性采访程度最深的方式。记者不仅仅是暗中记录和观察,很多时候直接参与了新闻事件。隐性调查方式不宜作为常规的采访方式使用,其造成的法律风险和道德悖论,一直备受争议。本文将以“福喜事件”为例,对新闻舆论监督中隐性采访的使用进行探讨。

关键词:福喜事件隐性采访舆论监督

资料图片(来自网络)

【案例回顾】

美资上海福喜食品公司涉嫌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被曝光,显示了新闻记者暗访的力量。上海三位电视记者从2014年5月起,“潜伏生产线进行了两个多月的卧底调查”,以暗中摄录的图像和说话,披露了这家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等洋快餐连锁店的肉类供货商使用过期、变质、次品原料,偷换保质期标签,编制阴阳账本等不法行径,政府当局迅即采取措施,予以查处,同时也引发了如何监管“公共厨房”、保障“舌尖”安全等深层次讨论。

【案例分析】

业界对于暗访,经过历年探讨,基本形成共识,就是“不得已而为之”,或谓“最后的手段”(last resort)。当然,在实际上人们对其尺度的把握是存在很大差异的。卧底采访,即以较长时间打入对方内部秘密获取信息,则是最有风险也最有争议的一种暗访方式。

“福喜卧底”的成功是不是意味着暗访和卧底采访向着放宽的方面位移呢?

一、中美类同个案的不同结果

暗访是新闻记者隐瞒真实身份或者还要伪装别的身份进行采访,这就涉及伦理问题,有时还发生法律问题,所以业界总是提醒存在着道德与法律的风险。

有一个多次被用来告诫暗访风险的案例,与“福喜卧底”非常相似。同样是电视台,同样是卧底采访,同样是曝光食品商使用过期、变质原料,甚至被曝光的公司同样是美国的,但是结果截然不同。

1992年,美国广播公司(ABC)派出两位女记者,虚构履历和推荐信,进入连锁食品巨商食狮公司(Food Lion Ltd.)进行卧底采访,偷拍偷录了这家公司使用过期、不合格鱼肉原料进行生产的现场情景制成节目播出。食狮公司股价应声跌至谷底,1993年利润由上年1.78亿美元锐减至0.039亿美元。食狮对ABC以欺诈(fraud)、违背对雇主义务(breach of duty of loyalty)、入侵(trespass)和不公平贸易(unfair trade practices)四项案由起诉,索赔24.7亿美元。1996年当地州法院判决四项指控成立,ABC须赔偿食狮550万美元。ABC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新闻自由为由上诉。1999年美国联邦第四巡回法院经过重审,将赔偿减为2美元。

巡回法院认为,食狮公司的损失是他们自己过错造成,并非由于媒体的报道,不存在不公平贸易问题,无需赔偿;但是这两位记者既然接受公司的雇佣,却在公司里从事委任职务之外的活动,并且损害了公司利益。所以对州法院认定入侵和违背对雇主义务两项予以维持,而驳回另外两项。

此案就基本价值层面来说,表明美国司法并不支持卧底采访。ABC虽然只赔偿2美元,但还要承担依法由败诉方支付的巨额诉讼费用(估计高达数百万美元),同时还付出了7年应诉的庞大人力和物力。

在谈论“福喜卧底”中,有人也重提这个案例,字里行间不无庆幸之意。其实,中国不是美国,ABC这样的案例不可能在中国出现。

“福喜卧底”制成的《食品工厂的黑洞》节目,在7月20日18点40分播出,47分播完。19点35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就率队到达位于嘉定区马陆镇的福喜食品公司门口,那里距上海市中心车程超過半个小时,可谓神速。福喜门卫以制度为由把局长拦在门外,纠缠了一个半小时方才允许入内,其缘由不言自明。时至深夜,食药监局还是会同公安部门对福喜实施查封。21日早8点,卧底摄录的内容又加上昨晚电视台记者随同执法队伍前往现场拍摄的内容制成又一个节目播出。同一天,上海市委书记和市长都作出批示,要求食药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共同彻查严处,依法一查到底。23日,警方对福喜公司负责人、质量经理等5名高管(后来又增1人)依法刑事拘留。

福喜要想如食狮那样,揪住记者卧底采访中的所谓欺骗雇主之类来做文章,打官司,岂非白日做梦!

“福喜卧底”表明中国的新闻舆论监督的力量远远超出西方的揭丑报道。有些人津津乐道西方新闻自由制度下所谓新闻媒介“第四权”,其实这个词语的真正含义只是指新闻媒介是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的第四等级(the fourth estate)或第四机构(a fourth institution),并不是说新闻媒介真的享有与“三权”同样的权力。就如ABC揭露食狮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杀伤力”只是市场上的,而自身也付出重大代价。中国新闻媒介历来与相对应的政府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这是因为中国的新闻媒体都是国家所有,并且直接或间接隶属于各级党政机关,广播电视新闻采编机构更是直接隶属于各级政府广电主管部门。在上级领导和监管执法部门的支持下,媒体的卧底采访成果可以迅速转化为监管执法行动,无需担心卧底对方挑出什么毛病反过来追究自己的什么法律责任,“福喜卧底”的成功就是这种互动关系的写照。可见对于新闻媒介和新闻记者的权利“缺乏保障”的种种抱怨,在许多场合下并不存在。

新闻媒介与监管执法部门建立这种互动关系当然是有条件的,这就是新闻媒介自身地位必须与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管辖权限对口并匹配。所以新闻主管部门要一再规定不得跨地区、跨行业进行舆论监督采访报道。超越这个范围的暗访和卧底采访,那就难说了,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二、证据过硬:执法部门跟进的基础

当然“福喜卧底”的成功也取决于记者的专业水平。实施此次卧底采访的记者及其所在部门承认这种采访方式必须慎用,提出了三条原则,一是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二是是否只能采取暗访这种唯一的手段,三是行动是否合法。 这三条,基本符合业界对于暗访的共识。

食品卫生和安全关涉公共利益自然无可置疑,而且福喜是一家大型企业,涉及公共利益比较重大。记者所在部门还作了反复推演,认为食品工厂确实有其特殊性,进入厂区考察要经过严格的卫生检查,如果内中有违法行为,通过正规的采访程序是很难获取真实情况的。关于合法性,他们所考虑的,集中于如何搜集足以证明福喜实施违法生产经营的证据。就是说,尽管我国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优势地位有利于监管执法部门的支持,但是监管执法部门的行动还是要遵循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证据是取得监管执法部门支持的基础。

对于可能成为证人证言的言论,他们坚持不采取诱导式采访。诱导式采访的答案实际上已经包含在问题中,对方在这种情况下的言辞就很难具有证明力。我们见到节目中那句概括福喜经营弊端的“经典性”言辞“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就这么简单”,就是在谈论麦当劳来人参观检查时把将要添加的次品原料藏起来、人走后又拿来添加时聊出来的,足以说明在那里瞒骗行为已经成为见怪不怪的常态。

对于物证书证,他们主要是通过镜头记录生产线上实际发生的情况,与书面记录配合,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如揭露使用过期的冷冻小牛排,画面上显示拍摄日期是2014年6月11日,而单据上生产日期是2013年5月8-11日,对应保质期为11月3-8日,过期7个多月,同时出现一位工人的画外音:“这个肉都已经发青了,臭肉!”接着展示厂方下达的“以下物料请帮忙延长保质期至本周末,明天要安排生产”的字条,然后是肉料切成小块,重新包装,换上新的保质期標籤的画面。这段情节之后就是报料人对记者谈话,出示了阴阳账本。不必再说什么结论,这家公司涉嫌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生产经营昭然若揭。

他们注意保护普通员工,节目里没有出现一个可以辨认的面容。报料人谈话时穿上了从头包到脚的工作服,戴上了墨镜和口罩,声音也作了处理。

三位记者卧底两个多月,制成首次播放的节目只有7分钟。他们付出了艱辛的劳动。他们以普通工人的身份打入福喜公司,先要花一个多月的时间熟悉生产流程,只有熟悉了生产流程,才能知道在哪些环节、什么当口上可以发现弊端。所以节目中的镜头都是在6月份以后拍摄的。我们知道,ABC那两位记者在食狮卧底只有一到两个星期。

正因为证据过硬,情况十分清楚,得到监管和执法部门的认可,后者才能够迅即跟进。记者的辛劳并没有白费。

三、可以“卧底采访”的范围有限

不过,“福喜卧底”只能是一件个案,虽然是成功的而且具有相当专业水平的个案。

卧底与一般暗访的重要区别,在于卧底需要参与和体验,记者要打入对方,成为对方的一个成员,这就意味着有可能身不由己地参与和体验对方的活动。所以可以实施卧底采访的只能限于像福喜那样的法人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个案,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的是法人代表和少数高管,记者充当操作工、挑拣工这样的一线工人,不会涉及违法犯罪。

记者不是警察等执法人员,不享有出于侦查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违法活动等行政司法特权。卧底采访不能使用于打入集团型的违法犯罪活动这一类卧底者本人也很可能参与或诱导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场合。何况即使警察的侦查也不是无所限制的。

记者到违法犯罪集团卧底以致发生法律问题甚至受到追究的事件已经发生多起。2001年《深圳商报》报道有一位记者发现自己妻子是贩毒集团成员不作举报而是去进行“体验式采访”以至参与贩毒而身陷囹圄。2002年央视两位记者“乔装打扮,打入盗墓者内部,历经7天7夜”,摄录盗墓全过程,制成《亲历盗墓》节目播出,被质疑记者也构成盗掘古墓罪,节目很快就被撤销。2005年,南京一位女记者卧底盗窃集团4天3夜,参与偷盗自行车多辆,被检察官指为“涉嫌犯罪无疑”。 今年央视记者到东莞以暗访采制“黄流”节目,也受到网民“记者做这个报道的前提是当嫖客”的讥刺,是的,记者不向色情场所表明“嫖”的意向,能够拍摄到那些艳照吗?这离违法也只有一步之遥了。

所以,所谓“最后的手段”只是可以暗访或卧底采访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有许多无法采取普通的采访手段获取信息的领域,本来就是不能采访的禁区。那么得到线报怎么办?向有关监管执法部门举报就是了。

需要记者暗访或卧底采访的事项,往往反映了监管执法存在着缺口或盲区,暗访或卧底的记者实际上是承担了本应由监管执法部门从事的工作。就说福喜事件,上海市食药监局监管人员在公司门外受阻一个半小时,恰好说明他们从来没有对福喜进行过突击检查,以致严重的违法现象长期未能发现。电视节目主持人质问麦当劳、肯塔基们总是提前两天通知福喜然后才来参观检查的做法说:“为什么不来一个飞行检查随时随地24小时进行监控呢?”这对食药监局不也同样适用吗?

四、成功的卧底同样存在伦理问题

再说,任何暗访和卧底采访,即使是成功的暗访,仍然存在伦理问题。正如有一位外国学者断言:“所有的隐身采访都是欺骗。” 他说是“所有”,是不是绝对化了?不是。

卧底,就其本意来说,是针对敌对方面而实施的;说白了就是做间谍。警察等执法人员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嫌疑对象采取一定的秘密调查手段,包括打入违法犯罪团伙搜集罪证,是办案所必需,不存在伦理问题。

记者采访,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获取信息活动,采访的目的是报道即公开传播,任何人对于自己拥有的信息和自己的意见拥有自主决定公开还是不公开的权利,所以记者采访原则上必须公开自己的身份,以便采访对象决定是否公开。如果记者隐瞒自己身份而向当事人获取了本人并不想公开的信息和意见而予以公开报道,当事人就会感到受骗上当。

“卧底采访”的卧底一词,只是借用,记者并不拥有侦查的权力,即使在中国新闻媒介与监管执法部门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的情况下,记者采访也不能等同和替代执法部门的侦查和调查程序。极而言之,哪怕卧底前向执法部门打过招呼备过案,记者也不能获得执法人员才拥有的权力。记者隐瞒和伪装身份打入对方的目的,并不是办案,而是采访报道。记者在卧底过程中会接触各色人等,他们的所言所行都有可能进入报道,但是他们并不知道自己面对的是记者,自己的言行可能被上载媒体,广泛传播。

前述“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这句被节目主持人一再引用评说的话语,来自为应付麦当劳检查、把在生产中添加的次品原料藏起来时,一名工人与记者的对话:

答:“来检查时就不好添加。”

问:“万一给他们知道了我们还添加,他们会怎么样?”

答:“知道了肯定不给添加,你再添加,我跟你的订单要取消。现在做生意都是讲诚信的,你出尔反尔,谁跟你做生意!”

稍顷,就说出“制度是死的……”。

随便聊天,就这样录了音,上了电视节目,成为揭露福喜不法現象的重要情节。节目只标明说话的是一名工人,观众並不知道是谁,但是本人知道,他周围的亲友知道,他们对于记者会是怎样的感受呢?

对于福喜公司众多员工来说,有三位记者,在他们周围转悠了两个多月,同吃同聊同劳动,居然毫无觉察,结果爆出了这样的大新闻,整个公司成为众矢之的,他们对于记者会是怎样的感受呢?

是的,福喜问题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在这个特定场合下,记者卧底可能产生的消极效果相对轻微,尚不足以影响这次卧底采访的正义性、合理性。

但是公共利益是多元的,不同的公共利益有时是会有冲突的。食品卫生和安全、商家诚信、生产和经营守法等等,涉及公共利益,那么,新闻媒介和记者的诚信、公信力、与公众声息相通等等,是不是同样涉及公共利益呢?

新闻传播本身对于社会具有示范作用,本应以公开身份进行采访报道的记者,如果经常以隐瞒和伪装身份的面目活动,偷拍偷录,会引起其他人们仿效吗?这里涉及的公共利益是否更为重大呢?有一位资深新闻工作者对暗访写了这样的意见:

“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一个诚信的社会才能长治久安。到处用这种欺骗去反对那种欺骗,这对任何社会伦常是有害的。即便是为了公众利益,但是会损害了一种更长久、更深远的社会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关系,因此这种手法不能接受。”

暗访,特别是卧底采访,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这里说的“不得已”,是有严格限制的,包括事先对个案的后果作出具体评估,以及在一定时日内的数量控制。

“福喜卧底”的成功并不意味暗访和卧底采访可以走向放宽。

【参考文献】

王天:《卧底记者:暗访福喜公司怎样守住底线》,《上海观察》,2014-07-21;

张宇:《对话潜伏“福喜”的上海电视台记者》,《刺猬公社》,2014-07-22;

庄永志:《监管者也暗访,记者也明访?》,《传媒新视野》,2014-07-22;

《上海广播电视台“福喜”暗访事件揭秘》,《SMG创意厨房》,201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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