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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纸箱馅包子”事件为例浅论“隐形采访崇拜”

作者:杜志红 时间:2017-06-08

【案例回顾】

纸箱馅包子虚假新闻事件

2007年7月8日19:00,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透明度》栏目播出深度调查新闻“纸做的包子”,节目一开始援引“业内人士马先生”爆料称,用废纸制作肉馅“已经成了行内公开的秘密”,并安排记者在朝阳区十字口村暗访这种现象,随后联系朝阳区左家庄工商所做突击检查,相关商贩因为没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被取缔。节目最后还通过海淀区的卫生执法人员,提醒观众识别纸箱馅包子的方法。

7月10日,北京卫视(BTV-1)《北京新闻》以《“纸箱馅”包子流入早点摊》为题报道此事。随后,央视和多家地方电视台、报纸转载此报道,并引发了海外媒体的关注和报道,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7月16日有报道称,“纸馅包子”摊主仍然在逃,而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抽检全市23家早点摊的包子后,未发现“纸馅包子”,负责人表示正在继续扩大监督检查范围,开展在全市范围的专项治理行动,希望市民举报。

7月18日晚间,北京电视台在《北京新闻》中称,“纸馅包子”被认定为虚假报道,摄制者已被刑事拘留,向社会深刻道歉。此后,北京电视台台长被通报批评,总编辑被记行政警告处分,主管副总编记过处分,随后主管副总编引咎辞职。北京电视台也对生活节目中心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和分管《透明度》栏目的副主任,以及栏目制片人等三人给予撤职处分,同时解除了栏目有关编辑与北京电视台的劳务关系。

仔细分析,该假新闻的错漏之处至少有6点:一是虚构了举报人;二是对包子和肉馅未进行法定检测;三是使用“用纸箱做肉馅已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等未经查证的主持词;四是虚拟跟踪情节和送纸箱出入非法加工场所的画面;五是制假画面是制售者应记者要求进行演示的画面;六是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未发现有制作包子的工具和原料,询问中相关当事人也未承认其加工制作过包子。

据“纸馅包子”假新闻编造者訾北佳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称,他曾接到过群众电话反映“包子有掺碎纸”的问题,引起栏目制片人的兴趣,遂被确定为报道专题。但他起初没有发现包子的质量问题。由于选题已上报,压力很大,加之刚到北京电视台,既想出名,又想挣钱,于是编造了谎话。

訾北佳因犯损害商品声誉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资料图片(来自网络)

【评论】

2007年7月8日,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透明度"栏目播出了《纸做的包子》报道。该栏目编导通过暗访,发现在朝阳区东四环附近的早点铺中出售用废纸箱和肥猪肉做馅的小笼包。

北京工商、食品安全部门甚至警方全力核查,最后发现该报道系"透明度"编导炮制的新闻。北京电视台也承认报道虚假。真相是,编导訾北佳为了完成任务,以喂狗为由,要求卫某等人将浸泡后的纸箱板剁碎掺入肉馅,制作了二十余个"纸馅包子"。与此同时,訾北佳秘拍了卫某等人制作"纸馅包子"的过程。在节目后期制作中,訾北佳采用剪辑画面、虚假配音等方法,编辑制作了电视专题片《纸做的包子》播出带。

訾北佳被公诉后,法院认定,他捏造事实编制虚假新闻,并隐瞒事实真相,使虚假节目得以播出,造成恶劣影响,作出有罪判决,判后无上诉。

“纸箱馅包子”事件真相大白后,人们震惊和愤怒之下纷纷声讨造假者的职业道德堕落,北京电视台也对自己的“审核把关不严,管理制度执行不力”表示了深刻的道歉,但是,问题恐怕不能停留于此。因为,按照我国电视机构管理的常规,一个电视节目从制片到播出,都会经过至少几道关口的审查,栏目主编、制片人、部门或者频道负责人、主管台长等等,为什么大家对这样一条假新闻“不约而同”地没有审查出来呢?

如果说,节目播出之后,老百姓对报道内容深信不疑是由于人们见多了这样的制假贩假而见怪不怪的话,那么众多的媒体的把关人又为什么能够让这样一条假新闻堂而皇之地顺利通过并不断重播呢,进而被包括央视在内的众多媒体纷纷转播、转载呢?在这样多次的重播、转播、转载过程中,有多少把关人曾对其真实性表示过怀疑?那么,到底是什么蒙蔽了我们众多媒体把关眼睛?

问题的本身在于“纸箱馅包子”这条虚假新闻的内容和形式。对于电视节目来说,内容上的虚假很容易被形式上的真实感所迷惑。“纸箱馅包子”报道采用的形势是什么呢?——偷拍镜头表现形式和隐形采访的叙述形式。正是这种偷拍的隐形采访形式产生的真实感,蒙蔽了人们的眼睛,让媒体的把关人对节目内容的真实性放松了警惕。

隐形采访,就是不公开记者真实身份或者不告知采访对象而进行的采访活动。表现在电视采访活动中,就是“偷拍”、“偷录”、“密拍”。在电视画面上,偷拍偷录的图像和声音往往不符合常规的技术指标,图像不是歪歪斜斜,就是摇摇晃晃,要么就是昏暗模糊,而声音则往往嘈杂混乱,时断时续。但是,这丝毫不影响人们的观看兴趣。甚至可以说,正是由于这种图像和声音的非常规性,才更增加了其真实性和吸引力。

但是偷拍偷录的声像则不一样。偷拍偷录的实质在于拍摄行为是在被拍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既然被拍摄者不知情,当然就不会掩饰、装扮或表演,那么这样的图像和声音无疑是真实的。在这样的经验中,人们就会形成一个潜意识,即凡是偷拍的都是真实的。

此外,偷拍偷录还有一个效果,就是满足了人们的窥视欲望。看着他人在毫不知情、毫无警惕的状态下行为和说话,观看者会获得一种高高在上的心理快感,尤其当被拍摄者又是被批评被揭露者时,观看者的快感又会与一种正义战胜邪恶的胜利感交集在一起。所有这些,带给观看者的心理满足和精神愉悦无疑是巨大的。正是这样一种媒介满足,使偷拍偷录的隐性采访手段“屡建奇功”,获得了受众的欢迎,也使《焦点访谈》等批评曝光类节目获得了巨大成功。

在我国特殊的社会背景下,中央电视台的节目带有一种先天的示范带头作用,特别是获得了巨大殊荣的舆论监督类节目。而且随着技术的进步,摄录设备的微型化使偷拍偷录的隐蔽性不断增强,实施起来更加简便易行。一时间,偷拍偷录的隐性采访活动开始在我国各类媒体中大行其道,不仅各级电视台纷纷效仿《焦点访谈》,一遇到采访障碍就动用偷拍手段,就是一些报刊记者也不甘落后,纷纷以暗访能力强而自豪,除了常常得到上司的表扬,还因暗访成功而成名,获得各种大奖。渐渐地,本来应该被严格限制使用的暗访和偷拍手段,现在成了我国媒体的家常便饭,成了记者们完成任务的“常规武器”和对付采访障碍的“杀手锏”,甚至被认 为是采访手段的最高境界。于是,不管新闻从业人员是否承认,一 种对偷拍偷录隐性采访的迷信和崇拜就成为媒体的一种集体潜意识。

当媒体对隐性采访手段产生依赖和崇拜的时候,大家对这种手段获得的影像当然也会深信不疑:“偷拍的东西还能有假吗?” 不幸的是,虚假新闻的制造者訾某恰恰就利用了人们的这种心理。 这不由得使我们要对多年来围绕“隐性采访”所引发的争议和讨论做一个重新的审视和反思。

随着暗访和偷拍在记者采访活动中的盛行,关于“隐性采访” 的争议和探讨在我国学界和业界也一直没有停止。有些记者只顾形式,为了隐形采访而隐形采访,隐形采访在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被滥用。有些媒体或者记者为了追求隐形采访这种形式,就人为的策划(如本案例),以隐形采访之名过度介入,导致诱导犯罪或记者违法,为了获得大量新闻,丧失新闻道德,也丢掉了一些良知。例如,某一家私人医院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把所有来医院检验是否怀孕的女子都被确诊为不孕不育以便让她们来治病,记者为了获取这家医院的犯罪事实,弄了一张假的护士执照混到这家医院内部,进行暗访暗拍,最终曝光了这家黑心医院。但是在这次事件中,新闻记者本身做假证就是违法的,这是新闻媒体忽略的一个法律上的严重问题。

首先,法律作为一种他律方式,约束和惩戒的只能是已经实施的行为,要想从根源上匡正媒体行为的指导思想,必须进一步唤醒媒体从业人员对隐性采访的道德认识和道德觉悟。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让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明白,暗访与偷拍即使不惹上官司,也不能逃脱道德的质疑和拷问。因为不论你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暗访与偷拍,都是一种对被采访对象的欺骗。正如美国新闻学者罗恩·史密斯分析的,记者不亮明身份进行采访,即使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 也不能免去在伦理意义上的对隐私的侵犯,人们以为自己是在与同事或新知交谈,实际上,他们所说的话可能会向成千上万名读者或百万名收看电视的观众公开。而且,即使隐身报道的目的和结果都是正当的或正义的,也不能为手段的欺骗性开脱罪责。因为目的的正当性并不能为不正当的手段辩护,诚实的报道不应当从不诚实的行为开始,如果媒体自身在获取新闻时不够诚实,又怎能为诚实和信誉作战呢?美国另一位学者梅尔文·门彻也指出,靠暗访和偷拍的欺骗手段来达到揭露真相的做法,无论动机多么纯正,这些行为也还是得不偿失,因为这不利于建设一个健康美好的社群生活“。如果我们出于担心自己的话会被刊播而不敢自由和公开地彼此交谈,如果我们对偷窥的眼睛害怕到了要切碎垃圾的地步,如果我们害怕自己的电话谈话被人窃听,那么我们将拥有什么样的社群呢?”

资料整理:李芸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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