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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03年广州长洲戒毒所非法卖淫事件为例浅谈隐形采访的风险控制

作者: 时间:2017-06-08

【摘要】:当前,中国新闻界大量采用隐性采访手段。由于暗访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本文以2002年记者暗访广州长洲戒毒所将戒毒女贩卖给“鸡头”进行卖淫为案例,谈一谈隐形采访的风险控制问题。

关键词隐形采访 风险控制 非法卖淫

事件回顾

2002年3月15日上午,一名叫阿文的女子打电话到《羊城晚报》,她告诉记者长洲戒毒所经常把戒毒女卖给一些“鸡头”。听到此消息后,记者赵世龙与阿文决定假扮“鸡头”潜入戒毒所,以确认此消息的真实性。

戒毒所里竟然出现了这种事情,办案人员感到不可思议。为了查证此情况,公安机关连续对海珠区康乐村的一条街进行了暗查,结果发现了多名由“鸡头”赎出、强迫在此卖淫的戒毒女。

“我进戒毒所里不久,就发现不断有戒毒女被管教带出去。听人说,她们是被‘鸡头’买出去站街了。”先前向记者提供消息的阿文,对公安干警说,“2002年2月初的一天,女管教把我和4名戒毒女子带到探视室,供玻璃隔窗外的‘鸡头’挑选。

掌握大量证人证言后,警方认定这是一起特大恶性的内外勾结、强迫买卖妇女胁迫卖淫的重案。而且初步认定,此案案情之恶劣,性质之严重,涉及人数之多,非常罕见。警方迅速行动,拘捕了长洲戒毒所管教陈太中、邵丽爱,以及“鸡头”毛祖富、王先珍、彭安乐、丁传菊等人。

由于该戒毒所已经关闭一年多时间,出所呈批表、强制戒毒人员名单等重要资料已经丢失,当时的管教人员和保安也大都是聘请的临时工,现在已全部被解聘,而且强制戒毒人员也早已释放,查找非常困难。

再难也要彻底查清有关人员的犯罪事实,办案人员费尽周折,查找到了大量的证据。初步查实,所长罗贤文在审批女戒毒人员出所过程中,明知接人者不符合条件,仍批准他们将人带出所,从中收取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手续费”,从而造成戒毒人员被强迫卖淫的严重后果。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终于形成了环环相扣的证据锁链。在事实面前,罗贤文终于无可奈何地低下了头。2004年6月8日,法庭全部采信了黄埔区检察院的指控,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贤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副院长刘国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此前,被逮捕的管教陈太中、邵丽爱,以及“鸡头”毛祖富等6人,受到了有期徒刑五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惩罚。

9月8日,涉案的女管教简维珍被依法批捕,至此,长洲戒毒所系列案全案告破。

数据分析

 

以隐性采访和戒毒所卖淫为关键词,搜索了事件发生后的一年内,有关此案件的新闻、文章,得出以下数据分析:

 




【案例分析】

赵世龙凭借此案获得了2003年度中国八大风云记者,但在这个案子的调查过程中他本人也遭到了威胁,并调到北京工作,基于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在暗访中存在的危险,我们来谈一谈隐性采访的风险控制问题。

1、隐形采访的风险表现

具体来讲,隐形采访的风险主要表现在道德和法律两个方面。

(1)法律方面的风险。近些年来,由隐性采访引发的新闻官司越来越多。例如,早在2011年沸沸扬扬的“窃听门”事件,使得传媒大亨鲁伯特·默多克陷入“窃听丑闻”中不能自拔,其集团管辖之下的《世界新闻报》也由于非法截取、窃听私人电话信息等丑闻而被迫关停,这些足以说明隐形采访所带来的法律风险的严肃性不能忽视。隐形采访首先牵扯到的是新闻侵权问题,主要涉及被采访对象的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等多个方面。以公民的隐私权为例进行分析,根据《宪法》的规定: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的人格权利。在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而进行的隐形采访或对公众人物进行采访时,可以排除隐形采访的违法性。而从隐性采访的形式来说,这样的采访很容易非法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主要包含两点:一种情况为不经过被采访对象的允许,闯入他们的私人生活,这里的闯入则意为知晓、干涉、侵入三种形式,使得

个人的生存空间被压缩,不管是那些为了新闻调查而进行的电话窃听,还是以斯诺登的棱镜事件为代表的各种信息窃取,这些都会对公民的言论、通讯自由及隐私权的最大伤害;另外一种情况为,在不经过他人允许的情况下,将一些私密的个人信息公开于众,为当事人带来尴尬、窘迫和麻烦。例如,前段时间文章“出轨门”事件,就曾有人大胆质疑:媒体对明星个人隐私的穷追猛打令人不耻,文章、姚笛的出轨事件既无关于公众知情权,又与公众利益发生联系,媒体三番两次的偷拍报道明显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为多人带来困扰。所以,不当的隐形采访将会对公民享受正常的隐私权带来极大的伤害。

(2)道德方面的风险。

道德缺失也是隐形采访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问题之一,道德总是以舆论、信念和

习惯等多个角度来影响和规范人的行为,如果站在道德的角度进行分析,其风险主要存在于:首先,隐形采访之所以倍受青睐,主要是因为它本身是功利色彩影响之下的产物,这种不良的意识形态为媒体狂热追求收视率和知名度提供了源泉,滥用暗隐形采访来进行独家报道,尽管可以为媒体带来一时的名声大噪,但这种只为迎合观众的暗访则会损害记者应有的媒体人职业良心。其次,隐形采访极度缺乏人文情怀。人文主义的真谛在于要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力,而现实情况中,很多隐形采访缺少对被采访对象的同情、关爱之情。例如,将一些未堕落于情色场所的未成年少女的画面,在没有经过技术处理的情况下就公之于众,将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带来极大损害。最后,隐形采访还会对社会伦理学争议。进行隐形采访的记者在遇到事关人命的危机时刻时,是继续跟进报道还是舍弃新闻治病救人,这将对记者的社会伦理道德观念提出要求,如果漠视不管,即使能够做出深入细致的暗访报道,这样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的隐形采访又意义何在?

2、隐形采访的风险控制与规范措施

为了发挥隐形采访积极的社会效应,避免道德、法律方面的风险所带来的隐患,就必须认真分析探讨隐性采访中存在的是是非非,最终为隐性采访的顺利开展寻

找到合适的风险控制途径,既满足大众对新闻事实的知情权,又可以符合我国法律和伦理道德的要求。

(1)遵循相关隐形采访原则,合理规避隐形采访的各种风险。隐性采访具有强大的利用价值,对于其带来的各种潜在风险,只有在对隐形采访圈画出各种禁区的基础上,遵循一定的采访原则,才能合理规避或者降低隐形采访带来的风险伤害,从采访的范围来看,隐形采访的禁区有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内容,这些应该被排除在隐形采访之外。隐性采访的遵循原则较多,其中,公共利益为上、客观记录是最重要的两点。一方面,公共利益至上可以对隐形采访起到正确的价值导向作用,隐形采访大部分是针对当前众多侵害公众利益的事件展开调查。例如,生态环境、城市建设、腐败等领域,这些事件往往体现的是一个群体性的生活状态,所以在进行隐形采访选题时候,则要对这些选题的采访阻力做到心中有数,充分发挥媒体的智慧和判断能力;另一方面,隐性采访滥用还表现为诱导式或过度介入式采访,调查报道失去了真实性。因此,隐形采访一定要遵

循客观报道原则,绝对不能主动或过度介入,否则将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采访的目的是为了还原事实真相,进行新闻素材的收集,记者不应该承担收集犯罪信息的责任,也不应该如同导演一般层层诱导被采访对象进入所设圈套,客观记录才能为隐性采访不触犯法律、道德底线提供保证。

(2)利用一定的采访技巧,综合把控隐性采访的全过程。隐形采访是记者进行的一种职务行为,虽然会使他们面临各种危险因素,但是除了要勇敢应对之外,还应该从采编播各个环节加以努力,全面掌控隐性采访的法律道德风险,秉承一颗依法之心,祛除无冕之王之气,充分运用一些技巧性、专业性的采访之时,一方面要杜绝那种简单草率的过激行为,这才是为记者、受众、媒体负责的态度;另一方面也要杜绝隐性采访的低俗化趋势,对隐形采访多一些理性思考,将媒体的社会责任感和新闻自律放置于同等重要位置,才能对保证隐性采访良性运行起到现实意义。首先,隐性采访应该选取公共场,公共场合之下的民众能够自由的进行社会活动,记者享有自由摄录的权利;对于隐形采访的工具也要精心准备,杜绝非法的窃听、拍照工具进入采访流程;对于采访内容也要有“度”,既要表现为采访的深度,又要表现为对一定的采访内容要懂得适可而止,绝对不能无

底线、无节操的过度采访,要做到精心策划,有备而来,才能够为。其次,编辑制作作为新闻报道和生产的关键环节,做好后期编辑工作可以为隐形采访锦上添花。例如,当记者在采访中有什么疏漏可能带来一些风险,就可以通过后期的编辑制作化解掉,这是控制隐形采访风险的重要手段。为此,这就对媒体编辑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它需要一支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采编队伍,特别是丰富的采访经验尤为重要,经验丰富的记者对采访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极为熟悉和敏感在,只有在这样具有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的帮助下,才能用专业知识弥补一些方面的不足,进而达到规避隐性采访风险的目的。

【结语】

隐性采访只是一种促进媒体传播发展的手段,只是在遭遇到一定外界阻力时才会选择的一种非常规采访形式,正常情况下,新闻记者完全可以依靠公开的信息源实现揭露真相目的,而不必对隐形采访过多地依赖。所以,隐形采访在对媒体的

调查报道方面有利有弊,只有加强对隐性采访的平衡性控制,才能使其遵循正常的法律轨道,满足人性、道德、伦理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谢志信 . 电视新闻报道中隐性采访的原则[J]. 井冈山学院学报,2005(04).

[2] 余莉丽 . 隐性采访中媒体的道德缺失与重建[J]. 华中科技大学,2012.

[3] 李森雨 . 隐形采访的法律问题探索[J]. 西部广播电视,2014(03).

[4] 赵丽 . 论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J]. 安阳工学院学报,2006(05).

[5] 秦娟 . 浅议隐性采访中的行为准则[J]. 商业文化(学术版),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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