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狮公司诉ABC案”:获取新闻素材的手段同样需要真实
时间:2018-01-07
【摘要】1992年,为了调查北卡罗来纳州食品连锁巨头食狮公司的卫生情况,两名美国广播公司的记者,伪造个人信息到该公司任职,使用偷拍方式揭露了该公司以不卫生方式处理食品、欺骗顾客的内幕。经过剪辑的视频播出后,导致食狮公司股票暴跌,销售锐减,全国88家连锁店面临倒闭危险。于是食狮公司以“非法侵入”和“对雇主有不义之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支付巨额赔偿。
【关键词】食狮公司;美国广播公司;绝对命令;隐性采访
【Abstract】In 1992, in order to research the health situation of North Carolina food chain giant lion food company, two American Broadcasting Company reporter, fake personal information to the company, they use the covert interview to expose the secret of the company about dealing with health food, treatment of cheating insider. The video after the clip broadcast, leading to lion's shares plummeted, sales plummeted, the country's 88 chain stores are facing bankruptcy risk. So the company sued the court on the grounds of "illegal invasion" and "unfair action against the employer" and demanded huge compensation.
【Key Words】 lion eating company; American Broadcasting Company; absolute order; covert interview
【案例回顾】
1992年,美国广播公司为了调查北卡罗来纳州食品连锁巨头食狮公司的卫生情况,派出采访人员到该公司求职,隐瞒工作经历、背景和调查意图,利用任职包装工人和售货员的身份,秘拍了公司食品的储运存放过程。食狮公司的商店以不卫生的方式处理食品、欺骗顾客的做法包括:将过期牛肉与新鲜牛肉混杂在一起,用漂白剂遮盖腐败肉类的气味,用新的日期标签取代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原有标签。这些行为显然对公众的食品安全构成了威胁。而且,这些行为不是发生在商店中公众可以进入的自选货架,而是在食品工人准备货品的区域(因此无法明拍获得)。ABC将秘拍到的镜头在电视上播出,致使该公司股票暴跌,销售锐减,全国88家连锁店面临倒闭危险。于是食狮公司以“非法侵入”和“对雇主有不义之举”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支付巨额赔偿。这一案例的引人注目之处在于,起诉者并不追究新闻的真实性(因为是真实的),而只对新闻的取材方式提出异议。这是一例因采访手段事关新闻道德的官司。地区法院于1997年1月判处食狮公司胜诉,因ABC采访手段欠妥,要求它支付食狮公司补偿性损失赔偿费1402美元。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对“非法侵入”和“对雇主有不义之举”的罪名只象征性地各罚1美元,其余1400美元为实际损失的补偿费(显然大大低于食狮公司的实际销售损失)。但惩罚性赔偿费则高达5545750美元。
1997年7月23日,《纽约时报》对这一判决进行了报道,标题是《食狮公司获赔550万美元的判决引起讨论》。其中提到:许多记者质疑这一判决,因为长期以来,秘密的拍摄手法都是电视台揭露重大的与公共政策和公共健康事务相关事件的必要手段。媒体的专家也对判决持质疑态度,媒体伦理专家认为:这一判决有一个潜在的问题,它可能让调查记者寒心,并且使媒体报道后退。但同时更多的人支持这一判决:电视台对卧底的方式有过度使用的趋势。陪审团成员在接受采访时说:在持续6天的讨论中,陪审团曾两度陷入僵局,最后取得共识是:支持调查性采访,但对ABC的具体方式并不赞同。基于这一矛盾,他们认为对ABC的罚款可以从1美元到1亿——具体数字并不重要,惩罚行为本身也不是目的,而只是希望媒体引以为戒的手段。有趣的是,获胜方食狮公司的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我们的期待其实与钱无关,我们所看重的是:ABC应当遵守这个国家人人都遵守的法律。
1999年10月20日,美国第四巡回上诉法院(里士满)重新审定地方法院的判决后,仅支持了其中两项诉由,“对雇主有不义之举”及“非法侵入”,驳回了地方法院关于“欺诈”、“不公平贸易手段”的内容,虽ABC最终败诉,但惩罚性赔偿降为2美元。
一、驳回“欺诈”主张
食狮公司陈述两位记者花费了他们的工资和行政成本,并且只工作了一两周即辞职。第四巡回法院认为:虽然两位记者的简历中虚构了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但是他们并没有在简历上写明“自己会为公司工作多长时间”,而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也并没有强调工作时长;同时,任何地方培训新员工都需要成本,任何一名求职者都有可能发生随时离职的情况。因此,驳回食狮公司关于“欺诈”的诉讼主张。
二、支持“对雇主有不义之举”主张
根据北卡莱罗纳和南卡罗莱纳两个州的新闻侵权法,两位记者在担任食狮公司雇员期间,曾使用隐藏的摄像和录音设备偷录了公司的食品卫生场景,地方法院为此判罚两位记者象征性的损害赔偿1美元。第四巡回法院也认为两位记者应当承担这一侵权责任。因为她们在此间的身份是公司内部员工,拿着工资却在为ABC做事,而这件事又明确损害了现行雇主的利益。
三、支持“入侵”主张
记者使用虚假简历进入公司,食狮公司的雇佣行为可以代表“同意”,但这一“同意”的含义仅表明公司同意雇员进入其工作场所并完成被委任的工作,并不代表食狮公司同意记者在公司非公开的场所秘密地做一些与公司利益相悖,事实上在为ABC(第一雇主)工作的事情。因此,地方法院判决的“入侵”罪名成立。
四、驳回“不公平的贸易手段”主张
从本质上看,食狮公司在经济上的损失并“不直接来自于ABC的发表行为”,而来自于他们自己的“过失”(食品卫生确实存在问题)。因此这一主张被驳回。 从这个案例的发展过程来看,法官在“新闻自由”和“企业合法权利”的平衡中使用了“利益衡量原则”——努力让各方都有部分胜利,同时,也有部分失败。食狮公司在这一曝光过程中,损失的是商业信誉及股票市值,以及7年诉讼成本;而ABC损失的同样是7年的诉讼成本及差一点的巨额赔偿金。
(网络资料图片)
【案例分析】
一、隐性采访的争议性
“食狮公司诉美国广播公司案”是美国历史上新闻媒体涉及秘拍的第一次法律判例,但该案诉讼的焦点和判决的依据并不在于秘拍这一采访手段,也就是说,在这个案例中,隐瞒身份才是被诉侵权的核心,秘密拍摄并不构成争议的问题。在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就是“保证大众媒介不受阻碍地从事新闻采集的宪法权利,这种权利包括抵制国家强制新闻记者披露身份、所属媒介和调查目的的权利”。隐身方式有利于新闻的采集和报道,宪法条款就是采用有意对新闻界权利予以广泛保护的措施。因此,在这个案件中,美国媒体坚持认为,两名记者有隐瞒身份从事采访的权利,这是和新闻采访挖掘事实的特点相符合的,也是由调查性报道的特点所决定的。
在这种意义上来看,针对这一事件的性质而言,ABC记者的新闻采集方式似乎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法庭不能仅仅以调查性记者隐瞒身份这一种做法而认定记者犯有造假、侵入、破坏诚信的罪名。这两名记者以调查威胁公众健康和安全的行为为己任,足以证明是在维护受宪法保护的大众知情权。ABC新闻记者之所以采取暗访和秘拍事实真相往往出于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在这个案例中,两名新闻记者的动机是为了揭露严重危害社会和企业的不法、不良行为。他们充当人民的耳目喉舌,是在履行巡视社会、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合法职责,具有道义上的正当性。更何况这些暗访秘拍获得的真相通过一般的正常的明访明拍是无法或者难以获得的,记者暗访也是“不得已”的选择。
但是,如果用康德的“绝对命令”来看待隐性采访问题,那么,记者绝对不能使用隐性采访的手段进行新闻报道,这是毫无商量余地的。康德认为除非愿意将自己的准则变为普遍规律,否则不应该这样做。义务论显然对人们的行为构成了比目的论更为严格的限制,康德的“绝对命令”是义务论,并且康德是唯一的彻底义务论的持有者,因此他的要求极其严厉。他反对利他动机的说谎,不能容忍劫富济贫的行为,功利主义的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可能造成的对少数人权利的侵犯在康德那里也是不可行的。因此,在康德看来,即便是为了获取“真实”的信息,甚至是为了报道有利于“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新闻而“迫不得已”地采取了隐性采访的手段,这些无论怎样也都不能构成抗辩事由。哪怕再真实、再客观,哪怕为了全国、全世界人民的利益,做出此项“欺骗”行为就是为“绝对命令”所不容的。在该案例中,两位女记者隐瞒了自己的身份,制造虚假的简历,虽然是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但是在康德看来,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二、隐性采访折射媒体本质
当然,我们并不否认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的守望者,具有环境监测的功能。尤其是西方社会的大众媒介有巡视社会特别是监视政府的功能,和代表公众行使“知情权”的告知责任,有问题而不去揭露,便是大众媒介的失职,会降低它们在社会上的公信度。这也是大众媒介也难免采用隐性采访手段包括秘拍方式的一个原因。但是,作为一种专业,新闻记者的专业水准主要体现在获取新闻素材的能力上,而这种获取新闻素材的能力和手段同样需要真实。记者需要提高的是与人沟通的能力。记者应该凭借自己的能力,让被采访者愿意跟自己说而不是跟其他人说。如果记者采访都选择欺骗、制造虚假简历,对新闻素材一偷了之,那就不需要记者这样一个职业了,因为有职业比记者偷得好,比如间谍、侦探。获取新闻素材的能力是与人沟通的能力,也就是获得别人信任的能力,这需要记者个人的努力和所在媒体的努力。只有让被采访者觉得你这个人、这个职业、这个媒体是值得尊敬的,是值得信赖的,才有利于从采访者那获得第一手的资料。
从美国这一案例的审理和判决过程,我们也可以看出,尽管最后第四巡回法院将地方法院陪审团判定的550万高额惩罚性赔偿,降低到2美元。但是无论是地方法院还是第四巡回法院均,都在某种程度上认为美国广播公司这一卧底行为是值得商榷的。法院最后之所以支持“对雇主有不义之举”和“入侵”这两个诉由。其实在侧面也表明媒体应该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隐性采访,尤其是卧底采访应有严格的限制,不到万不得已不采用。正是基于以上的认识,我们更应该谨慎对待隐性采访,尽力做到以真实的手段去获得新闻素材。
【参考文献】
[1郭镇之,展江.守望社会——电视暗访的边界线[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6.
[2]阴卫之.卧底采访的法律与道德风险[J].新闻记者,2011年(12).
【案例来源】
上一条:“印度电视台揭露腐败交易事件”隐性采访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下一条:以2003年广州长洲戒毒所非法卖淫事件为例浅谈隐形采访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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