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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电视台揭露腐败交易事件”隐性采访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作者:马宝龙 时间:2018-01-07


【摘要】2005年,印度电视台记者假扮为一名渴望进入印度影视圈的女子,偷拍了著名宝莱坞男演员沙克蒂·卡普尔与自己的对话,揭露出印度影视圈行业存在的性交易现象。电视节目播出后,宝莱坞为之震惊,印度社会对此议论纷纷。记者是否侵犯了卡普尔的隐私权也成为争议的焦点。

【关键词】印度电视台;“宝莱坞性交易”事件;公众人物;隐私权

【Abstract】In 2005, India TV reporter posing as a India woman eager to enter the film and television, photographed the famous Bollywood actor Shakti Kapoor and his dialogue, expose the trading phenomenon of India film and television industry. The India community was abuzz with Bollywood's shock after the broadcast. Whether the reporter violated Kapoor's privacy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controversy.

【Key Words】India TV station; Bollywood sexual transaction; public figure; privacy right

【案例回顾】

(图为卡普尔在家看曝光自己的节目)

印度全印电视台日前播放了一段长达40分钟的偷拍录像,镜头里,一名宝莱坞男电影明星公开向一名试图进入影视圈的女子提出性要求,并指名道姓列举当前影坛女明星通过性交易换取角色的实例。这个电视节目一播出,宝莱坞为之震怒,印度社会对此议论纷纷。

性,进入影视圈的敲门砖

这段录像拍摄于印度孟买一家豪华饭店的客房内。宝莱坞男演员沙克蒂·卡普尔对一名女子说:“我想向你表达我的爱意……如果你想进入这行,你就必须按照我现在所说的去做。”卡普尔向该女子表示,他可以帮助她打通一些环节,不仅可以使她顺利通过表演和舞蹈课程,而且还将把她引荐给大腕导演。为了消除她的“顾虑”,他还指名道姓,说出3位宝莱坞女明星为了获取角色而与制片人和导演进行性交易的内幕。

“你只需要和我做一次,我就可以领你进入这个圈子。”卡普尔赤裸裸地提出了性要求。他本以为可以得手,却没有想到,对面坐着的竟是电视台的一名女记者。据电视台透露,他们卧底偷拍这段录像,就是为了揭露印度电影界的肮脏内幕。

录像播出之后,卡普尔本人先是矢口否认,指责录像有假,并威胁要对电视台提起诉讼,接着又公开向被他“曝光”的业内人士道歉。他说自己的话被电视台篡改了,他无意伤害业界同行,并说已经通过手机短信向他在录像中提到的人表示了歉意。据卡普尔讲,确实有一名女子在过去几个月中三番五次找他,希望能在电影中扮演角色,遭到他的拒绝后,竟以死相威胁。迫于无奈,他才去了这名女子在饭店要的房间,但他否认自己“碰过她”。

“宝莱坞最为人知的秘密”

对这段录像反应最为强烈的要数宝莱坞。他们大多对卡普尔“透露”的印度电影界存在的不道德行为深表愤慨。印度电影和电视制片人协会秘书长苏瑞·森表示,该协会计划让卡普尔支付名誉赔偿费,因为他在电视中“像疯狗一样乱咬”,对业内知名人士“无端中伤和诽谤……他的这种流氓行为让印度电影业和权威人士蒙羞。”他还建议协会不要让卡普尔这种人继续在圈子中混下去,应该彻底把他从电影界清理出去。该协会有两名成员遭到卡普尔的“曝光”。被他“咬”出来的一名女演员称,卡普尔是一个“十足的坏蛋”,他的行为是一种低级趣味。

在业界一片声讨声中也出现了另一种声音。制片人马赫什·巴特说,性交易是印度电影界的一种潜规则,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角色是“宝莱坞最为人知的秘密”。电影界对卡普尔“清理门户”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一味回避娱乐圈中泛滥的性交易没有好处,现在宝莱坞应该直面这个问题并爽快承认存在这种“徇私舞弊”行为。这个事件一方面为业内知名人士和试图踏进影视圈的年轻人敲响了警钟,另一方面也暴露了媒体的庸俗炒作。

电视台是否侵权引争论

3月14日,印度人民党的一些积极分子在孟买卡普尔住所外面举行示威,抗议他侮辱女性。但很多法律工作者更关注媒体的权力和责任。“义愤填膺”的法律工作者对播出录像的电视台强烈谴责,认为媒体是打着调查的名义在渲染色情,而且偷拍的手段也是对私人权利的侵犯。他们呼吁议会抓紧立法,不要让媒体滥用影响力。

全印电视台的主管部门---印度新闻广播部部长斋帕·瑞迪事后表示,政府已经注意到这个节目,并在现有法律范围内采取了行动。他所说的行动,就是即将成立一个审查委员会,对电视节目内容进行预审。

也有批评家称,印度一些电视台的确需要整治,不光是娱乐圈,一些政党官员为了政治目的而通过电视节目挖人隐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案例分析】

一、关于公众人物隐私的两种观点

许多媒体或新闻工作者因隐性采访不当而侵害了公民隐私权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案例就是其中一个。在本案例中,很多法律工作者就认为印度电视台的记者是打着调查的名义在渲染色情,其偷拍的手段更是对卡普尔私人权利的侵犯。然而印度记者是否侵犯了卡普尔的隐私权值得探究。西方媒体的报道定律是,如果一个公众人物有了婚外情,媒体会穷追不舍,直到他一败涂地,向公众道歉为止。即使公众并没有表现出多大的兴趣,媒体也会不依不饶。不同于西方媒体,印度媒体很少触及公众人物或者社会名人的隐私,关于影视明星的活动主要集中在娱乐版上。但自从爆出了“宝莱坞性交易事件”后,印度媒体也开始讨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以及是否可以报道他们在公众视线外的活动。

一种意见认为公众人物不应该有隐私。公众人物由于特殊的身份,他们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根据新闻价值的重要性和显著性等要素,与公众人物相关的事件往往具有较大的新闻价值。正因为公众人物具有社会示范的作用,其行为举止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力远远超过非公众人物,他们的言行对社会风气的形成至为重要,社会对这些人的了解和监督也应更多一些,因而属于非公众人物的许多隐私,对公众人物则不再是隐私。所以一旦成为公众人物,也就意味着自愿放弃了隐私权。在公共场合里,所有公民都需要遵守社会规范和道德,人们在私下里可以有各自的选择,但是这种选择也不是为所欲为,当公众人物说“我有隐私权”时,人们当然不会否认这一事实,但是他的行为也不能违反道德规范。况且公众人物本身就具有名人光环,具有社会示范作用,必然要面对公众与媒体的监督。观众很自然要求公众人物遵守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的各项法律和道德规范。公民意识越强,要求公众人物遵守各种法规的呼声就越高。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注定他是受人关注的人物,人们对其私生活感兴趣的真正目的,是关心他是否能起到模范作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众人物应该有自己的隐私权。私生活和公众生活如同屋里和屋外一样,前者隐秘,后者公开。媒体不能混淆一个公众人物的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比如政治家,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对待私生活的态度与治理国家是两码事,如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私生活是美国历届总统中最受非议的,但是他的治国能力同样受到美国民众的肯定。在他任总统期间,美国的失业率最低,经济增长也最为迅速。

二、隐私权的法律依据

《国际民事与政治权利公约》的第17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武断地或者违法干扰他人的隐私、家人、家庭或者通信,也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名誉和名声,任何人都有权用法律来抵御这种干扰和侵害。” 印度高等法院在不同法律条文中都提到,隐私权是生存权的一个基本元素。印度宪法修订委员会在解释“隐私权”时也指出:“隐私权可以被看作是最宝贵的人权之一。隐私权可以解释为‘不被打扰的权力’。一些印度律师认为,保护个人隐私权就是保护一个人的‘不能亵渎的人格’,侵犯一个人的隐私权就是侵犯了一个人的自由,它如同攻击或者非法囚禁一个人一样,是对个人尊严的侵犯。”新闻媒体、特别是电子媒体应该懂得尊重个人隐私权的重要性。图像传媒对观众的影响力更大,它远比文字媒体给人造成的印象深刻。西方主流媒体都有法律部门来审核自己的报道是否真实,是否侵害了被报道者的隐私权,以免陷入无休止的官司纠纷。一旦媒体被法院裁定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将会面临着高达上百万美元的名誉损失费赔偿。

三、隐私权的现实困境

在现实生活中,如何界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并不容易,因为广大民众也有知情权,有获得信息的权利,记者的职责是把真实的东西告诉观众。保护公众人物的所谓隐私权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定新闻的自由,这一点连法律体系健全的美国也难以办到。但是,我们也要意识到,虽然每个人都有隐私权,但是同一个人处在不同的位置,媒体对他的关注程度也不一样,民众对他的道德要求也不一样。隐私权作为人格权中的一种,是指公民的私生活不受窥测、监视、公开、侵扰和干涉的权利,即公民有选择、控制和决定自己私生活之事务、保持私生活安宁和处置私生活信息的权利。但是,公众人物以其地位性受到社会关注情况较多,相比之下,其个人隐私权的范围也会受到更多的限制。而且从利益权衡来分析,之所以可以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进行必要的限制以满足公众的合理兴趣,那是因为公众人物已从社会大众那里获得了较常人更容易得到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牺牲部分隐私权方面的利益,是对这种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交换。因此,公共人物的隐私权范围小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范围。在本案例中,很显然法律工作者忽略了卡普尔的身份,卡普尔作为公众人物,其身份特殊,一言一行必然要受到媒体的关注,卡普尔的隐私权范围自然要小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范围。

【参考文献】

[1]郭镇之,展江.守望社会——电视暗访的边界线[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6.

[2]贾芳.隐性采访与隐私权的保护[D].中国人民大学,2005.

[3]朱晓婕.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及其类型化研究》D].复旦大学,2008.

【案例来源】

http://world.people.com.cn/GB/1031/3258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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