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警速度”暗访事件中丢失的诚信
时间:2018-01-12
【摘要】暗访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可以更好的监督我国的某些部门,但是却也有不少打着监督的幌子来进行暗访的。记者拨打110以检测当地警察出警是否及时的事情时有发生,或许对于当时记者来说这只是进行一次暗访,但是却也有不少人觉得,这是弃新闻道德规范于不顾。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这是一件合情合理的事吗?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分析。
【关键词】隐性采访;诚信;道德规范
【Abstract】In the way, investigate in secret could play an important part in monitoring some departments in China, but some investigations in secret used the intendance as an excuse. It always happened that journalist dialed 110 to test that if the police were devoted. Maybe it just an investigation for the journalist, but many people would think the action was wrong, the journalist was lost the journalistic ethics. For the journalist, was it an reasonable and practicable? This passage will analyze this problem.
【Key words】secretive interview; credibility;code of ethics
(图片来源:解放日报,2006-01-11)
【案例回顾】
【案例一】
1997年8月12日,在福建漳州市记者随“110明察暗访小组”对当地的警察出警速度进行了暗访。小组人员声称此地有人打架,虽然是在下班高峰期,但是警察仍旧在三分钟之内赶到了现场。在随后的19天时间里,记者分别又跟随“110明察暗访小组”辗转了沈阳、郑州、枣庄、南京、上海、佛山、厦门、漳州等地。
【案例二】
在2006年1月10日,浦东公安分局也邀请了多位市民代表对110接处警作“明察暗访”,记者跟随暗访。下午警方接到报警电话,警车赶到现场后发现原来是浦东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民警“谎报”警情,真正的目的是为了检测派出所的出警速度、设备和规范。
【案例三】
在1998年8月25日,《羊城晚报》刊出《本报记者在上海街头报警》的新闻。此次新闻的目的是为了测试当地警方的出警速度,其中记者在获得当地政府的许可之后,便假扮外地遭抢劫的游客,向当地“110”报警,报案后仅 2 分钟零 10 秒,先后有 4 辆警车呼啸而至。
这三个事件中,记者都是进行的暗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其中也有一些区别,在第三个例子中,记者是直接来充当受害者来报假警,隐性采访中本身就存在着很多关于诚信问题的讨论,而事例三相比于事例一、二有哪些不妥之处,而这样做又是否符合记者的职业道德规范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案例分析】
一、隐性采访动机的非单纯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在案例三中,记者属于谎报了警情。从记者的出发点来说,有一部分是为了实行媒体监督,但是笔者认为也不可否认其具有想要挖出一点什么东西的心理,由此来了这一次的暗访。
事例三中引起的主要争论在于这个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存在的欺骗行为,前两则案例中记者也是暗访了类似的事件,但是记者本身没有故意的去设计这个场景,而是站在“旁边”去记录本身的这个“明察暗访”发生的整个过程。
二、隐性采访中矛盾的诚信问题
根据隐性采访的定义,隐性采访是采访者不将真实身份告诉采访对象,或者虽告之真实身份但不告之采访意图的采访。从一开始隐性采访就因为其本身具有的欺骗性而存在着争论,所以整体上而言,隐性采访一开始就是非诚信的。但是谎言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善意的谎言,一种是真正的欺骗,我们可以原谅善意的谎言,却无法接受真正的欺骗。那么换到隐性采访中,也是两种情况,一种是介入式,一种是非介入式。介入式,即记者假冒各种身份,与事件的当事人交往,以获得新闻信息;非介入式采访,是指记者不显露自己的身份,以旁观者的眼光观察,没有介入或干预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而获得新闻信息。
事例三中记者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假冒了受害者的身份,因此事例三中的记者是属于介入式的隐性采访。而前面两个事例中由于记者是与“明察暗访”小组一起进行的测试,记者并没有特意去安排这样的事情,所以属于非介入式的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本身就与诚信存在着冲突,介入式的隐性采访更是火上浇油,让本身就存在的诚信问题更加恶化。有许多记者会将公共利益至上作为自己进行隐性采访的理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当事记者需要确保的是他的确是做到了“公共利益至上”,而不是“原本以为能够公共利益至上的”。只有这样隐性采访才能成为一个善意的谎言。
三、介入式隐性采访的泛滥
发生介入式隐性采访的并不只这样一个案例,在2012年3.15晚会中播出的关于家乐福超市的负面报道中就有一点,记者将鸡胗做标记了之后放回超市,实验超市是否存在返包现象。其中将鸡胗放回去就是记者给员工们的一个圈套。还有一家电视台的记者为了检验市民素质故意弄丢钱包观察市民们对于钱包的反应。介入式隐性采访也不再是少见的情况,我们需要反思为什么介入式的隐性采访会如此之多。
笔者认为有些介入式隐性采访只是为了验证事实是不是像记者所想的一样,记者在进行采访之前心中就有了一个期望值。在记者检验出警是否及时的事例中,笔者认为记者本身很可能就带着一些警察出警不及时的期许,因为只有这样他才会有一有价值的报道,而一篇出彩的报道对于一个记者来说意味着什么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出现隐性采访泛滥,甚至介入式隐性采访泛滥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作为社会主义的接班人这样的情况是不可以被接受的。我们在进行这样的采访之前必须仔细的思考这样的做法是否真的做到了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我们这样做真正的出发点到底是什么。
四、理性使用隐性采访
通过对上述例子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事例三失败的原因:第一,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的还不够,事例三中虽然当时记者获得了当地政府部分的批准,但是从前两个事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测试出警速度应该由当地的相关部门进行组织检查,记者不应该凭借自己的身份特殊就“跨界”;第二,没有完全遵循公共利益至上,在事例三中,警车是及时赶到了现场的,记者这样就扰乱了正常的治安管理,对于公共利益并没有好处;第三,记者对于当地的实际情况没有先进行调查,作为记者要进行这样的隐性采访也应该是有了出警迟缓或者不出警的情况发生进而来着手调查,而不是自己突然想到了是不是有这样一种情况。因此,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首先需要加强记者对于相关法律知识,以及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认识,即增强记者的自律。而相应的在立法上也应该对隐性采访这一方面努力加强管理。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制度下,一直强调全人类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而媒体人作为舆论的引导者更应该将其贯彻落实,要想了解一件事情是否关乎了社会的利益,需要记者采用显性的手法从多方面进行了解,然后再采取相应的采访手段。
【参考文献】
[1]陈力丹.《新闻学小词典》[M].北京:中国新闻出版社,1988.117
[2]陈力丹.介入式暗访不能作为采访的常规[J].今媒体(博导论坛),2006,(12):6-7
【案例来源】
2、http://news.sina.com.cn/s/2006-01-11/09127950949s.shtml
3、
上一条:从茶水发炎事件中看其中所引发的新闻伦理问题 下一条:“印度电视台揭露腐败交易事件”隐性采访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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