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英国自杀网站教唆青年自杀看媒体责任
时间:2018-01-07
【摘要】2008年,英国小镇发生青年连环自杀案。经调查,英国自杀网站诱导了青年。媒体刊登信息,是否会对青少年造成不利影响?本文以英国自杀网站教唆青年自杀为例,对媒体发布的内容进行规范,保护青年不受到不良信息的诱惑。
【关键字】教唆 青年 媒体责任
【Abstract】In 2008, young town suicide occurred in the British town. After investigation, the British suicide site induced youth. Will the media issue information adversely affect adolescents? In this paper, the British suicide website to instigate youth suicide as an example, the media published content to regulate the protection of young people from the temptation of bad information.
【Key Words】Abetting ;Adolescent ;Media responsibility
(网络图片)
【事件回顾】
2008年1月17日,英国威尔士南部小镇布里真德一名名为娜塔莎·兰德尔的少女在家中卧室上吊,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娜塔莎·兰德尔今年刚满17岁,是一名大学新生。在兰德尔去世不到24小时之内,两名与她相识的少女也企图自杀,所幸及时获救。
据当地警方调查发现,兰德尔自杀案是布里真德一年内第七起青少年自杀案,且7名死者大多相识,而且都以上吊方式自杀。警方还发现,7名死者多为英国社交网站Bebo用户,在网上发布详细个人资料,结交众多网友,通过网络频繁联系。兰德尔死讯发布后几小时,立刻有网友为她建立个人纪念网站。有关兰德尔的大量图片、视频、留言纷纷出现在纪念网站上。很显然,这一系列青少年连环自杀现象与网络有很大联系。
英国布利斯托尔大学教授戴维·贡内尔告诉《泰晤士报》记者,研究发现媒体关于自杀事件的报道可能引起一些读者盲目模仿,网络上关于自杀话题的讨论也可能产生类似影响。贡内尔说:“年轻人更容易通过网络接触有关自杀的信息。Bebo等社交网站的用户可以在网上看到大量关于自杀事件的评论,这可能引发年轻人产生自杀念头。”
南威尔士地区青少年自杀率在英国排名居高不下。许多青少年沉迷网络,每天上网数小时,不愿意与父母亲倾诉心事。兰德尔的继母卡特里娜说,兰德尔在网上自称“野孩子”,每天花大量时间上网。另一名自杀者托马斯·戴维斯的母亲梅拉妮对《每日电讯报》说:“好像现在流行自杀一样,这些孩子互相模仿结束生命。托马斯有Bebo个人页面,可能与网友讨论过其他朋友的自杀行为。孩子们可能不知道如何像成人一样面对死亡的沉重话题,又不愿意与父母沟通,因此选择错误的情绪表达方式。”
布里真德警方认为青少年网络连环自杀现象的原因可能很简单。一名警官说:“他们可能觉得拥有个人纪念网站很了不起,能在同龄人中显得与众不同。”
当然,大多数的人认为,这些教唆青少年自杀的网站对自杀者的死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Bebo、MySpace、Facebook等社交网站曾与网络恐吓、身份证造假等事件相关。家长、学校和其他社会人士已开始呼吁加强网络安全监督。“父母防止年轻子女自杀协会”的创建者之一的保罗·凯利说,“越来越多的父母认为,互联网在导致他们孩子死亡上发挥了作用。网络可在几秒内提供自杀建议。这对年轻人来说非常危险,他们总是意气用事。”他们还认为,英国政府应当修改有关法律,像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一样禁止组织或个人在互联网上宣传自杀。
【案例分析】
这则新闻的出现,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应。媒体,我们日常生活离不开的一个社会组织,居然散布自杀的信息,教唆我们的青少年自杀。有的人认为这无可厚非,网站发布这些内容并不违法,媒体有自由发布新闻信息的权利。同时,也有人对此痛下针砭,认为是这些网站使得青少年走上了自杀的歧途,是这些网站对生命的漠视,才会让这么多本该精彩的生命提前夭折。
当然,由于英国并没有禁止网站发布关于自杀的内容的法律,这些网站的做法是在英国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的。网站发布什么样的信息(前提是不违法),是网站的新闻自由,我们无权干涉。新闻自由,是新闻工作者所追求的,我们每一个新闻工作者都向往着自己能够自由的表达、自由的言论。但是,正如卢梭所说的“人生而自由,又无往不在枷锁中。”我们的自由是有限的,有边界的。我们的自由,是在枷锁之中的,这个枷锁可以是法律,有的时候也可以是其他的标准,比如说伦理。网站发布的导致青少年模仿自杀的内容,在英国是不违法的,但是这种对生命的漠视,无论是在英国还是在其他国家,都是违背伦理的。因为,没有哪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道德伦理,是提倡人漠视生命的。把新闻自由当作漠视生命的借口,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新闻工作者,首先是作为一个人而存在的。那么,其最基本的特性应该是人性。什么是人性呢?人性是人的真理性的自然表达,是自由状态下人的理性的流露。在这个案件中,人性是对生命的尊重,是告知涉世未深的青少年们生命有多可贵,而不是教唆他们放弃生命。如果说是为了获得关注或者说得到其他的利益,媒体选择了发布关于死亡、关于自杀的内容,从而导致了受众盲目模仿,这是媒体丧失人性、缺乏人文关怀的表现。一方面,媒体将他人死亡的资料发布到网上,是对死者的不尊重。尸骨未寒却被媒体拿来当做炒作的工具,引起的热度,恰恰是对媒体的冷漠最好的嘲讽。另一方面,媒体在知道发布这些内容会导致什么后果的情况下,依然选择发布,从而教唆请青少年自杀,造成更多的伤害,给大众带来了更多的痛苦。
新闻事业是一项神圣而伟大的事业,媒体每天给受众传递着信息,将世界各地所发生的事告知给大众。由于媒体有庞大的信息储量,大众把媒体当作自己了解未知事物的一种工具,对于这个工具,大多数人是选择相信媒体的。渐渐的,媒体就具有了对大众的引导能够,大众将自己的权力让渡给媒体,使媒体能够告知大众信息。但是,有的媒体却利用大众的信任与大众赋予的权力,宣传着一些违背道德的东西。大众选择相信媒体,媒体却告诉大众生命是轻薄的,自杀是一件好事。当这样极其极端由十分不成熟的思想,通过媒体传递给不完全具备独立思考能力的青少年的时候,青少年根据以往的经验,不假思索的赞成媒体的思想,并将这样的思想奉为真理。在这个时候,媒体利用大众赋予的权力,传递着危害大众的信息,媒体的做法显得十分不道德。大众希望媒体利用好权力,为大众带来积极健康的影响,但是媒体却偏偏引导青少年走向毁灭,完全违背了大众与媒体建立的默契,媒体对待生命的态度,更是挑战着大众的底线。
在笔者看来,大众维护媒体的自由,并将自己的权力让渡给媒体,就是希望媒体能够为大众带来积极的影响。但是失去了制约的媒体,像是一个被“宠”坏了的孩子。在大众赋予的自由和容忍之下,媒体开始肆无忌惮,不再关心发布的内容是否不符合职业道德规范,也不再关心是否与道德相驳。媒体要自由,没有限制的自由,只要自己喜欢什么,亦或者有人有需要,那么这些内容就会成为媒体的头条。但是,这样的自由,却是在牺牲大众的利益,也在毁灭媒体自身。毫无节制的自由,结果是会失去自由。正如本案最后,英国民众要求政府出台禁止网站刊载诱导青年自杀内容的法律,以法律来限定媒体的自由。因为媒体滥用了公众给予的自由,对公众的切身利益造成了损伤,所以公众将不会再容忍媒体的肆意行为,付诸于法律、道德、伦理,将媒体的自由限定在可控的范围内。这样来看,媒体不仅失去了之前无限制的自由,还受到了更多的制约,与媒体想要的自由所去甚远。
那么,媒体该怎样把握自由的范围呢?其实,媒体在做出相应的行为前,应该做一个媒介伦理的选择。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这样做有什么后果,都可以根据伦理原则做出判断,在判断的基础上做出选择。在本案中,自杀网站的选择涉及到了人的生命,然而生命是人最基本的底线,是一个不容讨论的问题。在依靠自杀内容赚取金钱和保护青年不模仿自杀行为而不刊登自杀内容的选择中,伦理几乎呈现的是一边倒的状态。因为,作为一个拥有健全人格的人,是不会允许无辜的生命遭受残害的。以康德的绝对律令来看,生命是一个不容讨论的问题,对无辜的生命造成威胁,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选择。既然已经错了,其他的解释都是掩盖错误的借口,因为最开始的选择就是一个错误。不管网站是出于什么目的,但是他们的行为,确确实实诱导了青年自杀,并且是一系列的青年自杀,形成了一个恶性的循环。假如网站在刊登这些内容前,做过关于生命的伦理选择,那么他们就不会这样肆无忌惮的刊登自杀的内容,诱导青年们自杀了。
网站的运营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是关于是否要危及生命,答案却是简单明了:生命是不允许践踏的,危及生命的行为不可取。大道至简也许就是这个道理,面对生命,纵使你有千般理由,你也不可肆意伤害。
【参考文献】
[1]Chris Nerney. 社交媒体带来的5大安全威胁.[F]. 网络世界 2011
[2] 周紫菡. 网络媒体对当代青少年价值取向的影响.[J]. 新媒体研究 2017
【案例来源】
http://news.hsw.cn/system/2008/01/25/005791617.shtml
http://it.enorth.com.cn/system/2008/02/18/0028279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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