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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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码”案中舆论与司法的博弈

作者:徐睿含 时间:2016-03-17

【摘要】:随着媒介的发展,媒介审判作为一种媒介越权,其角色扮演错位,行为越轨的现象越来越受到新闻学界和业界的关注。2009年“杭州飙车案”可谓是“媒介审判”的典型案例,媒介的主观倾向报道几近肆虐之势,为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程度上地伤害。这一现象值得我们深思。过份夸大媒体及民意对案件的介入,最终导致的只能是媒体与民意在审判案件,将肯定会造成更多的冤假错案。因此,媒体在报道涉及法情法理案件时需“谨言慎行”,不肆言恣意干扰司法,尊重法律,规避媒介审判。

关键词】:媒介审判 司法独立

 

事件回顾】:

2009年5月7日晚,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照牌为浙A608Z0红色三菱兰瑟翼豪陆神轿车,与同伴驾驶的车辆从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出发,前往西湖区文二西路西城广场,想看看该广场是否在放映名为《金钱帝国》 的电影。途中,胡斌与同伴所驾车辆严重超速,并不时相互追赶。当晚20时08分,胡斌驾车途经人行横道时,由于高速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致使车头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男青年谭卓。谭卓当场被撞弹起,下落时头部先撞上该轿车前挡风玻璃,再跌至地面。

事发后,胡斌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谭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于车祸所致的颅脑损伤。

而事发路段标明每小时限速50公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严重超出规定时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30100元。法院认为, 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胡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述有关案情选自于胡斌交通肇事案的刑事判决书。对这一判决,胡斌的家人和被害人谭卓的家长均表示不公平。胡斌的母亲认为对胡斌判决太重,而谭卓的父亲则认为是量刑过轻,

但是最终双方都没有上诉。胡斌交通肇事案经媒体报道转化成一场轰动全国的公共事件。在这一事件中,媒体、网民通过质疑警方提出七十码的说法等方式有效的实施舆论监督,同时亦透过人肉搜索、

非理性表达和主观臆断等方式,对胡斌进行了社会审判。强大的舆论压力,甚至导致胡斌案以及之后发生的系列交通肇事案对浙江有关交通肇事案的相关司法处理产生了直接影响。

 

【案情要点】:

胡斌撞死谭卓后,胡斌同伴们在这桩惨烈的车祸死亡事件面前嘻嘻哈哈的照片在网络上流传,同时一篇《富家子弟杭州飙车撞死人》的文章出现在各个论坛上,引来超高点击率和舆论热议,浙大论坛也出现一封致杭州市市长的公开信。新媒体纷纷转发,传统媒体紧跟,新老媒体一齐做出了“声势浩大”的报道。

随后,杭州交警召开新闻发布会,提及“当时车速在70码(注:实际应为‘公里/小时’)”,由此引发舆论不满,杭州当地媒体在第一时间对其进行了追踪报道,并在网上发布。接下来,人民日报、新华社、人民法院报、浙江卫视、凤凰网等媒体对该事件进行了高度关注和深入报道。一时间,“杭州富家子弟飙车案”等类似标题醒目地出现在各大报纸杂志的头版头条以及网络的最新资讯中。因为有各大媒体和网站的全力追踪报道,一起看似普通的车祸也伴随“飙车”“富二代”“漠视生命”“浙大高材生”等标签走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引发公众对胡斌及其所代表的“富二代”们展开声讨,很多人更是对金钱之下的司法能否做出公正判决表示质疑。随后,杭州市公安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此案的有关情况,并对之前“70码”的说法向社会公开道歉。2009年7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胡斌服刑后,仍有大量网友对于服刑的人是否为胡斌本人存有质疑,对此的争论也一直没有停止。

 

【案例分析】:

“媒介审判”是媒体在监督过程中发生越位和异变的一种表现。现阶段,“媒介审判”干预司法、影响司法公正主要是通过两种不同的方式:其一,媒体对案件的倾向性的报道,卷起新媒体线上强大的舆论冲击波,再次影响媒体大幅度介入,媒介带动舆论,一同影响法官公正断案;其二,媒体对案件的倾向性报道,卷起新媒体线上强大的舆论冲击波,再次影响媒体大幅度介入,倒逼某些国家部门的领导做出媒体与舆论期待的判决,自上而下影响法官公正断案。

无论“媒介审判”影响司法走哪种方式,均对涉事主体在案情和今后的生活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副作用。就“杭州飙车案”中,媒体对犯罪嫌疑人胡斌的报道,便可见一斑。在胡斌一审判决之前,媒体已挖出胡斌系富家子弟的身份,于是在2009年5月间,“杭州富家子胡斌飙车撞人案”几个大字赫然出现在各大新闻媒体报道上,其身价背景的定位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随即,“富二代”、“穷学生”、“欺实马(70码)”、“街头飙车”等敏感词汇相继浮出水面,引发舆论升级。某些媒体,为了提高知名度和收视率,利用当下民众“仇富仇权仇官”的心理情绪,不惜一切代价用尽主观词汇“诋毁”胡斌,倾向性报道几乎达到肆虐之势,媒体对案件的“过渡监督”已经达到无孔不入的地步。以至于,胡斌成为了“人人喊打”的对象,网络舆论声讨“杀了那畜牲”不绝于耳,舆论表现出一种对胡斌置之死地而后生的快感。民意的表达直接影响着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法院和法官对于媒体和公众的声音显然不可能置之不理,自然将胡斌推到了极为不利的位置,“不适用缓刑”是法官对胡斌案情“残忍”的敲定。此外,媒体做出倾向性报道后,网络自发形成对“富二代”胡斌的“人肉搜索”,其父母、女友及其他社会关系迅速曝光,个人住址和联系电话也没有被放过,胡斌个人的隐私权已严重被侵犯。

此外,“杭州飙车案”中倾向性报道所致的“媒介审判”现象,不仅不利于案情本身的发展,更加深了“标签化”所带来的危害。“标签化”本身就是一种去人性化的过程,为新闻事件主体“贴标签”,实际上时媒体认识极端性的表现。“媒介审判”现象极易在主观性报道的过程中为新闻事件主体贴上“去人性的标签”,将他们归为一类人。除了“杭州飙车案”中的胡斌被归为“富二代”,受害人谭卓被归为“穷学生”,人们眼中已不再是胡斌撞死谭卓的交通案件,而是标签所显示的“富二代”“欺压”“穷学生”。诸如此类,媒介审判会因为贴了标签而调动了当下草根阶层意识中潜在的、能增加社会动荡的因子,可能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不安定因素。

媒介审判中,媒体因监督越轨,易会为媒体的公信力上一层霜。具有公信力的媒体,对事实的报道表现出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新闻专业主义理念,满足受众的知情需要;而媒介审判只会让媒体与这些信条背道而驰,越走越远。媒体局部的失准和立场的偏颇可能造成整个事件的失实,严重侵害了读者的知情权,造成读者对媒体的不信任,继而媒体难以获得好口碑。

我们要问,为什么会出现媒介审判?什么导致了媒介审判?在这里,司法的缺位和制度的积弊我们暂且搁置不议,我们便就说说媒体本身。网络时代,我们都看到了部分媒体的浮躁,为抢在时间前面,抢发独家新闻已经出现各种失范的言行。煽动性的言论、不公正的立场、贴标签站队云云是对知名度、收视率趋之若鹜的表现,而这些表现便是媒介审判的前奏。此外,网友们素质固然参差不齐,其舆论固然鱼龙混杂,媒体深知这一点,但某些媒体在报道中不但不理性对待,而利用网民心理,推波助澜,让舆论沸腾,给司法和政府加压,某些媒体铁肩担道义的责任已不知所为何物。公众对人治的情节的期盼由来已久,但是法律和宪法依然是量刑的准绳和标尺,媒体本应在报道中倡导法律精神,提倡量刑法定,但某些媒体从公众的道德情感出发,越俎代庖,以社会正义和道德的捍卫者的姿态进行裁断,致使一些普通的个案最终演变成了波及全国的公共事件。我们不能否定主流责任媒体的存在,但是我们却不能忽视部分媒体的不负责任的言论和行为确实有待改进。

《礼记·缁衣》有云:“君子道人以言而禁人以行,故言必虑其所终,而行必稽其所敝,则民谨于言而慎于行。”指的是言语行动三思而行,谨言慎行。此一言亦可以为当下媒体所用。谨言慎行,对于我们的媒体来说,不是失语更不是无为,而是在喧嚣浮躁的社会中,具有沉稳的内心,客观的态度,兼听不偏信,不亦步亦趋,尊重事实、报道事实、反映事实。如若此,媒介审判便会在很大程度上得以规避。

谨言慎行首先要求媒体自身摆正位置。媒体要认识到媒体的角色定位是事实的记录者和转述者,自己要做的是把所采集到的信息公开,用事实说话,将解读的权利充分交给读者,将案情判断的权力交给司法机关。绝不自行充当人民警察也非上级机关的特派员。明确自身定位,即先从媒介审判的根源处进行横斩。

谨言。谨慎言论。媒体应秉承真实性原则,将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一五一十地呈现出来,不掩藏不遮盖,让公众和司法看到一个案情的真相。客观公正,不恶意添加侮蔑性的词汇,不草率轻易站队,不深入私人的主观情感、立场和对案件的看法,更不能对案件作出主观的判断,以法官自居。平衡地呈现矛盾双方的观点让公众审视,避免主观性过强的词汇出现在报道之中以正视听。媒体在坚持客观、真实报道新闻事实的前提下,还应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及时监督跟进,谨慎地选择报道的言论,并要成做持续报道的习惯,这也是防止出现舆论害人现象的重要手段。媒体要站在全局的角度看问题,全方位地了解案件的情况,不可以偏听偏信,在遣词造句上需仔细斟酌,慎之又慎,防止主观评判的介入,摒弃为造“卖点”而娱乐化、煽情化、炒作化的倾向。

慎行。审慎行为。首先,媒体要加强自身建设和媒体自律,在职业道德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报道和监督,且媒体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法律知识,学会运用法律思维,凡涉及到法理法情的报道,谨慎为之。同时,媒体单位工作人员应注重新闻工作者的职业培训,为记者打好预防针,加强记者的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记者协会应该起到中间作用,督促并要求媒体坚持客观公正报道,切勿为抢时间抢独家而超出司法程序。而就法律事件的报道,应由专业的法律记者进行对接,知法懂法,方能减少报道中可能出现的媒介审判的可能性,降低媒体善后的难度。此外,媒体报道应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种效益,不为追求经济效益而放弃社会效益的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为经济所驱使,不成为金钱的努力,审慎行为,不妄动,不越轨。

此外,谨言慎行仍需硬维护,便是法律硬性的保障。在我国,至今还没有为新闻立法和舆论监督法。如今,党委宣传部门对媒体报道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的司法解释成为目前对媒体报道进行限制的规范性文件。而媒体的媒介审判行为,包括之前的“张金柱案”、“许霆案”、“黄静案”、“邓玉娇案”、“蒋艳萍案”等,媒体都没有受到相关的惩处,仅仅停留在一些法学家和新闻学者的批评层面,这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呼吁由新闻学界和法学界尽早研究并尽早出台相关新闻立法,使新闻报道有法可依,有硬性维护,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媒介审判的发生发展。

谨言慎行并不代表媒体不说不做,失语比审判更加可怕。媒体应与司法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的点,而这个平衡点反向对媒体的要求亦是对审判程序运行之中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而不是预设某种审判结果而试图影响审判,不是夸大事实激发民众的非理性情绪,而这又回归到了媒体“谨言慎行”上来。

媒体谨言慎行,三思而行,临行而思,临言而择,不肆言恣意干扰司法,那么媒介审判也将被很好的规避。媒体必将无愧于“第四权力”的称谓,坐实“无冕之王”的美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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