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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个角度看蒋艳萍案

作者:安家胜 时间:2016-03-17

【摘要】:湖南省建工集团总公司原副总经理(副厅级)蒋艳萍,因受贿、贪污、介绍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001年在湖南被一、二审判处死刑;200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改判为死缓。同年3月7日入湖南女子监狱服刑。

【关键词】:媒介审判 司法困境

 

【案例内容】:

1976年,17岁的蒋艳萍来到湖南省茶陵县农村插队落户。然而,农村生活并没有让出身于普通工人家庭的她产生任何留恋,干起活来经常溜号,但她往公社领导那里却跑得特勤。她认为,要想离开这个鬼地方,最现实有效的办法就是“粘”住那些“当官的”不放。她把目标瞄准了公社某领导。蒋艳萍把自己作为肉弹第一次射向了一个比自己年长31岁的老男人。这位公社领导对蒋艳萍几乎有求必应。1977年,在他的极力推荐下,在同来的知青中,蒋艳萍第一个被招工到湘潭某厂当了工人。

然而,蒋艳萍并没有满足。1978年的一天,上级一位重要领导来厂视察工作。厂里特意派出楚楚动人的蒋艳萍作为代表接待这位重要领导。午宴时,她像只小蜜蜂一样,飞过来又飞过去,一会儿向这位领导敬酒,一会儿陪着他唱歌跳舞。长于交际的蒋艳萍把自己表现得十分出色,给那位领导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为了傍上这棵大树,她每次都使出全身解数,“逗”得那位领导心花怒放。不久,这位领导因感冒住进医院,他手下的人很会来事,马上打电话告诉蒋艳萍。蒋艳萍得知消息后,立刻放下手头工作赶去了医院……仅仅相识3个月,两人就在医院病床上“搅”到了一起。1982年,在他的帮助下,蒋艳萍调往长沙,在湖南省建工集团六公司下属碧波商场当了一名工作轻松的仓库保管员。

到碧波商场后,没多久,她又故技重演,与省建六公司主管机关的一名副主任勾搭成奸。在这位副主任的帮助下,1984年,25岁的蒋艳萍被破格任命为碧波商场经理。在蒋艳萍的财色兼施下,商场凭借大批公款采购,销售额直线上升,这让她赢得了往上爬的资本。1990年,蒋艳萍被提拔为副处级的省建六公司劳服公司经理。

1995年下半年,为了拉拢当时的省计委副主任陈某某,蒋艳萍不惜以色相勾引。陈上钩后,对蒋言听计从。当蒋得知省计委驻北京联络处准备扩建装修时,她用金钱相许,诱使陈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将一处装修工程交给她妹妹的姘夫吴有恒承包,使吴有恒从中得利,进而使她自己也从中得到好处。

一招成功,蒋艳萍便屡屡利用自己的色相去对付在她看来有利用价值又意志薄弱的人。于是她变得越来越神通广大,别人请不动的人她一个电话可以叫来,别人办不到的事,她一出面,便马上可以“摆平”。

就连关押在看守所期间,她仍不忘施展这个伎俩。1999年9月,蒋在汉寿县看守所内,为了与外界串通,又利用色相,一步步把该所副所长万江拉下水,致使万多次为其传递信函纸条,帮助其与外界的关系人搞攻守同盟,进行一系列开脱罪责的反侦查活动。

据检察机关查证,至案发时,被蒋艳萍的性贿赂击倒的各级干部就达40多人。有了这张关系网,蒋艳萍夸口:“在湖南,只要我愿意,就没有接不到的工程。”蒋艳萍和倒在她石榴裙下的权贵之间展开了一笔笔交易。她以美色、肉体换取了10亿多元的工程项目和各种荣誉。1994年,蒋艳萍被提拔为省建六公司主抓经营的副总经理,1996年下半年又被提升为六公司党委书记。1997年4月,蒋艳萍带职到中央党校学习,同年9月,被省委任命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主管经营的副总经理(副厅级),此时她才37岁。从仓库保管员到副厅级干部,仅有初中文化的蒋艳萍只花了短短13年,演出了一段现代“官场神话”。

金钱与美色就像星星和月亮,相伴相随。性贿赂不仅助蒋艳萍官场发迹,还助她疯狂聚敛了巨额财产。为收受贿赂,蒋艳萍肆无忌惮,简直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几年时间,她疯狂聚敛1000多万元的横财。

蒋艳萍被逮捕后,检察机关为排除其关系网的干扰,于1999年8月将她从长沙市看守所转移到汉寿县看守所。狱中的她自知罪孽深重,为求苟活,又开始施展“美人计”,射出了最后一颗肉弹。这次中弹的是看守所副所长万江,他也因此成为蒋艳萍性贿赂案中最后的殉葬者。

【案例分析】:

1、从法律的角度看待本案:在蒋艳萍案浮出水面后,多家媒体对此进行大篇幅报道,其中不少已经超出了舆论监督的尺度,而成为未审先判。1999年8月,以《蒋艳萍的辉煌与堕落》、《女巨贪为缓刑色相引诱 看守所副所长落水求欢》为代表的多篇报道,“曝光”了蒋艳萍“权钱交易“的“堕落史”。或是将蒋艳萍“为求活命,色相引诱执法人员”的“内幕”写得绘声绘色,或是“发掘”出蒋艳萍“自知罪孽深重,为立功赎罪,供出与她有牵连的多个贪官”,其中包括已被刑事拘留的她的“情夫”之一的湖南省邮电管理局原局长张秀发。庭审未到,无法分辨真假的所谓“案情”却已被各媒体“披露”。

媒体在蒋艳萍案审理过程中的“激情演绎”,已引起司法界、新闻界诸多人士的高度关注与深思蒋艳萍案辩护人赵湘宁、刘星红两律师庭审首日休庭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一些媒体“夸大事实、杜撰情节”、“定性定罪”的报道表示强烈异议。他们认为、这种做法与当前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及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是不相符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决。但是,一些媒体在本案的报道中,却把蒋认定为“犯罪人员”,甚至在检察机关侦察阶段,就把蒋的所谓“犯罪事实”像判决书般不容置疑地公开传播,更为不可思议的是有的媒体竟然以《枪毙的还少了》为标题,对本案盖棺定论,凡此种种做法与我国刑法、刑诉法“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的原则是水火不容的,这不但因此侵犯了被告人的基本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而且有碍司法诉讼程序和司法公正。

2、从公众的角度看待本案:在蒋艳萍案中,“贪污”、“情夫”等字样足以扰乱一般的公众的神经,他们为了宣泄对此案的不满,在网络上发起了不负责任的言论,使得蒋艳萍的负面形象无限放大,人们挖掘她的那些不堪入目的情史,满足自我的窥私欲,对蒋艳萍的评论完全失去了理性,在笔者看来,蒋艳萍为省建的工作做出了贡献,虽然她的贪污腐败使得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失,但是极端片面化的言论是不负责任的。随着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加大了反腐力度,这种贪官污吏受贿的案例层出不穷,公众对此类事件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性的看待贪污腐败案,而不是跟着网名意见或者媒体的报道方向转动,不假思索的发出不负责任的言论。

3、从媒体工作者的角度看待本案:笔者通过在网上搜索蒋艳萍,在页面的报道大多是“性贿赂肉弹”、“三湘女巨贪”、“情夫成群”等吸引眼球的爆炸性标题及文字。于是,在公众眼中,蒋艳萍“财色双送”,“肉弹轰炸”,“与40多个厅级领导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贪污数额千万余元”,“三湘女巨贪”、“三湘头号女巨贪”的狰狞面目扑面而来,种种评判至公审开庭演化到极致。多家媒体在行使“审判职权”,为蒋作出定性定罪。甚至还有媒体刊发了“枪毙还少了”的字眼,似乎案件已无需法庭审理,只待一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作为媒体工作者,在此类案件中,应当正确的方式报道事件,引导受众形成多角度的视角,而不是通过揭黑,揭黄满足受众的猎奇心理,错误地引导受众对新闻事件的认识,影响到事件的发展。在社会上形成脱离事实本原、不正确的舆论场时,媒体工作者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引导不正确的言论,而不是在其中添油加醋,任由公众的喜好来报道新闻事件。

最后,我认为,媒体可以通过强大的技术手段和社会影响力对某些司法案件施加“话语霸权”,舆论与司法之间的矛盾突显,成为了当下急剧转型的社会中又一个不稳定因素。我们一方面应该保障舆论监督,但若媒体使舆论监督逐渐异化,“媒介审判”便应运而生。减少“媒介审判”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偏差,追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应当从司法、传媒、社会三个维度同步探寻“媒介审判”的矫正机制,从而走出“媒介审判”下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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