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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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朴有天被指控性侵”事件析韩国媒介审判

作者:湛晓宇 时间:2016-10-07

【摘 要】2016年6月13日,韩国演员朴有天被曝涉嫌性侵,遭到5名女子控诉强迫性交,且地点都在厕所而导致形象重创。事件延烧近1个月,7月11日警方针对他遭4名女子指控性侵一事宣布,因女方提出的证据及说词难以证明有强制性,因此全案以“无嫌疑”调查终结。此次事便是典型的“媒介审判”,“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此次事件中,“媒介审判”损害了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也损害了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

【关键词】朴有天 被指控 媒介审判

Abstract:on June 13, 2016, the south Korean actor Park Yoo-chun, Revelations about the sexual assault by 5 women accused forced sexual intercourse, and places that are caused by image badly hit in the toilet. Events spread nearly a month, on July 11, police announced that Park Yoo-chun was without suspicion because the evidence offered by those women couldnt prove that Park Yoo-chun had forced them,so this case ends with a "no suspicion" survey. This is a typical "trial by media" whichrefers to a kind of advanced trial to which media go beyond the normal judicial process to be reported on the subject. It is a product of news under the increasingly fierce competition. In this case, "media trial" is the dislocation of the functions of media.It damages the image of the media as a social public, also injures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and the civil rights of criminal suspects.

Key words:Park Yoo-chun be accused of  trial by media

 

【案例概述】

2016年6月13日,韩国有线台JTBC新闻报道,一名24岁在酒店工作的女性A某疑被朴有天性侵。据首尔江南警署相关负责人透露,一名女性在本月10日通过男友向警方举报朴有天,称3日晚在自己工作的某娱乐场所洗手间内遭到了朴有天的性侵,不过,随后朴有天所属经纪公司回应此事称对方是敲诈不成就恶意诬告,相信警方一定能查明事实真相,朴有天本人也会为揭开真相积极配合调查。6月14日,事件进一步发酵,又有韩媒公开了告诉状的内容,对于事件的描述更详细。但是,该事件很快发生反转,女方于6月14日递交了撤诉申请,首尔江南警察厅出示了撤诉的文件。但此时“朴有天性侵女子”一事经韩媒态度几乎一边倒的报道方式,已在世界范围内发酵,朴十余年积累的名声一朝丧尽。
   6月16日,事件进一步发酵,韩媒前后报导了一名女子B某称去年12月在一娱乐场所被朴有天拉进厕所强行性侵,随后首尔江南警察局相关人士表示确实收到了相关起诉状。同日,朴有天所属经纪公司发声明表示“性侵一说毫无事实根据,望媒体克制发布一些未经确认的消息,如果朴有天被认定为存在任何犯罪行为,他将会退出娱乐圈。”      

6月17日,“受害者”C、D出现,根据YTN报道,首尔江南警察局收到C某指控朴有天性侵的起诉状。据警方介绍,起诉状中写道:“2014年6月11日,朴有天与C某在江南某娱乐会所初遇,喝了一些酒之后一起回到朴有天的家中继续喝酒,2014年6月12日凌晨4时许(韩国时间),朴有天将C某拉至洗手间性侵。”同日19点,世界日报报道当天有两名女性C某D某向警方指控朴有天。D某称自己是在2015年2月在某娱乐酒店的洗手间遭遇不幸。
   接二连三的事件之后,朴有天经济公司起诉A某诬告,韩媒爆出A某向朴有天勒索将近500万人民币被拒绝,又爆料是朴有天经纪公司主动联系A某支付赔偿金和解。警方怀疑C、D在说谎,因为案件发生的同时,朴有天正在准备中国的演出,紧接着警方又认为这可能是黑帮策划(因为事件都很相似),然后限制了所有涉案人员的出境。
   6月28日,第五名女子E出现,事件再起波澜,有第五名女性(E女)出现称差点被性侵。E女同在娱乐场所工作,称在接待朴有天的时候,差点在厕所被其强奸,在其强烈拒绝之后未果,因为觉得警察不会相信酒家女子的话而没有报警,并向记者展示了当时和朋友的文字聊天记录。
   7月7日晚8点多,韩国SBS电视台报道,韩国警方今日公布了韩国明星朴有天涉嫌性侵事件的调查结果,朴有天被判无性侵嫌疑。警方认为,无明显证据证明朴有天与该女性发生的性关系属强迫。韩国警方还认为,起诉朴有天的前两位女性涉嫌诬告。
   

7月15日,尔江南警署布,警方没有找到能够证明朴有天与四名报案女性发生关系时使用强制手段的证据,因此四项性侵指控将以无犯罪嫌疑结案。          

8月29日,韩国首尔中央地检女性儿童犯罪调查部表示将以恐吓未遂及诬告对曾对朴有天提起起诉的A某提起拘留起诉。此外还将对A某男友B某,以及经熟人介绍认识的C某分别以恐吓未遂及诬告为由提起不拘留和拘留起诉。以上3人曾向朴有天及所属社进行威胁并索要5亿韩元(约人民币300万元)和解金,并威胁道如果不给和解金就将事件扩大化并提起起诉。      

A某此前向警方报案称自己遭到了朴有天的性侵,但在随后的调查中她又承认自己是自愿与朴有天发生的关系,此外警方还查出A某的男友和表哥曾以和解金的名义向朴有天索要钱财。


   【案例分析】    

在喧嚣的网络时代,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成为毁掉一个人的助推手,而作为有导向功能的媒体,则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韩国舆论对于朴有天的判定的确非常匆忙,在任何判定结果还没有出现的时候,竟以如此零容忍的姿态看待一切,况且,此事件跌宕起伏,疑点重重,似有幕后推手操作。      

疑点一:曝光突然,方式特殊,朴有天还未接到警方传唤时,各大韩媒已将A女事件细节完美曝光;第五名“受害者”E女则不去报警,直接找韩媒爆料。难道在韩国,媒体的审判已超越法律?    

疑点二:“受害者”套路一致,但举证不足,五位”受害者”,除了A女向警方递交了内裤比对DNA,其他四女无提交证据。而最早提出控告的A女经历了“起诉—撤诉—对诬告表示歉意—“性关系并非强迫”—上电视节目咬定“是强迫”—提供七天前的内裤”等一系列混乱流程之后,忽然消失在大众视野;之前频频抢镜的A女男友更是消失不见。而A女“被性侵”当天的酒吧监控也完全没有朴有天的身影,最关键的是,A女男友曾公开表示自己因酒后冲动气愤而报警,“是我们的错误,对方也深受其害,对此十分抱歉。”B、C、D、E女的立场和案发时间地点变来变去,而且五女逐一出现,口供的套路都是一致的——“在娱乐场所遇到朴有天(或跟着他回家),随后被拉进洗手间性侵”。    

疑点三:媒体实行的是“实名制+未审先判”的做法,韩媒在6月13日言之凿凿的报道中,已使用“朴有天”、“性侵”这种确定的字眼,另外,韩国与中国一样,媒体每次要曝光明星丑闻或恋爱新闻也好,总会以代号形式出现,一旦坐实消息,才会实名报道。
   疑点四:涉案酒店疑涉黑,且无后续报道,之前曾有报道指警方已掌握了江南地区黑社会组织参与诬陷敲诈朴有天的相关证据,然而后续的调查结果迟迟没有通报。
   疑点五:“受害者”多次更改“性侵时间”,D女在控诉过程中,多次修改性侵时间:最开始指出性侵时间是2015年2月14日凌晨,但中国粉丝指出朴有天当天在成都参加粉丝见面会,凌晨还有粉丝接机,根本不可能出现在“凌晨的厕所”,于是D女迅速翻供,改变了“被性侵”的时间点,日期从2015年2月11日到20多号,每次都精确到几点几十分;最新版本是2015年2月21日凌晨3:30。而韩媒后来也承认C、D女疑说谎,她们所说的案发当天朴有天都不在韩国。
   

随着B、C、D女陆续现身,黑函与流言蜚语开始在网络上四处流窜,以惊人的规模蚕食着警方调查结果的曝光率与流量。那段期间,凡是搜寻朴有天三字,必能看见来源模糊甚至不明的报导,以“可能”、“不排除”、“岂不是”等揣测性语气,贸然将“性侵害”这枚标签烙印在朴有天身上。      

而在警方透露可能判部分或全然无罪、无嫌疑后,有些网络新闻及其下方的留言区丝毫未显露出“跟错风向”的窘态,反而继续落井下石,“即使朴有天被判无罪,他的演艺生涯也已经终结”这样的人生判定性结论仍然层出不穷。

     

【案例总结】

此次事件的发酵是典型的“媒介审判”,“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因此新闻界近些年来一直在强调要摈弃媒介审判行为,但是遗憾的是近些年来在网络媒体上越演愈烈,以谋取关注。    

我国的“药家鑫案件”在一年多时间里公众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媒体一直进行大张旗鼓的报道,尤其是各大媒体在没有实地调查取证的情况下报道转载药家鑫的“富二代”、“军二代”的猜测,无意识地催化着民意的愤怒,而民意的愤怒又进一步为媒体提供了报道的素材,从而导致媒体营造着“拟态环境”更加影响着受众,影响着司法的正常审判。    

纵观此次朴有天事件,纵使有诸多的疑点,韩国乃至海外媒体在报道本次事件中,可以说无一遵循“无罪推定原则”这项基本人权。自从普遍被称为“A女”的首位原告至警局报案、描绘了案件的初步轮廓后,掌握了片面说法的媒体忙不迭将朴有天推入“被起诉”的状态,迫使其所属经纪公司在回应案件之余,尚得澄清早已广泛讹传的错误谣言。不难判断此次事件便是典型的媒介审判,因为在警方还没有正式通告事件结果的情况下,韩国的媒体却追踪着事件的发展而不断抛出所谓的快讯,然而不久又会用新的更劲爆的内容覆盖,一家之言,肆意猜测,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

     

【案例思考】

本应忠实传达真相的媒体,反而成为率先扭曲基本事实的始作俑者。检视这段期间的网络言论可以发现未审先判的媒体成功而确实地致使许多人在官方调查结果出来之前便将朴有天定罪;最可怕的是,无论日后朴有天的判决结果如何,这些负面语言在世界上留下的深刻痕迹与伤害,却很难在法律上被定罪。      

希特勒的纳粹宣传部长戈培尔说过“谎言重复一千遍就是真理”,在当今的网络媒介环境下,无良媒体的恶意为之,也许真的会黑白颠倒,这是大多数人所不愿看到的。信息时代,媒体可以通过强大的技术手段和社会影响力对某些司法案件施加“话语霸权”,舆论与司法之间的矛盾突显,成为了当下急剧转型的社会中又一个不稳定因素。我们一方面应该保障舆论监督,但若媒体使舆论监督逐渐异化,“媒介审判”便应运而生。弥合“媒介审判”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偏差,追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应当从司法、传媒、社会叁个维度同步探寻“媒介审判”的矫正机制,从而走出“媒介审判”下的困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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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琰. 浅析网络时代的“媒介审判”[J]. 今传媒,2012,08: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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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端静. 从校园投毒案报道看新媒体时代下的媒介审判[J]. 新闻世界,2013,10:305-306.    

   

[5]毕泉娇. 美国刑事案件中公正审判原则与媒介审判的冲突——以1954—1966年间谢波德案审判为例[J]. 传播与版权,2014,12:3-5.    

   

[6]程程. 网络时代下的媒介审判[J]. 新闻传播,2015,05: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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