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与媒体博弈的角度的监督分析“辛普森案件”
时间:2016-10-08
【摘 要】“辛普森案件”是指美国橄榄球明星辛普森因为涉嫌杀害其前妻及友人而被起诉的一起刑事案件。该案件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刑事案件之一,被称为“世纪大审判”。在长达九个月的审判后,辛普森被无罪释放。本文并不探讨辛普森有罪与否,而是重点分析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媒介审判,美国的司法是如何避免媒体干扰,坚守司法程序,维护法律尊严。面对国内越来越自由的媒体和愈演愈烈的媒介审判,我国司法机构怎样才能够坚守法律底线。
【关键词】辛普森案 媒介审判 司法公正
Abstract:The O. J. Simpson case was a criminal trial held in the Los Angeles County, California, Superior Court in which former American football star O. J. Simpson wasaccused ofmurderinghis ex-wife Nicole Brown Simpson and her friend Ronald Goldman. The case has been described as the mostfamouscriminal trial in American history. Simpson was acquitted after a lengthy trial that lasted over nine months—the longest jury trial in California history. The purpose of this thesis is not to make a conclusion that whether O. J. Simpson is guilty or not, but to analyze how the American legal system avoid the interruption of media and safeguard judicial justice. And facing the growing fierce media trial,what Chinese judiciary can learn from this case.
Key Words: the O. J. SimpsonMurderCase; Trial by Media; Judicial Justice
【案件概述】
案发前,辛普森是一个“美国英雄”,1947年,辛普森生于旧金山市。读大学时,他曾获得全美大学橄榄球联赛的最高荣誉奖海斯曼奖,后来进入职业联赛,先后在纽约水牛城鹰嘴队和旧金山淘金者队担任主力,创造过至今未被打破的一个赛季带球冲刺2003码的惊人记录,成为橄榄球职业比赛史上的明星。体坛退役后,辛普森进入影视和广告业,曾多次担任电影主角,在美国广播公司(ABC)和国家广播公司(NBC)担任体育评论员,担任赫兹出租车公司形象大使和佛罗里达一家饮料公司代言人。
成名之后的辛普森渴望跻身于美国白人上层阶级,甚至请老师教学改掉自己的黑人口音,尤其对白人女性很感兴趣,1977年辛普森与美丽的白人女性妮可·布朗一见钟情,不久便与其第一任黑人妻子离异。1985年辛普森与妮可结婚后,后来两人关系开始出现裂痕。妮可曾多次打电话报警,指控辛普森对她拳打脚踢。
1994年6月12日深夜,在美国洛杉矶的一处豪宅当中发现了一男一女两具尸体,后被证实女性死者名为妮可·布朗,男性死者名为戈德曼,两人被利器割伤喉咙致死,死亡时间为下午十点。其中妮可·布朗是美国橄榄球超级明星辛普森的前妻。6月13日清晨,辛普森从芝加哥赶回加州时,警察发现辛普森有一个手指受伤。最终,警方决定将辛普森列为主要疑犯,并准备逮捕。6月17日,辛普森的律师准备陪同辛普森回警察局时,发现辛普森不知去向。随即,警察展开了一场史无前例的追捕。加州高速公路上空的几十架直升机和高速路上的几十辆警车跟随辛普森白色野马车缓慢移警笛嘶鸣、警灯闪烁。最后,辛普森在其住所被逮捕。这一综合了“星”“腥”“性”的案件在当年成为各大电台、报纸、电视台的头版头条,媒体对此展开了铺天盖地的报道。
在审讯过程中,检方提供了四条铁证:一是现场发现了带有辛普森DNA的血迹;二是现场发现了与辛普森脚大小相吻合的鞋印;三是在凶杀现场和辛普森家里分别找到一双血手套;四是现场的刀具凶器。当所有人都觉得铁证如山,认定辛普森就是杀人凶手时,辩方律师抓住证据漏洞戏剧般的扭转了当时的不利局面,让辛普森无罪释放。
【案例分析】
笔者在本文中不过多的论及辛普森是否有罪。而是想结合媒介审判来分析在这一“世纪审判”中是否存在媒介审判;媒介审判对社会舆论的影响;媒介审判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媒体与司法的博弈。
一、案件中的媒介审判
对于媒介审判,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在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
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在其编著的《大众传播法学》中,魏先生提到:“媒体审判”,最早是西方国家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是指媒体在报道和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去客观公正的立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主张或反对给嫌疑人或被告人定罪,主张或反对给嫌疑人或被告人判处某种刑罚,其结果是或多或少地影响公正审判。”
新闻最重要的是真实性和客观性,我们可以在硬性的数据上面保证事件各发生要素的真实可靠,但是纯粹的客观性却是很难做到的,即使我们只能无限接近,但是无法抵达客观的天堂。因为无论是在文章中的用词、造句,刊登的照片,还是在电视新闻中报道的语气和报道的切入点和重点,都会带有报道者有意或无意的倾向性。特别在商业和金钱的双重推动下,我们会选择更加吸引眼球和敏感性的表达方式作为刺激观众的利器。
在辛普森的案件中,从上千名记者在警局门口等待报道辛普森自首的那一刻起,媒体就在极力塑造着辛普森杀人凶手的形象。数十架直升飞机直播几十辆警车在洛杉矶高速公路追捕辛普森的实况,这犹如“警匪大战”。配上媒体之前的报道——警察在辛普森家中搜查到了大量的物证、辛普森与前妻妮克分居之后屡有纠葛,观众和读者们很难相信辛普森不是杀人凶手。《时代周刊》刊登封面故事“美国式悲剧”时,将辛普森的收监照片进行了加深处理,这使得辛普森从视觉上看起来更像是“危险人物”。有些报纸甚至直接使用了“恶魔杀手辛普森”的标题。各大媒体对于全程直播庭审趋之若鹜,有的还邀请了法律专家、心理专家现场点评,将严肃的刑事审判变成了公众的狂欢。
当时的媒体正在“全力以赴”的将辛普森作为一个已经定罪的罪犯进行报道,不仅仅针对案件本身,而且会深挖出辛普森曾经的与案件无关的种种“恶行”进行所谓的推断,试图将一个人命关天的刑事案件改编成跌宕起伏的“连续剧”,而新闻记者取代法官称为了这场“大剧”的编剧。
二、媒介审判绑架社会舆论
在审判期间媒体的民意调查显示超过80%的美国人认为辛普森有罪。“民意”
沸腾使得对“辛普森案”的媒体审判跃然纸上。为什么有80%的美国人认为他是有罪的?这其中影响民意的关键因素就是媒体具有导向性的报道。从“沉默的螺旋”理论来看,人们都有趋同从众的心理,即使持有不同意见的人,会因为害怕孤立而改变自己的立场。而通过媒体的喇叭所传达出来的信息会被误认为是大多数人的观点,从而影响人们的独立思考。在此案件中,媒体为了抢占头条,吸引眼球,会将辛普森的私生活、黑人身份、名人身份,例如与第一任黑人妻子离异,经常对妻子进行家暴和控制欲强等进行放大报道。
媒体通过报刊、杂志、电台和电视台等媒介可以左右国民的思想,国家的决
策,在舆论中成为掌舵人。以美国的《时代周刊》为例,他是美国三大实事性周刊之一,对于国际性重大问题进行追踪报道,影响广泛,发行量高达百万。在案件没有定刑之前,当《时代周刊》以辛普森囚犯形象作为封面,无疑是在暗示辛普森是有罪的。这样的暗示,就是让社会无视证据和程序,预先接受媒体对于辛普森的杀人犯“角色定位”,整个社会的舆论呈现一边倒的趋势。
三、媒介审判干涉司法公正
媒体被称为除了行政、立法和司法之外的第四权力,对以上三种政治权力起
制衡作用。但是,媒体并没有直接干预司法的权力,媒体只能通过其背后的社会力量。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看到,媒体可以通过不客观的,具有倾向性的言论影响民众对于事件的看法,并且通过其特有的公开性、广泛性和权威性,让民众相信这是大多数人的观点,形成“拟态环境”。这种拟态环境经过不断发酵最终成为一种真实环境。
法官和陪审团并不生活在真空内,这样的拟态环境会影响他们做出专业、理性的判断。“谢帕德案件”是媒介审判中著名的案件之一,1954年6月4日美国的一个外科医生谢帕德(SamSheppard)被指控谋杀自己的妻子的凶手。由于当时在事发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线索,使得案情无法开展。但是,民众和媒体的合理想象认定谢帕德医生是杀死其妻子的凶手。媒体为了炒作的需要,不断制造新闻,以此来刺激受众情绪,致使法院最终裁定谢帕德医生有罪。作为无辜的受害者谢帕德医生每年上诉,一直上诉了十二年,屡次被法院驳回。直到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谢帕德医生的请求,重新审判,被判无罪。在社会舆论的推动下,辛普森也很可能变成第二个谢帕德,成为媒介审判的牺牲品。
四、司法公正与媒介审判的博弈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美国的法官和陪审团对媒体审判进行了有力的还击。因
为媒体事先的过度报道影响了中立性,陪审团在不久后便被解散。邻居夏夫利以5000美元的报酬上了电视、刀具商卡马乔以12500美元的价格将见闻卖给了报纸,这两位关键证人因可信度受到了媒体的污染,被排除在法庭之外。至于违法取证的警员福尔曼,最终也因为伪证罪而身陷囹圄。值得庆幸的是,美国的司法顶住了媒体审判的巨大压力,最终宣布辛普森无罪释放。而媒体似乎并不死心,它们在给“辛普森案”贴上诸如“美国司法历史上最有争议的案件”的标签之外,再次进行了民意调查。结果显示,虽然大多数美国人认为辛普森有罪,但是绝大多数美国人认为辛普森受到了公正的审判。这样的结果不免会使媒体大失所望,也似乎是在昭示着司法公正最终战胜了媒体审判。
“辛普森案”催化了美国司法界对于媒体自由的反思。各地法院纷纷采取措施对媒体审判提防有加。1996年最高法院的法官甚至公开声称“除非从我身躯上踏过去,电视永远也不能进入美国最高法院”。在“辛普森案”4个月之后的民事审判中,司法对于媒体审判的排斥更是显露无遗。针对陪审团制度的质疑,民事法庭陪审团的9名成员均为白人,没有一名黑人。针对媒体审判的质疑,法庭只允许记者以普通人的身份旁听,禁止携带任何设备,甚至连速写漫画也被禁止。另外,法官还发布了禁言令,法庭人员、当事人、律师、证人等均不得接受记者采访。这无疑是大大地压缩了媒体审判的空间。
这个世纪大案由美籍日裔法官伊藤(Lance Ito)主持审理。这位法官博才多学,一向以精通法律和严谨公正著称。被害者罗纳德的父亲沉痛地宣称:“今天,并不是检察官输掉了这场官司,失败的是这个国家,正义和公道没有得到伸张。”主审法官也无奈地说:“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行,但法律没有看到。”
【案例总结】
媒介审判不仅严重干扰了司法公正,而且折射出媒体人的道德缺失。媒体对于司法的监督和关注,有利于司法改革和法律完善,但是如果媒体一味追求新鲜、刺激和收视率,试图以“道德”来绑架“法律”,“越位”的举动会严重威胁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造成社会机制混乱,逐渐发展为“媒体暴力”。
在“辛普森案件”中,美国媒体高度的关注和连篇累牍的报道让嫌疑人辛普森在还没有受到司法裁决之前就已经成为美国民众心目中的杀人犯。面对舆论压力,美国司法是怎样与媒介审判斗争,维护法律尊严应该成为我们研究和学习的重要方面。第一、陪审团制度。在这个案件中,由于美国“陪审团”制度,案件的陪审团是当庭挑选,一案一选,在案件结束后就解散,具有灵活性。所以,当社会舆论影响到陪审团的判断时,立即选择解散陪审团,重新组织。第二、屏蔽可信度低的证人。面对受到媒体过度污染的证人,法院有理由不采用其证词。第三、禁止记者以记者身份进入法庭。第四、禁止相关法务工作人员受访。
在近几年内,中国的“李天一案件”“药家鑫案件”“复旦大学投毒案件”等都受到媒介审判的影响。“吃瓜群众”和“围观群众”在媒体大肆报道中,带着“仇富”“仇官”的心理无视法律的严肃性,对嫌疑人进行道义上的批判,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新闻自由是滋生媒介审判的土壤,过度的遏制新闻自由会形成新闻失语,同样不利于社会进步。总而言之,新闻从业人员要在报道中遵循新闻规律,坚持客观报道,坚守职业底线。
【参考文献】
[1]潘佳明:《美国宪法“正当程序原则”及其人权 纪录》,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 年第 6 期。
[2]丁玮著:《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 —一个 历史的视角》,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22 页。
[3][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编:《美国法律辞典》, 贺卫方等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第 15 页。
[4][美]哈罗德·伯尔曼著,贺卫方等译:《法律与 革命—— —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 社 1993 年版,第 57 页。
[5]郭建:《<镀金时代>—— —陪审团》,载《法律与 生活》2008 年第 17 期。
[6]樊崇义:《从“排除合理怀疑”看实体真实相对 性》,载《检察日报》,2013-05-03。
[7][英]J.W.西塞尔·特纳著:《肯尼刑法原理》,华 夏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549 页。 [8]参见《加利福尼亚刑法典》第 109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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