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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张君案为例:媒体审判中的“杀无赦”

作者:佘丹林 时间:2017-10-30

【摘要】张君、李泽军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暴力性集团犯罪案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环境的安定。但在关于该案件的报道中,《文汇报》越位于司法进行纸上判决,并且在报道中多次出现不恰当的表述,成为媒体审判的典型。

【关键词】张君;抢劫杀人案;文汇报;媒体审判

【Abstract】Zhang Jun and Li Zejun's series of robber and murder, one of the most rare violent group crimes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as harmful to people’s security and the stability of the society. Among reports of this case, Wen Wei Po published trial without judicial adjudication. Improper expression also lead to typical trial by media.

【Key Words】Zhang Jun; Robber and murder; Wen Wei Po; Trial by media

资料图片(来自网络)

【案例简介】

张君案,又称张君、李泽军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暴力性集团犯罪案件。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张君及其同伙在重庆、湖南、湖北、云南、广西等地制造了重庆“6·19”抢劫银行杀人案、常德“9·1”抢劫运钞车杀人案等一系列特大恶性案件。其手段凶残狡诈,致使20余人死亡,多人受伤,抢劫各类财物价值人民币数百万元。公安机关经过严密侦查,于2000年9月至12月在重庆、湖南等地将张君、李泽军等案犯全部缉拿归案,彻底摧毁该犯罪团伙。此案件经媒体报道,引起一时的群情激愤。

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湖南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于4月21日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张君、李泽军等14人分别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有2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宣判后,李泽军等11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2001年5月20日,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张君、李泽军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中的14名罪犯,分别在重庆市、常德市被执行死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分别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李泽军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分别依法核准了张君、李泽军等人的死刑判决。

【案例分析】

此案件的各方报道中,大多数媒体体现出了应有的法制报道水平,但其中也出现了典型的媒体审判。全国性的大报《文汇报》以《重庆满街声讨魔头》为标题,在法院正式审判之前刊出报道,先法院一步对张君案进行具有强烈情感色彩的“判决”。

一、未经法院判决公开使用煽动性语言

未经法院判决,报道中多次出现对张君团伙恶行的批判,对量刑进行多次渲染,如“早该被枪毙”、“杀一儆百”等字句充斥整篇报道,显然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原则。甚至,还出现了“张君该千刀万剐”、“用张君人头祭奠亡灵”的字样,既不符合当下社会文明,又毫无法理依据可言。作为全国性的媒体,公开使用煽动性语言而没有立足于法理基础之上,一时间虽然可能引起极为广泛的关注和相对一致的舆论,但是深究可知理性不足泄愤有余,既不是媒体应有的作风,也不利于社会风气的稳定。

对张君案进行谴责,对审判持正义的报道不在少数,但何时刊发,如何把握言辞则显得尤为重要。例如4月22日,新华网刊登的由新华社记者王炽、沈路涛、刘忠海所写的《人民的审判正义的胜利》,其中也出现了“魔鬼”、“杀人魔王”等字眼来形容张君一伙所犯下的罪行,但是该报道是对庭审现场情况的纪实与梳理。相比之下,用词更为慎重,同时不存在与法庭审理时间脱节的问题,也就不会出现媒体审判。

二、媒体应正当行使监督效用

禁止媒体审判是当前国际新闻界的共识,媒体审判不仅干扰司法独立与公正,也不利于媒体自身的报道水平和公信力的提高。在后真相时代更是如此,反转案例不在少数,在尚未盖棺定论之前单凭媒体一面之词煽动受众情绪,容易形成对司法审判的压力。在公众和法院之间,媒体的存在并不能保证信息的完全对等流通,只有经过充分调查,走完每一道法律程序,媒体对结果的监督和报道才是行使媒体权利的表现。

另一方面,在规避媒体审判的同时要避免走向另一个极端,否则将直接导致媒介失语的出现。当媒体面对公共性事件表现出无力甚至是回避,那么便失去了媒体与记者存在的意义。从张君案来看,媒体越位于司法的“杀无赦”之言,是媒体审判的一个典型,却也是易于规避的一类。对于媒体审判,确实应予以“杀无赦”,但对于媒体与审判,二者如何联动以发挥监督的效用则是当下社会更为重要的命题之一。

【参考文献】

[ 1 ]魏永征.媒介审判何时休[J].《中国记者》,2001年第5期

【案例来源】

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44/20010520/469313.html

http://news.eastday.com/epublish/gb/paper122/22/class012200001/hwz3698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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