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审判下的舆论狂欢:庆阳女生跳楼事件为例
时间:2022-04-28
【摘要】公共事件发生后,新闻媒体承担着为公众提供及时、真实信息的职责,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舆论的导向。随着新媒体的发展,信息传播速度和范围激增,舆论声量和力量都得到了极大的加强。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的同时,如若不把握好尺度,媒介的“话语强权”往往会对事件形成媒介审判,进而对司法公正造成损害。本文以媒体对于“庆阳女孩跳楼事件”的报道为例,通过梳理事件过程和舆情演变,分析媒介审判的成因并提出应对措施。
【关键词】媒介审判 新媒体 舆论 媒体自律
【Abstract】After the occurrence of public events, the news media assume the responsibility of providing timely and truthful information to the public and, to a certain extent, influencing the direction of public opinion.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new media, the speed and scope of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have surged, and the volume and power of public opinion have been greatly strengthened. While performing the duty of public opinion supervision, if the scale is not well controlled, the media's "power of discourse" tend to form a media trial of the event, thus causing damage to judicial justice. This paper takes the media's coverage of the "Qingyang girl jumping from a building" as an example, analyzes the causes of media trial and proposes countermeasures by sorting out the process of the event and the evolution of public opinion.
【Key words】media trial; new media; public opinion; media self-discipline
【案例简介】
(来源:百度图片)
2018年6月20日下午3时左右,甘肃庆阳19岁女孩李某奕站到了当地某百货大楼8层的玻璃幕墙外。傍晚7点半左右,警方和消防部门的营救失败,该女孩从高楼坠下后身亡。
21日晚,有大V爆料称该女生意欲轻生是因为其在两年前被班主任猥亵得了抑郁症,并发布了女生对其班主任的控诉信以及法院不起诉的决定书。此外,在其跳楼前有围观群众起哄,问为何还不跳并怂恿其“快跳”,甚至有人将全过程进行网络直播。这些新闻信息和相关视频引发网友热议,此事在微博平台的传播量开始上升。
22日,部分商业媒体和自媒体以《19岁少女跳楼的背后,你没看到的丑陋!》《甘肃19岁少女跳楼自尽,生前曾遭班主任猥亵!》《甘肃女孩跳楼时,围观看客们何以欢呼鼓掌令人心寒?》等为题发表文章,舆论场开始从微博平台扩大到其他媒体网站和微信等社交平台。
25日,较多主流媒体如“澎湃新闻网”“今日头条”等跟进报道,挖掘出更多背后的细节,如救援消防员因没能救下女孩心痛大喊,甚至不愿见新婚妻子。这些细节报道增加了事件的戏剧性,吸引了更多网民的关注,使得舆情快速上涨。
当晚,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召开媒体通气会,表示对当时在现场起哄、不听执勤人员劝阻、拒不离开且妨碍执行救援的人员进行了现场带离,对其中2人进行行政拘留,对6名恶意谩骂的网友进行调查。并就李某某在校期间被猥亵案件情况做了说明。据警方调查,2016年9月,当时尚未成年的李某奕在庆阳六中高三上学期间,突发胃病在宿舍休息时遭班主任吴某厚亲吻其额头、脸部、嘴部等部位。之后,李依依被诊断患抑郁症和创伤性应激障碍,曾四次自杀未遂,并最终跳楼自杀。后舆情达到一个高潮。
26日,庆阳市教育局党委进行专题会议,决定将涉案老师吴永厚调出教育系统、取消其教师资格。
28日下午,庆阳市人民政府召开通报会,庆阳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了李某奕遭班主任猥亵案“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和理由,表示无直接证据证实导致李某奕目前的病情与吴某厚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8月24日,据媒体报道,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近日依法对吴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不起诉一案作出刑事申诉复查决定:撤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和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由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在8月22日由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决定逮捕。
2020年4月10日,甘肃庆阳“跳楼女孩”事件相关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某厚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禁止吴某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教师、家庭教育指导、教育培训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相关职业。二审维持原判。
舆情趋势 (来源:蚁坊软件)
热词图(来源:蚁坊软件)
由热词图可知,在“庆阳女生跳楼事件”中,李某奕跳楼、部分围观者起哄、吴某厚猥亵、李某奕患抑郁者是主要的几个网络舆情热点。
【案例来源】
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254935737858894
http://mil.news.sina.com.cn/2018-06-26/doc-ihencxtu2844359.shtml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4996136475944632&wfr=spider&for=pc
【案例分析】
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还未作出审理结果的案件抢先进行案情判断、案件定性,对涉案人员作出定罪量刑和案件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利用新闻报道引导受众,形成舆论氛围,对司法独立审判造成压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庆阳女生跳楼事件”的新闻报道中对于该事件的关注焦点多集中于对坠楼女孩自杀的原因的探究和对围观起哄者的批评,并且在该案件经过警方调查和相关部门审理之前,媒体和公众舆论先行,对女孩高中班主任和围观起哄群众这两个争议较大的对象提前进行了道德审判。在案件全貌明晰之前,虽然相关新闻报道具有片面性,且缺乏强有力的证据和逻辑推理,但其争议性的话题借助网络平台迅速传播,激起了民众的数波舆论浪潮。在情与法的博弈之中,坠楼女孩、班主任老师和双方家人、学校、围观路人等事件主体均被舆论推至风口浪尖,不仅各方权益受到超出边界的损害,更对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司法审理造成压力和影响。
一、案例报道问题成因
(一)媒体角色的失职与错位
网络公共话语空间中,信息纷繁多元,媒体应秉持专业主义,承担起报道客观事实、为公众传播精准信息的职责。但多元传播主体媒介使用素养不足,把关滞后等因素导致网络平台新闻报道伦理失范成为常态。庆阳女生跳楼事件的报道首先由在场网友经微博、快手、微信等自媒体平台以图片、视频直播等方式发布,许多平台用户对此自杀直播议题发布诸如“快跳啊,跳完我接娃娃去”等评论进行娱乐化解构,引发舆论诸多猜测和流言。即时发布新闻的公民记者的专业素养缺失、社交媒体平台的把关弱化合力导致未经筛选的信息进行圈层式扩散,推动受众舆论形成网络狂欢,“消防救援不到位”“女孩因感情纠纷跳楼”等主观臆测不仅对当事人家属造成二次伤害,阻碍了相关部门对该事件的调查处理,更是对网络空间和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
媒体在社会中的角色定位是大众传播工具,属于中立性质,不具备直接处理社会事件的裁决功能。但在新闻实践活动中,常常出现在司法部门调查审理之前进行媒体定调的现象。此次事件中,相关媒体在警方发布调查结果之前就将坠楼女生李某奕在两年前遭班主任吴某厚猥亵的事实与此次跳楼进行因果推定,并作出吴某厚应为此负责并遭受法律制裁的抢先定性和判罪,其煽情而片面的事实为大众舆论定下了声讨方向和情感基调,由此发生了媒介活动在社会实践中的错位现象。
(二)新媒体时代的“眼球经济”
网络平台海量的信息和受众碎片化的阅读习惯导致媒体不再具有主导优势地位,并在内容生产方面产生了吸引受众注意力的要求和趋势。因此“庆阳女生跳楼事件”中的特定事实因素被强化,成为了吸引眼球的流量密码。比如“女学生”和年长“男教师”的强弱地位对比和性别对立,“性侵”“猥亵”的性别犯罪和“抑郁症”等社会敏感点被反复报道和强调;李某奕生前多次因抑郁症发作的自杀行为、教师吴某厚猥亵学生“未起诉”、李某奕父亲问完好友决定不上诉等阶段性事实被嫁接、拼贴作为噱头;还有网络媒体基于经济指标的追求以爆料方式报道同类女生被猥亵事件来“蹭热度”借势营销博取流量,渲染公众情绪。这些媒体对轰动效应的追逐和利益导向也加强了形成媒介审判的舆论声浪。
(三)过度报道与舆论失焦
媒体对于突发事件报道的时效性要求导致了其需要在越短的时间内为大众提供越多的信息。在这种趋势下,对事件细节的过度报道往往会导致需要冷静克制的报道在感情色彩上产生明显的倾向性,从而导致舆论失焦。在警方对坠楼案介入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的这一段时间空白中,一些媒体对坠楼女生父亲及亲朋、班主任吴某厚的家人、学校等相关对象进行了更多细节式的挖掘报道。如报道吴某厚的妻子称不愿赔偿、其儿子在清华上学因压力大想退学等与本事件核心要素无关且触碰公民隐私边界的信息,导致网民的舆论焦点从跳楼原因、猥亵案件司法判决转移到了抨击涉事吴某厚的家人态度的道德指责上。媒介和网友对吴某厚的有罪推定也导致舆论对其家人的人肉搜索和攻击恐吓,对当事人和家属造成压力,形成了媒介逼视和媒介审判的失范行为。
(四)人治情结及舆论道德审判
在我国舆论监督是政党权力的延伸和补充,加上强调舆论引导的环境氛围,因此媒介倾向性的报道所引导形成的广泛统一的舆论在实际效果上就相当于媒介审判。再加上司法审判不公的案例不乏先例,民众对相关公权部门的公信力抱有一定的质疑态度,因此他们期待媒体监督能够作为第四权力保证社会事件得到公正透明的裁决。在本事件报道中女孩父亲屡次报警上诉最终嫌疑人吴某厚却未被起诉与民众朴素正义观产生矛盾、女孩在被猥亵后患上抑郁症四次自杀未遂与此次跳楼的延续性在民众的朴素认知里形成逻辑链,由此,经过道德审判断定先前司法不公、两年前猥亵事件是此次跳楼事件原因、严惩班主任吴某厚成为舆论主流。这既体现了受众的人治情结,也是媒体弱者立场的倾向性报道忽略其他社会、家庭因素为此事件定论助推的结果。
25日晚警方通报会后,虽然主流媒体新京报、人民日报等通过舆情监测,多源求证,根据调查事实在三微一端及时对相关谣言进行更正,引导国民关注事件背后教育、法律等社会结构性问题,但由于时间的滞后性,舆情的义愤基调已然形成,以致出现了民众舆情与部分主流媒体对抗的现象。因此,虽然舆论监督不等同于媒介审判,但如果不注意把握尺度和导向性,就极易演变成媒介审判,以巨大的舆论压力裹挟社会事件的走向与结果。
二、案例报道反思总结
李普曼曾提到人类生活在两个环境之中,一个是真实环境,一个是拟态环境。拟态环境是传播媒介将象征性事件或信息进行选择性加工,重新加以结构化向人们提示的环境。拟态环境对人的认知和行为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而我们正生活在媒介信息所打造的拟态环境中,并据此产生舆论。因此媒体在报道此类事件时,应做到自律自规,以避免媒介审判和舆论审判的出现。
(一)正确把握媒介审判与舆论监督界限
媒体对于司法案件的报道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司法审判前介入,二是同步报道,三是在审判后报道。媒体在审判后介入时,所得到和传递的信息基本上都是经过警方和法院确认的信息,内容的真实度、严谨性和全面度有所保证。因此在有关部门发布调查结果、司法审判宣布之前,媒体应该在限度之内行使监督权,谨慎选择新闻内容,保持客观公正的新闻真实性原则,秉持专业主义,而不应对案情细节作出过多的揣测和推断,以防影响司法公正和自身角色的越位。例如此事件报道中认定两年前涉事教师的猥亵行为导致女生李某奕坠楼并进行有罪推定,正是对正常调查程序和司法程序的干扰。
(二)增强社会责任感与行业规范
新媒体时代,新闻媒体对于经济效益和受众注意力的的追求无可厚非,但在触及公众敏感点的社会性事件和司法审理案件时,媒体更应该把公众利益和社会责任放在第一位。不应把受害者的遭遇当作吸引流量的工具制造噱头,对涉案者及其家属也应保持情感理性避免对隐私的过度挖掘,使得报道符合新闻传播伦理道德与法律法规。一些自媒体在标题中强调“生前遭猥亵”,在报道中强调猥亵的行为和细节,并过度聚焦于坠亡女孩的身份、职业和情感生活,行文过度煽情,刺激受众感官,引发愤怒情绪,使得报道本身偏离了案件社会意义,而去迎合了大众的猎奇心理,消解了这一社会悲剧的严肃性和警示意义。因此新闻从业者应提高自身媒介素养,遵循“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理念,以社会责任感来自我约束,避免对经济利益的过度追逐,做到行业自律。
(三)提高法理意识,避免倾向性与情绪裹挟
法院审理司法案件依据相关的法律条例进行裁决,而媒体容易收到非完整性案件情节和朴素正义观、道德观的影响,以及相比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其对于法理知识的缺失往往会使得主观情感超过了对法律依据的思考,从而使报道带上情感和价值观的倾向性,容易对案件作出单向性的宣传,忽视甚至压制了相反方的意见。以河南《大河报》对大学生掏鸟案这一事件的报道为例,记者在进行报道时认为司法重判有失公允,却忽视了这名大学生已知该鸟为珍稀保护动物的前提,导致公众依据常识和片面性信息判断审判结果对大学生刑责过重,引发舆论强烈不满,但追溯相关法律条例可以得知判决恰恰表明司法作出了合理适度的判决。因此,对于涉及司法的社会性事件报道,相关媒体有责任提高法律意识,在尽可能保证信息源的全面、真实的基础上保持冷静客观的叙述和发表克制自持的观点态度,避免以个人情感倾向错误引导社会舆论,导致道德审判先于司法审判,让大众被非理性的情绪裹挟滑向极端和失控的边缘。
【参考文献】
[1]卢胜南.网络媒介审判——关于媒介审判的新发展[J].新闻研究导刊,2015,6(14):301.
[2]慕明春.“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J].现代传播,2005(01):64-66.
[3]王伊如.“弱者”偏向与正义的想象:性别暴力报道的新闻伦理反思[J].新闻论坛,2021,35(03):76-79.
[4]武文斌.媒介与司法的博弈[D].吉林大学,2020.
[5]郭赫男.关于“媒介审判”的几点思考[J].新闻界,2004(06):42-43.
[6]陈力丹.不能再搞“媒介审判”[J].新闻界,2013(22):23-26.
[7]黄茜.我国“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的分析及防范策略[J].今传媒,2012,20(02):31-33.
评论
|
|
匿名发布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 |
共0条评论 共1页 当前第1页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