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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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马”难下还是“欺实马”?从杭州飙车案看媒介审判与政府失信

作者:龚琪 张晶 马永 林中惠 时间:2022-08-25

【摘要】互联网信息时代,舆论监督司法已出现了新的局面,一旦事件引发公众“情感沸点”,网民就开始自身“设置议程”﹐新的网络民意引发主流媒体关注然后继续在网络上形成更大的民意,这种螺旋式的舆论监督方式已成为近期常态。如何看待这种新的变化并把握其特点,对在新的媒介环境下寻求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具有现实性和迫切性。

【关键词】媒介审判;政府失信;司法独立;舆论监督

【Abstract】In the Internet information age, a new situation has emerged in the monitoring of justice by public opinion. Once an incident has triggered the public's "emotional boiling point", netizens begin to "set the agenda" themselves, and new online public opinion draws the attention of the mainstream media and then continues to form a larger public opinion on the Internet. This spiral of public opinion monitoring has become the norm recently. How to perceive this new change and grasp its characteristics is realistic and urgent for finding a balance between public opinion monitoring and judicial justice in the new media environment.

【Keywords】Media trial; Government incredibility; Judicial independence; Media supervision

一、案例简介

(一)案例概况

2009年5月7日晚,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三菱轿车,与同伴驾驶的车辆从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出发,前往西湖区文二西路西城广场,途中,胡斌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的情形。

当晚20时08分,胡斌驾驶车辆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致使车头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的男青年谭卓。谭卓被撞弹起,落下时头部先撞上该轿车前挡风玻璃,再跌至地面。事发后,胡斌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谭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0时55分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https://news.ifeng.com/society/special/hangzhoubiaoche/

(二)事件节点

5月7日

晚上8点30分左右,事故发生,并确认谭卓已无心跳。

5月8日

杭州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向媒体通报“当时肇事车的车速为70码”,正踏在超速行驶的门槛。

同晚上8时,在谭卓出事的文西二路,谭的亲人朋友老师同学以及一些自发到场的网友捧着菊花点着蜡烛哀悼。

5月9日

胡斌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5月10日

至5月13日

事情引起政府和警方的重视。并由一家专业司法鉴定机构来判定该案中肇事车辆涉及的超速行驶和车辆改装问题。

5月14日

杭州市公安局向媒体发布交通肇事案鉴定报告,认定事故车在事发路段的行车时速在84.1公里到101.2公里之间,已经超速,且肇事车辆已在原车型的基础上被改装或部分改装。但是该鉴定报告被网友质疑其可信性,且受害人父亲拒绝在鉴定报告上签字。

5月15日

杭州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胡斌,同时警方也就早前的70码说法向公众道歉。

5月20日

杭州警方宣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同日,胡斌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受害者谭卓家属与肇事方经达成协议,谭卓父母获赔113万元。

7月20日

下午3时30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网友又质疑接受审判的并不是胡斌本人,“替身说”使得政府再次出面解释,审判才得以顺利执行。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

二、案例分析

在杭州70码事件中,媒体通过各类报道让民众之间形成了一种极为高涨且具有力量的反抗情绪,最终导致案件重新审理。当我们重新审视此次事件,不难发现媒体在其中起到的作用是多层次的,各家媒体出于各种不同的立场,不同的思想和态度发布的各类报道影响受众,而不同的受众又因本身情况产生了不同的情绪,在这样复杂的变化关系下,媒体产生了表层和深层,正向和反向的影响,正向的影响是表层的,反向的影响是深层的。

(一)表层分析

从表层来看,媒体的报道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了这次事件,舆论的发酵也使得审判机关重新进行审理判决,让大多数人心中认为的正义得到了声张,并且也促使更多的人开始思考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问题,间接造成了现在杭州完善先进的交通管理系统,从这些方面来看,媒体造成的影响是正向的,积极的,通过调动民众情绪来促进社会的发展。当然,不同的媒体的立足点是不同的,或许正义,或许只是为了利益,无论什么样的出发点,都形成了最后比较正向的结果。但媒体的正向影响并非是媒体本身造成的,社会的稳定,民众的正义情绪,司法机关敢于接受批评的态度都推动了这次事件向着一个比较好的方向前进,媒体在其中扮演的是一个推动,传播的任务,媒体本省只应该承担传播和报道,让人们知道事件真相的任务,所以不管是媒体做出了超出任务还是符合职责的报道,他们并没有能力来造成正向的影响,所以正义这个词单纯的放到媒体上并不是完全恰当的。

(二)深层分析

从深层来看,虽然此次事件媒体没有明显的负面影响,但是细节背后却是更加严重的危害。首先,无论媒体动机如何,通过自己手中的媒介渠道操纵舆论,煽动民众情绪本就是一件极为错误且危险的行为,媒体在报道时极具诱导性,简单的一个富二代就能够挑起许多人心中的情绪,更何况是和特权,生命,法律等事物联系在一起,媒体制造的舆论风暴中,民众的情绪大多都是阶级矛盾引起的,情绪的重点都放在了富二代的特权身上,而并非司法程序中的公开透明,造成这一结果的自然是媒体的各类报道。其次,媒体并没有审判权,也不应该带着心理预设来进行报道和思考,虽然本事件中确实是有黑幕,但是究竟是先有黑幕再报道,还是先做好心理预设进行报道,而现实也恰好符合心理预设,这两种情况之间是有极为巨大的差别的。

总的来看,媒体更多的实际上是负面影响,这并非对媒体的故意指责,而是在任何一件类似的媒介审判的事件中,媒体都应该摆正自己的态度和位置,社会中的各个部分都有自己的职责所在,媒体不应该也不能做出超出自己职责的事物,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系统的稳定运行。

三、事件原因

对于事件发生的原因,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分析:媒介传播技术的发展,媒体职能越位,政府职能缺位,大众非理性行为和公众刻板印象的影响。

(一)媒介传播技术的发展

第一,媒介传播技术的发展。麦克卢汉在其著作《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中提岀媒介即信息,媒介即人的延伸。公众拥有了某种媒介,就能够从事与之适应的传播活动或者社会活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低门槛化,媒介组织把关权力的弱化,使有的媒体报道在选材上以大众关注度为判断标准,甚至对事件进行歪曲报道,煽动网民情感宣泄来获取经济利益。

5月7日事发当晚,有网友将事故的经过和照片发在杭州本地论坛“19楼”上。在强大的人肉搜索下,胡斌及其家人的身份信息相继曝光。此后,浙大论坛流传出一封致杭州市市长的公开信,直面质问政府当局。一周内,各网站和新闻中心对该事件的舆论逐渐不可控。许多的社会矛盾问题就这样被公开宣泄了出来

(二)媒体职能越位

第二,媒体职能越位。无论媒体、大众舆论在司法案件的传播中扮演着什么角色,其权力都有边界。有的媒体在司法报道中借舆论监督的名义实施舆论审判,发生了媒介角色错位的现象。

7月20日该案一审判决的消息报道后,湖北省鄂州市无业人员熊忠俊即于7月21日以“刘逸明”名义在网上发布了《荒唐,受审的飙车案主犯“胡斌”竟是替身》一文,造谣说:“让人吃惊的是,受审的‘胡斌’竟是一个替身,中国媒体在广传有关消息的时候,竟然都没看出来,实在是可悲。”,接着,从7月23日至8月2日,熊忠俊又在互联网上连发8篇文章,捏造各种所谓的“证据”,持续不断地炒作“替身”谣言。期间,负责审判“5·7”交通肇事案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和负责监督法律实施的检察机关先后通过媒体澄清事实,但熊忠俊继续在网上散布“替身”谣言,污蔑司法机关和媒体作假包庇。“替身论”谣言在媒体间迅速发酵,媒体不经考证,助长谣言传播,挑战司法权威,这一系列行为严重干扰司法审判,损害民众知情权。

(三)政府职能缺位

第三,政府职能缺位。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经坦言:如今的法官有相当一部分人是自律意识比较差的,如果没有外界他律的监督,就容易出现错误,也欢迎人大监督以及仼何合法监督的存在。当面对媒介和大众舆论压倒性的影响时,有的法官很容易受到外界“他律”的影响。若审判以媒介先入为主,或者迫于舆论压力,对案件进行非理性的判决,就会影响审判结果。司法部门应秉承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主动发声,将舆论引入正轨。

主管部门在未经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抛出“70公里/小时”的论断,无疑是其信息公开的重大失误。5月10日,网友创造出短语“欺实马”,取欺骗诚实大众之意,以表示对“时速70码”结论的质疑。警方面对公众时避重就轻、含糊其辞、不负责任的态度,使得舆论对其施加了强大的压力。不难看出来,这是个互不信任的非良性过程,警方的不严谨、不专业,在网络世界里被一次次的曝光,而政府在后期做的很多有益工作,都被看成了亡羊补牢,效果不好,最终导致政府信任危机。

(四)大众非理性行为

第四,大众的非理性行为。在互联网时代,网民生活被信息紧紧的包围着,在信息茧房中,信息成喷井式爆发岀来,受众接受的信息量过载,媒体把关人以及网络把关人的把关力度没有形成体系。网民不会去过多思考辨别信息的真伪,如果媒体报道偏颇,大众便容易被其报道煽动性的言语引导和鼓动,形成舆论一片倒的现象,最终导致媒介审判现象的岀现。

5月17日,山东齐鲁电视台对此事展开公开辩论,结果支持肇事者重判的观众占比89%,民意对比十分显著,甚至有观众认为应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中国社科院的法学专家刘仁文则极力强调该案件属于交通肇事,不能用道德上的激烈情绪叫板法律的公正性,认为民意应该理性看待,他指出,“这个不奇怪,因为专家学者看问题往往是比较理性,我们不能够应和民意的需要,但是也请民意理解我们,毕竟这个社会还是需要冷静的时刻。”

(五)刻板印象影响

第五,刻板印象的影响。刻板印象是指在接触某事件、群体、事物或者某人前,大脑中已经存在的判断和印象等。刻板印象与受众本身所处的时代环境、生长环境,以及接触到的信息有很大的关联。在刻板印象的影响下,受众会根据个人的经历和信息累积情况,迸行评论和传播信息,有选择性的接收自己默认赞同的信息,对与自己观点相悖的观点和评论,视而不见,自动屏蔽,或者少量接收。当面对司法案件的时候,受众同样也会因为刻板印象,先入为主的根据自己固有的经历和信息记忆,对司法案件作出非理性的判断。

本例中,一方面,民众主观认定“权钱交易“,甚至捏造肇事者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富二代“”社会不公“的言论甚嚣尘上,另一方面,民众在”70码“发言后产生政府失信的印象,对后续政府表态本能提出质疑,”替身论“等说法又轰轰烈烈,一系列行为最终点燃社会矛盾,引发政府形象危机。

四、对策与建议

对于媒介审判现象的规避政策,可以从新闻媒体、司法部门、社会公众三个主体出发展开。

(一)新闻媒体主体

首先是新闻媒体主体。新闻媒体首先应当明确自身定位——新闻媒体从业人不该是司法机关的对立者、反对者,不该是政府的“特派员”,不该是资本家的附庸者,更不该是伪善的审判者、社会矛盾的制造者,而是是人民的喉舌、理智的监督者。第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自身的规范与建设。新闻媒体要懂得行业规范、遵循行业原则,更要把握监督尺度、客观公正报道新闻事实,如此才能宣传正义力量、发挥新闻媒体的“正能量”。第三,官方媒体作为政府的舆论武器,应当学会把握舆情传播时机,正确引导公众。

(二)司法部门主体

第二是司法部门主体。首先,法官须加强职业素养,独立、中立地行使审判权。其次,司法部门应当保证司法工作的透明性和公开性,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一方面杜绝公众的庭外猜疑,另一方面向公众传递正确的司法观念,在一定限度上防范和限制媒介权力的异化和滥用,防止媒介审判现象的发生。最后,司法机关接受舆论监督的同时注意防范,建立屏蔽机制,通过法律或其他强制性手段,约束新闻媒体对司法独立的非法干预。

(三)社会公众主体

第三是社会公众主体。社会公众应该加强自身的媒介素养,保持理性态度,拥有独立的思考判断能力;其次,社会公众也应自觉维护司法公正,正确行使自己的监督权,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向相关部门表达自己的意见、态度,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这桩案例发生的2009年,是中国互联网内容门户网站交战元年,我们已经可以窥见从传统媒介时代就存在的媒介审判在网络时代的流变,无论是对政府、新闻媒体还是公众,这都是一记醒钟。然而有了一个胡斌,我们还能看到刘涌、看到江歌、看到药家鑫,在事情尘埃落定的十多年后,我们在互联网浪潮的顶点回看,仍然可以看见舆论与司法无休止的博弈。舆论监督无疑可以作为法律体系主导下社会公正的重要维护手段,但司法审判的核心仍然在于司法制度本身,只有让网络舆论审判和司法审判形成良性互动,在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与公众达成广泛一致的社会合意,才能真正促进社会公正公平。

参考文献

[1]刘红.“媒介审判”的原因与对策[N].安阳工学院学报,2006年8月(第4期).

[2]王俐.新媒体时代政府引导网络舆情的挑战及出路[J/OL].2018-11-20.

[3]慕明春.“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J].现代传播,2005(01):64-66.

[4]陈硕.网络时代的媒介审判[J].江淮论坛,2010,(05):16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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