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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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敲诈”乱象思考:以江西南昌“11.25”非法报刊案为例

作者:秦添龙 时间:2018-01-14


【摘要】

新闻敲诈是一种违背新闻伦理的行为,同时在任何国家它都是违反新闻从业准则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权力寻租,是用具有公共性的新闻报道换取个人利益。本文拟通过江西南昌“11.25”非法报刊案为例,对“新闻敲诈”乱象的本质及成因提出相关学理性思考。

【关键词】

新闻敲诈; 新闻伦理; 本质 ;成因

【Abstract】

News blackmail is a violation of journalistic ethics, and in any country it is illegal or even illegal. It is essentially a rent-seeking, which is in exchange for personal interests with public information. In this paper, the paper intends to take the illegal newspaper case of "11.25" in nanchang, jiangxi province as an example, to put forward relevant academic thinking about the nature of "news blackmail".

【Key words】

News extortion; Journalism ethics ; nature ; factor

资料图片 来源网络

【案例回顾

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于2013年10月在侦查中发现南昌市的姜某涉嫌制作、发行非法报纸、敲诈等。发现线索后,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公安分局于2013年10月18日对姜某非法经营立案侦查,并于同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姜某,从其仓库中缴获非法出版报纸近6万份。由于案情重大,2013年11月25日被全国“扫黄打非”办列为重点挂牌督办案件。

经查,自201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姜某在未取得任何审批的情况下,一是冒用江西商报社刊号,擅自发行《全球参考》、《世界周刊》,冒用经济晚报社刊号,擅自发行《国力观察》,并将非法出版物销往全国28个省市的多家报刊发行商。二是提供虚假的出版许可证,骗取江西某报业印务有限公司印刷《全球参考》、《世界周刊》、《国力观察》。根据江西某报业印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印刷施工单以及对姜某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账目进行司法审计,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姜某印刷的《全球参考》、《世界周刊》、《国力观察》三种非法报纸共计2598853份,销售197万余份,销售金额为149万余元,实际到账金额为100万余元。

2014年6月3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姜某因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非法报纸,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

【案例分析】

“新闻敲诈”指的是媒体为谋取私利,以负面稿件为要挟,对上市、拟上市或处于资产重组等企业,采取有偿撤稿等方法,以广告费等名义进行的敲诈。企业由于担心被曝光,对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对敲诈沉默不语。在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敲诈发展为团体作案,有时甚至在媒体内部形成了一整条完整的灰色产业链。其次,表现在敲诈者使用的手段更加多样,形式更加隐蔽,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相关部门的监管难度。例如在本案中,利用非法经营报纸进行敲诈就是很好的例子。事实上,新闻敲诈相对于一般敲诈行为更受关注,因为新闻传媒的社会影响更为广泛,其与舆论监督间可能产生的错位也更易于引发误解。

新闻,顾名思义是新近发生事端之见闻报道,因此其本质首先是客观性,需将事件本身的信息客观呈现给社会公众。然而,由于其传播渠道在一定程度上的垄断性、稀缺性和广泛性,新闻传递出的信息就具有了更大的权威性和影响力。现实中,虽然人们都有自我判断的能力,然而事实上人的观念和看法往往受其接受的信息影响。因此,在客观性的前提下,新闻会出现第二个特性,从客观维度逐渐过渡到主观维度,出现信息的引导性这一特征。由于其广泛的影响力和引导性,新闻媒体的舆论报道权因之具有了类似于公共权力的属性。这种准公共权力的性质要求新闻报道以客观真实为基础、以公共利益为归依。

假使媒体人员借助公共渠道和媒介追求一己之利,实则典型的公权私用行为,这就是新闻敲诈备受诟病的原因。新闻敲诈主要指新闻从业人员或者冒充者以记者的名义,为获取非法利益,以不利于报道对象的新闻稿件相威胁,对报道对象进行要挟、勒索的行为。虽然大多数情况下被敲诈对象行为确有一定程度的瑕疵,因而才愿意花钱消灾、息事宁人,但这并不影响对新闻敲诈行为本身性质的判定,敲诈行为和对象的错误程度没有丝毫关系。因此,无论主观是否存在恶意,也无论主体是新闻记者还是冒充者,只要客观上实施了以新闻报道相威胁的敲诈行为就可认定为新闻敲诈。关键要看是否存在以报道换取私利的不当交易。

因此,新闻敲诈首先是一种违背新闻伦理的行为,同时在任何国家它都是违反新闻从业准则的违规行为;更严重的情况下,它可能受刑法规制,被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长时间以来,对此类行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有以敲诈勒索定罪论处的,也有因记者的国家公职人员身份被认定为受贿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4月联合发布的针对敲诈勒索罪专项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用或者冒充新闻工作者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超过1000元就达到定罪标准,按敲诈勒索罪处理。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新闻敲诈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也足见对其的惩治力度。

新闻敲诈本质上是一种权力寻租,是用具有公共性的新闻报道换取个人利益。新闻敲诈不仅损害新闻媒体的客观性、权威性和公信力,还会影响整个舆论生态和社会信任,现代陌生人社会基于共享信息建立的信任关系可能会因此受到伤害甚至荡然无存。

通过对新闻敲诈的本质分析过后,笔者将对新闻敲诈的成因进行探讨。在笔者看来,主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媒体的市场化改革

市场化改革之后,媒体失去了财政供养,不得不想尽各种办法提高效益,寻求盈利增长点。在广告收入无法满足生存需求时,为避免被淘汰不得不进行敲诈。

(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功能的异化

新闻媒体被称为“无冕之王”,拥有除了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权力。新闻媒体天生拥有相对稀缺的垄断性资源,由于在长期认知定式下形成的对媒体天然的敬畏心理,媒体的舆论监督会形成巨大的社会压力。敲诈会给从业者带来巨大的利益,这让他们不惜铤而走险。加之我国的法制体系还不是很完善,被敲诈者的法律意识过于淡薄,相比报案,他们更愿意息事宁人。

(三)记者的职业道德败坏

记者缺乏职业操守,在面对利益诱惑时,不惜违背职业道德,做出有违良心的事。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拜金主义思潮开始蔓延,部分媒体从业者抵挡不住诱惑,在利益面前丧失了自己的职业信仰。

(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媒介惩罚机制并不完善,关于新闻敲诈的明确规定,也仅限于《中国新闻记者职业道德准则》的第四条规定:“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的行为,不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被采访报道对象或利用利害关系人的财务或其他利益。”我国有待完善的媒介惩罚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也使新闻敲诈这一乱象屡禁不止,对违规行为的等级、程度、范围等缺乏清晰的判断标准容易被新闻敲诈者利用。

最后,笔者认为,当“新闻敲诈”乱象丛生,我们不仅需要行业反思,同样需要每一位关注司法公正、关心媒体变革的网民,对正在前行的法治化进程抱有更多信心和理性,为媒体蓬勃发展的未来留有更多耐心和希望。唯此,方能“让无力者有力,让悲观者前行。”

【参考文献】

[1]董天策 .“新闻敲诈”的治理之道[J]. 新闻与写作,2014(6):56.

[2]姚广宜 . 从有偿新闻到新闻敲诈的演变及规则[J]. 当代传播,2015(3):75.

[3]陈建云 . 新闻敲诈该当何罪[J]. 新闻记者,2014(7):45.

[4]张洋 . 揭开新闻敲诈背后的利益链[N]. 人民日报,2014-09-11(9).

[5]袁卫星 . 新闻敲诈的危害及治理[J]. 新闻世界,2014(4):95.

【案例来源】

http://www.zdwmw.gov.cn/xinwen/r1x40321n396965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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