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特产报》违法案件”中看新闻敲诈对公信力的透支
时间:2018-01-14
【摘要】
“新闻敲诈”是将国家和人民赋予新闻媒体的权利拿来寻租和买卖,是对新闻行业伦理底线的挑衅和践踏,是对新闻公信力的透支和破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本文将以《中国特产报》及其记者违法案件为例,对“新闻敲诈”这一概念进行深入剖析,并分析现象的成因和规避策略。
【关键词】
新闻敲诈; 《中国特产报》; 公信力; 自律
【Abstract】
"News extortion" the rights of the country and its people is will give the news media for rent-seeking and trading, is the bottom line of ethics of journalism provocation and trample, overdraft and destruction of news credibility, has a great social harm, this paper will take the Chinese specialty newspaper and journalists illegal case as an example, the researches in the concept of "extor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 of the phenomenon.
【Key words】
News extortion; the Chinese specialty newspaper ; credibility; self-discipline
【案例回顾】
在《中国特产报》及其记者违法案件中,该报社记者刘会丽、郭焕璋、杨飞多次到宁夏永宁县、灵武市等地采访,以当地涉嫌存在的违规问题相要挟,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收取22万元的宣传费。自2010年5月以来,该报记者王铭泽在陕西省咸阳市等地多次利用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
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查实,中国特产报社内部管理极其混乱,社领导班子主要由退休或者内退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人均来自同一家庭,未能履行对新闻采编活动和新闻记者的管理职责,对部分采编人员不发工资让其自谋生计,还要求这些人每人每年上缴20余万元费用,其中仅王铭泽一人就上缴50余万元。
2013年12月4日,由于内部管理混乱、多名记者涉嫌新闻敲诈,创刊于1994年元月的《中国特产报》(以下简称“特产报”)在即将迎来自己二十周年报庆之际,收到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正式吊销了报纸的出版许可证。
早在2013年4月,特产报就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停业整顿。在2013年8月26日报社第二次发出复刊申请前10天,特产报又有记者因涉嫌新闻敲诈被事发当地公安机关刑拘,这断送了这家报纸复刊的可能性。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已吊销《中国特产报》报纸出版许可证;吊销涉案记者的新闻记者证,并列入不良从业记录;注销该报社其他人员的新闻记者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负责人表示,这类案件主要利用基层害怕曝光的心理,假借舆论监督之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真假勾结、相互利用、威逼利诱、团伙作案。同时,一些媒体机构受利益驱动、管理混乱,向记者站或记者摊派经营任务,部分记者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公关公司,以曝光负面消息相要挟,实施敲诈勒索,对于这些案件必须严厉打击。
资料图片(来源网络)
【案例分析】
首先,针对“新闻敲诈”的内涵,在国内,对“新闻敲诈”概念的界定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三个:一是“新闻敲诈是传媒或新闻从业人员以不利于报道对象的新闻稿件(包括编发内参等)相威胁,强行向被报道对象索要钱财或其他好处的行为。”①二是“新闻敲诈”是“一些媒体机构和新闻采编人员,滥用新闻采访报道权,对基层单位企业等进行敲诈勒索,谋取不法利益,甚至铤而走险,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②三是“新闻敲诈表现为某些记者或者是一些假记者甚至是个别媒体以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名义,对一些违背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的行为主体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和现象。
近年来,“新闻敲诈”现象愈演愈烈,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公权力俨然成为一些媒体、记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私器;更有甚者,假记者、假媒体也逐渐加入“新闻敲诈”行列,对行业生态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危害甚巨。在《中国特产报》及其记者违法案件中,就对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在网络环境下,“新闻敲诈”的手段愈加“高明”、隐蔽,关涉利益主体多样,增大了监测和侦破难度,也给案件定性造成困扰。它不仅腐蚀媒体行业赖以生存的公信力基础,扰乱正常的舆论监督秩序,还助长社会腐败风气,污染和谐清正的政治环境。凡此种种,不但警示我们要继续保持对“新闻敲诈”的高压态势,还对重新认识新形势下的“新闻敲诈”现象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们再来谈谈媒体公信力,媒体公信力是指新闻媒体本身所具有的一种被社会公众所信赖的内在力量。它是媒体自身内在品质和外在形象在社会公众心目中所占据的位置,是衡量媒体权威性、信誉度和社会影响力的标尺,也是媒体赢得受众信赖的能力。媒体公信力的高低,决定其舆论影响力的大小。媒体公信力是衡量、评判其舆论影响力最重要、最根本的标准之一。对于媒体来说,就是以其主体业务为核心形成的能够赢得受众、占领市场、获得最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在众多竞争对手中保持独特优势的资源和能力。新闻敲诈出现的危害不言而喻,受众将不会再相信媒体,这对媒体公信力的打击更是毁灭性的。强调媒体公信力的前提是新闻职业道德,新闻职业道德是新闻工作者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其基本内容是敬业奉献、诚实公正、清正廉洁、团结协作、严守法纪。抓好新闻业务建设,解决好业务水平低下的问题。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塑造队伍的良好形象,塑造媒体的良好形象,使一度受损的媒体公信力得以恢复和增强。笔者想说的是,媒体公信力并不是一个一夜之间可以建立或改变的指标,它的沉落或提升都不在一朝一夕。
打击“新闻敲诈”必须从根源入手,只有从根源处消除“新闻敲诈”滋生的土壤,对症下药,再辅以必要的防治措施,才能根治“新闻敲诈”。笔者认为,除了加大监管力度以外,最重要的一点是加强媒体自律,提高媒体工作者的职业素养自律不同于外在他律的强制,它是一种源自内心的自觉遵守和自我约束,具有无可比拟的精神能量。媒体加强自律就是牢记媒体人之职责所在,坚持新闻的真实性为第一使命。其次,应遵守法律和新闻纪律,努力践行新闻职业道德,自觉远离违法犯罪行为,洁身自好,且敢于举报不法行为,严守行业底线。媒体自律不应是局限在行业内部的封闭式自律,应是姿态鲜明的开放式自律。此外,媒体从业人员也应该提升职业素养,加强思想理论知识的学习,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提升对国情、民情、社情的判断能力,将智慧、才能发挥在新闻事业上而不是旁门左道上。
“新闻敲诈”、“有偿新闻”甚至“有偿不闻”等丑恶现象,彻底背离了新闻的真实性、公正性、客观性原则,严重损害了媒体代表社会良知、维护公平正义的形象,扰乱了行业秩序、破坏了行业生态、腐蚀了新闻队伍。与此同时,这种行为还经常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国家权益,直接或间接滋生种种失范、违规甚至犯罪行为,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些行为践踏了新闻界共同珍视的原则和理想,应为所有从业者所坚决抵制,以行业自律的方式从源头上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应自觉维护新闻理想、坚守职业道德、抵御物质利益诱惑,坚持报道的客观真实;自觉遵守新闻纪律,坚守新闻良知,尽义务、担责任、守本分,共同守护新闻界的伦理底线和价值理想,还新闻行业以风清气正。
【参考文献】
【1】 陈力丹、周俊、陈俊妮、刘宁洁:《中国新闻职业规范蓝本》[M],人民日报出版社,2012
【2】 张贺:《新闻敲诈典型案例公布严惩“害群之马”》[J],人民日报,2014 年 4月 1 日。
【3】《中宣部等九部门将严厉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http://news.xinhuanet.
com/politics/2014-03/27/c_119981027.htm
【3】陈莹莹.新媒体语境下传播伦理失范问题及治理.传播与版权[J],2016(3)
【案例来源】
http://www.chinanews.com/cul/2014/04-14/60585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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