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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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华工商时报孟怀虎案”看新闻敲诈对媒介话语权的滥用

作者:秦添龙 时间:2018-01-14

【摘要】

媒介话语权包括知情权、采访权、表达权、自由与公开传播权等。而新闻敲诈,是借新闻媒体记者的身份,以媒体曝光要挟当事人,从而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新闻敲诈是对公共利益的漠视,同时更是是对媒介话语权的滥用和践踏,有违信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文将通过“中华工商时报孟怀虎案”,从媒介话语权的角度对这“新闻敲诈”一概念进行分析。

【关键词】

新闻敲诈; 媒介话语权; 滥用; 社会责任

【Abstract】

The media voice includes the right to know, the right to interview, the right to express, the right of freedom and open communication. And the press extortion, is to borrow the identity of the journalist of the news media, the media exposure to blackmail the parties, thus illegally obtain public and private property. News extortion is a disregard for public interest, and it is also an abuse and abuse of the discourse power of the media, which is contrary to the principle of openness, fairness and impartiality. This paper will analyze the concept of "news blackmail"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edia discourse.

【Key words】

News extortion ; medium speaking rights ; abuse; Social responsibility

资料图片(来源网络)

【案例回顾

2003年7月,孟怀虎写成一篇题为《中石化浙江加油站油中有水》的批评稿件,传真给中石化浙江省石油总公司审稿,要求公司“阅后见报”。孟怀虎并以发表这篇报道会导致石油公司数亿元损失相要挟,向石油公司索要90万元,同时还许诺不但可以不发这篇批评报道,也可为石油公司做消费者与其他媒体的工作,不让其他媒体报道此事。经过讨价还价,石油公司最终答应支付35万元。

孟怀虎还涉嫌以曝光相要挟,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索要10万元、向浙江康达汽车工贸公司索要15万元、向浙江奔腾建设工程公司索要30万元,涉嫌强迫格兰仕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数额300万元的广告合同。

2001年至2003年期间,孟怀虎利用自己的中华工商时报浙江记者站站长和记者的职务职业和身份,以发表批评报道曝光相要挟的手段,向多家单位索要钱款,收取费用的名义也各不相同,有的是广告费、有的是“顾问费”,甚至是“委托调解费”。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三百七十三万元,其中索要六十三万元人民币部分的行为得逞。这六十三万元款项包括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的十五万元、浙江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三十万元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浙江省石油总公司的十八万元。

杭州市上城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孟怀虎有期徒刑7年,法院在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同时,还判决对其赃款63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单位。

【案例分析】

随着新闻业的蓬勃发展和中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在新闻法治领域,人们的视线逐渐从新闻侵权转移到新闻敲诈。新闻敲诈备受关注也与新闻界和法律界的现状密切相关,传媒产业的发展、传播技术的革新都为新闻敲诈提供了滋生的沃土,如何应对新闻敲诈成了需要解决的问题。

新闻敲诈,是借新闻媒体记者的身份(假借或真凭),以媒体曝光要挟当事人,从而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新闻敲诈是对新闻自由的滥用和践踏,是对公共利益的漠视,有违信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而我们所说的媒介话语权,即大众传媒在事关公共性话题方面应该享有的客观地言说与公正地表达的自由权利,本源上它是公众话语权的延伸。”媒介话语权包括知情权、采访权、表达权(报道权、发表权、批评建议权)、自由与公开传播权等。在新闻敲诈的新闻生产过程中,新闻媒介从社会公器变成了牟利的私器,作为公共产品的新闻成为私人进行利益交换的产品,媒介话语所强调的新闻自由、公平公正和为了公共利益都异化成其对立物。这也正是新闻敲诈对媒介话语权的滥用。

新闻敲诈作为媒体腐败的一种形式,是新闻记者在新闻体制内利用职务之便来牟取私利,实质彰显出媒体与权力的合谋,以此来腐蚀公权力。在本案中,孟怀虎利用自己的中华工商时报浙江记者站站长和记者的职务职业和身份,以发表批评报道曝光相要挟的手段,向多家单位索要钱款,这就是媒介话语权出现异化。

中国媒体的双重属性,使记者在政府、公众和自身经济利益面前难以保持平衡。一方面党管媒体的行政性质决定媒体不得不完成规定动作,另一方面企业化经营

又使媒体在宣传任务之外必须寻求生存之道。不过正是这种双重身份赋予了新闻记者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可能性,由此,新闻敲诈才会甚嚣尘上。

新闻敲诈得以实施,很大程度上来说,是因新闻媒体或新闻记者手中拥有权力,以此来实施利益的交换。媒体公开传播的特性,使记者权力的叠加具有极大的威慑力和社会影响力。中国新闻记者在名义上既代表官方又代表民众,媒介话语权被无限放大,由此更加助长了新闻敲诈的泛滥。

从新闻生产和操作的角度来看,新闻生产是极具个体性的行为,这为新闻敲诈提供了契机。正因新闻具有个体性,所以新闻话语权在很大程度上被记者和编辑分享,因其掌握新闻生产和新闻发布的权力。实施新闻敲诈的主体——记者或编辑,他们处于政府、媒体和公众的关系网中,由于新闻话语权在操作层面最终掌握在他们手中,所以他们常常成为新闻敲诈的实施者。在本案中,孟怀虎就是利用自己的中华工商时报浙江记者站站长及新闻中心主任的个体身份,以及此身份所代表的媒介话语权进行的新闻敲诈。

新闻记者在信息采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权,而记者实施新闻敲诈往往是对信息进行评估,对利益进行权衡的结果。记者敲诈勒索具有负面信息的人,这种方式更便捷、可控性强并且成本最低。如本案中,孟怀虎写成一篇题为《中石化浙江加油站油中有水》的批评稿件,传真给中石化浙江省石油总公司审稿,要求公司“阅后见报”。并以发表这篇报道会导致石油公司数亿元损失相要挟,就是敲诈勒索具有负面信息的集体或个人。因此,当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时,倘若新闻记者用经济的眼光来从事新闻生产,这必然导致新闻敲诈的屡禁不绝。

因孟怀虎案已过去很久,我们不得不注意一个新的特点,笔者认为,随着新媒体的诞生和兴盛,新闻生产的主体多样化,这给编营混乱的状况造成了更大的困境。自媒体时代,人人皆可传播新闻,这使新闻记者与草根信息发布者之间在信息生产上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同时便携式的信息采集工具的易得易用,包括手机、录音设备、照相机、摄像机的普及,使负面信息的采集更大层面落入民间,因为负面信息具有突发性和巧合性,信息采集的大众化,使新闻敲诈发生的频率和复杂性与日俱增。

“新闻敲诈”、“有偿新闻”甚至“有偿不闻”等丑恶现象,彻底背离了新闻的真实性、公正性、客观性原则,严重损害了媒体代表社会良知、维护公平正义的形象,扰乱了行业秩序、破坏了行业生态、腐蚀了新闻队伍。笔者认为,“新闻自由”所带来的媒介话语权不是媒体从业人员违反法律的借口。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新闻领域的犯罪,目的不是为了压制新闻自由,而是旨在捍卫法律尊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媒体从业者不是“特殊公民”,没有免受法律制裁的特权。法律无禁区,新闻界从来都不是法外之地。新闻敲诈这一顽疾的彻底根除,还需要政府、媒体、记者、受众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 刘海涛. 中国新闻官司二十年 1987—2007[M]. 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7

[2] 陈堂发. 媒介话语权解析[M]. 北京:新华出版社, 2007

[3] 陈建云. 新闻敲诈,该当何罪?[J]. 新闻记者,2014(7).

[4]姚广宜 . 从有偿新闻到新闻敲诈的演变及规则[J].当代传播,2015(3):75.

[5] 靖鸣,李文一 . 新闻敲诈的产生根源及其治理途径[J]. 新闻与写作,2014(5):39.

【案例来源】

http://zjnews.zjol.com.cn/system/2006/10/18/0079327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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