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息日报》记者违规案为例探究新闻敲诈成因探析及解决对策
时间:2018-01-14
【摘要】
随着媒体的市场化改革,媒体的生存压力加大,有的媒体不惜以新闻敲诈来谋取私利,这无异于饮鸩止渴。“新闻敲诈”等丑恶现象,彻底背离了新闻的真实性、公正性、客观性原则,严重损害了媒体代表社会良知、维护公平正义的形象,扰乱了行业秩序、破坏了行业生态、腐蚀了新闻队伍。从长远来看,这必将使媒体失去广大受众的信任。本文以《信息日报》记者违规案为例,围绕新闻敲诈成因及影响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并对如何杜绝新闻敲诈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新闻敲诈 ;媒体 ;成因 ;对策
【Abstract】
With the market-oriented reform of the media, the pressure on the media to survive is increasing, and some media are willing to use news extortion for personal gain, which is equivalent to drinking poison to quench thirst. "News extortion" ugly phenomenon, completely deviated from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news, the principle of impartiality, objectivity, serious damage to the media on behalf of social conscience and maintain the image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disturb the order of the industry, destroyed the ecological industry, corrosion the news team. In the long run, it will surely lose the trust of the vast majority of the media. This paper, taking the case of the reporter of information daily as an example, analyzes the causes and effects of news extortion,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put an end to the news extortion.
【Key words】
News extortion ; media; cause of formation; countermeasures
【案例回顾】
《信息日报》记者吕某违规经营案。经查,吕某持有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新闻记者证,是《信息日报》的记者,系《信息日报》“吉安新闻”的负责人。2012年5月25日,吕某在吉安与他人合资(注册资本10万元,吕占股70%)成立了吉安市吉州区深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负责“吉安新闻”相关广告业务。吕某同时负责“吉安新闻”采编业务及广告业务,严重违反新闻记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参股广告类公司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吕某上报总局吊销其新闻记者证,其涉嫌敲诈勒索问题由有关当事方提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信息日报社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同时责令信息日报社停止《信息日报》“吉安新闻”的出版,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内部整改。
接到反映《信息日报》记者吕某及其同伙新闻敲诈问题的情况后,江西省委宣传部新闻处会同省新闻出版局新闻报刊处及省“扫黄打非”办公室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
根据《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信息日报社及其记者吕某作出以下处理:一是对违规设立广告公司、从事广告经营的记者吕某已上报总局吊销其新闻记者证,其涉嫌敲诈勒索问题由有关当事方提交司法机关处理;二是对信息日报社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信息日报社停止《信息日报》“吉安新闻”的出版,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内部整改,规范内部管理,严格落实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分开的规定,加强采编与经营从业人员的教育,切实规范采编与经营行为。
资料图片(来源网络)
【案例分析】
新闻敲诈严重损害了受众的知情权,使得我国新闻媒体在公众心中的公信力大大降低,自身形象受损,破坏了我国当前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我国新闻媒体正常的舆论监督功能,扰乱了新闻媒体正常的信息传播。广大投资者受媒体报道的影响而改变自己的投资决策,使得自身利益受损。同时,新闻敲诈严重违背了新闻专业理念。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全面、客观、公正”大量的虚假报道严重违背了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滥用了新闻媒体资源,蒙蔽了广大受众,使得新闻媒体长期积累起来的公信力大大降低,也使我国新闻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
新闻敲诈作为一种典型的新闻失范行为,其成因我们应当从多方面进行考虑。首先,市场化改革之后,媒体失去了财政供养,不得不想尽各种办法提高效益,寻求盈利增长点。在广告收入无法满足生存需求时,为避免被淘汰不得不进行敲诈。
其次,新闻媒体被称为“无冕之王”,拥有除了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权力。新闻媒体天生拥有相对稀缺的垄断性资源,由于在长期认知定式下形成的对媒体天然的敬畏心理,媒体的舆论监督会形成巨大的社会压力。敲诈会给从业者带来巨大的利益,这让他们不惜铤而走险。加之我国的法制体系还不是很完善,被敲诈者的法律意识过于淡薄,相比报案,他们更愿意息事宁人。
还有,记者的职业道德败坏也是重要一环。记者缺乏职业操守,在面对利益诱惑时,不惜违背职业道德,做出有违良心的事。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拜金主义思潮开始蔓延,部分媒体从业者抵挡不住诱惑,在利益面前丧失了自己的职业信仰。
最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更是重要原因。我国媒介惩罚机制并不完善,关于新闻敲诈的明确规定,也仅限于《中国新闻记者职业道德准则》的第四条规定:“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的行为,不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被采访报道对象或利用利害关系人的财务或其他利益。”我国有待完善的媒介惩罚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也使新闻敲诈这一乱象屡禁不止,对违规行为的等级、程度、范围等缺乏清晰的判断标准容易被新闻敲诈者利用。
当然,对于新闻敲诈现象的解决对策,我们必须要从宏观和微观入手,实施零容忍。从宏观上来说,国家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新闻敲诈的惩罚与治理,建立健全相关的惩罚机制,对新闻敲诈这一现象一定要“零容忍”。对违规失范行为的性质进行仔细区分,对行为情节轻重缓急和造成损害的程度进行分级、定量,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同时,也要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使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国家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相关新闻媒体的管理,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相关部门要从严执法,对一些重大的、影响特别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做典型警示。
从微观上来说,主要是从媒体、记者、及被敲诈对象的角度来谈。首先,要重塑新闻工作者的理想,加强行业自律。要切实提高记者的职业道德修养,加强相关法制建设,定期对新闻从业者进行培训,建立新闻从业者个人考核评价机制,以此塑造其职业信仰。引导记者通过正当的途径获取利益,提高新闻从业者的收入水平,实行激励机制,鼓励其发表更多的优质稿件,将自身的才能发挥到新闻事业上。
其次,媒体内部编营分离。采编人员不能去谈广告,经营人员不能在采编岗位上兼职、任职。财经媒体更容易利用自身的行业特点进行新闻敲诈,因此在财经媒体内部更要坚持编辑与经营分离的防火墙原则,阻断新闻敲诈的利益链。
第三,媒体内部要加强把关,设立监察部门,确保责任到位。在媒介融合的大背景下,不能降低对专业把关的标准。要设立监察部门,从组织机构上确保有人负责,责任到人。对管理者来说,要对投诉的问题认真核查,发现一宗查处一宗。
最后,广大被敲诈对象要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增强对信息的鉴别能力。对于一些虚假报道和有违常识的报道,被敲诈对象的不加分辨,这也助长了敲诈行为。广大受众要提高自己的媒介素养和判断力,综合各方面因素,对每个事件和消息作出准确的判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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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阳 .新闻敲诈:媒介话语权的异化[J].新闻之友,2016(7):63.
[3]周俊,白元琪 . 新闻敲诈的失范要素及治理路径[J]. 中国记者,2015(5):32.
[4]董天策 .“新闻敲诈”的治理之道[J]. 新闻与写作,2014(6):56.
[5]姚广宜 . 从有偿新闻到新闻敲诈的演变及规则[J].当代传播,2015(3):75.
【案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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