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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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丹东邢某案”看自媒体新闻敲诈

作者:黄冕 陈与尧 陈洁涛 邱同飞 时间:2023-03-08

【摘要】随着自媒体的发展,针对自媒体所形成的新闻敲诈逐渐形成。自媒体新闻敲诈是指部分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利用 “舆论监督”的权利,假借公平正义的名号,以负面新闻和批评报道为手段,对企业,政府和个人勒索高额利益的一种敲诈行为。由于自媒体影响力越来越大,自媒新闻敲诈现象也日益普遍。近年来,国家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部门逐步加大了自媒体新闻敲诈的打击力度。2018年陈杰人自媒体敲诈案一经报道更是引起社会哗然和热烈讨论。自媒体新闻敲诈现象成因复杂,治理经验匮乏,因此对类案例现象和本质的研究可以为日后的相关治理提供参考依据和治理思路。

【关键词】新闻敲诈,有偿沉默,自媒体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We Media, news blackmail against We Media has gradually taken shape. We Media News Extortion refers to a kind of extortion behavior in which some criminals, driven by interests, use the right of "public opinion supervision" to extort high profits from enterprises, governments and individuals by means of negative news and critical reports under the name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Due to the growing influence of we media, we media news blackmail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common. In recent years, national judicial authorities and relevant regulatory authorities have gradually increased their efforts to crack down on we media news blackmail. In 2018, the report of Chen Jieren's We Media Extortion Case caused an uproar and heated discussion in the society. We media news blackmail has complex causes and lack of governance experience, so the research on the phenomenon and nature of similar cases can provide reference and governance ideas for future governance.

【Keywords】News blackmail, paid silent, we media

【案例简介】

12月29日,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网安大队大队长战金成介绍案件情况说,2020年4月初,快手直播平台向警方报案称,有人以负面炒作主播形象为由,威胁其旗下主播免费给其直播“带货”。丹东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和振安分局网安大队随即组成专案组开始进行侦查工作。根据主播提供的相应线索,一个自我标榜是“快手崔永元、监督各大网红”的人进入了警方的视线。

经过侦查,警方摸清了此人的犯罪模式——此人真名为邢某,出生于1994年,在丹东注册了一家所谓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开展“影视制作策划”、“经纪服务”等业务为掩护,召集了一批人专门进行敲诈主播的活动。

邢某组建了一个微信群,群中是有一定的粉丝量的营销号,他们组成了一个“网络水军”团伙,由邢某牵头进行运营。

首先邢某会确定一个犯罪目标,然后发到群里让他们着手于收集“黑料”,比如直播中的失误或者是能够引起误会的话语,收集好这些“黑料”后,邢某会安排人将其撰写成文章,文章内容主要集中在将问题扩大化,还会编造一些不实的信息加入其中,以图最大化地抹黑主播形象。

接下来他开始威胁这些主播免费给他卖货,不然就会让手下的营销号把那些所谓的‘黑料’散播出去,大规模进行负面炒作,同时他还会威胁主播,将用自己持有的众多账号在直播平台发起恶意的‘人海投诉’,以达到让主播被‘封号’的情况。”战金成表示。

主播被平台“封号”分为短期和永久的不同情况,但哪怕是短期几天的封号,也会对主播的工作造成影响,所以一些被害主播怕苦心经营的账号被封,更怕自己的形象被抹黑后粉丝数量减少,只好答应邢某的要求,不收任何费用,给邢某提供的产品进行直播带货。

可这些被害人没想到的是,自己本想给他卖一次货就息事宁人,但邢某却根本没打算一次就放过他们——只要主播答应了他的要求,就永远得受他的控制,给他一直免费卖货。

最终有主播向平台反应了被威胁的情况,平台随即选择报警,这起“网络水军”涉恶案件正式浮出了水面。

民警抓捕嫌疑人邢某(左二),警方供图

一、案例分析

本次案例分析聚焦于事件“辽宁丹东邢某等组织“网络水军”强迫交易勒索案”。

主要讨论新闻敲诈及其产生的原因。

1.新闻敲诈的定义

“新闻敲诈”是由马克思提出的,最早用来说明英法媒体常常根据当前局势情况决定新闻信息发布的时间,继而从中获取有利于媒体自身所代表阵营的最大利益。随着互联网时代新媒体的迭代更新,新闻敲诈的内涵与形式也在一直外延和丰富,新闻敲诈也不再局限于马克思所说的利用信息垄断引发政治投机和经济投机的行为。我国对“新闻敲诈”概念的界定大多以陈力丹教授所作出的定义为代表,即新闻敲诈是传媒或新闻从业人员以不利于报道对象的新闻稿件(包括编发内参等)相威胁,强行向被报道对象索要钱财或其它好处的行为。由上述陈教授的代表性定义可以总结出“新闻敲诈”的四个要素,一是以新闻从业人员为主体,二是以涉事报道对象为客体,三是借助具有公权力的媒体平台,四是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2.新闻敲诈的特性

新闻敲诈事件一般分为两类主体:一是以企业机构或商家为行为主体,二是以新闻媒体从业人员为行为主体。在本事件中,邢某注册丹东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纠集多名“网络大V”组成“网络水军”团伙,长期在自媒体平台针对快手平台的网红主播进行负面炒作,,并以发起负面“集群炒作”和在直播平台发起恶意“人海投诉”等手段相要挟,迫使网红主播加入邢某组织的所谓“主播工会”。

3.新闻敲诈的成因

a在我国,虽然与新闻主体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有对新闻敲诈的禁止性规定及处罚细则,但由于没有成文的一般的《新闻法》能对所有可能的主体进行规制,故而在各个新闻主体遵守的特别法中对本法主体禁止进行新闻敲诈做出规定,显得繁多且重复。在新闻敲诈主体的管理机制上,法规并不完善。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新闻主体进入退出机制,但是对于长期性的年审、年检制度却着墨甚少

b新媒体的发展几乎改写了整个传媒产业的发展脉络,网络新闻报道的低门槛,自媒体的普及,反而给新闻敲诈以更优良的土壤,人人都可能成为新闻敲诈的主体。我国由于网络发展起步较晚,网络自律的发展也较为缓慢,尽管以新浪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平台相继推出自律公约,但是点击量较低,特别是由于宣传力度和网民自律意识的低迷,见效甚微。我国在网络监督方面更多的还是依靠行政机关的监管和法律法规,比如国务院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各地网信办的监督。

c客体方面,采访对象的态度、对媒体的畏惧感以及其自身存在的问题都助长了新闻敲诈的气焰:比如在此事件中被敲诈的主播为了不被打击报复而选择了花钱消灾、息事宁人,这使敲诈者邢某更加肆无忌惮。

4.新闻敲诈事件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新闻记者是新闻敲诈的主要主体之一,针对新闻记者新闻敲诈问题,首先,是禁止性规定。这一类规定主要载于以新闻记者为主体的一系列法规中。比如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等。此外,新闻敲诈可能会涉及到《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关于敲诈勒索的规定。比如本事件中犯罪嫌疑人邢某迫使“网红主播”加入邢某组织的所谓“主播工会”,为邢某团伙“直播带货”牟利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我国的新闻敲诈除了通常适用的敲诈勒索罪外还适用受贿罪以及强迫交易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诸项

5.新闻敲诈事件的危害

a新闻敲诈等一系列媒体权力寻租行为从根本上看,是违反新闻理念的,也是对新闻伦理的践踏。必须看到,新闻敲诈不仅将葬送涉案记者和媒体的前途,更将严重损害媒体的公信力

b新闻敲诈会让正常运营的企业或者基层政府陷入两难境地,一边是敲诈者的“狮子大开口”,一边是敲诈者的各种非法手段。可以说新闻敲诈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行秩序。

二、相关对策与建议

1.加快新闻立法,保持打击新闻敲诈行为

我国提倡的依法治国,应当同样体现在新闻传播领域。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才能更快更稳地走上法制轨道。否则就会出现底线和边界不清,容易形成灰色边缘地带,从而被一些无良媒体“钻空子”。当前我国已有针对新闻敲诈等此类违法乱纪行为作出的条文规定。刑法中有针对敲诈勒索的相关条文规定,相关部门也一直在坚持不懈地依法打击新闻敲诈行为、整治假新闻现象,可是单一力量和阶段性的打击在力度上和广度上都远远不够。首先作为整治的前提,可以通过挂牌督办典型案件,形成一定的震慑效应;其次,要逐步建立并完善举报、投诉的相关制度,健全社会舆论监督体系,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监督,加强震慑效果;最后,还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社会舆论导向,重塑大众对新闻行业的信任。

2.加强媒体内部管理

整治新闻敲诈现象,不仅需要外在的监督管理,更需要加强行业内部管理,从源头上杜绝此类现象

(1)对新闻从业人员进行监管

当对媒体内部,即新闻从业者的行为作出规范,可以从法律层面的规章制度与行业方面的自律意识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媒体及媒介工作者应当加强行业和个体自律、强化自身修养,这不仅是坚守新闻真实性的重要保障,也是新闻工作者自身职业道德修养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必须遵循新闻行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包括当地一些约定俗成的道德伦理。在加强媒体内部管理工作方面,需要做到以下两点:首先是严格日常工作管理,加强执行力度,避免被不法分子找到漏洞。;其次要完善信息渠道,加强对记者资格的审批,做到公开透明。;

(2)针对自媒体平台,也要加强自身管理

首先,自媒体平台需要规范准入制度,对创作者设立门槛。同时鼓励和引导自媒体创作者主动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对信息的筛选、分析与解读能力。其次,加强引导和监管,抵制有偿不闻的敲诈现象。自媒体平台应积极导自媒体创作者对自己生产的内容严格把关,杜绝有心人刻意针对创作者杜撰负面新闻以达到敲诈索目的的行为;同时,自媒体平台应采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审查即将发布的内容对不实负面信息的制造者予以严厉打击,必要时将其纳入行业黑名单并予以法惩处。第三,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在创作者面临自媒体敲诈时提供及时的回应帮助。

3、完善行业制度,强化外界监督

除了对行业人员的监督,作为权利的拥有者,监督者本身同样有必要接受第三方的监督,新闻媒介事业要想从源头上杜绝“新闻敲诈”行为的发生,就要对这种权利进行制度层面的制约限制。

三、相似案例

1.江苏常州张某某等假冒记者敲诈勒索案

2020年6月至8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假记者”张某某、王某等13名被告有期徒刑五年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四千元不等;判处陈某某、项某某等3名被告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二千元不等。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常州市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经查,2018年11月以来,张某某、王某等人以南京紫悦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依托,架设“人民日报市场报中国零距离”“中华时报社”“中国党风廉政网”等3个假网站搜集负面舆情,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敲诈勒索活动,先后作案40余起,涉案金额数十万元。

警方供图

2.江苏扬州“网络大V”刘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近期,案件已提起公诉。2019年4月,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扬州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刘某某单独或伙同黄某某,通过“阳光微视”等网络平台,先后发布虚假负面文章及视频1197篇(个),文章阅读总量2.8万余次,视频播放总量85万余次,先后对全国158起社会负面敏感(案)事件进行炒作,对38起(案)事件有偿编稿、制片,非法经营额59万余元。

警方供图

参考文献

[1]崔琳.批评报道的“专业性媒介批评”研究(1949-2019)[D].南京师范大学,2021.DOI:10.27245/d.cnki.gnjsu.2021.001810.

[2]黄子民.新媒体环境下记者面临的典型伦理冲突及其决策过程研究[D].广州大学,2017.

[3]王彦博.新闻敲诈治理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6.

[4]闫朋辉.浅析我国新闻敲诈与治理对策[D].渤海大学,2015.

[5]覃爱媚.媒体与企业良性互动关系研究[D].暨南大学,2015.

[6]邬妍.近年我国“新闻敲诈”现象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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