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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南女学生遭性侵案”探讨未成年人遭性侵害案件报道中的“二次伤害”

作者:崔雨晴 时间:2017-05-28


【摘要】未成年人遭性侵害案件报道中的“二次伤害”是近年来媒体报道中出现较多的问题。本文以“海南女学生遭性侵案”为例,从媒体自身、执法机关、受众等角度分析了媒介“二次伤害”的成因,并提出了规避举措。

【关键词】媒体报道 “二次伤害” 性侵

【Abstract】 minors were sexual assault cases reported in the "two harm" is more problems in recent years, media reported. According to the "Hainan female student sexual assault case", from the media,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such as analysis of the causes of the media audience "two damage", and put forward to avoid the initiatives.

【Key words】 media reports "two injuries" Sexual assault

图片来自网络

【案例回顾】

2013年5月8日下午,海南万宁6名小学生集体失踪,引起老师和家长极度恐慌,连夜四处寻找无果。第二天晚上11点,4名女生在海口被找到,直到第三天上午10点,另外2名女生才在万宁长丰镇马坡大洲岛度假村被找到。这6名女孩被找到时,看上去都迷迷糊糊的,有的女孩手、脖子等处还出现青肿。经医院检查,6名女生下体受到不同程度伤害。经调查,是海南万宁一小学校长陈在鹏连同当地房管局职员冯小松带6名女学生开房。

5月15日,原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在鹏和原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冯小松被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捕。随后,万宁市警方称,犯罪嫌疑人涉嫌“嫖宿幼女”,引发舆论对公安侦查执法是否到位的强烈质疑。

5月24日,万宁市公安局将陈在鹏、冯小松以涉嫌犯强奸罪移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28日,万宁市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犯强奸罪向万宁市法院提起公诉。此后,为提高案件审判的准确性,海南省一中院决定,改变管辖,由海南省一中院按照一审程序审理。

6月20日,海南省一中院以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开庭审理。法庭查明:5月8日,李某某、吴某某、肖某等7名女生相约离家打工。陈在鹏驾车将7名女生带到万宁市某大酒店,途中1名女生被家人叫回。到酒店门口处,陈在鹏给李某某钱开了一间包厢供6名女生(6人均不满14周岁)打牌,然后离开。当晚,经吴某某要求,冯小松带走其和同学符某某前往另一酒店开房同宿。陈在鹏则带另外4人到隔壁KTV开包厢唱歌,然后在原酒店开2间房,并和其中2人同处一室。办案法官认为,冯小松明知吴某某是未满14周岁的小学生,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冯小松在与吴某某交往时,意图寻找机会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两次与未成年幼女开房同宿,且同宿时均是在吴某某有同学在场的情况下,对吴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给吴某某及在场同学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

【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 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通常的案件报道中,记者大多会采取匿名报道、不刊登未成年人照片等措施对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进行保护。然而,随着案件的深入报道,媒体往往会不自觉地透露一些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及其家人造成“二次伤害”。从报道内容看,在海南万宁校长性侵六名女学生案中,“处女膜是否破裂”、“开房事件流程”、“校长是 ‘干爹’”等成了媒体争相关注的热点。虽然报道中未刊登未成年人的照片和真实姓名,但是具体的案发时间、地点的曝光也为受众提供了“对号入座”的可能性,间接地对当事人造成伤害。从报道热度来看,万宁事件很快成为各种媒体尤其是网络的舆论焦点,不同的言论甚嚣尘上。值得关注的是,该事件甚至引发了媒体对类似案件的挖掘和追踪。从万宁事件甫一见诸媒体之后的 20 多天内,媒体报道的女童遭性侵事件高达八起,很多媒体都对此类案件进行大幅报道或转载。媒体的报道有助于受众对此类案件的关注,并且引发社会舆论对其的讨伐和反思。但是,很多媒体报道却热衷于对案件细节的描述和刻画,有时会忽视对于当事人隐私的保护。一方面会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另一方面,媒体的报道本身也隐含一些不良的阅读倾向。

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并传达事实。然而,在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报道中,一些记者为了增强案件新闻的可读性、趣味性,会刻意渲染放大其中的情感因素,即煽情。殊不知,过度的煽情会转移受众的注意力,某种程度上使当事人变成了“故事”中的主人公。当媒体和大众广泛聚焦他们的隐私时,就很容易对他们造成不同程度的“二次伤害”。如 2013 年 5月 12 日的济南 8 岁女童被性侵案,齐鲁网刊登了题为《济南警方披露八岁女童失踪案细节 死前曾遭猥亵》的报道,公开了孩子的照片、姓名、案件细节,并配上家人痛不欲生的照片。5 月 23 日山东广播电视台齐鲁频道的每日新闻《济南 8 岁女孩被同村男子奸杀 家人悲痛欲绝》,虽然在采访时尊重受害者家人的态度并没有进行强行采访,但是连番的采访和报道对家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二次伤害”。当然,责任也并不尽在于媒体。由于舆论的发酵扩散阵地主要在网络,相当多的网友存在着对于事件追根问底的“八卦心理”,网民素质的良莠不齐也成为此类报道出现问题的重要诱因。观察关于万宁案件的网络论坛,我们会发现,“女孩的处女膜是否破裂”、“干爹”、“是否女孩主动联系” 等问题成为网友议论的焦点,缺乏对于事件的深度反思。有调查显示,儿童性侵公开报道案例中,45%施暴者系公职人员,68%为熟人作案。这些触目惊心的数据其实更应该引发人们的深度思考。此外,执法机关的粗糙执法与笨拙的舆论公关能力,使得媒介的报道往往莫衷一是,前后错位,在连续性的追踪中更对当事人形成了二次伤害。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有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万宁案件看似有法可循,对该案未进行公开审理,对受害少女的隐私权有所保护。然而,当地警方发布的案件细节和法医公布鉴定结果的前后不一致却引发了舆论的纷纷质疑,加大了公众对于案件及受害人的关注度,对受害人形成二次伤害。在个别案件中,有些“绝对隐私”甚至是警方在通报案情时对外公布的。这时,执法机关就不自觉地迎合了媒介报道的不良倾向。

【案例思考】

在一些未成年人遭性侵害案件的报道中,大尺度的案件细节描述、记者“揭伤疤”式的强制采访、“往伤口上撒盐”式的情绪渲染,都会让受害者及其家人再次甚至多次受到伤害,万宁案报道就是“二次伤害”的突出案例。这类报道方式不仅反映了部分记者的职业道德缺失,也体现了媒介监管的不力。在新闻实践中,如何规避媒介的“二次伤害”急需提上议事日程。

首先,记者的案件报道把握好“度”。一方面要把握好采访的度。在采访中应征得受访者的同意,回避多次采访。人是传媒关照的主体,传媒要尊重每一个人(包括罪犯)的人格,这是采访和写作的职业道德要求。报道强奸案,尤其是未成年人遭性侵案,应把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放在首位。这就要求记者在新闻采访中遵守职业道德与法规,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名誉权,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特别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并且要在征得受访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采访报道。还要求记者能够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站在人文关怀的角度去采访当事人,避免“车轱辘”式的采访,减少重复性的、尖锐的提问,规避歧义性的话题。另一方面要把握好报道的 “度”。在案件报道中,记者应采用一些新闻技巧,尽可能的避免或减少案件追踪报道的“二次伤害”。在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应有维护未成年人的隐私的意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避免对其造成伤害。并且,媒体在案件报道中对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件细节应形成一种统一报道模式,统一转载,不夸大事实,不旨在煽情,在对案件进行描述时减少批判性的词语,应顾及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采取弱化细节、突出重点的方式来进行采访报道。要站在客观的角度进行采访,采用一些技巧,避免掺杂主观情绪的报道影响受众对事件的判断,并且在报道时应注意过激或偏激言辞造成的“二次伤害”。

其次,新闻媒介要把握好舆论引导的“度”。一要抓住重点、突出主题。当前舆论环境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有所下降,而受众追求事实真相的信念加深,因此这就要求新闻媒介当好案件报道的 “把关人”。将真实的案件细节呈现在大众的面前,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尽量将“二次伤害”降低到最低程度,聚焦案件主题,反思其中内涵,并深思它带来的影响。二要营造和谐的舆论环境。在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有发表言论的自由,由于网络监管的不完善,各种言论都可以在网络这个大的舆论场里产生并发表出来。这就需要新闻媒介的正确引导,把握舆论的大方向,将思想、言论准确的传达给公众;利用优势媒介的舆论领袖的功能,帮助大众反思案件产生的社会学、经济学、教育学等动因,并有效地预警大众,防患于未然,预防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应该说,以“万宁事件”为代表,媒体报道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事件,是一次较大规模的跨媒体议程设置。通过此次报道,公众开始关注这个长期被忽视的重要问题,也促使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整个过程中,媒体很好地发挥了“社会公器”作用。然而,相关报道带来的“二次伤害”却不能被忽视。当前舆论环境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有所下降,受众追求事实真相的诉求强烈,媒体需要公布大量的案件细节,甚至就某一问题反复纠缠报道,从这个意义上讲,媒介的“二次伤害”或许难以避免。正因如此,媒体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更应该把“二次伤害” 降到最低程度,聚焦案件主题,以更加审慎的态度、更加细致地操作来报道处在转型期中国的各种问题。

参考文献

①陈力丹:《解析中国新闻传播学》,人民日报出版社,2007

②张宸:《当代西方新闻报道规范:采编标准与案例精解》,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③张定:《当代西方新闻报道规范》,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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