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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未成年人卖淫案”报道事件:未成年人犯罪报道中的媒体责任

作者:王强 时间:2022-05-01

摘要:2019年湖南省祁东县发生了一起轰动一时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案发后《澎湃新闻》、《新京报》等媒体陆续报道了这个案件,一年后随着案情细节的披露与记者采访的深入,《三联生活周刊》发出了《不回家的孩子》这一深度报道,揭开了这些孩子们背后的更多不为人知的故事。媒体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报道时,报道的边界在哪里?媒体在案件进行的过程中是否带来了舆论审判,以及媒体对于案件后续与深度报道的意义是什么?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

Abstract:In 2019, a sensational case of minor sexual assault occurred in Qidong County, Hunan Province. After the incident, media such as The Paper and Beijing News successively reported the case. A year later, as the details of the case were disclosed and The reporter's in-depth interviews, "Sanlian Life Weekly" published the in-depth report "Children Who Don't Go Home", revealing more unknown stories behind these children. When the media handles reports of juvenile crimes, where is the reporting boundary? Did the media bring public opinion trials during the course of the case, and what is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media for the follow-up and in-depth reporting of the case? These issues are worthy of our deep consideration.

关键词:未成年人隐私;媒介审判;媒体责任;深度报道

Key words:Minor privacy; Media trial; Media responsibility; In-depth reporting

一、【案例简介】

2019年11月16日,湖南祁东女学生周婷/周可怡(化名)父亲在网上发帖《一个父亲血泪控诉》,《澎湃新闻》、《新京报》等媒体随后报道了湖南祁东县“未成年人卖淫案”,疑似未满12岁少女被多人强奸,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此案涉及的犯罪嫌疑人不仅有国家公职人员,还有一些少男少女们。祁东县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两年到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91116日,周可怡父亲在网上发贴求助,图为微博截图

1.2019年11月20日,《新京报》发布题为《祁东少女被强奸案:保护未成年人需要彻底打掉“坏人”》一文,直指此案件是否存在着某些黑恶产业链,政府部门相关人员是否失职渎职?

文章链接:https://www.sohu.com/a/354830628_616821

2.2019年11月21日,《新京报》发布题为《祁东少女被强奸案,“长期卖淫说”有根据吗?》,对检方提出的周婷“长期卖淫”的说法表示质疑,暗指当地的司法机关处置不够公正。

文章链接:https://www.bjnews.com.cn/detail/157432694615884.html

3.2019年11月25日,《澎湃新闻》发表题为《独家|祁东县委书记、检察长谈多人与未成年女孩发生关系案》,通过对祁东县委书记和县检察院检察长的独家专访来回应社会关切。

文章链接: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1162324160288064&wfr=spider&for=pc

4.2020年8月26日,《澎湃新闻》发表题为《湖南祁东法院:五男子奸淫幼女一审获刑,两未成年人参与介绍》,将此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向社会进行了发布。

文章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8893738

5.2021年3月20日,《三联生活周》发表题为《不回家的孩子们》的深度报道,从这些坠入黑暗的孩子们的视角出发,探寻这些来自单亲家庭或者是作为留守儿童的孩子们如何一步步滑入了犯罪的深渊?以及在这个过程中家庭、学校与社会如果有一环能发挥作用,那么这种悲剧是否能够避免?

文章链接:

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611722395910529#_rnd1641194418698

图为周可怡、张若菲等曾经就读的洪桥中学,学校与社会的距离,如此贴近。图片来自三联生活周刊

二、【案例分析】

(一)媒体要善用社会公器权力,谨防媒介审判

在对“未成年人卖淫案”报道的过程中,《新京报》对于祁东县官方对此案件的回复提出质疑,“特别是两名涉案公职人员在此案未获得舆论关注前,是否真的享有了某种偏袒?除了将直接违法者绳之以法,更要彻查在前期的处置过程中,相关部门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诚然,媒体是对于这次案件的进展情况及相关部门的处置情况表达了自己的关切。但在社交媒体时代,信息具有裂变式传播的能力,《新京报》等一些媒体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媒体在表达自己异议的时候,是否意识到自己的发声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媒体的质疑不应该是空穴来风,道听途说,也不应该是受此前案件影响的惯性思维,而是应该有理有据,起码是以一定的事实和采访为依据。在《新京报》对于祁东县委书记和检察长的采访中,抛出了一个问题:“如果你是主办检察官,你对邹某等人会不会批捕?”,批捕与否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出于一个“假设”的考虑,媒体在发问的时候是否采取公正客观的立场,是不是向大众传达出对于地方司法与行政的不信任?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深水期,各项矛盾凸显,媒体不应该是激发社会对立或者加剧社会矛盾的存在。另外由于此案涉及的犯罪嫌疑人中涉及未成年人,相关的重要信息不便披露,这必然会影响到媒体的报道内容,媒体是否对信源做出平衡,这会影响到舆论对于案件的判断,进而可能会干扰到司法审判。这都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二)媒体要警惕成为正义的化身

追求事实真相,提倡社会公序良俗,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为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发声维权都是新闻媒体应当肩负起的责任。然而,记者在进行事实调查时习惯性地站在受害者一方,这是否有违新闻的客观公正?媒体所谓“捍卫正义”的初衷是否会影响其在新闻操作上的专业性?悲天悯人,关注弱者是中国知识分子的传统美德,体现了其人文关怀。“传媒作为社会公器”的界定促使媒体肩负起表达民意、捍卫公平正义、揭露社会肮脏弊病的责任,这是媒介组织从行业规范的角度对于自身的约束。媒体选择使用中性、科学、严谨的语言对报道性别暴力事件是必要的,也是符合新闻伦理的。然而,受到义愤、不公等情绪的影响,媒体在报道此类事件时往往难以保持克制,行文风格也或被动或主动流露出主观情绪化色彩。具体到性别暴力的议题,则表现为对于弱势一方的“人性关怀”和“特殊照顾”。但是在新闻报道中,我们要时刻保持道德克制,在对于弱势群体的报道中,媒体习惯于扮演者救世主的角色,在这种“正义化身”的光环下,往往会先入为主的带着预设立场,在此案中,由于被报道的对象是未成年少女这一弱势群体,容易激发大众的同理心,媒体在进行报道的时候更应该冷静克制,避免陷入先入为主的单方面叙事框架内。

(三)媒体要注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为了保证收视率和点击率,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一些媒体过分关注市场目标,注重经济利益,用刑事案件报道来提高新闻的传播影响力,满足受众猎奇的需要,迎合大众的“八卦”心理。而一个能引起广泛社会影响的新闻报道,引人注目的新闻标题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影响,在此案的报道中,新闻中“幼女”、“十二岁少女”、“强奸”等字眼层出不穷。除此之外,在报道案件时媒体将警方披露的诸多犯罪细节向读者进行披露,无疑这可以起到吸引公众眼球的目的,但是媒体需要的不仅仅是注意力,更是起着价值与导向的引领作用。媒体如此报道,追求的不是反思事件的社会意义,而是事件的轰动效应。在商业主义蔓延的时代,媒体为追逐利益,吸引眼球,已然忘却自身应该遵守的规范。媒体在进行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进行报道时,应采用化名、影像模糊、变声、鉴定书等材料上的姓名模糊处理等方式,保护受害人的身份不被暴露。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报道,注意不要过多地报道犯罪细节;对于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尤其注意不要过多地报道受害经过等。

(四)向公众进行深度报道的媒体责任

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不应该只是追逐一个又一个网络热点,更应该有沉下心来做深度报道的勇气,有进行连续与追踪报道的责任与担当。《三联生活周刊》发表的《不回家的孩子们》一文,让我对这个事件有了更为全面的认识,从孩子们的角度出发来探讨这起未成年人犯罪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在这里,我们真正走进了这些留守儿童与单亲家庭孩子们的内心世界,来了解这起悲剧后面发生的鲜活的一个又一个孩子的真实生活。要找回那些不愿回家的孩子们,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多方的共同努力。这起悲剧的发生,每一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杜骏飞教授认为新闻报道事实及人,职业新闻的一切努力就是使新闻回到人。在如今社交媒体时代,新闻铺天盖地,受众的阅读更加碎片化,更需内容为王作为支撑。人性与是非的复杂是不能通过消息与评论的只言片语来进行概括,深度报道永远也不会过时。这些复杂深刻的人性故事是人类永恒的主题,我们不应忘记,媒体在这方面也不应缺席,这也是深度报道必须坚守的意义,而这也是媒体人必须坚守的阵地。

三、思考与反思

未成年人犯罪报道具有天生的敏感性,如果媒体在报道中把握不当,很容易造成伦理失范。此前的鲍毓明案就曾出现多次新闻反转以及情绪化报道。“性”和“未成年人”天生就具有成为新闻热点的潜质,我们的媒体在报道时是否能保持冷静克制,注重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在此案的报道中,多家媒体对受害者家属进行采访,这是否会带来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在进行报道时有些媒体习惯于采用标签化处理,例如谈到当事人时强调“留守儿童”、“单亲家庭”等,媒体在使用这些字眼时过度强调其弱势与问题的一面,在报道中隐含的则是对其误入歧途合理化的情感倾向。如“这起案件涉案的孩子有多位,以女孩为主,包括一位14岁女孩作为主使者。她们身上有一个共同点:要么是留守儿童,要么来自单亲家庭,初中没毕业即辍学,流落在社会上不愿回家,混迹在当地夜场。”新闻报道在进行标签化处理的过程中,是不是会加深整个社会对留守儿童的刻板成见?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需要更为复杂的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多方的共同合力。

新闻的本质是真实,新闻应该首先呈现事实,而不是进行假设抑或表达各种感情倾向,不论是隐含在新闻中的或者直接表达的。媒体对于自己新闻稿件的进行选择时以及对将会引起什么样的社会反响是应该有预见的,碎片化信息遍在与后真相的今天更加呼唤新闻专业主义的回归。在这起案件的报道中,前期有众多媒体部门的参与,但是后续的追踪与对案件细节的深入却鲜少有人问津。新闻追求时效性无可厚非,但是当我们一窝蜂地涌上去时,这样的报道是在缓和还是激化社会矛盾?热点褪去,我们匆匆离场,留下的是一地鸡毛。新闻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它关注的应该是新闻背后一个个鲜活的个体,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新闻事件中对人性、对社会有所反思。

参考文献

[1]网信办:报道未成年人犯罪不得披露个人信息[J].青年记者,2015(20):29.

[2]王伊如.“弱者”偏向与正义的想象:性别暴力报道的新闻伦理反思[J].新闻论坛,2021,35(03):76-79.DOI:10.19425/j.cnki.cn15-1019/g2.2021.03.025.

[3]陈静.从失范到规范——对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反思[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3,35(08):159-160.

[4]王宇荣,项国雄.留守儿童媒介形象的差异化建构——基于新闻、评论文本的分析[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9,41(06):17-23.

[5]朱袁琪,唐明亮.论新闻媒体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中的作用与责任[J].传播力研究,2018,2(10):25-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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