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犯与失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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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微博“名誉侵权”问题

作者:刘仟 时间:2017-06-08

摘要:2015年一位天津大学教师在微博上转发“奶茶刘强东3000万分手费”并加以评论,随后被刘强东与“奶茶”(章泽天)的父亲章丽厚先后告上法庭,遭索赔数百万。在互联网时代,使得人人都成为了“记者”,都掌握了话语权。但是与此同时,他们却并没有相关媒介素养和职业道德操守,很容易就产生名誉侵权这样的事情。本文,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公众人物的名誉保护权利。

关键词:名誉侵权;法律角度;媒介素养

Abstact:One teacher once reposted and made comments on microblog about “Liu Qiangdong broke up with Zhang Zetian and give 30 billion yuan to her as broke-up fee ” .Later, the teacher was charged and claimed millions yuan by Liu Qiangdong and Zhang Zetian’s father. Everyone has become “reporter” because of Internet age which give ordinary citizens more say. But at the same time, their media literacy is not enough for them to be a really journalist. So it is easy to report some news of reputation infringement. This paper will analyze the public figures’ right of reputation from legal perspective.

Key words:reputation infringement; legal perspective; media literacy

一.案例简介

2015年初,微博名为“王博士的精神家园”的博主连续发布十条微博,针对刘强东和奶茶妹妹章泽天的恋情及分手事件,在微博中发表了如下言论:1、刘强东与章泽天恋爱的目的在于消费章泽天的名气,为京东上市炒作。2、将刘强东删除私人微博与南京市委书记被抓关联,说“奶奶妹妹的老爹被牵扯进去,京东连忙撇清关系,删微博。世态炎凉”3、“奶茶家人向刘强东索要三千万分手费”等言论。王伟的言论被大量媒体和个人引用转载,在互联网和其他媒体广泛传播。

2017年年初,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刘强东诉天津商业大学讲师王伟名誉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伟侵权事实成立,并要求被告通过其微博发布致歉声明十天并赔偿刘强东及京东公司合计256000元人民币。

二.案例分析

(一)微博名誉侵权原因分析

1.1社会层面原因

任何法律现象的产生都离不开依存的社会经济环境,而法律纠纷以及冲突的解决同样需要考虑其利益背后指向的法律价值,尽管从表面上来看,微博名誉侵权现象是网络科技的高度发达而产生的不良后果,但实际上微博这一网络交流平台并不是侵权现象产生的充分必要条件。因此,造成微博名誉侵权的原因主要有一下三点:社会经济背景不均衡、社会交流机制复杂、社会集体心理层面原因。

2.法律与道德层面原因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社会道德观念也逐渐产生了一些变化,甚至造成了人性的扭曲。很多自媒体为了吸引眼球,为了博取关注量点击量,无所不用其极,很多事件的发生严重的违反了中国传统道德。

(二)、言论自由与微博名誉侵权

1.由于没有信息传播的中介集中发布,用户在微博上公开交流时摆脱了对传统大众媒体的依赖,表达自由不再受到任何媒体的先行审查与集中控制。在此事件中,发布不真实言论的老师,并不清楚刘强东和章泽天的感情状况就妄加评论一番,甚至发布一些污蔑他人的言论。没有把关人这一关,使得不负责任的言论也能打不出来,与此同时,微博用户的匿名性,身份的虚拟性也使得在微博中因涉嫌侵权而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大大减少。

2.公众人物名誉侵权与微博言论自由的冲突

由于微博的不断发展,微博用户的交流方式以及语言风格也是在不断变化,所以很难去界定是否造成了名誉侵权。

这篇评论在网络上引起了很大的转发量以及产生了很大的效果,对京东以及刘强东和章泽天两人也造成了困扰。很多人认为作为公众人物,就应该被消费,甚至被诋毁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因为可以借此增加知名度。与此同时,公众人物也是普通公民也享有被法律保护的权利。发表文章的王老师固然也有其言论的自由,但是自由是有限度的,而公民在微博中的言论自由,不管其方式,只要不侵犯他人权利就可以充分表达其思想。

言论自由的本质不是限制,而是尽可能给予更多更大的自由,公民的名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的规定是尽可能让民众言其所知,二者的界限就是基本道德的底线。

(三)、我过微博法律名誉侵权现状及完善对策

(1)网络侵权法律体系尚未健全

虽然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人身权利都有所保护。然而,我们在崇尚言论自由的同时,也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微博并不是一个完全自由的国度,公众本身就会引起更多人的关注。而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法律并不完善,因而在微博中很多用户存在不当行为都没有真正可以对应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

(2)微博名誉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了网络用户侵犯他人权益后所承担责任的方式,但并没有细化规定具体措施,例如对名誉侵权的损害赔偿应以什么作为标准,赔偿多少以什么作为依据。从案例中也可以看出,刘强东要求赔偿数目和法院所判定的数目还是有很大差别,将比规则细化之后更能够通过规则去约束。

(3)微博行业自律有待加强

微博行业的自律对于控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有较突出的作用,目前,搜狐已成立了自律专员选拔体系、培训方案、工作守则。并且制定了《自律专员行为准则》。这已经是我国微博行业自律方面的一个重大突破。微博行业的自律可以有效净化微博环境,减少侵权行为的产生,还可以督促负责人及时发现并且尽量根除不断出现的侵权信息,同时自律也是控制侵权行为的一个最重要的途径。

三.总结

微博名誉侵权现象层出不穷,究其外因是法律的非完善性,内因则是人们法律意识薄弱。微博侵权的零成本以及侵权方式的便捷性为侵权人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却可以是极其严重的。法律的滞后性已经不足以规制这种新的侵权行为。所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显得尤为重要。在微博环境中,我们仅仅希望人们心中有道德底线,我们的言行要在法律可控的范围内。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创造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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