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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旅游博主亵渎烈士墓一审被判七个月”事件背后的伦理缺失

作者:严格 欧宇帆 查娜 朱慧颖 时间:2022-08-26

【摘要】2021年11月15日,新疆皮山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旅游博主李奇贤亵渎英烈之行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奇贤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本文剖析了这一案件的经过,对其进行利弊分析,提出了对策建议,并进行了相似案例比较。

【关键词】英烈;名誉权;荣誉权;成因;利弊;对策建议;相似案例

【Abstract】On November 15,2021,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Pishan Country,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 issued a first-instance verdict on travel blogger Li Qixian`s blasphemy against heroes, found the defendant, Li Qixian, guilty of infringing on the reputation and honor of the heroic martyrs and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seven months, and ordered him to make public apologies through national media within 10 days from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e judgment to eliminate the influenc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urse of this case, analyzes its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and compares similar case.

【Keywords】Heroes; Reputation; Honor; Cours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similar case

一、案例简介

2021年7月15日,一旅游博主李奇贤到达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赛图拉镇康西瓦烈士陵园——安葬着1962年中印自卫反击战牺牲的78名烈士、30名因公牺牲和病故的卫国戍边官兵的精神家园。但他却在英雄墓碑旁大摆pose,先是踩踏刻有烈士陵园名称的石碑底座,在斜倚碑身摆拍后,又到陈祥榕烈士墓前,满脸嬉笑脚踩墓碑底座,用手比作“手枪”状对着烈士墓碑再次摆拍,做出一系列亵渎英烈的行为。

李奇贤亵渎英烈照片

(来源: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5384659

同日12时许,李奇贤在拥有5000多名微信好友的朋友圈公开发布上述“不敬”照片,经多名微信好友指出照片内容对英雄烈士不尊重后,遂删除该内容。

为获取流量关注,14时许,李奇贤再次将照片发布至今日头条个人账号“小贤Jayson”,上述照片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扩散,引发社会公众强烈愤慨,造成了恶劣影响。

同日16时许,新疆检察机关发现后,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对接文旅部门建议将李奇贤列入旅游黑名单,并谴责不当行为。

同日18时许,皮山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李奇贤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并督促公安局立案。

7月18日,,皮山警方于西藏阿里地区将其查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9月30日,检察机关依法对李奇贤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根据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第三十五条: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外,《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庭审中,李奇贤推翻原有罪供述拒不认罪,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有期徒刑七个月的量刑建议。

最终于11月15日,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认定认定被告人李奇贤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并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的一审判决。(出处:人民日报客户端)

二、成因分析

(一)流量为王的趋利需求

当前市场下自媒体平台的竞争趋于激烈,没有特色的的很难立足,而信息化社会中的稀缺资源——消费者的关注,就成为了自媒体从业者争夺的焦点。部分自媒体运营者为了博得公众的眼球获得高点击量和浏览量,达到流量变现、广告投放、商业打赏等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的目的,便无视伦理道德约束,以最快的速度蹭热度增加点击量。旅游领域在自媒体中是很火的项目,但是真正要做好过程很艰难,部分旅游博主为了寻求突破,获得更多的利益,就开始尝试挑战舆论道德,甚至法律底线,亵渎烈士墓的李某就是其中之一。

(二)自媒体传播的门槛低,条件有限

在传统媒体环境下,新闻从业者一般是接受过职业训练的专业人士,从属一定的组织和机构,在进行新闻传播活动时要接受组织的监督和严格的把关。而自媒体行业的从业者涉及到社会各个阶层,门槛较低,大部分因为兴趣爱好或利益趋使成为一名博主,他们不需要掌握专业知识,也不必从属于特定的组织和机构就可以自主发布消息和视频,缺乏相关职业素养。部分自媒体从业者缺乏对伦理道德的认识,更有甚者触碰法律的底线。

(三)自媒体平台监管不力

自媒体平台弱化了传播者和受众之间的关系,平台把关者也是信息受众, 并非对所有信息都具有完全正确的甄别能力,进而削弱了这种核实信息真实性、判定信息可靠性、分辨信息是否符合主流价值观的作用。目前,多数自媒体平台没有成型的管理制度,即使有也形同虚设,对其从业者达不到有力的警醒与管制作用。政府的“把关人”层面缺乏相应明确的司法解释,只能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造成恶劣影响或违法违规的从业者进行特殊处理处罚。但是面对从业者数量庞大、内容高速生产、信息快速更新的自媒体传播环境,无论是自媒体平台还是自媒体平台管理方,始终缺乏一种从新闻信息生产与传播上进行有效规制的机制。即使是自媒体账号被监管方封查,从业者改名换姓后建立新的账号同样可以肆虐网络环境。

三、利弊分析

(一)网络言论过于自由,道德素质缺乏,媒介责任缺失。

随着科技的进步,传播媒介种类愈加繁多。网络为民众提供了一个开放自由的理想平台,供其发泄情绪和言论,形成了多样化的网络舆论信息。在网络舆论信息交流过程中,由于网络的隐匿性和随意性,导致在网络空间任性发表言论,不计后果。在利益驱动下,“水军”开始形成。有些人、团队为了私利,借助“水军”力量,让部分公共事件在网络中变得扑朔迷离,让网民的判断无所适从、盲目跟从,不断升级事件;甚至为了吸引眼球,不惜伪造身份、捏造事实、传播虚假新闻。

(二)法律手段与社会舆论协同处理事件。

事件发生过后,多名大V博主推动事件曝光,使这件事暴露在大众眼前,才能让这件事被检察机关快速得知、快速处理事件。此次舆情爆发基于公众对卫国戍边英雄的尊崇与捍卫英烈的社会共识,但因为在网络舆论信息交流过程中,由于其自由性、交互性、隐匿性、个性化、真实性差等特点,使网民个体的舆论情感表达容易发生夸大甚至失实。因此,网络舆论一旦涉及重大影响的社会案件时,其舆论监督更容易“变异”和“扭曲”,从而造成媒介审判。

(三)媒介起到震慑居心不良之人,告诫他人的作用。

当事人的不良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具体来说是英雄烈士的事迹及其精神内化形成的中华民族精神。他的不良行为有违道德底线和法制底线,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前线官兵对英雄烈士的真挚情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冲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难免会有居心不良之人试图去挑战法律的底线,为了博取关注,做一些无底线无原则的事情。所以审判他不仅是教育他,也是教育其他更多的人。

(四)媒介将办案与普法相结合,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价值观。

检察机关依规依法、主动履职担当、线上线下快速处置,将办案与普法相结合,以强烈的震慑作用告诫那些毫无底线的“网红”,侥幸心理是不允许存在的。警示他人,无论以何种方式,侮辱和诽谤英烈名誉、亵渎英烈,不仅会招致公众声讨,也难逃法律制裁。既保护了英烈的名誉又体现了对英烈的尊崇之情,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引导树立正确价值观。

四、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对网络环境的监管力度。

面对热点新闻,除了要求社会民众和新闻媒体拥有自觉性和责任意识之外,国家和政府还应该加强对网络空间的监管,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秩序。网络平台应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自行建立相应的监管系统,投入一定数量的人工监测,同时对内容进行分类,加大对网络言论监管力度。一旦发现有违伦理、法律的行为严惩不贷。面对舆论屡次近乎失控的情况,政府更应该站出来给予最权威、合理的调查和解释,以避免在恶意的推动下将新闻事件多次反转,造成恶劣影响。

(二)提高民众的媒介素养。

民众的媒介素养良莠不齐,应该树立一个正确的伦理观,绝不触碰大是大非的“红线”,不轻易挑拨公众的心理防线,对那些拥有巨大粉丝量的网红和博主进行职业道德操守和媒介素养的相关学习。只有加强社会民众的正义感和道德素质培养,提升其在新闻报道时的辨别能力,对新闻事件的发生保持客观、围观的态度,面对舆论呈一面倒趋势时能够理性对待,不盲目附和、不跟风、不有心引导势态发展。

(三)明确媒体的责任和使命。

媒体在面对新闻事件时他们的态度决定了舆论的走势,媒体只有坚持正确的新闻理念,不将反转新闻和虚假新闻作为自己引导社会舆论走向和牟取暴利的工具,严谨、客观、真实地报道每一则新闻,对于网络中出现的过激言论和行为给予正确的引导和修正,如此才能保持网民的理性和新闻的客观真实。

(四)联合引导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网络空间可以有言论自由,但要注意尺度,绝对不能成为传播恶俗信息、提倡错误风气之地。网络空间作为公共领域绝不是法外之地,民众理应遵守基本的社会公约。国家和政府应采取问卷测验的形式来测试民众的基本素质是否达标,再通过开设多种教育课程来提升民众基础的媒介素养及道德素质修养。政府与媒介应联合协作引导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媒介应当发挥它的导向功能,传播正能量。

五、自身心得体会与启示

随着科技的进步,新的传播媒介种类愈加繁多。网络为民众提供了一个开放自由的理想平台,供其发泄情绪和言论,形成了形式多样化的网络舆论信息。在网络交流过程中,由于网络的隐匿性和随意性,导致在网络空间任性发表言论,不计后果。有些人为了吸引眼球,不惜捏造事实、传播虚假新闻,甚至剑走偏锋,无底线无规则地去挑战法律的底线,正如此次事件当事人一样,去亵渎英烈,这样不仅会招致公众声讨,也难逃法律制裁。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尽管提倡言论自由,但也不能过火,失了分寸,要把握好尺度。

所以我们要提升自身的媒介素养,道德素质修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并努力对他人带来积极的引导作用,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这个事件给大众敲响了警钟,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上我们同样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言论自由的背后是自己能承担责任,流量为王的时代并不等同于让所有人为了流量而无视公序良俗。而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我们应该恪守底线,做到言行如一,在面对爆炸式信息时不应人云亦云随波逐流,而是有着自己的判断与思考,不偏听偏信,也不盲目追星,对于公众人物的“塌房”事件引以为鉴,不以身试法。

六、相似案例比较

同样,在2021年发生的b站“百大up主”党妹在旅顺博物馆前跳宅舞的事件也折射出了伦理缺失的问题。

2021年7月3日,党妹在B站等平台发布了一段舞蹈视频,该视频因穿着洛丽塔裙在旅顺博物馆门口跳日系宅舞,被众多网友指正其行为不妥。

党妹在旅顺博物馆门口跳日本宅舞

(来源:https://new.qq.com/omn/20210705/20210705A0B50T00.html

7月4日,党妹通过个人微博为该事件道歉。

7月5日,新华网就旅顺博物馆前跳舞事件评论: 1、旅顺博物馆承载着刻骨的民族伤痛和屈辱,绝不是网红博眼球的工具,绝不能拿来开玩笑; 2、这种事情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这种现象必须引起重视和思考; 3、网红道歉称自己很无知,无论是真无知,还是拿无知当借口,都希望这样的事情不要再发生。

8月5日,“机智的党妹”发长文道歉,称会删除全网账号,下架过往视频,正式退网。

(一)相同之处

1、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两起新闻报道都是典型的伦理缺失,当事人无视网络平台上的公序良俗,其不良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了英雄烈士的事迹及其精神内化形成的中华民族精神。

2、身份均为公众人物:李奇贤为一名旅游博主,而党妹为百万粉丝的短视频创作者,本质上均为公众人物。公众人物的一举一动均引领着部分的社会风气,此举破坏了社会秩序,在广泛的影响力下,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

(二)不同之处

1、传播平台及速度:李奇贤事件是通过微博扩散传播,不同的大V转发后事件有了较大的关注度。党妹本身即拥有百万粉丝,受众极广,在舞蹈视频一经发布即有了较大的关注度。

2、事件结果:李奇贤一审获刑七个月,受到了法律的处罚,充分体现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党妹作出道歉声明,下架过往视频,正式退网,现在b站已无法搜索到该人物ID。

参考文献

[1]易伟斌.传播伦理视域下移动短视频伦理失范现象研究[D].华侨大学,2020.DOI:10.27155/d.cnki.ghqiu.2020.001094.

[2]刘超.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网络新媒体法律规治的特殊性研究——评《网络新媒体的法律规治——自由与限制》[J].新闻与写作,2021.(12):117.

[3]黄禧婧.新媒体时代反转新闻现象研究[J].中国报业,2021(12):18-19.2021(12):18-19.DOI:10.13854/j.cnki.cni.2021.12.008.

[4]560万粉UP主“机智的党妹”道歉:下架所有视频退网反思.网红,UP主——快科技(驱动之家旗下媒体)——科技改变未来.

[5]赵熹.旅游博主亵渎边防烈士墓一审获刑七个月.https://new.qq.com/omn/20211115/20211115A02E3500.html.

[6]自媒体时代新闻传播的伦理分析[J].毛晓飞.中国传媒科技.2017.(09)

[7]自媒体新闻传播的伦理失范及对策探析[J].石棣溪.声屛世界.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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