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逼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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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媒介成为工具:从“湖北孝感未成年人伤人”事件看媒介逼视

作者:王珏 时间:2018-12-14

摘 要】媒介逼视是公共媒体对私人领域的僭越。媒介逼视给被报道的个体带来他们本不应该承受的压力的同时也造成大众传媒的功能失调,是新闻媒体社会角色的错位。本文通过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案例“湖北孝感未成年人伤人”事件,来探究媒介在未成年人犯罪事件中扮演的角色,媒介逼视的力量和媒介介入造成的后果,并在最后对如何规避媒介逼视现象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媒介逼视;僭越;未成年人犯

AbstractMedia intimidation is the arrogation of the public media to the private sphere. Media intimidation brings pressure to the reported individual, which should not be tolerated. It also causes the dysfunction of the mass media and the dislocation of the social role of the news media.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ypical case of "minor injuries in Xiaogan, Hubei " incident, to explore the role of media in this case, the power of media intimidation and the consequences, and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avoid media intimidation at the end of this article.

key wordsMedia watch;arrogation;minor crime

案例回顾

2018年3月30日,在湖北孝感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伤人”事件。未满十四周岁的黄某对他的小学同班同学、初中同校同学小琪(化名)实施了持械抢劫。

当天晚上,警察找到已经回到家中的黄某,并将其带到警察局。审问一直持续到凌晨。但当警察得知黄某还未满14周岁时,黄某就被其家人带回了家中,黄某一家连夜回到乡下老屋。

由于黄某年纪未达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小琪住院、甚至出院后的一段时间里,这件恶性伤人事件一直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直到2018年6月26日,小琪的母亲邓某将这件事发布在新浪微博上,并@了多个新闻媒体,此事才大规模的进入公众的视野。

经过微博的发酵,各家媒体迅速跟进。六月底至七月初,先后有十数家媒体采访了邓某和小琪,数十家媒体进行转载,从“犯罪低龄化”、“道德缺失”等角度剖析此次事件。不同媒体对小琪、黄某和邓某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披露,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这个事件的进程。原本三个月没有解决的纠纷,在短短半个月之内就走完了赔偿程序。

【案例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9muWReanT6ZpJeNUbkTrUw

案例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案发当天的施害方和受害方都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非常典型的未成年人伤人事件。各大媒体纷纷闻风而动,为了竞争“独家报道”和“深度报道”,争相披露事件的过程和人物的信息,在客观上形成了媒介对新闻客体的逼视,甚至成为了受害人解决纠纷的工具。

过度披露案件细节,形成媒介暴力

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媒介暴力分为两种,即显性暴力和隐性暴力。显性暴力主要指校园暴力、家庭暴力、社会暴力等真实暴力在报道中的体现,或在娱乐节目中的反映。而隐性暴力则是指暴力行为在媒体中的合理化,这种类型的暴力的主要形式有体育、卡通、游戏、图像暴力等,例如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灰太狼对羊族的捕猎、烹制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现代媒介暴力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媒介化的暴力”,指大众传媒所传播的暴力内容;二是“暴力化的媒介”,指大众传媒作为实施者所施加的暴力行为;三是“虚拟化暴力”,指高科技条件下的现代传媒所搭建的虚拟世界中的游戏化暴力,这在网络游戏中随处可见。

孝感未成年人伤人事件的有关报道所呈现的媒介暴力是显性暴力和媒介化的暴力。

从众多的新闻报道和视频报道中,读者几乎能够还原出案发现场的一切细节:为了实施这场抢劫,黄某提前数天到小琪家楼下“踩点”,摸清小琪放学后的行动规律和返回家中的大致时间。当天,黄某携带水果刀、双刃刀、手工刀的刀片和做十字绣的剪刀四种刀具,提前来到小琪所住的楼栋,前往四楼一户无人居住的空房门口,并利用楼外设计和三楼住户搭建的棚顶,翻窗进入空房中,从内部将房门打开。随后他返回一楼电梯厅,分别进入两台电梯,将电梯按到18楼(该楼房顶楼)。这样一来,小琪需要花费比平时更多的时间等待电梯,为黄某提供了更充足的作案时间。确定两台电梯都停到最高楼层后,黄某走入楼梯间等待小琪,并利用事先准备的刀具挟持小琪与他一起从楼梯前往四楼开始实施抢劫。甚至连之后的细节,各媒体都从受害少女及其母亲口中得到了较为详细的陈述。

媒体的共同报道形成了媒体共鸣,报道中存在的媒介暴力也在共鸣效应中被催化。媒介对暴力细节的披露,利用媒介扩音器,将真实暴力放大。一方面“犯罪低龄化”的论调形成了对未成年人的污名化。另一方面,媒体集中报道形成的拟态环境扭曲了现实社会的真实图景。甚至,媒体化的暴力会激起或暗示人们的进攻性思想,进而促成暴力行为的实施。尤其是反复在媒介中被提及的“未成年人无需负刑事责任”甚至让某些人产生了要在未成年之前大干一场的心态。

过度挖掘对象信息,造成二次伤害

二次伤害一词最早被用于临床心理学研究,主要是指病人在经历了外科手术的痛苦之后,心理上可能产生的阴影。德国犯罪学家汉斯·施耐德认为,受害者所受的伤害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来自犯罪行为的基本伤害,二是受害者受到他人正式或非正式的错误反应的从属伤害,这些都会给受害者造成伤害。

新闻报道的二次伤害主要是指记者对已经遭受了天灾或人祸造成的物质或精神的第一次伤害后的当事人及其亲属造成的第二次伤害,这种伤害的来源往往是新闻从业者的不规范操作。

关于新闻报道中二次伤害产生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新闻从业人员主观上的故意伤害;另一种是新闻从事者非主观上的过失性伤害。目前大众传媒造成的二次伤害多是由新闻工作人员报道时机不成熟、操作方式不对、报道内容有失偏颇所造成的过失性伤害。这种新闻报道中的“二次伤害”现象频繁出现,不仅严重影响媒体公信力,也给事件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痛苦。新闻伦理的缺失是导致媒体二次伤害的重要原因。

媒体对孝感未成年伤人事件受害者小琪及其母亲邓某的多次采访是在无形中迫使受害人及其家人反复回忆受害过程,对她们造成了精神上的过失性伤害。在多篇报道中,媒体都强调了案件的过程,包括小琪被逼脱光衣物乃至后来浑身赤裸的被人发现,这些内容伤害了小琪作为受害者的自尊心和羞耻心。记者在采访中不断追问细节和多家媒体的重复采访是媒介伦理缺失的结果。具体来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在经济利益和商业逻辑的裹挟下,媒体过分追求报道作品的现场感、追求新闻流量。此外,正如视频新闻平台对受害人小琪住院镜头和伤口特写的展示,新媒体技术也为媒体报道造成二次伤害提供了便利条件。

过度依赖媒介力量,致使司法疲软

无论是“导演林淑贞网曝飞行员性侵”事件,还是此前发生的“云南女游客被打”事件和“贵阳女孩被毁容”事件无疑都是发帖报警的例证。一条微博、一个帖子就能解决的事情,在司法机关却无法得到妥善处理。这种现象的反复出现营造出一种令人十分心痛的氛围:法律解决不了的事情,媒介能够解决。文中讨论的“孝感未成年人伤人”事件正是对这种氛围下的产物。

受害人依赖媒介来满足自己的法律诉求的现象是媒介审判的前奏。这种现象产生的源头是司法机关、媒介和受众相互关系的结果。首先,司法机构的制度设计和执行存在漏洞。不彻底、不干脆的执行大大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形象和可靠度。在司法接不住公众重托时,遵循商业逻辑和人文情怀的媒介就利用舆论完成了它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因此,公众转身将希望投于媒体。第二,公众相对缺乏法治观念。因为传统的人治情结还深深根植于公众的观念中,公众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很容易转向官方色彩强、社会影响力大的媒体,想借助其的力量来为自己伸张正义。第三,媒体滥用权利。媒体素质参差不齐,如果媒体不能做到公正客观地报道施受害双方,而是靠道德审判和挖掘细节来博眼球、追求经济利益,它们就极有可能甘愿成为“弱势方”的代言人。

“孝感未成年伤人”事件中受害人母亲邓某就是对司法机关失去信心转而寄希望于媒介的典型。在伤害发生后近三个月的时间里,由于《未成年保护法》的规定,司法机关无法对施害者黄某进行惩处,只能责令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进行民事赔偿。而村委会等机构进行多次调解后,双方并没能就金额达成一致。感受不到对方诚意的邓某决定在微博上爆料,借助网民和媒介的力量形成舆论声势、造成舆论压力。随着大量媒体跟进,村委会、施害方和双方当事人所在中学都开始积极促成事情的解决。两周之内,双方就达成了一致。邓某也承诺不再在网络上提及此事。

此次事件,无疑又是媒介力量的一次胜利。但公众在为媒介的力量鼓掌的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司法和媒介的关系正处于一个微妙的状态,而这正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方佳辰,罗彬:《媒介逼视现象的新闻伦理分析》,新闻世界,2016,(12):82-84.

[2]米惠惠:《从网络传播时代的媒介逼视看媒介伦理的建构—以“丁锦昊到此一游”事件为例》,新闻世界,2014,(04):129-130.

[3]邱广宏.对媒体暴力事件的反思[J].新闻研究导刊,2013.1.

[4]江作苏.媒介公信力[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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