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逼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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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尹冬桂案看媒介逼视下的“情色”反腐

作者:吴绣云 时间:2020-10-08

【摘要】无论在内还是国外,反腐工作所涉及的领域中,情色问题一直占据着重要位置。不管是女官员还是男官员,都有被曝出进行各种权色交易的案件。2003年,时任枣阳市市长的尹冬桂因涉嫌受贿,被立案侦查。但是媒体报道却聚焦于她“与男人有染”的坊间传闻,并采访与事件相关的“司机”,甚至采访她的弟弟,披露其个人生活情况。而如今“互联网+”反腐的时代下,“偷窥隐私式反腐”事件接连不断,一些人以非法手段获取官员信息后发布在网上,被媒体大肆曝光。不少官员因为流出的聊天记录、“不雅照”等而选择自杀。作为公众我们往往更关注贪官的穷凶极恶,却很少深究其中的前因后果。本文以“尹冬桂案例”作为分析点,对于反腐报道中官员的个人领域与公众领域该怎么协调以及如何规范反腐制度提出一些见解。

【关键词】媒介逼视;情色反腐;私人领域;隐私权

【Abstract】The problem of eroticism has always occupied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fields involved in anti-corruption work both inside and outside the country. Both female and male officials have been exposed in various rights and color transactions. In 2003, Yin Donggui, then mayor of Zaoyang, was investigated for suspected bribery. However, media reports focused on the rumors that she was“stained with men”, interviewed the“drivers”related to the incident, and even interviewed her brother to disclose her personal life. In the era of "Internet +" anti-corruption, the "privacy anti-corruption" incidents have continued one after another, and some people have obtained official information by illegal means and posted it on the Internet, which has been exposed by the media. Many officials chose to commit suicide because of outgoing chat records, "indecent photos", etc. As the public, we tend to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cruelty and cruelty of corrupt officials, but rarely delve into the causes and consequences. This article uses the "Yin Donggui case" as an analysis point, and puts forward some opinions on how to coordinate the personal field and the public field of officials in anti-corruption reports and how to regulate the anti-corruption system.

【Keys words】Media stares; erotic anti-corruption; private sector; privacy

【案例简介】

2003年1月10日,湖北省枣阳市原市长尹冬桂因涉嫌受贿,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6月25日,宜城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查明其在担任枣阳市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期间,先后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43000元、美元2000元。

庭审那天,几乎武汉各主要媒体都派来了记者。一个县级市原市长的受贿案件,金额和一些巨贪比起来不值一提,却会引来那么多媒体和市民的关注,还是因为此前被传得沸沸扬扬的那些传言。大部分媒体都是奔着尹冬桂个人生活作风问题来的,但是庭审现场并没有提及与之相关的问题,法院的审判主要聚焦于受贿这一点。

所以庭审的情况显然和记者的期待有所偏差,不过,6月26日,《长江日报》还是以“与多位男人有染,霸占司机6年”为引题,以《枣阳有个“女张二江”》为主题,报道了尹冬桂的“生活作风问题”。报道很快被全国各地媒体转载,并且多以“女张二江”为题,尹冬桂与这个称号挂钩了起来。(张二江是湖北省天门市原市委书记,2002年因受贿近80万元被判刑,不过更令人震惊的是他曾与107个女人发生过性关系,被斥为“五毒书记”。)

2003年9月9日,法院一审判决尹冬桂有期徒刑5年。

【案例来源】

 1.http://news.sina.com.cn/c/2003-07-03/1343313879s.shtml(原载新华网)

 2.http://news.sina.com.cn/s/2003-07-03/1159313615s.shtml

【案例分析】

一、“尹冬桂案件”媒介逼视形成原因

(一)媒体捕风捉影的报道

根据《楚天都市报》的报道,“昨日是尹案第一次开庭,此案在襄樊当地的关注程度之高,令人吃惊。”整个庭审过程中,对传闻的尹冬桂“生活作风问题”只字未提。“真的有点失望”,当时参与旁听的一当地媒体记者介绍,庭审那天,几乎武汉各主要媒体都派来了记者,而尹曾任职的枣阳市、襄樊市等地赶来的市民也多达300人。

武汉某报的一位前来采访庭审的记者直言,他们当时就是为抓这起“女市长和100多个男人有染”的猛料来的。根据当年的报道,可以看出,媒体报道并不是着眼于尹冬桂的“受贿”问题,而是聚焦于传言的个人生活作风问题。

更严重的是,媒体在没有经过司法确定之前,就报道了《枣阳有个“女张二江”》的消息,一味追逐“有料”,没有可靠证据就报道出来,对于官员本身的人格底线毫无尊重。

(二)涉及官员的私人生活内容

与谁有暧昧关系本就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作为官员,她可以接受相关组织的调查,但是知晓者也应局限在较小范围内,媒体更无权广泛传播。而在这个案件中,媒体却反其道而行之,不仅采访传言中与事件相关的下属“司机”,甚至去采访她的“弟弟”了解其个人生活内容。媒介拥有了“审判者”、“逼视者”和“谣言撒播机”的身份,纵观近年来的网络反腐案例发现,打着反腐名号的娱乐化、低俗化现象日趋严重,为案件处理也带来很大的压力和负面影响。

二、相似案例分析

2014年07月28日晚,一则关于“永嘉某局总工开房两百余次”的帖子出现在网络上。有网友称:现任浙江永嘉某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王某和家人名下在温州市区、永嘉县瓯北桥头等地拥有多套房产。他在任永嘉县某局大队长、某分局长期间到永嘉县梦江大酒店、瓯北宏泰宾馆等多处酒店开房达200余次。

当事人王某称,帖子里反映的信息不真实,包括财产和总体情况都是夸大其词。他已经向当地公安部门报警。

然而该次帖文发布不久,浏览量不断升温,该帖便被各大网络媒体转载,“浙江永嘉一官员被曝开房2百多次,拥有多套房产”“自称接待任务多”等为标题的新闻引人遐想,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不少新闻记者找王某采访,不少亲友打电话向王某询问。

之后,于同年8月1日外出,8月2日到达福建省武夷山市亲戚家中,后于8月3日凌晨,在武夷山市卧轨自杀身亡。

案发后,发帖者缪某某于2014年11月25日自动投案,黄某某、缪某某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均已判刑。

这一案件虽然不是媒介牵头爆料的,但是媒体在这场悲剧中担任着“言论撒播者”的身份。舆论本来集中于某一个点,经媒体报道,形成了“蒲公英式”的撒播,舆论哗然,这对于当事人的打击是致命的,最终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

根据社会情境理论,人在不同情境下的角色扮演是不一样的。属于私人情境的人被媒介曝光于媒介所创造的新情境中,被报道对象在私人情境的角色行为一旦不符合大众的期待,则会陷入大众的舆论包围并受到舆论攻击,给当事者造成极大的压力。在新情境下,被报道对象根据大众对此角色的期待进行角色调整使之适应来减少压力;或者因无法成功转变角色而陷入窘迫的境地。

而“尹冬桂案件”与这一案件,都是由个人或者坊间传闻为滋生地,暴露当事人个人相关隐私信息,再由各路媒体“接力”扩散,在没有确凿证据之前就发布相关报道,对于当事人的正常生活、个人名誉以及心理产生了严重的伤害。

三、案例思考

(一)反腐报道中官员个人领域的边界

尹冬桂的案例已经是17年前的案例,随着近年来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执行,又有无数的贪官落马。而这些落马的贪官中,有不少涉及到贪官的“权色”报道,成为媒体报道的焦点。甚至有不少媒体泄露“权色”交易的具体细节,曝光相关照片。

在很大程度上来说,官员个人权利是一种有限的公民权利,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和公众人物,他们与普通公民不同。当其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应适当让渡。官员握有公权力,那么其某些隐私可能影响到公共利益,因而官员们理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他们的姓名、照片、任职单位等的公开是接受社会监督的前提,学历背景、道德水平等是判定其是否属于合格公职人员的重要因素,我认为这些信息属于可以也是应予公开的内容。如果媒体报道,并不属于对私人领域的过度窥探。

然而,政治伦理不等于法律,即使是曝光官员涉嫌腐败的隐私,也存在一个缺少法律授权的尴尬。况且,不管是开房信息还是私聊记录曝光于大庭广众之下,手段之粗暴以及信息来源的“不体面”,都是不小的问题。不管是法律还是道德上,偷窥、侵入个人电脑等方式窃取个人信息,都不能接受,也足以令人人自危。

(二)情色反腐报道的重点在“情色”

如今的反腐报道态势,仿佛不依靠点儿活色生香的情色故事,好像都不敢说自己是贪腐报道。还有很多媒体在报道贪腐故事时偏爱对情色细节的报道,使情妇在贪腐故事中显得尤为突出。情色反腐报道的重点不在于反腐,而在于“情色”的描绘上。更有一些媒体对贪官艳事的报道时,放出贪官开房的聊天记录、照片甚至是视频。先不说这些素材来源的渠道或者手段是否合法,直接这样爆料落马贪官的方式是否考虑到其作为个体也有隐私权。

质问媒体时,他们可能会抱怨之所以这么写,是因为公众喜欢看情色故事;而公众会抱怨,媒体这么报道,公众只能看这些故事。互相推卸责任,其实这是一个互相激发的恶性循环,互相的恶趣味臭味相投。鲍德里亚在《消费社会》中提到:经济利润最大化,导致隐私成为产品销售的符号。注意力与利益链相互利用,催生出低俗化、下三流的报道。

四、案例启示

民间自发性的反腐方式在反腐倡廉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尹冬桂案例”还是其他官员的贪腐案件,往往是按照“知情人网络曝光或质疑贪腐一引起关注一人肉搜集更多信息一扩散信息形成舆情促使官方查处”这样的路径来实现反腐。

在某种程度上,它体现了言论自由并成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方式之一。而在当前反腐败的大态势下,反腐似乎剑走偏锋,不论手段只求目的。网络反腐中也出现了个人隐私侵害的现象。关于官员“情妇”或“小鲜肉”的报道似乎比反腐本身更重要了。如何做好官员的反腐报道,注意分一下几点:

(一)媒体曝光内容要有度

官员隐私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已获得普遍认同并在国际上逐渐成为或已成为一种宪法性权利。而在我们的传统里,官员在位时享受着各种特权,可一旦落马,不但权力全失,甚至基本的公民权利都被舆论的道德审判所剥夺了,可以随意涂污和谩骂。有的官员“包养情妇”被定罪,媒体就大肆发布酒店开房监控视频,聊天记录等,标题不堪入目。

“反腐”的确需要被报道,但是要注意曝光的“度”,过于专注“情色”报道反而扭曲了国家反腐的初衷。导致本应该严肃正经、引起官场深刻反思的反腐报道,会一路走向无可救药的娱乐化和情色化。关于不雅内容的公开仍要避免过度细节化,以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平台应规范网民自由表达的尺度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同时还规定中国公民拥有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些共同构成了中国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即公民享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自由。从宪法层面上来讲,我国与其他国家一样,是承认表达自由权的。但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表达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是最广义的表达自由。

而且进入网络时代,一条言论无论真假,它的传播力是无可控的,这些言论很有可能侵犯到政府官员的隐私权,进一步损害其人格权。我们主张言论自由,但是,不可控额的表达形式和言论方式均有可能对政府官员的隐私造成不合理的伤害。所以平台应该规范网民自由表达的尺度,提高公民对于隐私权的认识,并对违反其规范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惩处。

(三)官员隐私权应该适当限制

作为政府官员,他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便被附上了“公共利益”的属性。就其隐私来说,某些涉及公权力的运行的内容必须为“公共利益”做出让步,这是无可厚非的。

在一个开放的社会,一位普通民众的私生活不应受到舆论的关注和评判,而官员不一样,因为他手中掌握着公权力,许多生活很难以公私截然分开,他们8小时之外的许多行为不仅涉及私德,还涉及公德,应该在舆论和公众的监督范围之内。因而,公共利益的价值高于公职人员个人的部分隐私利益的价值。

媒介逼视是新闻界的一个普遍现象,是媒体对私人领域过度的公开报道,是新闻媒体社会角色错位的一种显性表现。它给被报道个体带来他们本不应该承受的压力,同时也造成大众传媒功能的失调。而媒介逼视发生在反腐领域,对于官员“情妇”或者“小鲜肉”的报道,一方面大尺度曝光官员隐私,可能伤及无辜;另一方面“娱乐至死”,向着政治领域蔓延。所以,媒体在做新闻报道时规避媒介逼视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曹林.反腐报道情色化,谁该吃药?[J].廉政瞭望,2013(07).

[2]慕明春.赵彩霞.反腐新闻监督的剑走偏锋——“张二江模式”探析[J].当代传播,2014(01).

[3]肖潇.微博反腐中的公民表达权与官员隐私利益权衡问题研究[D].南京大学,2013.

[4]施晓琴.网络反腐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D].云南大学,2016.

[5]袁友芬.“情色反腐”的传播学研究[D].南昌大学,2015.

[6]岳丹.关于媒介逼视的新思考[J].新闻爱好者,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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