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滩踩踏事故”报道中的隐私侵权问题
时间:2016-10-25
【摘 要】2014年12月31日晚上海外滩发生了严重的拥挤踩踏事件。事件发生以后,国内几家知名传统媒体纷纷对本次恶性事件进行报道。以《新京报》和《南方周末》为代表的媒体在报道中对逝者信息,包括年龄、求学经历、社会身份以及真实照片都进行了曝光。两家媒体的行为不仅是对逝者的亵渎,同时也对死者家属造成了二次伤害。本文将对上述两家媒体的做法进行探讨分析,探究媒介在报道类似灾难性新闻的合理做法。
【关键词】踩踏事件;《南方周末》;二次伤害;灾难性新闻
[Abstract] There was a serious crowded trample accident in Shanghai Bund on 31,December,2014.After the accident happening,several famous traditional medias paid much attention to this serious accident and reported it in time.Some important information of the dead in the accident such as age,the experience of study,social character ,photos and so on were exposed by Beijing News and Southern Weekly.The behavior of the two medias not only made the dead desecrated but also made the family hurt again.This paper will analyze the behavior of the two medias and look forward to finding the reasonable practice of reporting such kind of disastrous news.
[Key words] crowded trample accident;Southern Weekly;hurt again;disastrous news
【案件介绍】
【案例来源】
http://www.hi.chinanews.com/zt/2015/0101/44.html
2014年12月31日晚,上海外滩陈毅广场发生拥挤踩踏事件,造成了36人死亡,49人受伤的悲剧。1月1日,《新京报》刊登了一篇遇难者的人物特写报告,以“复旦20岁’才女’外滩踩踏事故中遇难”为标题,大量饮用新浪微博、人人网等社交平台方面的信息。《南方周末》则以“遇难者杜宜骏”为题,以人物为切入点,从侧面还原外滩踩踏事故发生的现场。当晚八点,网易新闻刊载了《新京报》的报道,并配上了遇难者的真实头像。随即,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和官方微信相继发布消息,呼吁媒体尊重逝者,保护亡者隐私。1月2日,一篇注明来源为“复旦易班”公众微信号的帖子《【呼吁】少点伤痛,多些尊重》得到广泛关注,并且得到“复旦大学校友会”微信公众号在内的多处转发,该公开信第媒体公开遇难女生的报道方式提出了质疑,并提出了四点关于媒体伦理的看法:针对此次踩踏事件的报道具有偏向性;为新闻噱头而大篇幅报道复旦女生;报道对遇难者亲人造成了二次伤害;媒体通过泄露死者隐私来博取关注。1月3日,微信公共号“微观者说”转发了一位广州媒体人的文章《媒体人就外滩踩踏事件致复旦学生公开信:《别太矫情了》。这场关于“复旦遇难女生报道”的论战引发了社会对灾难报道中新闻伦理的讨论。媒体在此次灾难事件中的表现确有诸多值得思考之处。
【案件分析】
《新京报》和《南方周末》对遇难者的隐私进行曝光,此举之所以引起复旦大学以及遇难者家属的抵制,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媒体满足受众知情权与尊重当事人隐私权的矛盾;其次,作为传统媒体的两家报纸能否直接转载来自互联网的内容?公民的知情权能否成为新闻媒体的“挡箭牌”?再次,两家新闻媒体在对踩踏事件的报道过程中是否真正践行了所谓的新闻专业主义原则?最后,新闻记者在报道过程中采用小说笔法,对事件进行大肆渲染和煽情化处理等等,本文将对上述几个方面进行进一步讨论。
一、报道中涉及的个人隐私问
《新京报》在《复旦20岁“才女”外滩踩踏事故中遇难》一文中通过“云南籍大二学生杜宜骏”、“复旦大学燕曦汉服学会会长”、"1994年出生”、"2013年7月从云南师范大学附中毕业”、“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社会学专业”等字眼,公布了其真实姓名,大篇幅引用了遇难者的私人资料。我国首位详细论述隐私权的法学家张新宝博士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信息秘密和私人生活安宁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侵扰、搜集、利用以及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由此可见,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和私人生活。即使是遇难的亡者也仍具有隐私,死者的隐私属于死者生前的一种人格利益,同样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即便灾难事故中的受害者已逝,其私人信息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应当受到保护。遇难者和遇难者男友在社交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涉及个人信息和情感披露,属于隐私的范畴,媒体在未经授权的的情况下使用私人信息,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
二、媒体能否直接转载社交网站上的信息
新京报在新闻报道中直接引用了复旦女生在人人网上的状态“当日17:07她还直接发状态称‘求明天中午上马基的同学帮我带个假条”’。除此,还引用了其男友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纪念女友的全文。克莱·舍基在《未来是湿的》一书中的观点认为,网络上的信息的发布是公共的,但不面向公众。遇难者及其男友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信息,并不等同于接受媒体的采访,如果不经授权就直接转载发表的内容也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此外,社交网站上的信息是在某一情境下的情绪和话语的表达,具有具体的情境和范围限制,不能脱离语境分割信息的完整性,而且,社交网站上的信息并不全是准确无误的,如果媒体不同当事人确认就直接使用社交网站上的个人信息,不核实消息的准确性,新闻的客观性就得不到保证,这也是有悖于新闻规范的。
三、“公民知情权”能否成为新闻记者的挡箭牌
在《媒体人就外滩踩踏事件致复旦学生公开信:别太矫情了》一文中,作者以“新闻价值”和“公民知情权”为由,反驳复旦学生的批评。新闻报道的公共价值是判断一篇报道优劣和是否具有价值的基本要素之一,如果灾难报道缺乏公共价值,就会变成悲情消费,新闻价值也会被削弱。公民的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①知情权是为了确保公众了解社会相关信息。当公众的知情权和个人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只有涉及公共利益时,法律才优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个人利益进行必要的限制,媒体可以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适度披露。媒体在公布个人信息时,要考虑这些信息与公共价值和知清权是否有重大关联,是否关乎公共利益。在对踩踏事故的报道中,媒体公布的复旦女生的诸如姓名、爱好、生源地等个人信息并没有公共价值,没有公共价值的报道就会异化为借新闻价值和公众的知情权来满足市场的情感消费的行为。媒体在报道灾难性事件时,要立足于媒介的公共价值属性,把报道的重点放在对灾难事故发生原因的追问和监督问责上,而不应借新闻价值和公众的知情权,挖掘个人隐私,追求新闻的眼球效应。而且,过度地报道还会让受众质疑报道的客观性,损害媒体的公信力,从某种意义上讲,反而会损害受众的知情权。
四、新闻报道对遇难者亲属造成了二次伤害
在上海外滩踩踏事故的报道中,一些媒体大量公布复旦女生的个人信息,将她的微博、人人网、贴吧、照片公布在网上。灾难事件对新闻媒体来说是极佳的新闻素材,而对当事者及其家属却是巨大的打击和悲痛。媒体对此次事故的某些报道角度会对遇难者家人造成二次伤害。媒体人对灾难事件的采访活动不应对生者造成侵扰悲痛,增加他们的痛苦,更不能为了增加报道的情感力量而忽视或不顾受害者家人的感受。新闻记者应当具有人文情J怀,在报道灾难事件时记者应当做到换位思考,遵循新闻的“最小伤害”原则,选择合适的角度和正确的方式,避免对遇难者家属造成再一次的伤害。
五、新闻报道是否践行新闻专业主义信条
在《媒体人就外滩踩踏事件致复旦学生公开信:别太矫情了》一文中,作者从“新闻专业主义”的角度对记者就此次事故的报道进行阐释。台湾学者李瞻认为:新闻专业主义就是一个专门职业所遵守的行为及道德标准。②新闻专业主义的核心元素体现在新闻职业伦理中。美国著名记者、现任美国斯坦福大学传播学院新闻学教授的吴惠连教授曾说:“我相信只有一种伦理……不要伤害别人,不要偷盗,不要说谎,尊敬他人……新闻伦理,其实就是将这些生活中的伦理应用到新闻报道的实践中去。”③一则报道是否专业,既要看它的新闻价值,也要看它是否符合新闻伦理。媒体人在践行新闻专业主义的同时,必须做到遵守新闻伦理,尊重生命,尊重他人,以人为本。灾难性事故发生后,有些媒体为了新闻的独家性和可读性,挖掘大量“细节”,增加了受害主体和家属的悲痛,这类报道是不符合新闻伦理规范的。此类行为不仅没有体现新闻专业主义精神,还会引起受众的不满和反感。
六、新闻报道的煽情化与标签化
在上海外滩踩踏事故的报道中,媒体利用受难者名校学生的标签,对复旦遇难女生进行大肆报道,再加上青春、美貌、汉服倡导者等一系列吸引人注意力的要素,使报道极具煽情性。媒体将复旦遇难女生从众多遇难者中脱离出来,摆在显眼位置,使其成为受众关注的焦点,对其进行了着重报道。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等学者在其合著的《媒介公正:道德伦理问题真的不证自明吗》一书中专门提到了“五个伦理学准则”,其中包括“只有当忽视一切社会差别时,正义才会出现”这一基本的伦理学准则。美国职业新闻记者协会(SPJ)1996年9月制定的《职业伦理规范》中也明确提出新闻记者应该:观察人时不要被民族、性别年龄、宗教、种族、地理、性取向、是否残障、外貌或i}:会地位这些因素制约住。媒体对复旦女生的偏向胜报道表面上迎合了大众的关注点,契合了受众猎奇的心理,实际上违背了新闻报道的公正性原则,不利于引导良好的舆论导向和媒体社会形象的塑造。在灾难事件的报道中,媒体应当公平、平等地对待灾难中的每一个受害个体,对受害者的报道态度应当与个体的身份和社会地位无关。美国摄影师协会前会长威廉·桑德斯强调说:“你首先是人类的一分子,其次才是新闻工作者。”④新闻记者首先是作为一个基本的社会人存在,其次才是一个记者。在灾难事故中,记者首先要看到灾难,其次才是新闻。在报道灾难事件时,记者要尊重受害者隐私,不能为了追逐经济效益和个人利益而侵犯公民的正当权利。美国学者迈耶斯说:我们过多地关注了新闻价值,而未关注道德价值。⑤新闻记者要想向社会传播好的新闻并取得新闻价值的最大化,就要尊重他人,敬畏生命,以人为本。尊重生命,心存同情是对媒体从业者的底线要求。新闻记者要理解危难时刻公众特殊的情感和道德需求,在报道真相和尊重生命之间寻求平衡。在灾难性报道中,新闻记者要以人为本,新闻报道要有人文关怀。“他们的新闻行为,恐怕不只是应该受到一般社会道德的约束,同时也应该受到更为严格的新闻职业道德的某种约束。”⑥新闻记者不仅要遵守一般的社会伦理,还要严以律己,在遵守职业伦理的前提下开展新闻活动,努力具备学者喻国明所说的“俯仰天地的境界、悲天悯人的情怀和大彻大悟的智慧”的新闻人人格。
【观 点】
叶铁桥:新闻界需要自省,需要反思自己在追逐一条新闻的过程中,是身处在伦理的阳光地带还是灰色地带;扪心自问当看到同行在违反伦理的时候,是在从众,还是大声地说出自己的良心话,阻止别人的道德失范;“每个新闻工作者,不论是从事业务工作还是从事管理工作,都应该有道德感和责任感,即道德罗盘”,“使批评家没有机会对报道提出质疑,这也是新闻工作者责任的一部分”,出自《新闻的十大基本原则》一书的这两句话,告诫新闻工作者要对良心负责,如果缺乏这种自省意识,每逢大事争议新闻伦理的状况,还将会持续下去。
庄永志:针对这次对复旦女孩的报道,从应用伦理的角度看,双方的指责与辩诬都在动机论、效果论和原则论之间争执。不给学者和记者分别贴上批评者和回应者的标签,论动机,批评者指斥有的记者为博眼球消费逝者,我的观点是很多记者是在履行媒体职责、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同情权;论效果,批评者指责有的记者对死者和亲友造成二次伤害,我的回应是很多记者的报道让社会从具体生命个体而不是全称或数字指代的消逝中获得警示、主动反思;论原则,批评者认为有的记者侵犯个人隐私把死者当作工具,我的看法是利用网络公开信息、避免类似悲剧重演才是敬畏真相、尊重人权、把人本身当作目的具体表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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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景刚,《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专业主义》[J].《当代传播》,2004(4):86-87
[3]陈筱琳,《法制记者:走出伦理困境》[J].《视听界》,2005(2):80
[4]古福,《灾难新闻报道中的伦理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9
[5]程素琴、谢猜,《灾难报道中的新闻伦理》[J].《现代传播》,2011(8):167一168
[6]杨保军,<<新闻道德结构要素及主客体关系模式分析》[J].《国际新闻界》,2009(5):52-5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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