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山西“繁峙矿难”11名记者受贿看“有偿新闻”

作者:盛军 时间:2017-11-23

【摘要】“有偿新闻”是一种交易行为,指新闻机构或新闻工作者以有偿的方式发布的新闻,其本质是媒体将新闻报道的公共权利异化为私权利并以商品的形式出售。本文从山西“繁峙矿难”中11名记者受贿出发,从恶性竞争、媒体从业人员、“客户”等方面分析了“有偿新闻”产生的原因。进而指出“有偿新闻”违背了媒介伦理,分析其危害,并对此案例做出反思,提出了制止“有偿新闻”的方法。最后通过一个相似案例的比较提出,“有偿新闻”现象反映了新闻界黑暗的一面,对于加强新闻记者的媒介伦理素养、职业道德修养是必要的,也是任重而道远的。

【关键词】繁峙矿难;记者受贿;“有偿新闻”;媒介伦理

【Abstract】"Paid news" is akind of transaction behavior, refers to the news agencies or journalists released by the way of paid news. It’s essence is the media news reports for the alienation of public rights of private rights and sold in the form of goods. This text will start from the bribery of 11 journalists in the " Heavy mineral of Fanshi" in Shanxi,analyzethe causes of the "paid news" from the aspects of vicious competition, media practitioners and customers. Then it points out that the "paid news" violates the media ethics, analyzes its harm, and makes a reflection on this case, puts forward some methods to stop the "paid news". Finally, by comparing a similar case, proposes that"paid news"reflects the dark side of the press.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media ethics, journalists occupation morality,and there isa long way to go.

【Key words】Heavy mineral of Fanshi;Journalists’bribery;Paid news;Media ethic

【案例简介】

2002年6月22日15时,山西省繁峙县发生一起特大金矿爆炸事故。当时,繁峙县政府报告说“死两人,伤4人”,但此后不断有人举报“伤亡数字远不止于此”。

2002年6月24日,新华社山西分社的鄯宝红、安小虎、王东平、谭旭四名记者,已在接到繁峙死难矿工家属举报后赶到繁峙。但他们并未去矿难现场,而是先找上了繁峙县委、县政府,并受到了地方政府的盛情款待。

2002年6月27日,陕西《华商报》和《中国青年报》接到举报,并先后赶到矿难现场。28日、29日,两家媒体先后披露了非法矿主转移、掩埋、焚烧死难矿工尸体和地方官员隐瞒真相的内幕。

2002年7月7日,在中央6部委及山西省政府组成的繁峙金矿“6·22”特大爆炸事故联合调查组指导下,义兴寨金矿矿长杨林河、繁峙县政府党组成员、县黄金开发中心主任韩耀伟,已被以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罪刑事拘留;参与运尸、焚尸的金矿“工头”尹小平、郑小二等10人,亦以涉嫌包庇罪等被刑拘。

2002年7月9日,以涉嫌组织销毁证据罪等罪名被警方通缉的山西繁峙“6-22矿难”事故首要犯罪嫌疑人殷三于今天凌晨被警方抓获。

2003年9月15日,新华社在报道繁峙矿难的进展时宣称:“11名新闻记者在采访事故过程中收受当地有关负责人及非法矿主贿送的现金、金元宝,存在严重的经济违纪行为。”9月26日,新华社再次详细公布了11名涉案新闻记者名单。分别是:新华社驻山西分社的鄯宝红、安小虎、王东平、谭旭,《山西经济日报》的苏勇、《山西法制报》的刘玉柱、白建芳、阎珍寿,《山西生活晨报》的魏停、樊武杰、郭龙。11名涉案记者受贿金额合计7.46万元人民币。同时新华社对外公布:根据调查结果,决定给予鄯宝红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安小虎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分别给予王东平、谭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山西省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党纪法规的要求,将对以上7名记者做出处理。

2004年1月6日,随着山西繁峙县义兴寨金矿前年“六·二二”矿难涉案人石新泉接到法庭一审判处死刑的判决书,社会广为关注的繁峙“六·二二”特大矿难的法庭一审告一段落。

【案例来源】

1、http://news.sina.com.cn/c/2003-10-22/02241969340.shtml

2、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79/11062/1001976.html

3、http://news.sina.com.cn/z/jkbz/index.shtml

【案例分析】

一、案例讨论

一场死亡38人的特大爆炸事故,一个涉及11名记者收受贿赂、隐瞒真相的丑闻。这两个数字足以让世人震惊,甚至愤怒。新华社作为国家级极有权威的通讯社,同时也是世界性现代通讯社,作为中国新闻界的“老大哥”,这一次带头受贿,给自己抹黑,给媒体界抹黑,给记者这一“铁肩担道”的形象以颠覆。涉及11人的集体性、大面积受贿值得载入中国新闻史册,值得每一个新闻人警惕。在矿难事故发生一年多后,新华社于2003年9月26日做出了维护新闻真实性、坚决抵制有偿新闻的承诺,并公布了举报邮箱、电话等。对于新华社此举,不少人持肯定态度,认为是具有开创性的。但反问之下,新华社的自揭家丑行为难道不是应该的吗?新闻界难道不应该维护新闻真实性吗?难道不应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吗?新华社的行为本应收到批评,知错就改是正确的选择,但新华社的道歉也不应得到一致的好评如潮,因为那样做本就是一家媒体的良知和本分。

其实早在6月24日,新华社山西分社的鄯宝红、安小虎、王东平、谭旭四名记者,已在接到繁峙死难矿工家属举报后赶到繁峙。但他们并未去矿难现场,而是先找上了繁峙县委、县政府,并受到了地方政府的盛情款待。县委书记王建华还专门把忻州市委宣传部胡某请到繁峙商量对策。胡某出主意说:“这事需要打点打点。”于是,县长王彦平从县财政上提出部分钱来安排。矿难发生后记者首先想到的不是矿难现场,而是去县委、县政府,试问这些记者的良知何在?专业素养何在?他们的行为不正好给政府人员缓气之机,有机可乘了吗?隐瞒事实真相、秘而不发,已经丧失了一个新闻人的基本准则;接受政府贿赂,成为非法金矿主及相关负责人的帮凶,更是罪加一等。在这里,新闻真实性遭到践踏,因为这里根本没有“新闻”,新闻从业人员的伦理道德、职业素养也不复存在。

新闻记者接受贿赂,造成“有偿新闻”不是一件新鲜事,但究竟有其原因。

(一)、“有偿新闻”产生的原因

1、媒体经济方面的原因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闻传播事业在这一时期也取得了飞速发展,报业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都市报逐渐成为影响力较大的报纸。在新闻界,逐渐明确了报纸的商品属性,把能否“走向报摊”看做是报纸成功与否的标志。驶上市场化的轨道要求媒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一个直接的结果就是激烈的竞争,各方报纸为了生存不惜手段“抢新闻”,甚至出现恶性竞争,这就为“有偿新闻”滋生了温床。[1]竞争力较小的媒体或新闻工作者为了继续维持有可能走上收受贿赂的歧路。

2、“客户”方面的原因

通常情况下,“有偿新闻”发生时总有一个有权或有钱的“客户”,由他们给予新闻记者贿赂。在山西“繁峙矿难”中,“客户”便是非法矿主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他们既有权也有钱。一方面可以用金钱诱惑,另一方面可以用权力威胁。所以在威逼利诱下,就可能发生“有偿新闻”现象。对于“客户”的要求,已经受贿的记者们当然要秉承“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古训,殊不知这是一种对双方都无利可图的行为,到最后可谓“两败俱伤”。在这种矿难报道中,新闻从业人员的本职是传播消息,政府也应进行信息公开,及时让人们知道事件的进展。但在此次事件中,记者和矿难负责人则成为一丘之貉,将灾难变成了买卖。

3、媒体从业人员方面的原因

如前所述,新华社四名记者在矿难发生后第一时间不是赶到矿难现场,这首先让人怀疑身为记者的基本修养。正是因为他们首先找到了繁峙县委、县政府,这才让“有偿新闻”成为可能。作为“有偿新闻”的主体,新闻从业人员自身的素质是首先值得反思的。虽然目前全国有很多高校开设新闻学专业,但培养出的新闻人才却良莠不齐。从学校走向社会的学生大多数并不能很好地适应新闻工作者这一职务,法律意识、职业道德、伦理规范、自我监督等需要在很长的实践过程中得到锻炼。[2]

(二)、“有偿新闻”的危害

1、破坏新闻的真实、客观、公正原则,降低报道的质量,败坏媒体自身信誉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这是新闻界亘古不变的准则。然而一旦出现“有偿”,真实将不复存在。“有偿新闻”涉及到利益问题,利益相关方都会保守契约,对于发生的事件,要么故意夸大,或者故意隐瞒、虚报、谎报,总之不是朝着真实正确的方向努力。所以“有偿新闻”是对新闻真实性的践踏。由于交易的性质,它同样也做不到客观、公正。对于本应极力报道的新闻事件,在利益偏袒之下会削弱其新闻价值,降低报道质量。在“繁峙矿难”中,新华社备受瞩目,只因它的记者收受贿赂,而不是它对矿难成功的报道。作为中国极具权威的媒体,以这样一种方式博人眼球不免令人唏嘘。这件事情对新华社自身的影响、其公信力、其荣誉,都是莫大的。其所遭受的形象危机、信任危机也是前所未有的。

2、危害社会和人民群众,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

矿难事件本来极具新闻价值,是人们应知、欲知的重大新闻,但记者受贿后直接对事件加以隐瞒不报,从根本上断绝了消息源,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公众的知情权。不论是正面新闻还是负面新闻都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只要其具备新闻价值就应当被报道出来为人们所知。[3]而这种“有偿新闻”则不利于社会和人民知晓真实的新闻事件,从而也无法对事件采取正确而准确的行动。

“有偿新闻”反映了一些记者利欲熏心、贪图利益的观念,一旦这种观念成风将会败坏社会风气,不利于今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另外,受贿记者中有的还是党员干部,这更损害了党的威信。新闻记者中的党员更要以身作则,做维护党的荣誉和利益的新闻。

3. “客户”最终得到的不是利益,而是损害

在这次矿难中,非法矿主及相关责任人作为“有偿新闻”的“客户”,一开始竭力隐瞒事件真相,将38具遇难矿工遗体冒雨掩埋、毁尸灭迹,并破坏了爆炸现场,虚报伤亡人数。他们本以为在记者的助力下事情会得到解决,但最终在其他媒体的合力报道下,真相终于水落石出。按照马克思“报刊的有机运动”的观点,报纸报道新闻的真实性,表现为各位记者从不同的角度、依事件发生的顺序进行报道的综合,在有机的报纸运动下,全部事实就会完整地揭示出来。[4]所以他们并没有得到什么利益,真相总会大白于天下,他们最终得到的就是一纸判决书。

4.腐蚀新闻从业人员

“有偿新闻”不仅危害社会和人民群众,更重要的是腐蚀新闻工作人员。在金钱至上、利益至上原则的驱使下,可能会有更多的新闻记者走向收贿受贿的歧途。新闻记者本应以报道新闻揭示问题为己任,但“有偿新闻”的出现使他们不仅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向其反向发展。新闻的写作不再按照事实本来的面目,而是任意夸大、扭曲,甚至隐瞒不报,这种现象是社会不予接受的。

二、案例反思

“繁峙矿难”最值得我们反思之处即记者受贿,“有偿新闻”当止。这种让新闻界蒙羞受辱的事件值得每一个新闻工作者提高警惕,从自身做起洁身自好,秉承新闻人“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传统。

1、制定政策,严肃纪律,禁止“有偿新闻”

新闻自由是相对的,在一定程度上对新闻的控制和约束也是必要的。面对新闻界的这一乱象,国家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来制止“有偿新闻”。1997年1月15日,为贯彻落实《决议》精神,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维护新闻工作的信誉和新闻队伍的良好形象,树立敬业奉献、清正廉洁的行业新风,根据中宣部、新闻出版署颁布的有关规定,重申并制定了《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即便如此,在五年后的“繁峙矿难”中,仍然出现了记者受贿现象。可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并非同步的。还要进一步强化、严肃新闻界的纪律,加大对“有偿新闻”涉案人的惩罚力度。

2、加强新闻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和基本理论学习

新闻事业的开展离不开新闻理论的指导,在新闻实践中犯下的错误如“有偿新闻”,归根结底是理论基础的薄弱。在当代大学生的新闻教育中首先重视的应是理论教育,通过理论的学习让学生树立正确的新闻观念,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根据事实来描述事实”。在掌握基本的理论知识的前提条件下来开展新闻实践,能够减少失误。在工作岗位中,新闻工作者仍要不断学习基本理论知识,结合自身的实践经验加深对理论的认识,通过理论到实践再到理论的不断循环往复的过程使自己的专业素养得到提高和深化。[5]

从“繁峙矿难”中我们看到了记者的集体不道德行为,他们违背了自己的良知,违背了媒介伦理,违背了作为一个新闻人的基本准则。思想和道德体现一个人的品质,一个新闻工作者若没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对社会来说是一件不负责任的事情,加强新闻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是必要的。新闻工作者不仅要学习基本理论知识,也要学习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从传统中汲取营养,培养自己的品格和文化修养。在现实生活中向道德模范、先进典型学习,增强自己的道德意识、社会责任意识、为人民服务的意识。积极参加道德实践活动,在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指引下树立社会新风。

3、新闻媒体采取有力的自律措施和内部管理措施

他律和自律是相辅相成的,只有他律没有自律只能是治标不治本之举。因此从新闻媒体自身来讲,采取有力的自律措施才能从根本上防治“有偿新闻”。在“繁峙矿难”一年多后,新华社于2003年9月26日发布一条消息《山西分社4名记者采访繁峙矿难违纪 新华社以此为警》。新华社以此事件为警示,表示要加强记者、编辑队伍建设。人民日报也曾发布《人民日报社关于采编人员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暂行规定》,通过制定规定、政策的形式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自律。

除了自律措施,还要强化媒体内部的管理。如实行“两分开”即新闻报道活动与经营活动分开,新闻采编队伍与新闻经营分开,实行采编分离等,这样能后在很大程度上防止新闻报道受到商业利益的左右和操纵。

4、加强社会监督和媒体间相互监督

在2003年9月26日,新华社负责人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对新华社记者、编辑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凡发现新华社记者、编辑和其他工作人员有违背承诺的行为,社会各界均可向新华社举报、投诉。此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低俗之风、不良广告等问题,以在全社会树立新闻队伍的良好形象。[6]这种群众监督体制的存在可以约束新闻行业的行为,使其向正确方向发展。

另外在这次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参与隐瞒矿难真相的是记者,但揭露矿难真相的也是记者。正是各方媒体之间的相互监督,争相报道才使得“繁殖矿难”的真相水落石出。在对此次灾难的报道中,《华商报》、《中国青年报》、以及中央电视台等各个媒体不免存在竞争关系,但这种竞争也会带来真相的揭露。发现真相的过程也是媒体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过程。

三、相似案例比较——河北蔚县矿难瞒报

2008年7月1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国务院批复认定,这是一起非法盗采国家资源、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恶意瞒报的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有多家媒体单位的记者采访,要求了解报道事故情况。为瞒报事故,蔚县县委、县政府个别领导指使、矿主出钱向部分人员支付“封口费”260多万元用于收买记者。经核实有8家媒体的10名工作人员收受“封口费”,其中9人被法院判刑,1人被主管机关纪检部门处理。新闻出版总署对于新闻记者及记者站违法违规活动将继续加大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违法案例予以公开通报。基层单位和群众如发现媒体记者从事“有偿新闻”或“有偿不闻”,以及利用新闻报道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新闻出版总署举报。

同样是一起矿难事件,同样是记者受贿,同样是新闻界的丑闻、社会的灾难。“有偿新闻”屡禁不止,新闻界的自洁之路任重道远!

【案例来源】http://zqb.cyol.com/content/2010-03/31/content_3160516.htm

四、结语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有偿新闻”不是偶然的,它是新闻历史长期发展产生的异化现象。“有偿新闻”的存在不仅败坏了媒体荣誉也践踏了社会公平,甚至造成社会风气的腐败,其危害是显而易见且影响深远的,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关注和提高警惕。新华社记者在此次矿难中的受贿令人心寒,在给新闻界蒙羞的同时它也反思自己的错误,采取措施把“个人自律,单位管理,社会监督”结合起来避免“有偿新闻”的发生。

制止“有偿新闻”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社会、媒体、人民的共同努力。在“繁峙矿难”中我们看到了令人欣慰的现象,如《中国青年报》、《华商报》等多家媒体的记者奔赴现场取材对事件进行报道,使得矿难真相终于水落石出。这些记者是有良知的,守本分的,践行了新闻人“铁肩担道”的职责。从根本上来说,作为新闻工作者要有自己的道德操守,坚定自己的新闻理想,洁身自好,为新闻界固守一方净土。

【参考文献】

[1]王天定,安光.新闻竞争的道德效应——对繁峙矿难记者受贿事件的另类解读[J].科学·经济·社会,2004,(04):91-92.

[2]陈有为.“有偿新闻”背后新闻职业道德的沦丧[J]. 传播与版权,2016,(07):16-18.

[3]邓名瑛.“有偿新闻”的伦理批判[J]. 伦理学研究,2005,(06):87-90.

[4]陈力丹.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32

[5]陈绚.重视新闻职业道德体系的建构——从山西繁峙大矿难记者受贿说开去[J].国际新闻界,2003,(06):5-10.

[6]士辉.媒体应该怎样面对自家的丑闻?——新华社公开自省繁峙矿难记者违纪案解析[J].新闻与写作,2003,(11):12-14.

附:中宣部、广电部、新闻出版署、中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1997年1月15日 中宣发[1997]2号)

http://press.gapp.gov.cn/reporter/contents/250/2059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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