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事件舆情传播分析
时间:2023-02-26
【摘要】2022北京冬奥会举行期间,作为当季“顶流”的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和“爽文女主”运动员谷爱凌成为大众热烈讨论的对象。不过,一些个人和企业早就打起了蹭流量的主意,试图抢注“冰墩墩”“谷爱凌”商标。本文将以恶意抢注商标事件为例,具体分析舆情如何督导规范商标注册、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商业利益;舆情;恶意抢注
【Abstract】During the 2022 Beijing Winter Olympic Games, Bing Dwen Dwen, the top mascot of the Winter Olympic Games in the current season, and Gu Ailing, the "heroine of a powerful novel", became the object of heated discussion among the public. However, some individuals and enterprises have long had the idea of rubbing traffic, trying to preemptively register the trademarks of "Bing Dwen Dwen" and "Gu Ailing". This article will take the malicious preemption of trademarks as an example to analyze how public opinion can supervise and regulate trademark registration and maintain normal market transaction order, and put forward targeted suggestions.
【Key words】Business interests; public opinion; malicious preemption
【案例简介】
随着2022年北京冬奥会、2022年北京冬残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和“雪容融”逐渐流行起来。在中国报道北京冬奥会的日本电视台主播辻冈义堂因为对“冰墩墩”的极度喜爱,甚至在新闻直播间摆满了“冰墩墩”,一举让“冰墩墩”成功成为“冬奥会顶流”。在赛场上,谷爱凌、苏翊鸣等年轻运动员也因为出色的表现,一度成为赛场内外的焦点。冰墩墩、谷爱凌等冬奥明星的爆火背后隐含着很强的社会意义:大众对体育赛事的关注、中国新一代青年的影响力、中国基建实力、疫情之下的人文关怀等。
不过很快,一些个人和企业早就打起了蹭流量的主意 ,“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就被抢先一步注册。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的通告》(下称《通告》),依法对第41128524号“冰墩墩”、第62453532号“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对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随后,各地监管部门开始行动严厉打击恶意抢注行为。3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发出通知,驳回了1270件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商标注册申请,引发较高关注,部分媒体呼吁对代理机构进行处罚。国家知识产权局称将持续保持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高压态势,不断强化对包括冬奥健儿姓名在内的相关热词的保护,对恶意抢注商标的申请予以坚决驳回,并及时公布。
【案例来源】
https://www.bjnews.com.cn/detail/164480042314533.html
https://mp.weixin.qq.com/s/8C-XbY0vj-ICnqq6QTtx0A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2/14/art_75_173173.html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2/14/art_2073_173306.html
【案例分析】
一.何为“恶意抢注”?
“恶意抢注” 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关于商标抢注之“抢”,指的是一种时间上的客观先后关系,即注册申请早于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时晚于未注册商标形成的时点。此时商标权取得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是,将独占性权利分配给“先占有”未注册商标的主体,抑或“先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早在2010年,“恶意抢注商标”一词就已出现。2011年,有媒体报道了北京某公司对“茅台”两个字进行恶意抢注。当时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一名官员对此回应称,这是不正当的申请行为。此后,“恶意抢注”开始引起公众关注并成为热议话题。
二.商家为何要“恶意抢注”?
事实上,不仅是北京冬奥会,几乎每一个重大体育赛事或大型场馆都伴随着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
去年,在东京奥运会后不久,一批冠军的名字被恶意注册。其中,全红婵是最受商家欢迎的名字,四天之内就有几十个“全红婵”和相关商标被确立。去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告,宣布“杨倩”、“陈梦”和“全红婵”等109个商标申请被依法驳回。商标抢注甚至形成了一条灰色产业链,诸多商家恶意抢注商标后进行囤积、倒卖的行为屡见不鲜。
商家之所以乐忠于抢注名人姓名作为商标,主要有两点原因:
(一).作为谷爱凌这样具有强商业价值的选手,商家先入为主注册该商标,后期推广相关产品时不仅有利于打开市场,同时可以减少营销成本,省去了高额的代言费或授权费。
甚至一些商家可以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为自己的商品牟利,例如:济南某企业在食品相关的七个类别申请了“谷爱苓”商标,某广告设计公司申请的“谷爱灵”商标在35类获得了部分项目的注册。
(二).类似冰墩墩这类热门IP,在冬奥进行的时间内每日可以带来海量浏览,商家注册该类型商标有蹭热点、抢流量之嫌。
部分被抢注的“冰墩墩”商标
(图片来源:“事评君语”公众号)
部分被抢注的“雪容融”商标
(图片来源:“事评君语”公众号)
三.舆论如何监督?
回顾此次事件,“食药舆情”微信公众号以媒体与网民的关注度为坐标,将此次舆情事件主要分为三个时间点:
(一).媒体曝光初期
1.“冰墩墩”、“雪容融”商标早在2020年9月就已被冬奥组委申请注册,并于2020年12月注册成功。后来抢注的商标处于无效或审查状态。当时正值网络热议“一墩难求”“争取实现一户一墩”阶段,网民对于冬奥相关纪念产品的关注度很高,但由于供不应求,很多网民发现通过各种渠道很难买到相关产品。所以当媒体报道该商标被抢注的新闻时,部分网民表示在此次事件之前就常因商家的恶意抢注或是打擦边球的行为造成了山寨产品的横行,要求对商标注册加大监管措施。
2.不同于早已被官方注册登记的“冰墩墩”、“雪容融”,自然人张某于2019年6月申请的11个“谷爱凌”商标已完成注册,国际分类涉及教育娱乐、广告销售、灯具空调等。但自然人张某的实际身份还存疑,可能是被恶意抢注。
(二).官方回应阶段
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表《关于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的通告》称,对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的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坚决打击,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对第41128524号“冰墩墩”、第62453532号“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一直在致力于进一步加强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 据了解,2021年全年累计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48.2万件。
2021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更是下发了《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7类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恶意抢注情形,其中一类即为“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
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其中明确提出 严格规范商标注册行为,加强信用监管和行业自律,严厉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和代理行为,依法依规对相关行为进行处置。
在刘铁光《规制商标“抢注”与“囤积”的制度检讨与改造》一文中提到:现行《商标法》的制度体系基本上有效地遏制了“抢注”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商标(包括已经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和恶意“抢注”行为,但是已经使用却尚未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却依然可以被“抢注”;在他人提出商标申请之后但是在初步审定公告之前开始使用的商标,即便实际上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甚至已经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依然可以被“抢注”。现行《商标法》第30条后半段和第31条的规定不利于遏制这种“抢注”行为,因此这种结果的出现应归结于先申请制度。该制度强调在先申请,只有在同日申请时才考虑在先使用情形,由此导致我国《商标法》所谓的注册体制实质上基本演变为申请体制,注册取得商标权在很大程度上是申请取得商标权。这样一来,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前,虽然在先使用人无法查询到其所使用商标的申请情况而不具有可归责性,但是在申请日以前使用但未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在申请日之后、在初步审定公告之前所使用的即便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都无法幸免这种“抢注”行为。
(三).两会持续追踪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陶然居饮食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严琦将提出关于加强商标恶意抢注人的打击力度的提案。她建议,建立恶意抢注主体和代理机构的警示名单数据库以及建立警示名单公示制度,建立名单加入和移出、名单公示的规则和程序;对于异议、无效甚至后续诉讼程序中被认定为恶意注册的情况,输的一方向赢的一方作适当补偿,至少承担维权成本,增加抢注人的违法成本和增强对抢注人的打击力度。
舆论调性分析来源:“食药舆情”公众号
四、结语
执法是关键,社会是基础。加强监管,坚决打击违背诚信原则的违法行为,让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自觉行动,才能为社会增添正能量。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让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受到保护,让违法行为受到惩罚。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要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和惩治体系,对于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予以严惩。要想规范商标注册,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需要消费者、生产商、相关部门的多方联手:
(一).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促进市场主体自律,自觉规范自身的行为。
(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恶意抢注行为准确识别,在驳回申请后适时采取处罚措施。
(三).提高第三方机构的法律意识。代理机构要自律,行业协会出台自律公约,可以间接邂免恶意抢注事件发生。
整治恶意抢注商标乱像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铺垫与基石。随着大众对此类事件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媒体也要起到监督的作用,相关部分加大监管惩处力度,坚决打击违反诚信原则的违法行为,营造公平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1]刘铁光.规制商标“抢注”与“囤积”的制度检讨与改造[J].法学,2016,No.417(08):38-48.
[2]岳明.依法为冬奥会知识产权保驾护航[N].河南法制报,2022-02-17(009).
[3]张鹏.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规范的体系化解读[J].知识产权,2018,No.209(07):17-32.
[4]戴文骐.认真对待商标权: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规制体系的修正[J].知识产权,2019,No.221(07):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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