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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wartz诉美国急诊医师学会诽谤案中新闻媒体的真实性抗辩

作者:魏冰 时间:2018-01-07

 

【摘要】1994年,记者McCormick在《美国医学新闻》上发表文章,指出美国紧急用药医学会向注册药师筹款以资助施瓦茨医生的诉讼,但是并未告知全部细节,尤其是施瓦茨医生正在因为其“股票欺诈”行为被诉。施瓦茨医生随之提起诉讼,认为报道所用的“股票欺诈”在事实上是错误的,他本人的名誉也因此受到严重损害。法院审理后认可了被告的主张,认为即使在“专业性”、“精确性用语”方面存在疏漏,但是被告陈述的中心内容在本质上是真实的。这一案例是真实性抗辩有效运用的经典案例。

【关键词】真实性抗辩;本质真实;诽谤

AbstractIn 1994, the reporter McCormick published an article in the "American Medical News", pointed out that the United States will use emergency medicine to registered pharmacists to support Dr. Schwartz's fundraising lawsuit, but he did not inform all the details, especially the reason that doctor Schwartz is because of its "stock fraud" for the defendant. Dr. Schwartz followed suit, saying that the "stock fraud" used in the report was in fact wrong, and his reputation was seriously damaged. After the court heard the defendant's opinion, the author thinks that even if there are omissions in the "professional" and "precise terms", the defendant's statement is true in essence. This case is a classic case of effective use of authentic defense.

Keywords】 Plea of authenticity; essential truth; slander

【案例回顾 

原告施瓦茨医生(Dr. Schwartz)是一位较有名气的专家,专门从事急救医学领域的研究。19942月,施瓦茨医生在《急诊医学新闻》(the Emergency Medicine News)上发表了文章,高度批评医院管理公司服务水平低下;并且在一个有名的全国性电视节目700俱乐部”(The 700 Club)和多个场合公开讨论此事。被批评的一家公司Coastal Healthcare Group, Inc.(以下简称科斯托公司)因而对施瓦茨医生提起诽谤诉讼,但法院并未受理,诉讼被驳回。

19949月,记者McCormick(以下简称麦考明)在《美国医学新闻》(the American Medical News)发表题为《以诽谤诉讼为核心的紧急医学合同》(“Emergency Medicine Contracting at Center of Libel Suit. ”)的文章,指出美国紧急用药学会向医师筹款以资助施瓦茨医生的诉讼,然而筹款的呼吁信并没有告知公众所有相关细节,特别是施瓦茨医生因为“股票欺诈”被起诉的事情。

19968月,施瓦茨医生提起了诉讼,他指出记者麦考明报道中所述的“股票欺诈”在实质上是错误的,并且因为此事,他的声誉受到严重损害并为同行嘲笑。

法院在审理时,认可了被告的主张,法院认为,即使记者麦考明的报道在“准确性”和“专业性”方面存在诟病,但是麦考明报道所陈述的中心内容在本质上仍然是真实的。“不重要的失实部分并不足以认定表达在实质上不真实”。该案是真实性抗辩“本质真实”有效运用的一个经典案例,新闻记者的报道得以免责。

【案例分析】

一、 案件分析

(一)法院的审理

施瓦茨医生因在《急诊医学新闻》(the Emergency Medicine News)上的文章批评医院管理公司低下的服务水平,和多次在公开场合及电视节目上提起此事,而被科斯托公司提起诽谤诉讼,该诉讼虽然没有被法院受理,但是文章和电视节目、相关诉讼报道都对科斯托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影响。

随后记者麦考明在《美国医学新闻》(the American Medical News)撰写文章《以诽谤诉讼为核心的紧急医学合同》(“Emergency Medicine Contracting at Center of Libel Suit. ”),在文章中,麦考明写道:“美国紧急用药协会最令人担心的事情,是向所有获得委员会认证的注册医师们筹集100美金的捐款,以支持施瓦茨医生的诉讼。但他们只提到了一般的事情,他们仅仅告诉医生们施瓦茨医生因为合同问题被提起诉讼,但是并没有提他也因为股票欺诈而被起诉。我不能告知所有的医师们完整的故事,但是医生们应该了解施瓦茨医生存在的道德问题。”

19968月,施瓦茨医生提起诉讼,指控记者麦考明在他的文章中对他的陈述实质上是错误的。首先,施瓦茨医生认为,他因“股票欺诈而被起诉”的指控暗示的是当时正在进行的与科斯托公司之间的诉讼,但这本质上是不对的,因为这表明,他是因为在从事股票交易活动的非法不当行为而被起诉。施瓦茨医生认为,报道中所称的道德上的不义之词,使他在同行间的声誉受到严重的损害,且是不能弥补的。

作为回应,被告辩护称报道中的陈述是一种观点的表达,而不是事实。他们进一步主张该声明对施瓦茨医生与科斯托公司之间的诉讼的引用基本上是真实的,因为科斯托公司的股票价格确实因施瓦茨医生的文章受到影响。同时,施瓦茨医生作为一个公众人物,无法证明记者麦考明发表了恶意评论。

法院的审理中指出,第一,细微的不准确并不意味着不真实只要与诽谤指控相关的报道的实质被证明真实就可以了。但如果陈述在读者心目当中产生了不同于被辩护的真实情况所应当产生的影响,则被认为是不真实。第二,根据法院查明的情况来看,科斯托公司与施瓦茨医生之间的诉讼内容,主要针对的是他文章中失实的诽谤性陈述,以及对科斯托公司客户、患者、潜在患者所做的不利于公司股票的欺骗性分析,以至于对科斯托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消极影响。第三,法院指出,若本案涉诉的陈述改为施瓦茨医生因对股票交易做出欺骗性陈述而被起诉,那这一情况毫无疑问是真实的。

 

(二)如何理解法院的判决:真实性抗辩

从以上双方的陈述我们可以看到,问题的关键在于“股票欺诈”和“与股票交易有关的欺骗性陈述”是两回事,他们的内涵相差甚远。从实际的陈述内容来看,被告的报道确实失实。但是,被告辩称这一失误是由于自己对相关术语把握不当、缺乏专业性和精确性,作为一个“门外汉”科斯托公司的诉讼请求解释不清所致。

法院认可了被告的主张,认为虽然被告的叙述在方式上欠妥,但是被告的报道在内容上属实,即在本质上是真实的。“不重要的失实部分并不足以认定表达在实质上不真实。”

诚然,“股票欺诈”和“与股票交易有关的欺骗性陈述”内涵差距很大,从专业术语上来讲,被告的新闻报道失实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法官认为,被告所辩称的“外行错误”是可以接受的,不能将被告课以与法律或者金融专业人士相当的注意义务,被告将原告的行为界定为“股票敲诈”,但是被告仅仅是描述欠妥,因为他是一个金融或者法律方面的非专业人士,尽管不属于这一术语的真实含义。

并且,就普通读者而言,准确地区分“股票欺诈”和“与股票交易相关的欺骗性陈述”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我们要求被告在新闻活动中必须拥有和金融业或法律业的专业人士那样的标准和精确界定,那么将会使得新闻机构承担过重的新闻审查义务,反而降低了工作效率和监督力度。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对于普通读者而言,这两个术语在理解时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因为这对于他们而言不是关注的重点,所以,就普通读者来说,施瓦茨医生的行为到底是“股票欺诈”还是“与股票交易有关的欺骗性陈述”,对施瓦茨医生的声誉没有太大影响,因而事实上没有造成原告所称的“诉讼陈述”,所以法官未予支持。在这里,法官判定的依据便是“真实性抗辩”。

 

二、真实性抗辩——利益考量

    

真实性抗辩在传统的英美诽谤法中被称为“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抗辩。真实性抗辩的含义是指“对于诽谤指控,被告如能在可能性较高的情况下,证明所涉文字在实质意义上是真实的(substantially true),则得以免责”,这是根据英国判例Reynolds v. Times Newspaper Ltd and Others确定的原则。

(一) 真实性抗辩所保护的是什么——制度设计的利益考量

真实是新闻赖以生存的先决条件。新闻媒体作为政治权力与市民社会之间沟通的桥梁,对舆论监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良好的舆论监督,能够促使政府改善自身行政能力、传递公民诉求、促进社会和谐。一个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的展开,包括公众讨论、批评监督,都需要在事实真实的前提下进行。虚假、错误的信息会让社会置于危险的境地,现实与虚假之间的不平衡可能会导致整个社会的畸形。因此,新闻媒体肩负了很重大的责任,需要时刻坚守真实性,将事实真相传递给公众。

当新闻工作者面临类似于诽谤起诉时,真实性抗辩是一个完全性的抗辩理由。那么,西方国家设置真实性抗辩是为了什么?其中的利益考量何在?是否只要是新闻记者证明所叙情况真实,便能免去责任呢?

法学专家于海涌教授认为,对于真实性抗辩的制度理念,应当从公众利益与个人名誉两个角度进行考量。

 

 

 

 

 

 

 

 

 

 

 

 

第一,从社会的良好运作方面来讲,真实的信息是构建和谐社会监督机制的必需,这主要体现在涉及政府机构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利信息方面。政府机构为了完成管理整个社会及保持社会良好运作的职能,因此相对于民众个体而言,定是掌握了大量的信息和资源,政府机构与民众之间是不平衡的状态,处于强势地位。如果政府的权力不能够得到制约,那么定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贪污腐败、权力寻租等等恶心事件。这时,我们就需要新闻机构作为公民代言人,去充当公众舆论的传声筒和监督政府的“第四权力”,由此来弥补公众和政府机构之间的不平衡,帮助社会信息及资源有效流通。

第二,真实的信息流通与新闻报道有利于政府公信力的提升。新闻机构对于政府有效地舆论监督能够促使政府提高工作效率,恪尽职守,依法行政,进而有利于政府公信力的提升。这样不仅能使政府工作效率提升,还能使社会减少大量交易成本,有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运行。

第三,法律保护的名誉应当是社会对一个人的正确评价。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社会包容性会越来越强,价值观的多元及社会形态的多样并存,因此,社会公众对某个个体的评价呈现褒贬不一的状况是相当正常的。但是,法律所保护的名誉应当是社会公众对一个人的正确评价,假如公众由于错误的虚假的信息对个体做出评价,而后因为了解了事实导致其评价降低,那么不能认为该个体的名誉受到损害,只能说是“回到了适当地位置”。因此,即使真实的报道导致某个人的评价降低,便不能认为作者及新闻机构侵权。

根据以上的分析,真实性抗辩的制度设计能够帮助社会利益平衡,维护公平正义。

   

三、真实性:新闻媒体得以免责的最重要的抗辩理由

    

    笔者认为,新闻媒体既然肩负如此大的社会责任,便更应当将真实性作为新闻工作者进行媒介活动时的第一准则,这不仅是新闻业设立初衷的必然要求,更是保护新闻记者在面临侵权诉讼时的抗辩理由。因此,新闻记者要时刻坚持真实、客观、公正,不管是在陈述性报道还是评论性报道,或是夹叙夹议的综合性报道中,都要依据客观存在的事实进行叙述,向读者展现事实真相,在明确真相的基础上表达记者自己的见解,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社会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于海涌.新闻媒体侵权问题研究——新闻媒体侵权的判定、抗辩与救济[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案例来源】 

http://caselaw.findlaw.com/us-10th-circuit/14716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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