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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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京报李一凡报道慰安妇事件看新闻侵权

作者:吴晗琪 时间:2020-10-07

【摘要】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对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的侵害。本文以新京报记者李一凡报道慰安妇事件为例分析新闻报道侵犯新闻报道主体隐私权的表现,了解新闻侵权产生的原因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这对如何避免产生新闻侵权以及提高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新闻侵权;隐私权;慰安妇

【Abstract】News infringement is the right protected by law that news reports infringe upon others. The main performance for the right to name, portrait, privacy, reputation, copyright infringement.This paper takes Beijing news reporter li yifan's report on the comfort women incident as a case study to analyze the problems of news infringement in news reports.News infringement incidents often occur in news reports, so I understand the causes of news infringement and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How to avoid news infringemen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concerned, reducing the disputes caused by news infringement, improving the credibility and authority of news media, and expanding the communication channels of news media.

【Key words】News infringement; Privacy; Comfort women

【案例简介】

2019年3月13日,新京报记者李一凡通过湖南衡阳关爱抗战老兵志愿者唐先生,找到线索当事人。只因听说线索当事人在岳阳新发现日军“慰安妇”受害幸存者老人的线索,强烈要求前去探望。李一凡给出的理由是希望可以帮助到老人家。这几位新发现的老人,其中有一位不承认自己受害者的身份,此外的两位,虽然愿意接受采访,但受害者身份不希望对外公布个人信息。李一凡在答应这些请求后,前往其中一位受害老人家里进行采访。四天后,新京报官网及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头条号、新浪微博、百度、平台以及新京报旗下矩阵“重案组37号”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李一凡探望湖南岳阳地区新发现两位日军“慰安妇”制度受害者幸存的文章,文章完全违背了当时的约定,直接将三位老人的真实姓名披露,除了将一位未曾承认自己受害身份的老人擅自宣布为受害者之外,还多出捏造受害细节,侵犯了被采访者的隐私权,引起了社会上下的严重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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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http://3g.163.com/dy/article/EAM3MKH90511SAO7.html

【案例分析】

一、概念阐述

技术的进步给人们的隐私权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人们被迫处于一种“穿着衣服裸奔”的状态中,隐私权是悬在公民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而新闻报道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

“慰安妇”在中韩两国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中国有纪录片《二十二》,韩国有电影《我能说》,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讲述了那段特殊的历史。她们的经历不应该被掩埋,那是一段属于民族和国家的伤痛记忆。随着时间流逝,经历过这段特殊历史的老人正在离去,记录历史变得非常急迫且重要。

“慰安妇”这个称谓本身,就是在提醒我们关于战争的残酷、残忍,和难以尽数的受害人的悲惨命运。新京报的报道原本是一篇非常有历史记录意义的稿件,但随后发生的反转,却让事件各方措手不及。

新京报记者李一凡报道该事件时,曾承诺不会暴露老人的信息,但是报道出来之后,却违背了承诺,私自发布了受害者的姓名和影像资料,并且为了吸引眼球,擅自增加了自以为“悲惨”的情节,试图博取眼球,违背新闻报道真实性第一的原则,同时,也侵犯了老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新闻侵权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失实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侵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但是关于新闻侵犯隐私权的问题我们还必须进行深入的法理探讨。

新闻侵权损害后果非常严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损害了受害人的人格。由于新闻传播具有传播迅速、覆盖面广等特性,新闻报道信息一旦构成侵权,会在社会上迅速蔓延和传播,特别是一些主流媒体的报道,由于其公信力和权威性,社会公众很容易对其产生信赖。二是影响受害人的精神状态。累积和扩大的公众舆论及社会评价会让新闻侵权受害人产生或感受到极大的精神痛苦和沉重的社会压力。

这些因为战争而受伤的老人们,那些痛苦对于她们,更多的是刻骨铭心的记忆。后人在铭记历史,尊重她们的基础上,更要对她们做好保护和抚慰,防止因为外界舆论使老人遭受二次伤害,让她们都能安享晚年,不再有伤痛,不再被这段回忆折磨,而是有一个平静的晚年生活。

二、解决措施

(一)完善媒体监督侵害隐私权方面的立法

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将公民依法享有的隐私权明确规定为一种民事权益,很显然这对于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是非常巨大的进步,但是这对于有效防范和避免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媒体侵害隐私权的问题依然远远不够。

1.正确界定“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

新闻报道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通过发布具有新闻价值的信息来满足普通大众的知情权,同时,新闻媒介又有自身的新闻自由权利,它通过发布自身认为有价值的信息来吸引受众从而满足其经济目的。在这一过程中,对“是否具有新闻价值”和“是否属于个人隐私”这一基础的判断是难以区分的,因此,正确界定隐私权的内容,划分其范围就显得尤为必要。

2.完善个人隐私权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

媒体侵权不同于其他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它深刻影响着公民的日常生活。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完善合理的规范媒体侵权行为的法律,完善媒体侵权方面的立法,这不仅是现行司法实践当中法律审判的需要,也是新闻传媒行业行为准则的重要标准,这样才能正确区分媒体侵权与合法行使新闻自由权利的界限,有效防止和避免侵权行为的产生。

(二)规范报道行为,加强媒体行业自律

1.新闻采访的过程要慎重

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过程中要加强自我约束,提高自身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在新闻媒体传播行业竞争日趋白热化的今天,新闻工作者更加有必要了解新闻采访过程中如何区分不同的对象,掌握可能发生侵害隐私权的相关情形,以保证自己的采访活动不会侵犯他人隐私。

2.新闻报道本身要注重保护个体的隐私权

新闻侵权给当事人造成的侵害结果往往不可挽回,新闻工作者仍然应当加强侵权行为后的及时补救意识。在有条件进行补救时,媒体应当及时发表声明,快速地更正错误报道。

(三)加强公民隐私权的自我保护意识

强化新闻工作者的责任意识是从源头上减少新闻侵权发生的情况下,但加强新闻侵权客体的自身隐私权保护意识,也是有效避免新闻侵权发生的重要途径。通过加强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个人对自身隐私权保护的权利意识,这样在遭遇新闻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者能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周剑波.浅谈新闻媒体法制报道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02).

[2]杨红卫,唐新伟.新闻侵权问题研究[J].金陵法律评论,2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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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斐.试论新闻侵权的法律规范[J].新闻战线,2016(12).

[5]徐志媛.新闻报道中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中央民族大学,2011.

[6]葛辉.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7]吕观德,吕家铖.谈新闻报道中的新闻侵权问题[J].视听纵横,20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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