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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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itube配乐侵权

作者:李婷 时间:2020-10-07

【摘要】Papitube推广机构在其制作的短视频中擅自使用未经授权的录音制品,被音乐版权商业发行平台——平台Vfine Music起诉,法院一审认定构成侵权,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000元。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新闻逐渐成为新闻行业的主流力量,给社会大众带来更为及时的新闻资讯,但随着新闻传播形式的变更,网络新闻的侵权现象频发,版权乱象丛生,对网络新闻侵权的规制和版权的保护成为新闻传播生态中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网络新闻;新闻侵权;版权

【Abstract】The promotion agency of Papitube used unauthorized recordings in its short video without permission, which was sued by Music's commercial copyright distribution platform, Vfine Music. The court determined that it constituted infringement in the first instance, and ordered it to compensate for economic losses and reasonable expenses totaling 7,000 yuan.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network technology, network news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mainstream of the news industry strength, brings to the society more timely news and information. However, the infringement phenomenon of network news is frequent and the copyright is in a mess. The regulation of network news infringement and the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have become the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ecology of news communication.

【Key word】Network news;News infringement;Copyright

【案例简介】

2019年1月8日,北京音未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音未公司”)发现Papitube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音乐《Walking On the Sidewalk》作为背景音乐,制作名为“20180804期2018最强国产手机大测评”的商业广告推广短视频,并将该视频上传至“酷燃视频”通过自媒体账号“Bigger研究所第一季”传播,该视频播放近600万次,转发近4万次,评论超5万次,点赞近3万次。

而北京春雨听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雨听雷公司)和徐州自由自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由自在公司)是短视频制作品牌“papitube”的经营管理者。其中春雨听雷公司是自由自在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姜逸磊持自由自在公司30%股份。

音未公司认为,春雨听雷公司和自由自在公司侵害了涉案音乐录音制作者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三项权能。据此,音未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二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7041元。

2019年8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北京春雨听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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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http://bj.people.com.cn/GB/n2/2019/0724/c233082-33173622.html

【案例分析】

所谓网络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通过网络媒体对社会或者他人造成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说,网络新闻侵权,是新闻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特殊表现形态。

网络新闻是网络高度化发展的产物,网络新闻和传统新闻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每个网民都能发布自己认为有价值的新闻,而阅读者也不必经过发布者的同意,不用付费就能阅读并传播。尽管网络有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但由于网络新闻都是以个人名义发布的,一些随意侵犯他人版权的内容也被广泛传播,这种侵权行为是网络发展的主要弊端。

一、网络新闻中的版权乱象产生原因

(一)技术措施保护不足,作者无法全程监视他人对作品的使用行为

网络技术的出现为作品的传播提供了更为自由和流畅的渠道,传统媒体的那种限制作品接触从而控制版权的方式被消解,在为用户提供更多自由资源的同时,网络技术却没有相应的对作品出版方的保护措施。常常是作者一出作品,便立即被各个媒体网站所用,继而传播到更大的范围内,但由于作者时间精力有限,根本无法知晓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在该事件中,如果不是被起诉的视频播放量高达六百万,影响力极广,被侵权的音乐平台可能也无法关注到,继而起诉维权。

(二)网络服务商的传播监督意识欠缺

诚如劳伦斯·莱格斯所言,网络环境是一个多层结构:一是内容层,包括网络传输中的所有内容;二为物理层,即支持逻辑层与内容层运作的具体物理设施 ;三乃逻辑层(代码层),即传输协议等对物理层与内容层加以控制的软件体系。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中,版权的维护有赖于网络服务商(处于物理层)具备一定的版权意识,即对侵害他人版权的信息利用行为负有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即在用户使用相关音乐时,就要给予版权提示。

然而,以提供网络联线服务和平台服务为主业的网络服务商,大多奉行自由使用他人作品、规避版权效力的经营理念,事先不以“尊重版权”的思想自律,以至于构成侵权之后采取被动的应诉策略。

(三)法律条文的空缺滋生版权乱象

网络,作为新出现的事物,其快速的发展速度和异于大众传播时代的传播规则,使得相关法律条文总是相对落后于事件的发生。中国新闻的版权环境之所以糟糕,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相关法律条文的空缺,新的传播方式要求有配套更新的版权法来保护,但由于法律的相对落后,造成了无论是作品内容提供商还是网络服务提供商,都从自身利益出发,游离于版权法之“灰色地带”,着力规避版权许可带来的经营成本。

在本次案件中,起诉方音未公司要求赔偿共25万余元,但庭上争议的点在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音未公司享有被起诉音乐的相关著作权,也从一个方面表明我国针对网络数字版权的法律条文有一定的空缺,会造成争议。

(四)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执行力度低,大量违规侵权者逍遥法外

版权侵权行为在当下的中国实属常见,因为案件基数巨大,处理起来极为麻烦,只有极少部分维权者可以通过正规渠道维护自己的利益,大量违规侵权者仍逍遥法外。此外,绝大部分的被侵权者,由于势单力薄、时间精力等原因,面对被侵权也只得忍气吞声。并且,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执行力度较低,不能对侵权者形成威慑作用,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网络新闻作为现阶段社会大众接受新闻资讯的重要手段,其侵权方式也变得简单易操作,成为新闻作品侵害版权的重灾区。除了papitube短视频配乐侵权以外,还有很多类似的案例,例如《现代快报》起诉今日头条侵权转载,这两个案件都是发生在新媒体领域,缺乏版权意识,而该案的判决对于区分新闻报道新闻作品提供了很好的案例,对于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等新媒体从业者都有深远的教育意义。

二、主要措施

(一)增强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提高业务素养

新闻工作者应当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知识的学习,从新闻侵权的诉讼案中可以发现,新闻侵权都是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件,主要表现为新闻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新闻工作者应加强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以及新闻侵权知识的学习,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新闻工作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

(二)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新闻法》,这就要求新闻机构能够制定相关行业制度规范,加强新闻行业内部管理,建立长效的更正与更新机制,在新闻报道发生错误或表述不完整时,能够及时进行调整,还事实以真实面目,取得当事人的谅解,尽量防止新闻侵权的发生。

(三)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正确定位自己的角色

事实客观真实,材料可靠确凿,是新闻最起码的品格,也是舆论监督的力量所在。新闻工作者必须懂得新闻事实的权威,展现事件的本来面目,尊重新闻事实;新闻机构也必须一切以真实为中心,时刻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四)提高新闻侵权的立法层次,建立新闻侵权预防的法律机制

在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出台一部专门的新闻法,规范新闻行业的法律规范在整个立法体系中都处于较低地位,因此,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制定一部新闻法,使新闻内容的真实性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和确认,新闻机构的新闻报道、评论等有法可依,规范新闻出版机构、新闻工作者的行为,平衡新闻自身与人格权的利益冲突。再者版权法是对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信息)实施保护的法律依据,现行版权法普遍存在内容陈旧的现象,无法适应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需要。对于网络新闻需要时时更新法律法规,以法律强制性提升整个行业版权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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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瑞登.网络版权制度功效缺失的文化因素解析[J].知识产权,2010,20(05).

[3]施文菁.网络新闻侵权现象与责任分析[J].传播力研究,2019,3(18).

[4]史晓娟.关于网络新闻侵权及版权保护的思考[J].新闻战线,2017(22).

[5]王珏.网络新闻侵权与预防探讨[J].科技传播,2015,7(08).

[6]陆涵之.网络时代应如何防止个人新闻侵权——以秦火火事件为例[J].新闻前哨,2014(07).

[7]闻硕.网络新闻侵权初探[D].中央民族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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