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电影《啊!梦之国》案:电影审查制度与言论自由

作者:马丹凤 时间:2018-01-12

【摘要】1996年10月14日,韩国宪法法院宣布《韩国电影法》中第12条、第13条违宪。这是对《啊!梦之国》及其后续案件的回应,也意味着对韩国电影终于能够摆脱一直以来如悬在头上的利剑一般的事前检阅制度。本文在回顾案情的基础上,讨论了电影为何总与审查挂钩并从历史角度分析了《啊!梦之国》及其后续案件前后韩国电影审查制度的变迁。

【关键词】言论自由、韩国电影、电影审查

【Abstract】October 14, 1996, the South Korean Constitutional Court announced the Article 12, and Article 13 in Korean Film Act unconstitutional. This was the echo to the case of OhDream Nation,1988, which also meant that the Korean film finally was able to get rid of the general review system in advance which had been hanging in the head like a sword. On the basis of reviewing the case, this paper discussed why the film was always linked with the review and carded the changes of Korean film review system from the historical point .

【Key Words】freedom of speech;Korean film;film review

【案例回顾】

1996年是韩国电影史上的重要年份,宪法法院于10月14日做出判决,认为《韩国电影法》中第12条、第13条违宪。《韩国宪法》规定:“任何国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和集会结社的自由”、“不承认对言论、出版的许可、检查和对集会、结社的认可”、“任何国民有从事学术研究和艺术的自由”。《韩国电影法》第12条规定:(1) 电影(包括其预告片)在上映之前应该接受公演伦理委员会的检阅。(2) 没能在根据第一项规定的检阅中合格,就不得上映其电影。第13条规定公演伦理委员会在根据第12条第1项或第4项规定进行审查时, 发现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合格。但是,如果删除有关部分而不影响电影上映的话,可以删除后上演——有可能违背宪法的基本秩序或有损国家的权威;有可能违背公序良俗或扰乱社会秩序;有可能毁损国际友谊;有可能损害国民精神的。

这一判决是对1988年电影《啊!梦之国》(오! 꿈의 나라)被诉案件的回应。《啊!梦之国》是当时韩国的一个地下独立电影社团“长山串鹰”制作,以洪基善等人为主创的一部反映“光州事件”的电影,揭露了总统全斗焕镇压学生、平民的民主运动的社会现实。电影未经公演伦理委员会审查便偷偷上映,并引起不小轰动,被控违反了《韩国电影法》第12、13条规定,导演柳寅泽、洪基善被拘留。随后柳寅泽、洪基善在汉城地方法院审理期间向该法院提起该条款违宪的提请,被驳回,后又依据《宪法法院法》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讼,长达八年的申诉里程由此开始。1992年, “长山串鹰”代表姜宪,又因电影《打开紧闭的校门》,一部反映教育改革的影片未经审查擅自上映而被拘留。1993年,金泳三总统上台,结束了朴正熙和全斗焕的军人统治,开启民主进程,“长山串鹰”的罪名开始进入正常的反诉流程。三年后,宪法法院做出裁决,韩国电影业迎来了转机。

(资料图片 来源于网络)

【案例分析】

一、 为何“电影”总与“审查”挂钩

言论的破坏力巨大,但即使它能够像在斯奈德诉菲尔普斯案(Snyder v. Phelps)中那样

给平凡个人带来情感上的伤痛,或者像《皮条客》杂志诉维尔福尔案(Hustler v. Falwell)中那样给公众人物带来形象上的破坏,亦或像焚烧国旗案(United States v. 0’Brien)中激起几乎是民族性的愤怒,甚至是像在无数革命中那样促进一个政权的颠覆,言论应当享有自由仍被当做民主社会最基本的权利,因为历史证明只有享有自由的言论、享有言论自由的民众才能建立一个真正民主的现代社会,任何对言论的限制,尤其是事前限制都将受到严格的限制。

如果说提起言论这一概念,人们更多想到自由,那么提起电影,更多地想到的可能会是审查。电影“传播方式的大众性、通俗性以及电影表现形式的直观性和逼真性”,“决定了其受众范围必然庞大和广泛于单纯依靠文字来传情达意的纸质媒介”,拥有着足以使观众体会到心理认同并产生模仿欲望的巨大感染力。

更为重要的是,电影的性质难以界定。即使是在电影制度发展较为完善的美国,电影也并非一开始就能够作为一种受宪法保护的言论(媒介)或艺术形式存在的。1915年美国互助电影公司诉俄亥俄州工业委员会一案,最高法院就认为“电影完全且仅是商业行为,从一开始就是牟利的手段,不能视作传媒的一种形式或公共舆论的组成部分······可以是事件、意见、情感的一种生动的、有用的、娱乐性的呈现,但是也可以成为罪恶的呈现方式,而且借助于电影的诱惑力和直观的表现形式,罪恶因此更具有杀伤力。因此,需要在放映之前对电影进行审查。” 1948年在合众国诉派拉蒙电影公司案中,才有大法官指出电影应该作为一种媒介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而直到1952年的约瑟夫·博斯汀公司诉威尔逊案才确立了电影能够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保护,当然,最高法院仍然认为“电影因其包容罪恶而应当受到社团的控制,宪法不保护任何电影不受时间、地点限制就进行放映。”而在韩国,电影自传入起就被作为日本侵略者进行殖民统治的工具,制定“朝鲜映画令”来对电影进行严格管控,接下来的军政府时期,电影的艺术性被关注,但却无法摆脱民族主义的枷锁,国家机关的控制和电影人的自我检阅使得韩国电影在“政治正确”的枷锁下负重难行。到了民主政府时代,《啊!梦之国》及其后续案件的判决中,韩国宪法法院首先明确的也是电影的性质:“电影是人类意思表示的一种手段······及时发表研究成果的形式,也是艺术表现的手段”,因而它受到宪法保护。由此看来,如何界定电影的性质与电影受多大程度的管控之间关系重大。

二、 《啊!梦之国》案前后的韩国电影审查制度

《啊!梦之国》被指控违反的《韩国电影法》制定于1962年,当时军人出身的朴正熙

总统执政致力于建设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并深刻意识到控制电影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意义,而当时电影事务的法律约束主要来自刑法、反共法、民法中的相关条款而非专门的电影法,于是便搜罗日本殖民时期指定的有关法律制成《韩国电影法》,但日本殖民者对电影的管控的本质是实现对韩国的文化殖民而非振兴电影事业。在该法令下,韩国电影受到政府极为严格的内容和经济的双重管控。韩国韩中思想文化研究所所长李曼泰记忆中,整个六七十年代的韩国电影“开始前先要放一遍大韩民国国歌,再看一段新闻短片接受爱国主义教育,最后才是电影。电影内容总是老一套,提到与北朝鲜的战争,总是英勇无比的韩国人,最终战胜了北方的敌人。”1979年,朴正熙总统被暗杀,全斗焕政府利用“3s政策”对言论进行更为严格的管控,但人民争取自由的抗争没有止息。1980年5月,光州事件中学生、市民争取民主被无力镇压,敲响了军人独裁统治的丧钟,1987年“6月抗争”愈演愈烈,民主改宪运动全民参与,韩国社会开始走向新生。在这一基础上,1984 年,韩国电影检阅制改为公演伦理委员会审议制,1988 年电影投拍前剧本审查一项被废除,韩国电影也开始直面韩国真实社和历史。但此时的公演伦理委员并非其声称的民间自律机构,实际上仍是政府的代言人,电影审查政策有所松动,电影人也不在甘愿成为意识形态管控的工具,自由表达的热情高涨,但严格的管控仍在,特别是卢泰愚政府执政期间,1989 年,公演伦理委员会以“保护青少年”的名义,将电影中涉及批判政府内容的情节尽数删除。1993年金泳三总统当选,军政府时期结束,韩国电影表现的主题更加多元。1996年,宪法法院对沉积已久的《啊!梦之国》及后续案件的判决中宣布《韩国电影法》中第12条、第13条违宪。电影终于能够摆脱一直以来如悬在头上的利剑一般的事前检阅制度(行政主体以预防的手段审查、选择发表以前的思想、意见的内容,是一种禁止发表未经许可内容的制度),电影人欢欣鼓舞。1977年,金大中总统就职,遵守其对电影届“给予支持,不干涉”的承诺,实行《韩国电影振兴法》,废除审查制,实行上演等级赋予制度,即电影分级制。2000年,《韩国电影振兴法》第二次修订,完全删除“保留上映等级”条款,由影像物等级委员会将电影分为“全民皆宜”、“适合 12 岁以上观众观看”、“适合 15岁以上观众观看”、“适合 18 岁以上观众观看”以及“限制放映”五个等级,韩国电影振兴委员会的资助总预算达到695亿韩元(6100万美元)。此后,韩国电影题材愈加广泛。涉及政治话题、政府官员时毫不顾忌,《那时候那些人》彻底黑化朴正熙;由《梨泰院杀人事件》开端的真实事件改编电影更是起到了推动社会变革的作用。韩国导演姜帝圭将韩国电影成功原因的总结为,“给艺术自由”。

【参考文献】

1. 付永春. 电影审查·分级·表达自由——对美国电影制度的一种考察[J].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4)

2. 章程. 电影审查与言论自由[J]. 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01)

3. 张璐. 韩国电影审查制度及政策的演变[J]. 北京电影学院学报,2013,(03)

4. 朴彦珍,胡中. 韩国电影审查电影法及民族电影[J]. 电影艺术,2000,(04)

5. 韩大元、莫纪宏主编. 《外国宪法判例》[M]中国人民出版社 ,2005

6. 于芳.你看不上的韩国人,却拍出了一部又一部改变国家的电影[z/OL]

http://bbs.0513.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08773&extra=page%3D1&page=1

【案例来源】

韩大元、莫纪宏主编 《外国宪法判例》 2005年版 第178-1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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