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探究言论的边界之实际恶意原则

作者:马丹凤 时间:2018-01-12

【摘要】1964年3月,联邦最高法院对《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作出终审判决,该案主要涉及言论自由和名誉权的冲突。《纽约时报》的胜诉鼓舞了新闻界,判决中提出的“实际恶意”更是成为美国言论自由的一项重要准则。此案后,美国媒体免于自我审查,对公众人物行为的报道得到进一步保护。

【关键词】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实际恶意;名誉权;言论自由

【Abstract】In March 1964,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made a final verdict on the "New York Times" v. Salary case, which mainly related to freedom of speech and reputation of the conflict. The success of "New York Times" has inspired the press, and the "actual malice" put forward in the judgment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criterion for freedom of speech in the United States. After the case, the US media were free from self-examination and reports about the behavior of public figures were further protected.

【Keys words】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Actual malice;Right Of Fame;Freedom of Speech

【案例回顾】

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载了题为“关注他们高涨的呼声”(Heed Their Rising Voices)的整版付费广告,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受阿拉巴马州伪证罪指控的辩护筹集资金。广告中描述了美国南部民权运动的发展,并涉及到了蒙哥马利市的警察。

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负责管理警察局的公共事务长沙利文认为广告中的文字虽未指出他的姓名,但对警察行为的描述事实上在指控他的失职,加上很多描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如马丁·路德·金实际被捕了4次而不是广告中所称的7次,警察也没有关闭州立学院的餐厅来迫使学生屈服,警察虽曾3次前往大学校同附近区域,但从未封锁校园,且警察的3次出现均与学生在州议会大楼前的示威抗议无关,因此侵犯了他的名誉。

阿拉巴马州法律要求,政府官员收到出版商的诽谤,必须书面要求出版商公开道歉,并且在被告未执行或拒绝执行的情况下,方可要求惩罚性赔偿。与《纽约时报》交涉未果后,沙利文向阿拉巴马州法院提起了诽谤诉讼,要求《纽约时报》和联署广告的4位黑人牧师对其赔偿50万美元。

阿拉巴马州法院判定《纽约时报》败诉,向沙利文支付50万美元.这是该州有史以来最大的一笔诽谤赔偿金。这一判决使《纽约时报》陷入了严重的财务危机。1961年,《纽约时报》向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但被州最高法院驳回。1962年,《纽约时报》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形成了著名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1964年3月9日,联邦最高法院以9比0做出《纽约时报》胜诉的最终裁决,并在判决中提出了影响深远的“实际的恶意”(Actual malice)原则。

2014年,“纽约时报”在成立五十周年之际发表了一篇社论,认为沙利文案的裁决是“美国历史上对言论自由最明确和有力的保护”。在新闻自由的历史上,这个裁决无疑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Heed Their Rising Voices

(资料图片 来自网络)

【案例分析】

一、何为“实际恶意”

最高法院的判决称:“第一修正案保护所有关于公职人员行为的出版物,甚至是虚假错误的内容,除非该新闻公告是出于实际的恶意(明知其言虚假或罔顾其言是否虚假)(with knowledge that they are false or in reckless disregard of their truth or falsity)。“明知其言虚假”是指被告明知发表的内容不真实却依然发布;“罔顾其言是否虚假”指行为人在“很大程度上意识到该材料可能是虚假的”,或者“很大程度上怀疑材料的真实性”的情况下发布信息。本案判决中关于“实际恶意”规则大体包含的要旨有:(1)“实际恶意”系关于被告的心理状态 ;(2)单纯未加查证并不足以证明具有“实际恶意”;(3)被告相信所言为真的理由如“合理”,可帮助判断不构成“实际恶意”。

作为判例法国家,美国的法律原则、概念需要经过一次次真是判例的累积来逐渐走向明晰和准确。“实际恶意”不同于一般法中的“明显恶意”或“恶意”,一般意义上的恶意,指不良意图或坏的念头,“实际恶意”只是一种认知状态,它只关乎被告在发布信息时的状态,即他在发布时相信的是什么,而不仅仅是同样情境下的一般理性人会做出什么样的查证行为。疏于查证也只是判断构成“实际恶意”的一个因素。

被告具体如何使用消息来源,往往是判断是否存有“实际恶意”的重要依据。“实际恶意”第一次被判定存案例是 1971 年的“柯蒂斯出版公司诉巴茨案”(Curtis Publishing Co. v. Butts)。该案原告沃利·巴茨被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一致认定为“公众人物”。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旗下的《星期六晚邮报》使用了明显可疑的消息来源(正在服缓刑的诈骗犯),而对其他能轻易核实相关内容真实性的重要证据(比赛录像)没有做出简单的查对,也没有采访其他容易采访到的知情者。甚至有证据表明,两位主编已意识到该报道需要仔细核实,这种情形下被告媒体却没有做出以上任何应该查对的措施,从而被法院认定为存有“实际恶意”。

二、免去自我审查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判决表明,“诚实的错误”是可以被容忍的。在此案之后,媒体机构终于在诽谤法面前免去了“自我审查”。1964 年之前,美国绝大多数州的诽谤法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书面诽谤成立条件包括:诽谤性陈述、公开传布行为、陈述指向原告本人。诽谤的损害结果是推定的,系争言论的虚假性亦采“推定原则”,原告主张系争陈述不实即可,不必就言论的虚假性举证,反倒是被告必须就言论的真实性举证,惟其能证明陈述大体真实,方能免责,即所谓的真实抗辩(justification)。同时,根据严格责任原则,无论被告对不实言论是否有过错,都不妨碍侵权行为的成立。

主审此案的布伦南大法官指出:“在自由争论中,错误意见不可避免;如果自由表达要找到赖以生存的呼吸空间,就必须保护错误意见的表达。州法院强迫政府官员行为的批评者保证所有事实陈述的真实性,并使之承受几乎无限数量的诽谤赔偿风险,这无异于要求批评者作出“自我审查”。在这种规则下,就再也不会有对官员行为的批评,因为即使这些批评是真实的,但是出于对能否在法院证明其真实性的怀疑(在对政府行为的批评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要举证证明所有的事实陈述在细节上都是真实的是非常困难的),或者对这种证明所必需的花费开支之畏惧,原来想要批评政府官员行为的人就可能受到震慑而不敢表达他们的批评……

而在实际恶意原则之下,原告必须证明系争言论不实,并证明被告在主观上明知系争言论虚假或全然不顾其真伪。“明知虚伪”相当于我国刑法中的直接故意 (明知结果会发生而主观上抱有希望之意志),而“全然不顾其真伪”则近似于我国刑法中的间接故意(对可能发生的结果持放任、纵容之态度),二者在过错形态中属于最难证明之等级。相比之下,实际恶意原则加诸原告的举证负担远远重于严格责任原则。美国最高法院通过此等制度设计,对公共性言论提供倾斜性保护。

三、言论自由与名誉权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在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关系上,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我国曾对一项原则作过深远承诺,那就是:对公共事务的辩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在此背景下,我们考虑了本案涉及的问题。本案巾的那则广告,抗议的是我们所处时代的主要公共}义题,它显然有权得到宪法保护。”而针对广告中确实存在的不实内容与沙利文的诉求。最高法院认为:“尽管存在滥用自由现象,但从长远看,这些自由在一个民主国家,对于促成开明的公民意见和正当的公民行为,可谓至关重要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从来不拒绝对不恰当的、甚至是错误的言论进行保护。”

美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法律同时也保护公民的名誉权。权利与自由的行使,既不应超越法律的规定,也不应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进行妨碍。但事实上,新闻机构在行使言论自由,满足受众的信息、娱乐、发展需求或是进行舆论监督时,经常不可避免地对一些人的名誉造成或大或小的影响。但政府官员作为具有巨大社会影响,关系到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共人物,应该受到媒体更加严格的舆论监督。并且因其地位、权力、影响力、资源和渠道的接近性,他们本身也比一般人具有更强的抵抗侵害的能力。因此,公众人物被默认应当让渡一部分名誉权作为其参与公共事务、获得较高社会地位和影响的代价。

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提出,表达自由是人类最重要的自由,是一切伟大智慧的乳母。新闻媒体作为“第四权力”似乎也天然享有更大乃至绝对的豁免权。但我们必须明白,将任何权利或自由推到极致都会是一场灾难,因此,新闻媒体在实际操作中,充分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应尽到核实的义务,避免无谓的对他人权利的侵犯。

【参考文献】

1.孟庆瑜总主编;宪法案例教程[ M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

2.[ 美 ] 唐·R·彭伯 :《大众传播法》[ M ],张金玺、赵刚译,展江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3. 展 江 王锦东. 美国诽谤法中“实际恶意”规则透视——以“特朗普诉奥布赖恩案”为例[ J ]. 新闻记者,2017(07)

4. 张金玺. 论美国诽谤法之类型化归责体系[ J ]. 国际新闻界,2012(08)

5. 刘东亮. 论批评政府的权利——《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与“实际恶意原则”的启示

[ J ].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2(02)

6. 李迎春. 诽谤诉讼 “实质恶意” 原则的法理探讨[ J ].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06)

【案例来源】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1964)

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376/254/#annotation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https://en.wikipedia.org/wiki/New_York_Times_Co._v._Sullivan

韩大元、莫纪宏《外国宪法判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6~189页

上一条:申克诉合众国案:言论的边界之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 下一条:韩国电影《啊!梦之国》案:电影审查制度与言论自由

评论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匿名发布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0条评论    共1页   当前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