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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海卢浦大桥少年自杀”看媒体自杀报道中的专业素养

作者:李楠 时间:2020-10-08

【摘要】2019年4月17日,上海卢浦大桥上发生一起17岁少年自杀事件。拍摄到该事件的监控录像视频在网络上广为传播,一些媒体很快对此事件做出报道,并转发或截取主要片段及截图,其中除了许多自媒体参与传播外,不乏有顶级的主流媒体也在其列。媒体对于此类未成年人的自杀报道显然有失妥当,存在媒介伦理失范现象。如何秉持着专业素养适当地进行自杀报道,便成为一个需要新闻从业人员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上海卢浦大桥;自杀报道;新闻专业素养;媒介伦理失范

【Abstract】On April 17, 2019, a 17-year-old boy committed suicide on a Lupu bridge in Shanghai.The surveillance video of the incident was widely spread on the Internet, and some media soon reported the incident and forwarded or captured the main clips and screenshots. In addition to many we-media participating in the propagation, some top main stream media were also included. It is obviously inappropriate for the media to report the suicide of such minors, and there is a phenomenon of media ethics anomie. How to carry out suicide report with professional quality has become a problem for journalists to think about.

【Keywords】Shanghai Lupu bridge; Suicide reporting; Journalism professionalism; Media ethics anomie

案例简介

2019年4月17日,上海卢浦大桥上发生一名17岁少年跳桥自杀事件。根据第二日媒体发布的新闻信息看:当日晚10点左右,上海卢浦大桥上一辆白色轿车打双闪突然停在车流之中,一女子下车向后排说了些什么,随后一男孩突然跑下车后迅速跳桥,紧跟着的女子没能抓住男孩,后扑地痛哭。据该女子(证实是该男生母亲)说,当时正驾车载着男孩经过卢浦大桥,因儿子与同学发生矛盾而对他进行了批评,随后男孩突然拉开车门跑向桥边跳桥。120到场后确认跳桥男孩已无生命体征。

拍摄到此事件全过程的监控录像在网上广为传播,一些媒体很快作出报道,转发了视频或者其中主要片段或截图(少年跳桥和母亲扑地痛哭),其中不仅是众多自媒体参与了视频传播,且一些包括顶级媒体的客户端或公众号在内的新闻媒体也在其列,例如,人民日报法人微博的视频播放量达到了2700多万。

除了惋惜男孩自杀以及讨论亲子关系、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等话题,媒体公然传播未成年人的自杀现场视频进行报道的行为也遭到了舆论批评,随后大部分转发视频的媒体将该视频进行了删除,但仍有一些新闻媒体的视频至今可以搜索到。由于事件一涉及自杀行为,二涉及未成年人,报道时需要格外注意处理手法和社会影响,而在此次报道表现中,无论是自媒体还是传统的主流新闻媒体,显然都有失妥当,存在相关的媒介伦理失范行为。

【案例来源

 1.https://mp.weixin.qq.com/s/qffILzHKHvZlzIv0oQf3oA

 2.http://news.chinaxiaokang.com/shehuipindao/fazhi/20190419/6687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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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相关报道截图)

【案例分析】

一、原因分析

(一)意识上:涉及未成年人影像,缺乏法律保护意识

2019年2月14日,《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4月30日起施行。其中第九条规定了禁载内容,其第十项就是“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和其他易被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及游戏项目等”。规定中涉及的“未成年人节目”含义为“未成年人作为主要参与者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接收对象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魏永征教授提到类似此事件展示未成年人自杀过程的视频也应属于这种情况。尽管顶级媒体机构不属于广电总局管辖范围之内,但仍然应该有谨慎对待未成年人相关影像的意识,自媒体同样如此。

(二)操作上:报道方式不当,缺乏专业素养

因媒体报道引发的模仿自杀现象,称为“维特效应”,即媒体对自杀事件进行报道,造成受众自杀模仿行为,甚至进一步影响受众对于自杀行为的态度。尽管没有科学证明媒体报道与自杀率上升的必然联系,但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媒体在增强或削弱预防自杀的效果上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媒体如何报道自杀事件是一个重要的话题。世界卫生组织2017年出版的《预防自杀:供媒体工作者参考》中提到:“不要提供有关自杀地方/位置的详细信息”“不要使用照片、未经剪辑的视频录像或者电子媒体链接”等,以希望最大程度降低负面效仿行为。在此次事件中媒体显然存在报道方式不当的行为,并没有遵守相关参考准则。例如,该事件不仅将卢浦大桥在标题反复使用,还有媒体将短短的一段视频截出多个动图,反复提及,以及将视频中的画面用文字细化等。

(三)影响上:恐落入负面效应的泥淖

自杀事件作为负面新闻,若忽视对其潜在的正面效应的挖掘,恐怕容易落入负面效应的泥淖,不仅会对未成年人有不良示范效应,不能达到警示作用,且长此以往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此类负面报道,对社会氛围来说也有消极的一面。此次媒体的表现,不仅在报道方式上有不恰当之处,在报道事件本身之外聚焦的话题多是站在道德制高点上的批判,不管是批评父母教育孩子的方式,亦或是批评青少年的心理承受能力皆是如此。没有充分发挥媒体引导者、救助者的角色,忽视对事实原因和解决方案的思考,以求避免更多相似的事件发生。

二、困境成因

习近平同志在《求是》今年第6期发表文章作出重要论断:“移动互联网已经成为信息传播主要渠道。”如今,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的出现不单单意味着传媒形式上的变化,更带来了话语方式的转变。传统媒体的优势地位受到冲击,自媒体崛起。

(一)难以平衡的利益与责任,主流媒体的降格

互联网时代,媒体的种类与数量激增,尤其是自媒体的汇流更加剧了与传统主流媒体之间的竞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和“一元体制,二元运作”的媒介制度之下,传统媒体面临普遍性的下行压力,在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的衡量中,往往难以平衡。为了得到更多的存在感、获得用户流量,在信息发布上重视速度更快、用户对刺激性信息的偏好,而本该坚持的新闻专业素养,则遭遇忽视。就像上海卢浦大桥少年自杀事件当中传统媒体的表现,正表明了当下一些主流媒体屡屡降格,没有平衡好利益与责任的天平,在报道方式、材料使用等方面出现失范现象,动摇了其本该带头树立的新闻专业精神。

(二)草根性和逐利性的驱使,自媒体冲击新闻伦理边界

虽然自媒体并不具备新闻采编权,但要把所有热点新闻都纳入行政许可是困难的,在庞大的自媒体内容生产传播下,现行的网络新闻采编或转载许可制的作用正在淡化。自媒体相比于传统媒体,内容生产转向一般大众,具有草根性的特点,存在弱审查、弱把关、在专业水平上良莠不齐的问题;另外比起传统主流媒体需要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自媒体具有更明显的逐利性质。以用户流量为重心,以眼球经济为追求,是不少自媒体的常态表现: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满足受众的窥私欲,吸引更多的用户注意力,表现出不少有违新闻专业素养的失范现象,呈现出的媒介内容权威性和专业性不够,冲击着道德底线和新闻伦理的边界。

(三)他律监督不足,自律面临挑战

网络传播的信息来源广泛、传播把关复杂等都导致很难在传统主流媒体与自媒体之间建立起统一有效的行业自律规范,而已有的行业组织或政府部门制定的新闻媒体行业自律规定又多是从宏观角度出发,总体较为粗略,媒介自律的细致化存在困难。同时,我国缺乏对新闻媒体行为的法律规范,使媒介权力的行使缺乏恰当的监督和制约,他律的缺失又导致媒体缺乏进行自律的内在动力。

三、相似案例

2012年美国康涅狄格州桑迪岬小学发生枪击案,包括20名儿童在内的28人失去生命,杰里米·里奇曼的女儿也在这次灾难中遇难。2019年3月25日早上,里奇曼在他佛罗里达州办公室所在的建筑中被人发现已自杀身亡。而值得注意的是,就在里奇曼自杀前的一周里,有佛州帕克兰高中枪击案两名幸存者相继自杀身亡。

我们无法轻易判断这三起自杀案件的关联度,也不知道这种自杀决定与校园枪击有多大程度的关系,但这几起连续的自杀事件应当让媒体提起注意:媒体对自杀新闻的报道可能会造成“维特效应”,报道时应该注意关注关怀生命本身,引导受众珍惜生命并提出有效的措施,而不是过分关注死亡方式和细节。毕竟,媒体报道自杀新闻,最终是希望能在社会起到正向引导,降低自杀行为,而不是相反。

四、解困之思

(一)自律:有时他律越细往往意味着传媒的自由表达空间越小,以自律谋求自由,才能够为传媒赢得较多有弹性的活动空间

1.拒绝单纯“充当看客”,凸显人文关怀

如今很多新闻媒体将自杀新闻当作一种争夺流量的工具,而忘记了媒体应该具有的人文关怀,我们无法猜测这是否会导致“维特效应”的持续蔓延,但不管是传统主流媒体还是自媒体,强调对新闻工作道德准则的自觉遵守,都理应拥有对生命的敬畏,拒绝单纯冷漠地“充当看客”,在进行内容生产或报道新闻时更多地凸显人文关怀。比如,谨慎使用图片,必要时做模糊处理;尊重当事人家属感受,对于部分新闻报道应充分征求家属意愿;避免详细的介绍细节和方法,以防止模仿行为的发生;以及在负面报道中添加适当的正能力内容以积极引导大众等。

2.以责任意识为导向,正确认识负面报道

对自杀新闻的报道作为“负面报道”,不一定只产生负面效应,通过合理的报道方式,以维护全社会利益的责任意识为指导,也可以发挥其正向的作用,引导社会更好发展。媒体在此类事件中应当充当救护者和引导者的角色,承担起“社会公器”的职责,有意识地将自杀行为当做一种公众健康问题来进行报道,在全社会范围内探讨事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的解决方式。尤其是作为传统主流媒体,在进行负面报道时,面对媒体环境新格局、舆论发展新态势,应当适时发挥其正向引导的重要作用,厘清报道的重点,而不是关注于如何夺人眼球、把现实问题诉诸情绪。

(二)他律:优化新闻法律法规,促进行业共同遵守

这一方面主要是希望通过优化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媒介权力得到合理的监督和制约,尤其是对于自媒体而言,“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自媒体权利需约束、行为需规范。有时候靠自律很难真正起到约束作用,所以就要依靠他律的强制力。但目前他律明显还有更大的空间需要完善,在立法理念、立法质量和由此而形成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经办制度等方面也还需进一步完善符合媒体发展形态,从而促使全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公众:合理参与监督,共建新闻传播新秩序

在面对刺激性新闻时,也许公众会表现出更多的关注,这种注意力是一把“双刃剑”。尽管其有时会变成流量从而成为新闻专业素养缺失的原因之一,但公众的关注经过合理引导,也可以转变为监督媒体的力量。因此公众也应当积极参与其中,促进自媒体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传统媒体坚守本职工作,为新闻传播新秩序的建立贡献力量。

简而言之,对于自杀新闻的报道,是需要克制和谨慎的,尤其对于未成年人的自杀报道来说,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可估量。传统主流媒体是框画新闻伦理范围、坚守新闻专业素养并将其付诸实践、做出表率的主导性力量,理应依托其专业的理念、知识、技能及精神引导职业媒体外部的自媒体健康发展;自媒体也应遵守相应的准则,提高媒介自律的自觉性,作为一支重要媒介力量,努力承担社会责任,提高业务能力和树立基本的道德精神。二者要共同努力,以自律为主,以他律为辅,去研究和寻求更健康的新闻传播新秩序。

【参考文献】

[1]林玉佳,封海粟.浅谈“维特效应”与媒体新闻的关系[J].新闻传播,2014(04).

[2]魏永征.发布少年自杀影像顶级媒体何以违背新闻伦理[J].新闻界,2019(08).

[3]陈刚.自杀报道“双刃剑”如何唤醒正能量——柳州“连环烧炭自杀”传播探析[J].青年记者,2019(13).

[4]席志武,宋思茹.网络热点事件中自媒体伦理失范行为分析[J].青年记者,2019(12).

[5]杨晓白.自杀事件报道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青年记者,2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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