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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余名影视从业者联合发布倡议”论网络短视频传播边界问题
时间:2021-11-01
【摘要】2021年4月23日,包括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等在内的国内70余家影视传媒单位,以及500余位影视从业者联合发布倡议,抵制网络短视频侵权现象。本文以此事件为引,旨在分析当今时代网络传播权力下放的环境下,网络短视频传播的边界问题。
【关键词】传播权力下放;著作权;短视频
【Abstract】On April 23, 2021, more than 70 domestic film and television media organizations, including China TelevisionArt Exchange Association and China Television Drama Prod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as well as more than 500 film and television practitioners jointly issued an initiative to boycott the infringement of online short video. Based on this event, this paperaims to analyze the boundary problem of network short video communication under the environment of decentralization of network communication power.
【Keys words】Decentralization of Communication;copyright;short video
【案件简介】
该事件起源于2021年4月9日,当日15家影视行业协会和正午阳光、华策、柠萌、慈文、耀客、新丽等53家影视公司以及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芒果TV等5家视频网站发布关于保护影视版权的联合声明,呼吁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切实提升版权保护意识,并称将对未经授权行为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4月23日,各大影视公司和视频平台联合500余位艺人发表联合倡议书,再度呼吁短视频平台推进版权内容合规管理,清理未经授权的内容。相对于在4月9日的联合声明,参与这一次倡议书声明的人员不仅加入了庞大的演职人员群体,倡议书在主体和责任上也有了明确的指向,倡议短视频平台清理违规内容、推进合规管理,倡议账号运营者“先授权后使用”。同时,该倡议书还对涉及版权的内容进行了细致规定,除了切条、搬运、速看、合辑之外,还包括了拍摄花絮、现场物料以及路透视频等。4月25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发布会上,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表示,随着数字技术和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网络短视频也发展迅猛。与此同时,短视频侵权盗版的问题比较严重,广大利益人反映强烈,引起社会关注,国家版权局也高度重视。
【案例来源】
https://static.cdsb.com/micropub/Articles/202104/532ea950c5be08f404318b935c950de4.html
赵丽颖杨幂等500多位艺人集体发声:立即清理!中宣部回应来了- 21财经(21jingji.com)
国家版权局网-要闻信息-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新闻发布会 在京举行(ncac.gov.cn)
【法律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_中国人大网(npc.gov.cn)
【案例分析】
一、什么样的行为属于网络短视频侵权行为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在2021年的6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其中有一点明显的改动是和这一系列的声明、倡议书息息相关的,就是第三条明确将“视听作品”作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这样的信息传达背景下,在4月9日发布的声明中提到,大量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权利人授权,将影视作品进行任意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引发一系列盗版授权问题和纠纷,严重侵犯影视作品权利人合法权益甚至损害影视作品的完整性、曲解影视作品内容的主旨愿意,进而影响影视行业的长远发展,日益破坏影视行业的健康生态。在司法裁判中遵循的“一点火花规则”可以很好的对于短视频是否明确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和约束这一个议题进行一个判定,即是对于篇幅有限的制品,只要有一点火花就可以被认为是作品。
二、声明、倡议书引发的舆论冲突
(一)绝大部分网民对于此类声明、倡议书的态度
列举一些在微博平台以“影视版权收紧对公众账号的影响多大”、“各大视频平台影视公司联合声明”以及“500余名艺人发声反对短视频侵权”为话题进行搜索的网民意见:@木星星星_:正向来说是版权的问题,本质是平台间的流量博弈。可是按照内娱现在影视剧的质量,很多剧其实就是靠短视频在营销,这种营销不仅是营销号的,还有官方的营销矩阵也在做,并且官方的营销矩阵很多时候都是批皮假装路人在运营,这个到时如何处理?另外那些真的为爱发电的粉丝二次剪辑创作,其实给剧和演员带来了很大的热度与流量,这些到时都一刀切吗?这声明发起来容易,执行起来可是弹性太大了。@严泼猴:著作权保护的不仅是法律现行规定,也是大势所趋。这没什么好说的。抄袭搬运的成本远远低于原创,如果允许这些作品分走原作品的流量,那么劣币驱逐良币就在所难免。你希望看到的所谓的优质作品,更难出现在大众视野里。创作难度已经很大了,如果再允许超低成本的盗用来分一杯羹,很难想象未来的艺术市场何去何从。从大量的微博中以热门顺序进行摘取,整体上微博内容可以分为对于该政策的理性分析、解读和赞同以及对于一些现在流行的短视频内容的未来的担忧和对政策的反对态度。
(二)官方媒体、法律机构对于争议端的解释和支持推进态度
官方媒体多是围绕在6月1日进行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9日以及23日声明书、倡议书的内容进行一个解读,以及对政策推行保持一个支持的态度。@新华网:打击“盗版避风港”,短视频侵权该终止了。在短视频领域,法律维权者面临着界定难度高、取证周期长、追究责任难等痛点,如何厘清平台在侵权过程中的责任也是维权难点之一。我国2006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引入“避风港原则”,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构建“通知-删除-转送-反通知-恢复”的网络著作权侵权处理流程。同时,《条例》引入“红旗原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制)品侵权的情况下,未主动删除或断开链接的,仍构成侵权。据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陈绍玲观察,近年来版权保护环境大为改善,几乎所有平台都不存在未经授权的热门、完整影视音乐作品,相关短视频被传播平台尽可能地压缩到了有限时间之内。但随着新型网络传播形式的出现,基于合理适用规则的复杂性,仅靠网络服务商来界定短视频是否侵权,存在着一定难度;法律实践过程中,“红旗原则”在短视频领域的适用难度也非常大。现有的法律规则诞生于长视频侵权泛滥的时代,对短视频的适用存在难度。“网络服务商必须守土有责,通过鉴别视频时长、监控分类分区排行、严格执行‘通知-删除’等方式,尽最大努力过滤明显的侵权行为。”陈绍玲说。2020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并将于今年6月1日施行。其中,“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 “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统一改称为“视听作品”,为短视频等新类型网络作品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著作权法》的修订有助于减少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发生,而各大短视频平台应当在版权保护的过程中主动“站好岗、放好哨、把好关”。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数家主要短视频平台正积极制定相应规则制度,进一步监督约束并纠正侵权行为,营造风清气正、合法合规的创作环境。
三、短视频传播边界在哪里
在现在的网络传播环境下,每个人都拥有发表自己看法的权利,各种平台上对于短视频的创作都是UGC、PGC、PUGC三种创作模式并行的。
在本文的声明案例中,主要讨论的是网络短视频对于已出版的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边界的问题。到底对于已出版发行的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是否是合法行为,什么样的二次创作行为是合乎法律允许的。所谓二次创作,是指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畅销书、电影、连续剧、动画、电动游戏中的任务和情节作为蓝本,进行文字、图像、影响的二次衍生创作。1谈到二次创作,绕不开的一个词就是“滑稽模仿”。“滑稽模仿”一词源于英文Parody,是一种以“讽刺”、“批评”、“戏谑”等为目的,模仿引用一些已具备一定影响力的作品进行改编创作的艺术形式。在日本和中国台湾,滑稽模仿被称作KUSO,即恶搞和高效的代名词。二次创作合理合法的条件也和滑稽模仿牢牢挂钩,这也成为对于已发表的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合理合法的抗辩事由。首先第一点是对于影视作品画面片段的合法取得,这一点是二次创作者应当坚守的最基本的法律底线,有很多对于已发表的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剪辑的创作者对于这种来源问题不重视,就会使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法律事实。
第二点是谋取巨大的商业利益。在这种短视频火热的碎片化传播市场下,流量毫无疑问是所有媒介想去打造出的一种商品,即观看他们视频的受众才是他们的终极产品,他们将这种产品出售给广告商从而获取利润。在这里指的是,对于影视作品进行剪辑的过程中,穿插进入对于其他品牌、其他产品的宣传讲解,毫无疑问这将成为识别侵犯他们著作权的重要证据。在滑稽模仿的范畴内又会涉及到一个问题是什么样、什么程度的对于原片的使用是合理使用。这一项可以一定程度上参照美国《1976年版权法》提出的“四要素检测法”,这一判断标准从四个层面对合理使用做了认定,分别是使用的目的、受版权保护的性质、使用数量与作品整体的对比、具体的使用对著作权作品价值的影响。所以短视频创作者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从这四个层面出发去进行一个创作,这样能最大程度上从法律层面保障自己的利益安全。
虽然上述这些参考借鉴有助于我们去辨别现在网络传播环境下短视频传播的边界问题,但个别的重要概念比如说“滑稽模仿”“二次创作”并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著作权法严重滞后于当前网络技术发展现实;著作权法及实施细则中部分条文可操作性不强,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基本的依据和遵循。
四、未来短视频创作者走向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虽然6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一些规定进行了完善,但是对于一些具有争议的问题点还是解释的不够清晰,这时就很容易给短视频的创作者造成误导,使其认为其进行的是合法行为。正如上面提到的,希望可以对于二次创作问题进行一些更完善的司法解释,来保证二次创作者以及影视作品版权方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创作者、受众的法律意识
二次创作的创作者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识,要明确什么样的行为是合法的。对于其进行二次剪辑的来源一定要是正规途径、取得法律授权,或是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合理使用等等。
在新媒体时代,注意力毫无疑问是最具有竞争力的竞争手段,所以作为注意力的来源受众来说也要具有法律常识,能够去识别一些违法的剪辑内容,做到不观看、不点击,这样不给其提供浏览量,即注意力资源,他就不会拥有广告商的青睐,也就从经济这一方面切断了侵权者进行继续侵权行为的意向。
(三)加大对于平台方的监管力度,使其切实履行监管义务
现在网络传播环境下一些平台方对于“避风港原则”的滥用也是滋生此类侵犯著作权短视频的温床。网络平台要厘清自身与创作者的关系,对于违法视频进行严格把关,在关口层面杜绝传播,这样才能保证网络环境的持续向好。
【参考文献】
[1]第 46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20-09-29).
[2]董天策,邵铄岚.关于平衡保护二次创作和著作权的思考——从电影解说短视
频博主谷阿莫被告侵权案谈起[J].出版发行研究,2018(10):75-78.
[3]孙飞,张静 . 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 电子知识产权,2018(5).
[4]宋焕玲:《滑稽模仿的版权保护》, 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年。
[5]饶世权.网络短视频产业的法治治理:理念、规则和机制——以著作权分享为视角[J].中国编辑,2021(01):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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