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死亡博客”事件为例浅谈网络隐私权的现状和保护

作者:刘冉冉 时间:2020-10-08

【摘要】在互联网时代下,公民的传播活动愈发频繁,传播方式亦愈发多样。随之而来的就是在这些传播行为中引发的无意或故意的公民隐私权侵权行为。相比于其他权益,公民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中更容易受到侵害。公民网络隐私权屡受侵害的原因、网络隐私权侵害行为的特征以及如何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成为了大数据时代下一个迫需面对和解决的难题。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在现实和网络中都应明确伦理与道德的区别,保护自己以及他人合法的隐私权益不受侵犯。

【关键词】个人信息;网络隐私权;保护措施

【Abstract】in the Internet age, citizens' communication activities are becoming more frequent, and the ways of communication are becoming more diverse. What follows is the unintentional or intentional infringement of citizens' privacy rights caused by these communication behaviors. Compared with other rights and interests, citizens' privacy is more vulnerable to infringement in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The reasons for the frequent infringement of citizens' right to network privacy,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right to network privacy and how to protect citizens' right to network privacy have become a problem to be faced and solved urgently in the era of big data. No matter individuals or organizations, in reality and network, they should make clear the difference between ethics and morality, and protect their own and others' legitimate privacy rights and interests from infringement.

【Key words】Personal information; Network privacy; Protection measures

【案例来源】

 新浪新闻中心 http://news.sina.com.cn/s/2008-12-18/165616875154.shtml

【案例介绍】

2007年12月29日,已为人妻的姜岩坠楼自杀身亡。在姜岩死后,其博客上一直处于封锁状态的一篇文章被姜岩的姐姐发现。文章记录了姜岩自杀身亡前近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字里行间表达了其对于丈夫王菲出轨第三者女性东某的控诉和指责,同时记录有其丈夫王菲的相关个人信息。

姜岩的大学同学张某奕在得知姜岩死亡后,在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之后,张某及姜岩的亲戚和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张某奕同时还将该网站与天涯论坛、新浪网等网站进行了链接。

此后,姜岩死前的这篇博客被网友阅读并转发至天涯论坛,后又被其他网友转发至其他网站,一时间引起巨大轰动。姜岩的死因、其丈夫王菲的婚内出轨等内容成为了众多网民一时间关注、讨论的热点话题。出于中国传统道德的影响,一些网民开始将其丈夫王菲的出轨行为是作为导致姜岩自杀身亡的直接原因,更有一些网民在讨论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人肉搜索”功能将王某的个人信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加以披露。一些网民开始在网络上对王某进行指名道姓的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开始对王某的父母进行电话和访问骚扰。2008年3月,王某因不堪忍受网友们自发的长期对其本人和其父母的谩骂、恐吓、骚扰行为以及这些行为给他的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将北飞的后年、大旗网、天涯社区三家网站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其名誉并索赔精神损失费和工资损失。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对王某的婚内出轨这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予以了谴责和批评,同时以侵犯公民隐私权对大旗网、天涯社区和“北飞的候鸟”负责人张某奕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和警告。

【案例分析】

一、网络隐私权的现状

隐私权理论诞生于19世纪末。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布兰迪斯和沃伦发表的《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及其理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开始于20世纪初,众多国家开始相继确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措施。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大致形成了成文法和判例法两种主要形式,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也已被公认为是一个法治国家的标志之一。20世纪末互联网开始在全球范围类迅速发展。互联网的兴起使得隐私权面临着新的难题——即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其内容包括了可识别的个人信息、个人私生活与个人虚拟财产。

然而目前,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形势不容乐观,依旧存在着严重的非法采集、滥用、贩卖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等现象。对隐私权的保护是发展互联网技术的基础,基础不稳,大厦将倾。因此,我们需要更加重视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思考、研究与保护。

二、网络隐私权侵犯行为的特征

(一)侵权行为的易生性

如今,迅速发展的互联网和日益成熟的移动终端技术已把每一个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连入了网络之中。互联网普及率大幅提高。但与之相对的是,公民对于网络中个人信息控制的能力,正在逐渐减弱。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成为电子贸易重要的资源之一,用户的基础信息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具有价值。加之与之伴随的技术——信息搜集与整理技术的发展,获取用户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正在变得越来越容易和廉价。

(二)侵权主体多元化和主动性增强

在网络世界中,每个人都是积极的传播者和传播渠道。新媒体的信息传播是交互进行的,用户在媒体上既可以上传自己制作的信息,也可以传播他人上传的信息,但是这两种信息都有侵犯第三方用户隐私的可能。这样,随着传播次数的增多,每一个渠道都是潜在的侵权主体。此外,随着新媒体的发展,新媒体的设备提供商和服务商也加入了侵犯隐私权的大军。

在侵权主体呈现多元化的同时,侵权主体的主动性也在增强。由于用户往往难以区分道德和伦理的区别,他们往往会在道德判断的驱使下采取一些极端的行为,而正是这些行为往往会逾越法律和伦理的界限,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伤害。本案例中的众多参与者、评论者正是这种行为的发出者。

(三)被侵害对象范围延伸化、被侵害权利多元化

这种新媒体的扩散式传播方式以及侵权主体的主动性,所导致的一个重要的后果就是,新媒体的被侵害人的隐私信息,不仅会包括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而且还有可能会涉及其家人、亲属的私人信息。被侵害者的范围也就因此会扩大,所造成的伤害也就因此会增多。本案例中,王某的父母亲戚被威胁恐吓实际上就是被侵害对象范围扩散的表现。当然,在这个过程中,隐私权只是被侵害权利之一,被侵害对象实际上还会面临着名誉权、肖像权等权利的侵害。被侵害权利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

(四)侵害后果的严重性和维权的困难性

新媒体相比于传统媒体,由于有了互联网这种媒介作为依托,其对于被侵害对象所能造成的伤害,也会被无限扩大。本案例中王某的确应对其不当行为承担批评与指责,但对其追究责任应在法律允许之内,新媒体的侵害行为已经完全超出了这个界限,给王某及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生活上的伤害。

同时,正是侵权主体的多元化和匿名性、侵权信息的易删除性,使得追寻侵权源头和侵权证据也极为困难。被侵害对象想维护自身权利,更是难上加难。

三、网络隐私权易受侵害的原因

(一)传统意识的影响

我国传统文化多是重集体、轻个人,重义务、轻权利,这与重个人、重权利的隐私权正好是相抵触的。

(二)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

我国由于现代化起步较晚,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教育匮乏,导致了公民对于隐私权的了解知之甚少,即便是有所了解,在受到侵犯时也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去保护自身,这就让侵犯主体更加肆无忌惮。

(三)行业不自律

新起的互联网行业出于商业动机,往往会擅自搜集、下载、利用用户的个人信息与数据,同时这种行为又得不到有效监管,进而用户隐私权受侵犯的现象就更加频繁。

(四)匿名性

网络的匿名性使一些网民违背道德,将一些偷拍、恶搞图片发布到网上,甚至是在网上宣传,公布他人隐私。

(五)网络安全存在隐患导致个人资料的泄露

仅有部分的网络服务商和网站附有的为数不多的隐私声明条款中大都没有实质性的内容,且不涉及对于个人资料使用的说明以及相关的安全保证,还都含有许多免责声明。

(六)法律的不完善

我国现存法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还相当狭隘,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内容更是寥寥无几。法律的匮乏所导致的就是无法对于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规范。

四、保护用户网络隐私权的措施

我国仍要加强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只有这样,公民的隐私权才能得到更好地保障。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的实名制和网络监管已经显示了其对于保护隐私权有效作用,但是我们需要去做的还有很多。关于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措施,我比较认同以下几项:

(一)完善立法规则

保护隐私权,法律当先行。法律不只要先行,还要行得细致明确。要明确区分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并分别立法,同时,对于潜在的网络侵权行为也应有着明确的规定。

(二)加强行业自律

互联网行业要进步,不能离开行业自律空谈。电子商务、新媒体的发展都应有规有矩。网络服务商、销售商可以制定遵守和保护用户隐私权的行业规范以及自律规章,搭建行业监督机制和监督机构,树立公正守信、良好的企业形象。

(三)公民加强保护意识

公民不仅要提高利用法律保护自身的意识,也要提高对于自身和他人数据信息的保护意识,不轻易泄露他人信息。

(四)加强网络监管

明确网络信息管理渠道,完善网络信息监管机制,防止监控手段和监控人员权力的滥用,相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实名制度和网络追责制度,以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利不受侵犯。

五、小结

互联网在极速地前进着,我们也不能让制度法规落后。面对隐私权的保护我们应当充满信心,也应积极有为去实践它。在互联网媒体当道的时代,网络主流媒体以及参与网络的每一个用户都应该清楚地认识到道德和伦理之间的界限,莫因道德上的情感而忽视伦理的存在。对于伦理和道德不逾越彼此的边界,互联网媒体才会真正发挥传播信息和监督的功能,互联网用户才能真正成为守法公正的素质网民。

【参考文献】

[1]宋新香.就“死亡博客”案浅析网络隐私权[J].法制博览.2013(9).

[2]胡娜娜.从死亡博客案透析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D].河北省:河北大学,2013.

[3]刘理想.“死亡博客案”侵犯隐私权法律问题研究—兼论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的问题[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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