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肉搜索第一案”看新闻侵权

作者:侯宗琪 时间:2018-01-07

【摘要】“女白领姜岩博客死亡案”成为我国“人肉搜索”网络侵权的第一案。文章从侵权的构成四要件入手,阐述了“人肉搜索”因互联网和网络舆论的特质,容易造成网络侵权的危害性,提出应通过加强立法规制和行业自律相融合、提升公民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意识和提升网民素养、以及构建和谐网络环境等措施对“人肉搜索”进行规制。

【关键词】姜岩案;人肉搜索;新闻侵权;网络隐私权

【Abstract】The case of "Female white-collar Jiang Yan blog death" became the Chinese first case of network infringement by "human flesh search". This case constituted a tort. The article described the harm of the "human flesh search"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ternet and network public opinion, and then put forward the following measures to regulating "human flesh search": the integration of strengthening legislation and self-discipline, improving citizens' consciousness of protecting network privacy and enhancing Internet literacy, and building a harmonious network environment.

【Key words】Jiangyan case;Cyber Manhunt;News Tort;Internet Privacy

【案例回顾】2007年12月29日,北京白领姜岩跳楼自杀身亡。其自杀前在自己的博客上透露了丈夫王菲的婚外情令其痛不欲生,并贴上了丈夫王菲与第三者东方的合影。她坦露心声的博文被网友“撒加的橡皮鸭”看到后,以《哀莫大于心死 北京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为题,在“天涯杂谈”上发帖披露。

博客的内容迅速被网友在各大网站上传播开来。为了祭奠姜岩,并抨击王菲的不忠行为,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北飞的候鸟”网站,其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大旗网也制作了专题,将王菲、东方的真实姓名和合影等粘贴到网上,天涯论坛也发表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文。这3个网站上的部分文章均披露了王菲、东方的真实姓名,以及王菲的工作单位、居住小区,还提到“王菲一直不露面”、“王菲另有新欢”等内容。有激愤的网友开始采取“电话骚扰”、“登门涂字”等做法。

王菲所在的盛世长城广告公司对姜岩的不幸遭遇表示悼念,并决定辞退王菲和东方二人。姜岩的“死亡博客”引起网友们对王菲群起而攻之,导致王菲被迫辞职,患上抑郁症。王菲因此在2008年3月将传播博文、公布其信息的三家网站起诉至法庭。

最后法院认定大棋网和由张乐奕创办的北飞的候鸟网站侵害王菲名誉权的事实成立,判令张乐奕删除网站上的侵权文章、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对王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共计5684元,判大旗网赔偿王菲3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天涯公司及时删除了不良发帖,不构成侵权。

资料图片(来自青年周末)

【案例分析】

一、“姜岩案”中的“人肉搜索”构成网络侵权

“姜岩案”之所以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司法案”是因为其是首次对簿公堂的“人肉搜索”侵权案。而此案中的“人肉搜索”这一行为构成了对当事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害。

网络空间的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依据我国民法体系中侵权责任构成“四要件”原则来看的话,只要满足网络隐私权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行为具有违法性、不法行为与网络隐私权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项,便构成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而评判人肉搜索行为是否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关键点在于如何判定被搜索人的网络隐私权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以及搜索人和相关主体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在此案中,姜岩生前好友张乐弈于2008年1月10日注册了“北方的候鸟”网站,其刊登的《静静的》、《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哀莫大于心死》等多篇文章在抨击姜岩之夫王菲的出轨行为的同时,侵害大肆公开王菲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私人信息。无论是出于怎样的原因,都已构成对王菲隐私权的侵犯。大旗网还于2008年1月10日刊载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的专题报道,并将王菲与东方的合影照片擅自贴在网页上,还在其合影照片下方还注明为“王菲公司组织去罗马玩与第三者合影”等字样。网站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对网民上载的侵权内容有及时删除的义务,这也是天涯论坛及时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文删除才免于侵权赔偿的原因。

自各大网站的博文发布后,网民对于王菲和东方两人群起而攻之,其中多半人并不了解事情始末就破口大骂,时常会出现攻击性、诋毁性的言论,各种虚假消息一时间也遍布网络。从一开始的谴责性言论,再到对王菲进行长时间的、密集的、指名道姓的谩骂和侮辱。据相关媒体报道还有不少网友在王菲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侮辱性标语。这不仅只是王、动两人被公司开除,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最终被折磨出抑郁症的王菲将张乐奕等人告上法庭。

私法最核心的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所以,在侵犯非公共利益的人肉搜索事件中,除事件利害关系人之外的一切个人,都无权以“伸张正义”为目的在网络上披露、传播非侵犯公共利益的事实真相,即使是利害关系人。[3]纵使当事人王菲的出轨行为在道德层面上应当受到谴责,但这不能成为张乐奕等人行为开脱的借口,一切批评与谴责都应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进行。在这一事件中几大网站的肆意公开披露隐私、诋毁名誉的行为是构成侵权的。最终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也是告诉我们未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享有一定的隐私权,故“人肉搜索”这种对非法收集他人的私生活数据并在网络上非法传播,甚至毫无范围、毫无节制的进行的做法严重侵害了公民对网络隐私权的支配权利。

二、“人肉搜索”的性质与危害分析

“人肉搜索”最早起源于猫扑网,简单来说就是区别于一般机器搜索,是通过一众网民的力量去搜索信息和资源的一种方式。但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人肉搜索”逐渐变了形。

从载体来分析,互联网的特点和技术为“人肉搜索”成为侵害权利的利器奠定了基础。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交平台的异常火爆为“人肉搜索”提供了素材和渠道。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里,聚集了各地的不同阶层、不同知识背景的人,“人肉搜索”将所有网民的力量汇聚在了一起,又通过人工把从搜索引擎采集到的信息进一步萃取,使之变得有序化。通俗来说就是通过广聚五湖四海的网友力量,每个遇到困难的人提出问题,而有这方面知识或者线索的人就对其解答、分析,可以说是一种问答式搜索。

另一方面,人肉搜索中形成的网络舆论的特点催化了侵权行为的进一步迫害。网络言论有一些明显不同于其他舆论形态的特征:一是议题宽泛、民意汇集快速;二是信息发布便捷、快速;三是炒作痕迹明显。参与网络事件的网民能够比较自由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但在诸多网络事件中,存在着炒作现象;网络媒体的开放性使数以亿计的“新闻发布者”在这个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拟空间,极易陷入一种非理性的状态,生成了鱼龙混杂的言论场,把关者难以对庞大的言论场进行调控。部分网民社会道德准则的扭曲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网络言论不理智的表现通常为:情绪性、非理性、偏激性、粗俗化、群体盲从性。

《乌合之众》中指出“群众的特征表现为有意识的人格已经消失,无意识的人格占据主导地位,情绪和观念的感染、暗示的影响使群众心理朝着某一方向发展并具有将暗示的观念立即转变为行动的倾向。”故而,当某一事件发生时,网友们蜂拥而至,这种去中心化致使把关人物弱化,最终导致的是集群行为毫无顾忌。加上社交网络的匿名性,是网民更加肆无忌惮的风险为零的放纵之地在不了解事情始末的情况下妄加评论,轻易地突破了公私界限。

三、对“人肉搜索”的规制

面对“人肉搜索”这种强大的搜索方式以及其带来的众多混乱,社会各界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来予以规范才是当务之急。可以从几个从面去考虑:

(一)要加强立法规制和行业自律相融合

我国有关新闻法、侵权责任法方面的规定的相关立法都略显模糊缺失,对于隐私权的界定在法学界仍有较大分歧,在这样的境遇下更加需要加快立法层面的建设,减少灰色地带,对于侵权行为予以惩戒和规范。与此同时,各大网站作为信息的把关者和传播者更应当培养自身的媒介素养,做到行业自律,遵纪守法,为民众提供优良的网络环境来了解新闻。

(二)要提升公民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意识

分析多例“人肉搜索”案,不难发现当事人、受害者在所有网民群起攻之的强大压力下一般都会采取消极的态度应对,不发一言者不再少数,甚至还会诱发再一次的惨案。因此,公民应当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三)要提升网民素养,构建和谐网络环境

“人肉搜索”本质上代表了一种公众舆论导向,具有探讨、评判的性质。在网络传播中,防止网络违法行为发生的根本在于提高网民的道德素质。应当明确网民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增强网络传播文明的自觉性和有序性,一同构建和谐良好的网络环境。可以采取相应具体的措施对于网民的行为予以规范和教育,比如教育部可以选择在高校增设法律伦理知识、法律权利保护、信息传播素养等必修课。

【参考文献】

[1]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2]熊永明.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由人肉搜索典型案例引发的思考[D].山西大学,2010.

[3]王军.网络隐私权不容侵犯[J].青年记者.2009(7):17-18.

[4]向淑君.敞开与遮蔽——新媒介时代的隐私问题研究[D].武汉大学,2009.

[5]贺明华.网络事件主题特征的调查与思考[J].青年记者.2008(20).

[6]张雨林,张丹.“网络通缉”不能逾越法律底线[J].青年记者.2006(19).

【案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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