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滴滴司机直播空姐事件浅析新媒体时代隐私侵犯现象

作者:熊雨柔 时间:2017-11-05

【摘要】由智能化和共享化引领的新媒体时代的信息传播以其互动性、实时性、多样性吸引着公众,人人都作为传播者与被传播者共享着信息。新媒体平台通过移动终端渗透进人们的生活中,不仅迅速地改变了人们的传播方式,更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习惯,并以其丰富的传播内容和庞大的用户群体对社会各方面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但媒介技术带来的便利对人们的切身利益也发出了威胁。本文以滴滴司机隐瞒直播空乘人员为例,从隐私侵犯与保护的角度出发,结合当下的直播环境,分析新媒体时代下媒介技术与公民隐私之间的伦理冲突问题。

【关键词】新媒体;直播技术;隐私侵犯

【Abstract】The communication of information in the new media era that led by intelligence and sharing, attracts the public with its interaction, instantaneity and diversity. Everyone shares information as communicators and communicators. The new media platform penetrates into people's lives through mobile terminals, not only rapidly changing people's way of communication, changing people's living habits, and with their rich communication content and large user groups have different aspects of society Impact. But the convenience of media technology to people's vital interests also issued a threat. This paper takes the Didi driver live flight attendant on the sneak as an example,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privacy infringement and protection, and analyzes the ethical conflict between the media technology and the citizen privacy in the new media era, combined with the current live environment.

【Key words】New media;Live technology;Privacy infringement

【案例概述】

2016年8月6日,自媒体“民航小报”发表的一篇题为《北京空姐注意!变态滴滴男司机专门偷拍空姐直播》的文章在网上广泛传播,引起网友关注。文章称一滴滴男司机经常在机场附近接空姐订单,并在车上安置摄像头偷偷进行网络直播。配图显示,在直播页面中孔某与乘客面目清晰,多名网友实时发表弹幕评论。

爆料人王女士说,她是某航空公司空姐,因当事人不方便出面,她代表被直播的空姐提供相关资料。王女士称,8月6日凌晨,空姐李丽(化名)下班后在首都机场附近通过滴滴软件发出的订单被孔某接单。随后整个行程中,孔某引导李丽聊个人感情生活及公司工作情况,在此过程中孔某并未告知乘客他正在做直播。抵达目的后,李丽看到孔某摆弄手机并发现他正在直播,便召集多名女性好友与孔某理论。在王女士提供的一段视频中看到,孔某坐在车内,面对李丽等人提出的“为什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直播”的质问,他拒绝回应,而车内的手机仍处于直播界面。当晚,李丽向滴滴客服投诉。

王女士同时表示,该文章发表后,多名空姐向她反馈曾被孔某偷拍直播,而航空公司也在内部聊天群中提醒北京空姐小心,“近期,该男子一直在航空公司附近接单,且接单时间均为零点以后,途中以聊天为借口进行直播。在此提示:请全体乘务人员在乘坐各类社会车辆中,不要讨论与工作有关的内容,避免被不怀好意的人利用,同时尽量避免坐副驾驶座位,保护自己,安全乘车。”

据京华时报的报道,孔某为某直播平台的签约主播“三胖”,在该平台户外频道开设了直播间。孔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在接单后会将手机摆放在挡风玻璃中部位置,通过平台手机客户端进行直播。他承认直播时未告知乘客,但他否认对乘客进行言语骚扰,并强调未偷拍乘客隐私部位,直播内容均为与乘客正常聊天,“说的话都是为了节目效果,为了搞笑。我说的话比较多,不存在任何变态行为。”当晚直播与李丽对话时直播间内观众达到18万左右,“平常一般有3万左右观众。”孔某说,他做此类直播已近1年,主要是受其他主播的启发,之所以选择深夜在机场附近接单,是因为朋友告诉他机场附近订单多,“我不是只接空姐,我也接过空少的单。”

直至8月6日下午,滴滴平台相关工作人员称,平台已经注意到相关情况,已对该司机进行封禁,将进一步调查后做相关处理。

【案例分析】

在当下,新媒体与互联网技术朝着智能化的方向发展,新媒体具有互动性、便捷性、大众性的传播特点,但人们享受着信息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隐私安全的问题。在网络环境中,用户数据被放大为具有商业价值的经济数据,各类隐私侵犯与信息泄露的案例屡见不鲜。近两年,新技术催生的移动网络直播发展迅速,其因直播内容的真实性和互动方式的实时性而深受年轻人的喜爱,随之一大批直播平台纷纷涌现,不少用户纷纷投身网络主播行业。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4G网络、无线网络的支持使得移动直播成为现实。这种网络直播虽然拓宽了人们的沟通渠道,活跃了网络文化,并给了草根用户掌握话语权的机会。但在直播中,仍存在许多不良现象威胁到了网络的生态环境,并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公民的人身利益。

由于移动直播准入门槛低、实时互动性强,盈利主要以粉丝打赏为主,主播往往在与粉丝互动的过程中进行直播。主播为了增加粉丝的粘性或是为了增强直播内容的娱乐性,往往会选择形式多样的场景进行直播,如在公众场合直播吃饭、直播逛街等,这样的直播方式让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界限变得模糊,社交网络与自媒体平台给所有网络用户提供了一个能表达自我的公共、公开的平台,但同时,这也是一个可以激发并满足用户窥探他人隐私欲望的渠道。观众通过观看各式各样的网络直播,不仅是为了打发闲暇的时间,更是窥视他人生活的心理得以满足,正如同对传统影视明星娱乐八卦的追逐一样。

在此事件中,孔某作为一名网约车司机,利用其因职业便利而形成的与乘客的紧密关系,将乘客的个人隐私作为卖点消费给直播平台的观众,严重违背了职业道德并造成了侵犯。这其中不仅关联到网约车平台对司机职业操守审查与监督的缺失,更折射出新媒体时代中媒介技术发展后对公民的隐私权所造成的威胁。自媒体用户利用网络直播技术侵犯公民隐私已不是个案,而该事件中以故意隐瞒偷拍且不断询问乘客工作生活的直播方式更是为我们敲响了一记警钟——媒介技术与隐私伦理的冲突给直播平台和传统监管模式带来了全新的挑战。若是再任由新媒体下的这种泛化的隐私侵害行为再发展下去,这种现象无疑会给网络环境带来一种公共与私人领域界限模糊的社会氛国,将隐私作为卖点来吸引观众使得新媒体发展趋势越来越易于陷入商业化和消费现象的怪圈中。公民的隐私若成为了商品,最终会导致社会中每个人的生活利益无法保障、肆意侵害他人隐私现象猖獗的社会风气中。

归根到底,要想避免隐私伦理的问题再度成为困扰,应先从改善平台,还是网络主播,首先都应做到自律,在这个信息共享的时代,完全回避新媒体是不现实的,所以这就要求各大新媒体平台和网络用户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正确价值观为导向,生产积极健康的文化产品,并采取正当的传播手段和传播方式,而不能靠获取别人的隐私信息和低级趣味的内容来满足观众的好奇并从中获利。在直播行业中,虽然网络主播的个人素质和业务能力不能与专业主持人相比,但在网络中,他们仍然是公众人物,可以整合多方资源,并且在网络传播中影响力巨大,他们在直播中的言行举止皆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由此看来,提高网络主播从业准入门槛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就需要直播平台加大审核力度,更新监管运作方式,落实各项监管职责,并进行实名制以防有类似此次直播空姐事件发生时,能第一时间查封主播账号,并进行违规违法追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影响。此外,直播作为新的商业模式必须在法律的规范下运作。主播在进行直播时需告知他人,未征得他人同意,不得直播公众。一些直播平台的签约主播在走红之后,肖像未经授权就被他人用于商业用途时也应及时和公司取得沟通,寻求正规渠道来维护合法权益。

同时,作为观众的网络用户也应提升媒介素养,提高隐私保护意识,孔某的直播间能有大批粉丝观看也是因为网民缺乏对隐私权的认知以及对隐私保护的敏感性,点进直播间观看也许是无意识的行为,但这种行为的集合恰恰是一种对孔某侵犯他人隐私的支持。对这种行为的支持会助长网络直播中的不良风气,今天作为旁观者的观众也许没有被侵犯隐私,但日后也会有其他主播进行类似的直播,所以人人都应该有一定的危险意识,维护网络的健康秩序也是维护自身的利益。此外,各大新媒体平台也应提醒用户学会保护自身利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加强保护隐私权的宣传,直播的观看者很多都是中学到大学的青年群体,所以隐私的保护也要从学校教育抓起,树立隐私权是自身人格权利的重要一部分的意识,让社会大众知道,谁才是真正新媒体下信息传播的主体,让大家都有传播正能量、尊重他人的“主人翁”意识。

最后,由于现存的网络直播间众多,各色主播良莠不齐,网络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滞后现象。所以我国还应尽快制定对网络隐私侵犯的法规条例以促进用户自觉性,并使网络监管人员有法可依。同时亦可建立一套针对直播违规的预防系统,在不破坏正常直播方式的前提下将出现违规违法现象的几率降低。不少欧洲国家如英国、德国等都已建立了针对保护网络个人数据的法律体系,而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目前只有一些抽象的法律原则性条款,在网络隐私方面更是一片空白,这样的隐私保护法制构建滞后的情况显然是与我国新媒体产业蓬勃发展的生态坏境不相匹配的。当然,法律只是维持社会安全秩序的最低限度,比法律层次更高更广的是道德准则,隐私问题只靠法律条款是不能得到彻底解决的。所以在这一情况下,强调和重视用户对网络传播行为的自律与保护显得更加重要。

优质内容才是网络直播的生命线,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应有长远的眼光,在内容生产方式上创新的同时应做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不触碰底线且不触犯法律。当媒体自觉承担起提升公众素质的社会责任,当公众对维护他人权利、尊重他人隐私已成为共识时,新媒体环境自然会焕然一新。总之,解决矛盾的源头比避处理矛盾更加重要,在新媒体传播信息的过程中,各方的共同协调作用才能规避隐私侵犯的现象再次发生。

【参考文献】

马明毅.新媒体时代新闻报道侵犯隐私的防范策略分析[J].新闻研究导刊,2017,(10):175

刘英华.新媒体环境下个人隐私的保护[J].青年记者,2015,(13):75-76

罗威.新媒体:如何在交互行为中坚守诚信底线及其隐私权保护[J].东南传播, 2016, (11): 27-28

曹波俏.网络直播——自媒体发展背后的隐患[J].新闻战线, 2017, (04): 13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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