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邱少云人格纠纷案看自媒体言论自由与英雄烈士名誉权

作者:张艺燕 时间:2017-10-30

【摘要】随着网络的发展,关于英雄烈士的侵权案件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从“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再到邱少云名誉侵权案,关于英雄人物名誉纠纷案的适格原告的讨论也越发激烈。本文旨在以邱少云人格纠纷案为例,探讨我国对英雄人物名誉权保护的法规与存在的不足,也对自媒体在发表相关言论是如何维持言论自由与法律之间的平衡提出看法。

【关键词】邱少云;名誉权;英雄烈士;法律法规;自媒体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he infringement of heroic martyrs received widespread attention. From the case of “Five Heroes on Langya Mountain” accused of HongZhenkuai to QiuShaoyun’s reputation infringement, the discussion about qualified plaintiff in heroic reputation dispute cases became more and more fierce. The purpose of this text was to explore the regulations and its shortage about protecting heroes in our country based on the case of Qiu, also made a comment on how to freedom of speech and law when a we-media have the relevant remarks.

【Key words】QiuShaoyun; the right of reputation; heroic martyr; laws and regulations; We-media

(资料图片 来源于网络)

【案例简介】

2013年5月22日,孙杰在新浪微博上通过账号“作业本”发博称“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但是孙杰作为新浪微博知名博主,已经拥有6,032,905个粉丝,该微博在半个小时后就获得662次的转发量、884次的评论量及78次的点赞量。

2015年4月16日,加多宝公司以公司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活动”发博:“多谢@作业本,恭喜你与烧烤齐名。作为凉茶,我们力挺你成为烧烤摊CEO,开店十万罐,说到做到。”孙杰转发此微博并回应:“多谢你这十万罐,我一定会开烧烤店,只是没定哪天,反正在此留言者,进店就是免费喝!!!”该博文在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并在网络上引起较大反响与争议。

2015年6月30日,邱少云烈士的胞弟邱少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孙杰和加多宝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其一般人格权,给其生活上造成极大的影响。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2016年9月20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宣判,认为二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邱少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二被告连带赔偿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案例分析】

一、逝者名誉纠纷案中的适格原告

(一)本案中的适格原告

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被告加多宝公司曾对本案原告邱少华主体资格提出异议,我们从法律对逝者权利的相关规定对此进行分析。

魏永征教授认为:“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理应不再享有名誉权。但是死者在世时的名誉还有现实的影响,死者名誉受到非法损害,会使他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以至造成利益损害。”

1993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法院起诉。”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重申这个原则。正如北京联合大学教授常敏所言,“近现代以来,人们逐渐认识到,对逝者人格的侵害,实际上是对其在世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侵害,同样属于侵权,其损害后果表现为逝者近亲属蒙受感情创伤、精神痛苦或者人格贬损。依照相关司法解释,逝者名誉权受到保护,烈士当然也包括在内。”

而根据原告邱少华向法院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认定,原告系邱少云的胞弟,作为近亲属有权向侵害邱少云名誉、荣誉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二)现行法律对于维护英雄名誉的不足

我国虽然有《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方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安葬方法》、《烈士公祭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等与烈士相关的法规,但并没有专门针对英雄烈士权益保护的法律,大多是对其身份认同、资格保护及英雄纪念设施的物质保护,缺乏对名誉权保护的禁止性规定。

随着网络的发达,人们表达言论的平台在不断扩大,获取信息的渠道变得多样的同时,获取的信息也鱼龙混杂。其中,也有对英雄人物越来越多的讨论和研究,而我国目前的立法对英雄名誉权保护从诉讼主体上看就存在着不足。名誉纠纷案件一般是自诉案件,包括本案,或者更早之前的“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两起案件存在一个共同点,均是由英雄烈士近亲属起诉的。这不仅是因为对英雄烈士名誉的侵害影响了他们的生活,也因为只有他们才具有起诉的资格。那么,如果革命英烈没有后人,而其名誉遭到损害,将无法起诉而任由侵害英雄名誉的人肆意妄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黄书元提交《关于立法保护革命英烈名誉的建议》提案,建议国家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等专门性法律,并修改完善现行法律,通过立法明确革命英烈的法律地位,让所有侵害革命英烈名誉的行为和个人都能够受到相应的惩处。幸运的是历经四次审议后,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草案,其中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关于保护英雄烈士名誉的一大进步,为了更好维护英雄人物和革命先烈,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我们国家应该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而努力。

二、网络自媒体更要言行律己

近年来,新浪微博、微信、知乎等平台迅速崛起,成为社会公众发声的主要平台之一。而活跃于这类网络平台上的“微博大V”、“知名微信公众号”、“知乎大V”等自媒体,凭借自身的粉丝数量和网络传播的广泛与快速,已经拥有不亚于主流媒体的传播力和影响力。这类自媒体就像是“意见领袖”,通过其所发表的言论得到大量的转发与关注而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引起受众的反应,形成“拟态环境”。

自媒体的兴起一方面是个体言论自由得到充分发挥的表现,另一方面则是自由的滥用:对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侵害变得更为容易和严重。并且由于新媒体寄存于网络所派生的特性,其信息传播速度极快,能够在短时间出现在各种媒体上,也因此造成的负面影响更难消除。拿本案来看,“作业本”和加多宝的微博一经发布在短时间内就得到大量的转发和评论,而涉案微博在网络上引起极大争议后就算很快删除了微博,但其造成的影响已经存在,通过自媒体侵犯名誉权的后果相比于传统媒体,后果来得更为严重与难以消除。

在历史虚无主义盛行的网络时代,侮辱、丑化、诋毁、颠覆先烈的不和谐言论充斥,将“狼牙山五壮士”塑造成土匪,无端抹黑雷锋的助人为乐行为,将邱少云的英雄事迹娱乐化商业化,这不仅是对英雄人物名誉、荣誉及其近亲属生活的侵扰,也是对整个社会公众精神信仰的歪曲丑化。本案中,邱少华先生不仅是在为了邱少云英雄抗争,也是在为我们整个国家、整个民族先烈所遭受的不公平的猜测与质疑抗争。希望通过这个案件,能够让那些诋毁英雄人物的人明白,侵犯英雄名誉权不止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更会得到法律的制裁,也给所有自媒体们提一个醒: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网络服务者制定的各项条款;要意识到自己“意见领袖”的身份对网络风向的影响力,提高自我的媒介素养,理性探讨与发表言论。

正如本案原告代理律师所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都不得滥用,言论自由也是如此。这个边界和界限就是法律和他人的权利。即便在网络世界,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容忍那种将任性当个性,口出污言秽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在我国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尤其是作为其微博账号具有一定公共媒体属性的所谓网络大V更应该谨言慎行,为 ‘知法、守法、护法’作表率和代言。”

【参考文献】

[1]王爽. 新媒体环境下英雄名誉侵权的救济路径[J]. 青年记者,2015,(26):82-83.DOI:10.15997/j.cnki.qnjz.2015.26.056

[2]祝念峰,王晓宁. 不能放任历史虚无主义攻击诋毁英雄人物[J]. 理论导报,2016,(11):15-18.

[3]杨轩.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 侵害英雄人物人格权要负法律责任[N]. 中国商报,2016-11-01(A02).

[4]李思. 人走了,名誉权还在[J]. 方圆,2016,(14):62-65.

[5]彭飞. 革命英烈名誉权迎来立法保护[J]. 法人,2017,(04):76-77.

[6]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案例来源】

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7/id/2022451.shtml

新浪司法:http://news.sina.com.cn/sf/news/2016-09-21/doc-ifxvyqwa3664125.shtml

上一条:以“南京女童猥亵事件”为例浅析新媒体时代隐私权的侵犯与保护 下一条:北大诉邹恒甫微博名誉侵权案

评论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匿名发布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0条评论    共1页   当前第1

Copyright ©2012-2013 Jc.ccnu.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华中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版权所有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  邮编:43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