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男子因不想被人脸识别2年蹭脸回家”事件,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作者:肖 彤 李佳慧 刘嘉欣 李杨楠 时间:2022-08-28

【摘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以及信息量的日益膨胀,社会在不断追求一种能够快速对人身份进行识别的技术,因而人脸识别技术自发明以来,就以极高的速度被应用于社会的各行各业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人脸识别技术的背后,包含的是私密的个人信息,人脸识别技术也确实存在着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本文以河南广电映象网上的一条新闻《男子因不想被人脸识别2年蹭脸回家》为例进行具体分析,探讨当下人脸识别技术在信息泄露方面的隐患,以及个人是否拥有权力拒绝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同时就如何在信息爆炸的时代维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和个人权益做出一定建议。

【关键词】人脸识别;信息泄露;个人权益

【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the increasing expansion of the amount of information, the society is constantly pursuing a technology that can quickly identify people's identity. Therefore, since its invention, face recognition technology has been applied to all aspects of life at a very high speed. However, face recognition technology needs lots of private personal information to support it, so face recognition technology does have the risk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This paper takes a news on television image network of Henan Radio "A man has used others’ face to go back home for 2 years because he doesn’t want to use face recognition for the risk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 as an example to discuss the hidden dangers of current face recognition technology i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whether individuals have the right to refuse to apply face recognition technology. At the same time, some suggestions are made on how to safeguard our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the era of information explosion.

【Key words】face recogniti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personal rights and interests

【案例简介】

2021年11月1日,河南郑州的陈先生反映2年来无法正常进出小区,只能“蹭脸”跟随其他业主回家,最主要的原因是小区物业安装人脸识别的门禁需要“刷脸”,而他担心自己的信息被泄露,所以没有备案,这种回家方式给他带来极大的不便。

河南电视台民生频道《小莉帮忙》对此事进行了报道,陈先生对记者表示,“我是在这买的房,我每天晚上像做贼似的”。记者了解时,该小区物业表示,大家都反映这个装置很好,只有陈先生是个例;对此陈先生表示,自己一点也不较真,这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作为自己的家,还要偷偷摸摸回来,特别不高兴。根据早前的发布的相关规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行为不符合“告知同意”原则。

网友针对此事,给出了不同的看法。一些网友表示,陈先生的做法过于较真,人脸识别系统是便民设施,值得提倡。也有一些网友对陈先生的做法表示支持,认为他在小区买了房子,是小区的主人,因为人脸识别系统而进不去家门是不合理的。目前经过协商,物业方面表示,接下来会在一早一晚的时间段有保安执勤,确定是业主的情况下,可以人工放行,此事也会反映到他们的上一级。

【案例来源】

https://m.sohu.com/a/508417164_120099904

https://3g.163.com/dy/article/GNO8JDTN0552M0MJ.html?spss=adap_pc

【案例分析】

一、小区业主“蹭脸”回家事件成因分析

(一)、人脸识别技术信息泄露风险确实存在

在当代社会,个人信息几乎为一个整体,以人脸识别支付为例,人脸识别技术就连接着支付账户、手机号、银行卡等等很多私密的信息,若有犯罪分子从人脸识别技术上下手,则很有可能导致个人全部信息的泄露。

(二)、没有考虑到个人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接受程度

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在高速发展下,应用高科技以提高效率无可厚非。但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愿意去接受和应用高科技,是否去接受和应用,是个人的权利,但在社会大多数的选择压迫下,小部分人似乎没有了选择的余地。比如案例中的男士,在小区里大多数人都接受人脸识别的情况下,他的出行就变得十分困难。

(三)、个人对人脸识别技术可能缺乏正确认识

人脸识别技术确实存在风险,但在信息层面上也有很多应对风险的措施。人脸识别技术也具备其存在的极大便捷之处,同时对小区的安保措施也是一种助力。我们应该客观和辩证的看待这项技术,做出理性的选择。

二、小区业主“蹭脸”回家事件利弊得失分析

(一)、人脸识别的便捷优势

和其他识别技术相比,人脸识别在运用上具备独特的优势,使得信息采集更加便捷。一是非接触性。被识别主体可以在未与设备有所接触的情况下被识别出来。而其他识别技术,比如指纹识别,需要被识别主体在指纹识别器上通过不同角度按压多次才能成功录入当事人的指纹信息。二是自然性。无论是人类还是其他生物,在辨认某一主体时往往根据被辨认主体的一些生物特征(比如人的长相特征、身形特征)进行区分,人脸识别技术正是运用这一自然性的原理通过提取他人的面部特征做出辨认和识别。三是并发性。人脸识别技术可同时对多张人脸数据进行采集与比对,具有更高的识别速率,从而缩短采集时间,实现快速通过。

(二)、“知情同意缺乏”侵犯意志自由

知情同意作为一项伦理原则诞生于医疗领域,最初主要用于保护病患的自主表达,现在已经成为生命伦理学的一项基本伦理准则,它体现了尊重、不伤害和公正等伦理精神。

随着社会发展,知情同意原则已延伸至各个领域。在当今信息时代,知情同意原则作为隐私保护的第一道防线,是当事人行为道德选择的前提与基础,是对人类尊严和人格利益维护的彰显。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性、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提示,严格限制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小区、经营场所不能强制业主或者消费者进行人脸识别。

中消协指出,小区物业、经营场所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的唯一验证方式缺乏充分的必要性,也很难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应当提供其他替代性的验证方式供业主或者消费者自主选择。经营者更不能为了商业目的非法收集消费者的人脸识别信息。

(三)、“信息自主失控”妨碍人的主体性

从伦理学上看,人的本质就在于这种精神性的体现,而人的精神性首先体现为人的自由。当事人可以基于自身的决断来行事,做自己的主人,而不是受他人意志的驱使。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生活化的今天,个人信息自主更应该成为隐私保护的重要举措。根据今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处理应该征求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明示同意,不能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其作为唯一验证方式。

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过程中,个人肖像的公开使得主体失去了对它的控制,信息很可能被非法使用(这其中不仅仅包括人脸信息,亦可能包含其他的个人隐私譬如家庭住址、行踪轨迹、通讯方式等个人敏感信息)。并且,在当前网络信息时代背景下,隐私信息经过上万次甚至千万次的传播与流转,信息主体对于自身信息所向何处、为谁所用、所用为何根本无法控制,个人信息自主完全没有保障。

另外,个体信息自主的损害与丧失不仅影响自身,对群体隐私利益也存在严重威胁。人脸识别技术的研发与使用离不开人脸数据库的支撑,但这些数据库中的人脸模型信息却不是信息主体能够掌控的。如若数据库中的人脸图谱被作为预测群体基因信息的样本,那么,不管作为样本的那一小部分人的信息能否准确地预测群体基因,我们都应该重新考虑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对隐私的挑战与威胁,避免其成为基因武器。

三、小区业主“蹭脸”回家事件的对策建议

要维护人脸识别技术的良性运用,就要加强对公民隐私保护的宣传教育、完善人脸识别技术相关法律法规、健全人脸识别隐私保护伦理约束机制,以明晰技术与隐私的边界,缓解两者矛盾。

(一)、加强隐私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

要维护自身隐私不受侵犯需依靠信息主体隐私安全防护意识的提升。人工智能时代的隐私风险呈现出与传统隐私风险相异的复杂性、多样性以及多变性,因此只有针对其表现特征的隐私保护措施才能行之有效。第一,加强潜在隐私风险教育,在实际生活中,认清各种行为背后潜藏的隐私风险,从源头杜绝个人隐私的泄露。第二,加强数据遗忘与数据销毁意识宣传。隐私信息的数据化是当今时代的一种常态,若是被大量存储与整合,那后果将不可估量。

(二)、强化责任伦理意识培养

如今,人们在享受人脸识别技术带来的高效与便捷的同时,其带来的矛盾与冲突已慢慢成为人类生活的新常态。在这个充斥着技术风险的时代,以塑造和培育人们责任意识为目的的责任伦理培养是应对人脸识别技术风险的有效策略。

首先,明确责任的主体维度及其责任分担。与传统单一的技术责任主体不同,现代技术责任主体已转变为类、群体等整体性主体,风险后果的承担也呈现出链条化、联动性的特征,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在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过程中,商家、企业、社会都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责任。

其次,在行为后果的责任承担时间维度方面我们应该树立一种前瞻性责任观。我们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当下行为后果的责任,更要关注该行为对未来影响的责任。明确自身道德行为的责任后果,树立风险与利益相平衡的责任伦理观。

(三)、健全人脸识别技术隐私保护机制

首先,增加人脸识别技术设计阶段的伦理建构。从本质上看,人脸识别是携有不确定性风险的实践活动。并且,人脸识别技术已经不是纯粹单一的技术探索,而往往与企业、国家等利益群体间的博弈相关,其风险诱因也变得复杂。

其次,尝试建立人脸信息使用伦理审查系统。为数据库人脸信息集设置守门人,建立一个用于审查人脸数据集访问与使用的系统,以此保护数据库中人脸数据主体的安全与权益,进一步规范人脸信息的使用行为。

最后,寻求与发展人脸识别新业态。尽管人脸识别技术已初具人类视觉的基本样态,但人类视觉功能的复杂性是单一的人脸识别技术无法比拟的,很可能出现错误识别的状况。我们可以模仿人类大脑的功能,在人脸数据库的基础上增加其他特征的数据库,发展集人脸识别、声音识别、指纹识别等于一体的复合识别技术。

(四)、完善人脸识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技术效用能否顺利实现,技术的正向价值能否得到保证,不仅受技术应用主体素质限制,还取决于社会立法与规范等外部环境的影响。因此,规范技术的良性发展与应用、维护人的隐私与尊严,这个观念不能仅仅停留在人们的头脑中。而必须经过严谨的立法程序,使之成为整个社会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以及人脸识别技术正向价值得以实现的保障。

首先,可以通过立法明确相关规定,设立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禁区。其次,高度重视人脸数据收集和使用的知情同意。收集方应在采集人脸信息前必须就相关信息与风险做明确充分的告知。最后,明确相关主体的权责规定。第一,明确规定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者(商家、企业等)的权利与义务。相关企业与商家在经营过程中若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应到相关部门申报,然后在不侵犯顾客权益的前提下对顾客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但也应该承担妥善保管顾客人脸信息的责任,并承诺不得将所采集的人脸信息另作他用。第二,明确规定对商家与企业违规的处罚标准等,以此提高信息外泄成本,降低风险。

人脸识别技术的良性发展不仅受制于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协同治理,也受制于人类道德观念的提升。我们应该正确看待人脸识别技术与社会、人脸识别技术与人本身之间的关系,形成正确的、合理的科学技术社会观,在技术发展、个人隐私以及公共福祉三者之间寻求平衡,让人脸识别技术在安全、持续有序的语境下为人类服务。

四、自身启示与体会

21世纪是信息化的时代,随着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前沿技术的快速发展,智能化时代已经悄然来临,“刷脸”逐渐成为一种新趋势。 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商业化应用的不断扩大,“刷脸”办事越来越普遍,大量人脸数据被采集。信息收集商不仅有用户的人脸数据,还有用户的消费习惯、财务状况等信息,一旦这些信息被泄露,将会对用户的隐私造成极大的损害。人脸数信息已经成为犯罪分子使用的一种新方法。与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数字编码不同,人脸所依赖的是每个人的生物特征。一旦被揭露,它将终生泄漏。即使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也难以恢复原状。

掌握更先进的“技术密码”,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 作为新时代的产物,人脸识别技术就像一把双刃剑。 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用户的人脸信息安全带来了隐患。 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保护不仅是一个技术和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科学和伦理问题。 人脸数据存储应建立更严格的标准和规范,加快完善法律。 技术开发商和平台运营商不应只寻求技术变革,忽视隐私风险,而应在更严格的监管和法律法规下收集、使用和存储数据。 公民应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对可能造成隐私泄露的情况说“不”。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放心地“刷脸”前行。

五、相似案例比较

“人脸识别第一案”

在2021年4月宣判的“人脸识别第一案”是我国第一例因人脸识别而进行的审判,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热议。

2019年4月,郭某支付1360元购买野生动物世界“畅游365天”双人年卡,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郭某与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并录入指纹、拍照。

2019年7月、10月,野生动物世界两次向郭某发送短信,通知年卡入园识别系统更换事宜,要求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郭某认为,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收集人脸信息的行为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必要”原则。此外,景区在采集人脸信息前未征得用户同意,一旦人脸信息泄露,将导致严重后果。双方协商未果,遂引发本案纠纷。

2019年10月28日,郭某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1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法院一审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某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某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某提出的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4月9日,全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在杭州中院二审判决。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某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同时判决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某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以及指纹识别信息。

(一)、相似之处

这两例案件都是由于因反对人脸识别而引起的。随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以及国民素质的提高,人们更加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这两则新闻的主人公都坚守自己的原则,拒绝盲目刷脸,通过多方努力,最终为自己赢得了胜利。

(二)、不同之处

“人脸识别第一案”郭某因其高校副教授的身份格外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果断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为自己赢得法律上的胜利。而郑州的陈先生则借助媒体的力量,让社会大众替自己发声,将自己微薄的力量转换成广大网友的呼声,最终得到了物业的妥协。

【参考文献】

[1]牛海虹.人脸识别运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20.DOI:10.27642/d.cnki.gskyy.2020.000080.

[2]蒋福明,曾慧平.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中的隐私伦理问题及其消解路径[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20,32(09):19-24.DOI:10.16396/j.cnki.sxgxskxb.2020.09.005.

[3]李朋,王明达.“人脸识别”场景下个人面部信息保护问题初探——由“人脸识别第一案”展开[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6卷 总第54卷)——新兴权利与法治中国文集.[出版者不详],2021:253-262.DOI:10.26914/c.cnkihy.2021.03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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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来源:河南广电-映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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