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女孩理发被4部手机直播”事件看网络直播隐私侵犯问题

作者:石欢 时间:2023-02-27

【摘要】在当前的互联网社会,网络直播成为一种热潮,各行各业都开始利用直播行业进行引流或宣传。普通人几乎没有任何门槛就能拿起手机开启直播,但相关法律和平台监管制度却没有及时跟上直播行业发展的步伐,这也导致直播行业乱象丛生,产生了隐私侵权等诸多传播伦理问题。本文以“女孩理发被4部手机直播”事件为切入点,分析网络直播中出现的隐私侵犯问题,探讨其背后出现的原因,并分析各个主体应该如何各司其职而形成合力,共同打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直播空间。

【关键词】网络直播;隐私侵权;传播伦理;短视频

【Abstract】In the current Internet society, network broadcast has become a craze, all walks of life began to use the live broadcast industry for drainage or publicity. Ordinary people can start live streaming with their mobile phones without any threshold, but the relevant laws and platform supervision system have not kept up with the pace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ive streaming industry in time, which also leads to the chaos of the live streaming industry, resulting in a lot of ethical issues such as privacy infringement. In this paper, the event of "the girl's haircut was broadcast live by 4 mobile phones" is taken as the entry point to analyze the privacy invasion in the network broadcast, explore the reasons behind it, and analyze how each subject should perform their own duties to form a joint force and jointly create a good network broadcast space.

【Key words】Network broadcast; Privacy infringement; Ethics of communication; Short video

【案例简介】

2022年8月22日,湖北省武汉市民周女士在江汉区一家理发店剪发时,理发师不仅同时用4部手机对准周女士进行直播,还未经她允许将剪发过程直播了出去。周女士要求理发师熊先生停止直播却遭到拒绝,并被理发师回怼 “落伍”:“直播常态化了,又不是明星,普通老百姓怕啥?”

(图1来源于长江视频)

周女士一气之下,连头发都没剪完就离开了理发店,且事后在武汉城市留言板上投诉。涉事江汉区市场监管部门答复称,因此事已由其他部门现场协调,故其“不予受理”。

该事件话题一度冲上微博热搜第一,话题阅读量达3.3亿。大量网友对周女士表示支持,同时纷纷吐槽自己的相似“被直播”不愉快经历,该话题同时引起了网友对个人隐私权和肖像权的探讨。

9月1日,长江日报记者随机探访了武汉三家理发店,均发现店内有通过直播或短视频引流的情况,店面负责人均称,会提前征得顾客同意。中国美发美容协会会长唐德高针对此事回应长江日报记者称,理发师使用直播和短视频引流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上述不经顾客同意就直播的事件只是个例,非普遍现象。

【案例来源】

长江日报:女子剪发被4部手机对着直播,要求停止被理发师称“落伍”

https://m.weibo.cn/1898268644/4808595273941390

南方都市报:离谱!女子剪发被4部手机直播,要求停止反被怼

https://mp.weixin.qq.com/s/re4rd00fbKVWbWJf9Woq7w

【案例分析】

一、 网络直播中隐私侵权的现状及主要类型

媒介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红经济的热潮使得直播行业如日中天,网络直播渗透到当今文化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在这样一个人人皆可发声,人人皆为传媒的时代,网络直播因为其准入门槛低、同步性沟通满足即时交流需求、互动性强以及流量大等特点获得相当多行业的青睐,被视为做推广和引流的绝佳手段。菜市场、商店、街头、医院门诊、餐厅……处处都可以成为被直播的场所,其所引发的传播伦理问题也不胜枚举。如2022年1月山东省日照市中心医院某医生在网上直播妇科手术被严肃追责,2019年某餐厅直播顾客吃相引发争议等等。

在众多的传播伦理问题中,“隐私侵权”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部分。从法律上讲,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且权利主体对自己的隐私有决定是否公开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理发师未经同意就擅自将周女士私人理发的画面在直播平台上公开,严重侵犯了周女士的隐私权。显而易见,理发师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又或许是不以为意,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这正是大多数涉及隐私侵权直播者所共有的问题。

互联网环境下涉及隐私权的网络直播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类型:一是公共空间领域的直播。公共空间一般是指大家都有权进入的、户外的社会公众共同使用的空间,譬如街道、广场、公园等等。公共空间领域一般不具有隐私期待,传统法学领域常常否认公共空间存在隐私关系,关于“公共”和“私人”的界线也一直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因此,在公共空间领域进行直播被认为侵犯隐私的概率较小。二是半公共空间领域的直播,半公共空间领域指的是有公众行为的但相对密闭的空间环境,例如餐厅、网吧、健身房等等,这是属于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过渡地带,在这种环境下直播很容易产生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周女士所处的理发店就是半公共空间领域,她的理发行为属于个人私密活动,因此未经同意对其进行直播属于侵犯隐私。三是私人空间领域的直播。私人空间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任何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除非主播自己决定公开个人空间供大家观看,这样就不算侵犯隐私。

二、 网络直播中“隐私侵权”等伦理传播问题成因

(一)技术发展降低直播行业准入门槛,加大监管难度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2年6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10.47亿,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为99.6%。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16亿,较2021年12月增长1290万,占网民整体的68.1%。可以看到,“全民直播时代”正在到来。与传统媒体直播相比,自媒体时代的人们不需要专业机器设备和人员,也无需多人协作与统一指挥,只需要一台能下载直播移动客户端软件的智能手机,就可以进行直播。直播不受年龄和行业限制,大大降低了普通人的准入门槛,同时也形成了鱼龙混杂的直播空间。

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开启直播,而平台很难做到全天24小时对如此海量的内容进行监管。同时,又由于直播内容具有实时性和同步性,拍摄与播出同步进行,并不经过事先剪辑和审核,这就很容易造成主播未经他人同意而侵犯隐私的行为发生。这种行为是难以预判且可能转瞬即逝的,只能依靠人工识别进行监管,且一般无法当即制止,这就进一步加大了监管难度。

(二)直播用户及平台方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责任感

本案例中的理发师显然就是一个缺乏法律意识的典型,认为明星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才应该受到重视和保护,普通老百姓无需在意。我国《民法典》(2020)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周女士的理发行为显然是个人私密活动,属于个人隐私,她有权维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普通人与明星的隐私权都应该得到保护。

如今网络直播风头正盛,但直播从业者的素质却良莠不齐,在半公共空间领域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比比皆是。他们被允许使用手机等设备进行直播,却没有法律知识门槛的限制,这是网络直播侵权行为频发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平台方在处理隐私侵权相关问题时,惯于利用注册时的格式条款以及法律中的“避风港原则”规避风险,以证明自己对侵权行为不负有相应责任。在现实生活中,网络直播方往往援引该直播空间系自己管领支配来抗辩,通常并不认为自己的直播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逐利的商人意识加上法律观念淡漠,是隐私侵权行为在网络直播中俯拾即是的重要原因。

(三)用户的窥私欲和好奇心理助长气焰

人类是光明与黑暗的集合体,每个人都只会把自己光明的一面呈现在别人面前,但是每个人又都很渴望看到别人秘密的一面,这就是窥私欲。同时,每个个体都对未知之事充满好奇心,好奇心也是人们认识世界的一个重要途径。好奇心和窥私欲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性,但在互联网匿名性和集体行为的作用下,这种本性被放大了,带来的影响也随之放大。互联网使得传统意义上的“个人偷窥”向“集体偷窥”发展。网络直播与窥私欲有着紧密的联系,不难发现,很多争抢流量,博取受众关注的直播博主最喜爱的方式之一就是“直播大家想看而看不到的人或内容”,如在东京奥运会上夺得跳水女子10米台的金牌的全红蝉家被围堵,大量网红一窝蜂涌到她的家乡直播打卡,山东省医生直播妇科手术的案例也是如此。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隐私意识就一直是缺失的,过分看重集体而忽视个人权利使得对个体私人空间的保护不甚强烈,因此用户对于通过网络直播观看他人隐私这种行为的罪恶感相对也没有那么强,加之网络的匿名性以及“法不责众”的心理进一步消解了他们本就不那么强烈的不安和愧疚心理。从某种程度上看,网络直播“隐私侵权”也是直播者和观看者之间的一种共谋。

(四)被侵权人维权难度较大

案例中的周女士发现自己被侵犯隐私权后,首先选择的是拒绝“被直播”,但对方无视了周女士的抗议。随后周女士选择离开现场并且在武汉城市留言板上投诉,但武汉市场监管部门回复为“所反映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被侵权人在面临直播侵权行为时通常处于被动地位,一是直播实时性的特点使得被侵权人隐私直接暴露,而被侵权人除逃离现场或拒绝被拍外没有别的选择,二是被侵权人选择事后维权难度大。除非刻意摄录,直播侵权证据难以留存,且维权需投入较多精力与时间,很多被侵权人在这种情况下不予追究,或选择在直播平台、相关部门投诉。直播平台封停侵权直播间和直播账号并不能对被侵权者进行有效救济,而相关部门的工作也常常难以落实。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被直播者”可能并没意识到自己在被拍,也就无所谓维权。这些因素都加剧了直播侵权乱象的产生。

(图2为周女士的投诉,来源于武汉城市留言板)

三、 网络直播“隐私侵权”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与隐私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网络如此发达的现代社会,隐私保护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格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首先应该明确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例如,有学者提出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网络隐私权保护法》,或者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针对网络信息保护与网络隐私保护做出具体规定。其次,应该完善公共场所的隐私权理论,对于公共场所私人性质和公共性质的行为应有所区分,公共场所私人性质的行为也应该得到保护。此处可以运用语境完整性规则来进行这项工作的完善。语境完整性规则提出通过检验个人信息是如何生成的来区分私人行为和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该区分意味着是行为的性质将个人信息推入公共领域而非行为发生的场所。最后,应该对避风港规则进行改进,加强对直播服务行业的监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该条款又称“避风港规则”)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在网络直播侵权行为发生时,直播平台可以以自己“不知情”为由免于承担责任,除非被侵权人主动通知才需要采取必要措施,这对于网络直播中的隐私权保护适用性不高。

(二)平台应明确直播规范,提升审查力度

在各行各业都开始出现网络直播现象时,作为服务提供端的平台应该自觉承担起审查和监管的责任。目前,网络直播蔚然成风,而在抖音等平台开启直播只需要进行实名认证即可马上开播,且会有相关“直播涨粉”的新手教学,但并未给普通人直播设置相应的门槛,也没有明显的直播规范条例在播前出现。首先,平台可以设置专业主播持证上岗+普通主播知规开播的模式。专业主播指长期从事直播行业,且需要靠直播来获得收入的主播。他们拥有较多粉丝,长期在网上活动,一言一行可能会影响网民的行为和认知,必须受到严格管理,在上岗直播前必须经过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才行。而对于业余主播,可以参考b站正式会员答题的方式来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以及平台规范,想要正式开播,必须回答100道与直播相关的问题,60分合格后方可被允许进行直播。第二,直播平台可以加大对侵权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目前仅仅采用封号这种以封代罚的手段似乎并没有取得显著成效,可以考虑联合多家平台一起对违规行为进行抵制。经实名认证的账号一旦发生违反直播规范的行为,有效期内将被禁止在任何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最后,平台应该进行技术手段的提升,提升审查的力度和有效性。目前实行的人工24小时监管力度是不够的,可以考虑增加自动识别的精准度,且针对侵犯隐私方面开发出相应的保护技术,例如对于画面中的陌生面孔自动进行面部模糊或者虚化,但又要不过于影响观众的观看效果等等。

(三)直播者提升法律意识,承担对应的伦理责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全面依法治国单列并重点讲述,进一步凸显了法治的重要地位和保障作用。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直播者,也可能成为被直播的人。生活在风险社会的个体都应该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一是这可以保护自身权利不受外界侵害,在他人直播侵犯自己隐私时可以有底气拒绝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可以在自己心中划定一条红线,明白什么样的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这里体现的就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但是,仅仅依靠法律约束以及平台管制是远远不够的,直播者应该担负起传播者所应承担的伦理责任。康德的绝对律令有如下表述 :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都必须服从这样的法则,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他们自身就是目的。直播者不应利用其他人来达成自己的博关注、吸眼球的目标,这种行为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正如案例中的理发师不经他人同意就利用他人隐私来为自己谋福利一样。直播者在用摄像头对准他人之前,应该考虑该行为是否会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者不便之处,思考他人是否愿意暴露在镜头之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只有每个人在行动时都自觉树立适度和尊重的意识,才会迎来一个更好的直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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