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有偿新闻典型案例 导读

作者:翁扬 田佳玮 陈艳艳 罗雅琴 时间:2021-12-27

【本章导读】

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低俗之风和不良广告,被誉为新闻界“四大公害”,而“有偿新闻”是人民群众最为反感的。所谓有偿新闻,是指新闻从业者或新闻单位在新闻采访报道活动中接受或索取被采访对象不正当物质利益的行为。其实质是滥用国家和社会赋予新闻机构的新闻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将之作为谋取个人或团体私利的手段,进行非法的权钱交易。有偿新闻是严重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或敲诈勒索罪,受到刑事处罚。

有偿新闻大体有如下五种类型:

一是采访报道中接受各种馈赠。这是有偿新闻最常见最普遍的表现,包括接受金钱、礼品、物品、有价证券等各种财物馈赠,以及接受宴请、免费旅游、免费乘坐交通工具或其他形式的免费服务。馈赠的种类五花八门,数额大小不一。馈赠者的目的就是希望记者能够笔下留情,少报道或不报道问题,多替自己美言粉饰。而记者多半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软,满足馈赠者的要求。

二是接受被报道者的“封口费”。这种情形多出现于一些单位或部门出现危机事件之时,比如矿难、贪腐、产品质量问题等。新闻界一直流行着一句话:“坏消息就是好消息”。危机事件必然会成为媒体争相报道的对象,而事发单位和部门害怕曝光,往往软硬兼施,千方百计阻挠记者的采访报道,“封口费”就是手段之一。记者接受了“封口费”,采访报道也就作罢。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有偿不闻”。近年来,不乏记者因为接受“封口费”而受到处罚甚至被判刑的案例。

三是以宣传为名主动索贿。这种情形通常是这样的:媒体或记者主动找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声称为其作正面宣传报道,条件是支付一定的宣传费用。面对这种要求,一些单位或部门明知自己做了“冤大头”,也不好拒绝,甚至积极配合。因为,一方面不愿意得罪媒体和记者,一方面付出一定费用还能换来正面的宣传,在一些企业负责人和官员看来,不仅宣传了自己的业绩和政绩,或许还能为个人带来名利和升迁的资本,何乐而不为?近年来,一些媒体热衷于开展企业(家)排名、“××之乡”、“百强县”、“百强镇”等评选活动,其背后就存在不少类似的暗箱操作和幕后交易。媒体或记者在接受贿赂之后,在宣传报道中往往夸大事实,极尽吹嘘之能事。这种类型的有偿新闻往往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双方各得其利,所以隐蔽性极强,很难发现。

四是利用舆论监督敲诈勒索。这一类的有偿新闻一般有两种表现:一种可以称之为“苍蝇叮上了有缝的蛋”,一种可以称之为“苍蝇叮上了无缝的蛋”。前者表现为,媒体和记者紧紧叮住一些个人、企业或部门存在的问题不放,他们十分“敬业”,明察暗访,最后写出新闻批评稿,但他们并不急于报道出去,而是以此为要挟,向报道对象进行敲诈勒索。后者表现为,媒体和记者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写成“批评稿”,以负面报道相要挟,对报道对象进行敲诈勒索。面对敲诈勒索,许多报道对象特别是存在问题的报道对象就会选择就范,破财免灾。无论哪一种,媒体和记者往往表面上都表现的很有正义感,声称自己是在行使舆论监督权。但实际上舆论监督只是他们进行敲诈勒索的手段,当报道对象就范后,巨额敲诈所得就变成了“广告费”、“宣传费”,换来的要么是平安无事,要么是正面宣传报道。值得注意的是,新闻敲诈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而且正在由以往个别记者的个别行为向新闻单位有组织有计划的集团行为发展。

五是混淆广告与新闻的界限。众所周知,广告的本质是宣传,其目的在于劝服进而产生消费行为。新闻报道的是事实。在媒体上,广告与新闻必须分开,开辟专门的广告版面或时段,受众一看便知是广告。如果把广告变成新闻,将广告宣传的内容变成事实来加以报道,公众就会信以为真。因此,广告新闻(Ad-news)比单纯的广告具有更强的欺骗性,会产生严重的误导。广告新闻又被称为“广告软文”,在各类媒体中均不少见。一方面企业想要有更好的广告宣传效果,一方面一些无良媒体(人)想获得丰厚的广告收入,双方一拍即合,沆瀣一气。由于广告新闻不仅能给媒体带来不菲的收入,也能为个人增加收入,因此一些记者编辑与广告部门、企业公关部门“密切合作”,甚至亲自操刀,炮制广告软文,乐此不疲。媒介市场化使媒体间竞争越来越激烈,一些媒体为了“生存”,甚至给每一位编辑记者下达广告任务,为了完成任务,编辑记者不得不忙于拉广告,炮制广告软文。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广告新闻的泛滥。

我国新闻单位尽管实行企业化经营,但在性质上却是事业单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有人认为新闻工作者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新闻采访、编辑和报道活动是一种公务活动。而有偿新闻就是新闻工作者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伴随媒介市场化经营,媒介用人体制已经发生了变化,将新闻工作者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将新闻采访、编辑和报道活动视为公务活动,似乎有些牵强。2007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该规定取消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所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其他企业职工或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所以,有偿新闻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的一般特征:

主体方面:有偿新闻的主体一般应该是新闻工作者,即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记者、编辑,以及相关负责人。如果新闻单位的广告经营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实质性地参与了有偿新闻活动,比如充当有偿新闻的中间人或者参与炮制广告新闻,也可以成为有偿新闻的主体。

客体方面:有偿新闻侵害了新闻工作者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时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知情权是公众参与国家事务的前提,而知情权的实现有赖于新闻工作者廉洁奉公,不为任何私利所左右,进行真实客观公正的新闻报道。所以说,有偿新闻也侵害了公众的知情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新闻工作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提供利益的行为。首先,新闻工作者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本人主管或负责新闻报道工作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如果行为人并未利用新闻工作者的身份,也不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与他人发生利益上的关系,则不应视为有偿新闻行为。其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提供利益的行为。所谓索取他人财物,是指新闻工作者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报道对象索要财物,包括向其勒索财物。所谓非法收受他财物为他人提供利益,是指在行贿人主动向行为人提供财物时,行为人不予拒绝,而予以非法接受,并许诺、着手或已经在其职务活动中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许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也可是默示的。总之,有偿新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便利两个要件。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便利既可以是有偿新闻,也可以是有偿不闻。

主观方面:有偿新闻必须出于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动机。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务的动机,而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了他人贿赂,或者碍于情面被迫接受他人贿赂,之后交公或退还行贿人的,则不构成有偿新闻。有人认为,行为人主观上不仅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而且具有为他人提供便利的意图,才能构成有偿新闻。如果主观上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但并没有为他人提供不当利益的意图,则不构成有偿新闻。但我们认为,记者编辑或相关负责人只要是故意利用新闻采访报道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不管是否为他人提供不当利益,都应视为有偿新闻。

有偿新闻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它损害了媒体和新闻界的公信力。我国新闻事业既是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也是人民群众的耳目喉舌。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肩负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任,同时也承担着反映社情民意、表达人民群众呼声和要求的光荣使命。但是,有偿新闻败坏了媒体和记者的形象,损害了新闻事业的公信力,导致公众对媒体的不信任,也间接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第二,它损害了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真实、客观、公正,是公认的新闻报道原则,但是有偿新闻却使新闻报道遵循商业原则,谁有钱就为谁服务,谁有钱就为谁说话。媒体因此充斥着大量由金钱购买的虚假信息,严重损害了新闻传播的信息质量和公众的知情权。

第三,它损害了公共利益。新闻事业应该服务公共利益和公共生活,这是所有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应有的基本职业价值观。为此,新闻工作者在工作中应该自觉地抵制各种个人的、集团的甚至本单位利益的干扰,但有偿新闻使媒体沦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这必然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它严重腐蚀了新闻工作者队伍。许多新闻工作者在刚入行时,或许都抱有新闻理想。但有偿新闻的泛滥就像瘟疫一样侵蚀着他们,使他们的职业使命感和崇高感慢慢地淡薄直至丧失。他们刚开始或许对有偿新闻是鄙视的、抗拒的,后来见得多了,也就见怪不怪,变得麻木了,甚至坚守新闻理想,拒绝有偿新闻,还会被同行视为异类,于是渐渐地开始接受有偿新闻,直至最后主动为之。恐怕有不少从事有偿新闻的新闻工作者都经历过这一心灵蜕变的过程。

本章选取的主要是2000年以来有偿新闻的最新典型案例,大部分为国内新闻界的案例,也有少数国外案例,其中绝大多数都曾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希望读者能够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训,有所警醒。

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不要以为在工作中接受报道对象的吃请、红包、土特产、免费旅游之类的好处是小事。如果在这些“小事”上放松警惕,甚至为获得小恩小惠而沾沾自喜,渐渐地就会私欲膨胀,发生价值观扭曲,直至最后将职业理想和职业伦理抛诸脑后,接受报道对象的巨额封口费,甚至以舆论监督为名进行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新闻工作者应当淡泊名利,要有正确的名利观。新闻工作者只有自觉地做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自觉地充当人民群众的代言人,敢于坚持真理,报道真相,积极地弘扬真善美,无情地揭露和鞭挞假丑恶,才会有名有利。从事有偿新闻所获得的私利必然是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的,所获得名也必然是恶名骂名。

对于普通读者来说,这些案例可以帮助他们识别五花八门的有偿新闻,自觉地抵制有偿新闻,从而在全社会筑起一道监督新闻界的长城。不主动贿赂新闻工作者,遇到新闻工作者索要财物或敲诈勒索,应坚决拒绝,并积极举报,让有偿新闻受到应有的处罚。只有广泛的社会监督,才能使有偿新闻无计可施,无可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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